惠州市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惠州市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项目编号 | GD02019DF30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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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惠州市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185,203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0-04-2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持有的惠城区马安鹿江沥LJL-45-08号商住用地,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挂牌方式竞得,于2018年12月25日交地(已签订交地确认书),于2018年12月28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于2020年1月缴纳201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于2020年4月26日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条款,明确该宗土地开工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前,竣工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前。详见《鹿江沥南岸LJL-45、46部分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2.转让标的按现状交易,意向受让方在对标的企业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本次交易活动。3.意向受让方参加受让报名前须自行对标的企业以及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债状况等受让风险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是否对转让标的尽职调查的,均不影响其按本义务及其他相关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风险。意向受让方不能以未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不全面为由,撤销交易,且不能向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偿。4.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转让涉及的惠州市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对惠州市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惠正资评报字[2019]第 ZP08034号)、惠州市尚品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惠州市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专项审计报告》(尚信专审字[2019]第75号)、 惠州中鸿信粤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惠州市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鸿信粤龙审字[2019]211号)、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惠州市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法律意见书》((2020)粤伟伦律意字第216号)。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资源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受让须知: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收购诚意金或保证金、相关交易系统受让资料录入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2.意向受让方在签署《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3.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收购诚意金人民币55560万元,意向受让方交纳的收购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该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资格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时自动转为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诚意金或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诚意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10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中环支行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并在征询转让方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公告的受让方条件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直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结算,并按下列方式支付(受让方任选一种):(1)一次付清的方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含保证金)至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2)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低于交易价款的30%(含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含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利息计算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有效担保,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的额度为交易价款余额本金及按年利率6%计算一年期间的利息之和。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服务费用的收付):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8.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9.交易双方应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二)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1.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2.受让方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及利息(如有)。3.产权交易中转让方应缴纳的印花税由受让方承担;其它有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股权转让有关服务费(包括转让方应付的有关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5.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享有和承担。6.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认缴期限至2038年12月31日,由受让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7.受让方须同时受让“惠州市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与“惠州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两个转让项目,分别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因受让方违约导致任一转让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均视为另一转让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根本性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决定一并解除或终止两份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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