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开封德龙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开封德龙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我公司拟对拥有3户债权资产对外公开组包处置,本金合计为6,230.9031万元,利息合计1,529.297403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债权金额合计7,760.20050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开封德龙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一 、债权内容

截至2020年4月20日,该户债权本金余额40,749,985.50元,利息余额2,031,688.06元,本息合计42,781,673.56元。贷款方式为保证、抵押。

二、债权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8日、2013年12月13日、2014年1月14日,开封德龙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工行南关支行签订编号为2012年汴工银关固借字第0828号、2013年汴工银关借字1213号、2014年汴工银关借字第0114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为盈凯金属辉公司分别提供人民币4000万元、840万元、540万元的借款,上述到期未能结清,逾期至今。

2019年6月2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资收购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持有该资产债权,并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基准日2019年4月20日。

2019年7月3日,双方在河南商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开封德龙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成立于2010年8月4日,注册资本7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建,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经营范围:癸二酸、仲辛醇、脂肪酸、甘油、硫酸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蓖麻油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仓库、厂房租赁;化工生产专用设备的租赁,登记机关: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状态:存续。

四、担保情况

该笔债权由房四平、魏秀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位于郑杞公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土地使用权及6处房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6794.80㎡,房产面积合计为9196.75㎡。

2012年汴工银关抵字第0828号《抵押合同》及2013年汴工银关抵字第121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设立的抵押物(即土地使用权一宗和房产六处)均为下表所示:


序号

抵押物

权属证号

他项权证

位置

面积

(㎡)

用途

终止日期

1

土地使用权

汴房地产权证第236422号

汴房地产他项权证第*******

郑杞公路南侧、经四路东侧

96794.80

工业

2062.2.23

2

房产

汴房地产权证第254558号[i]

汴房地产他项权证第*******

郑杞公路南侧、经四路东侧

989.80

工业

/

3

房产

汴房地产权证第254559号

汴房地产他项权证第*******

郑杞公路南侧、经四路东侧

1683.02

工业

/

4

房产

汴房地产权证第254560号

汴房地产他项权证第*******

郑杞公路南侧、经四路东侧

1410.77

工业

/

5

房产

汴房地产权证第254561号

汴房地产他项权证第*******

郑杞公路南侧、经四路东侧

1947.81

仓储

/

6

房产

汴房地产权证第254562号

汴房地产他项权证第*******

郑杞公路南侧、经四路东侧

1943.51

仓储

/

7

房产

汴房地产权证第254563号

汴房地产他项权证第*******

郑杞公路南侧、经四路东侧

1221.84

工业

/

五、诉讼情况

本项目三笔贷款逾期后,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债权人工行开封南关支行将债务人开封德龙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房四平、魏秀英起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8)豫02民初353号判决原债权人胜诉。

原债权人工行开封南关支行未申请执行,我公司收购后未申请执行。另,原债权人工行开封南关支行就本债权起诉时未将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独立诉请,因此判决未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进行裁决,就抵押物的强制执行需进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第二、河南兴旺饲料有限公司

一 、债权内容

截至2020年4月20日,该户债权本金余额*******.26元,利息余额3,073,238.61元,本息合计11,019,727.87元。贷款方式为保证、质押。

二、债权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1日,债务人河南兴旺饲料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签订编号为YCS********9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壹份,该合同约定为河南兴旺饲料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4月11日,该笔贷款到期后逾期,至今未还。

2017年10月1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资收购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持有该资产债权,并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河南兴旺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同震,注册资本:1500万,成立日期:2005年11月25日,住所:李寨乡大李庄村李楼,经营范围: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加工.销售,粮食购销(以上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经营。登记机关:商丘市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经调查,债务人河南兴旺饲料有限公司已停产。

四、担保情况

该笔债债权授信额度1000万元,由自然人张同震、张仪,河南恒信金融仓储有限公司、河南隆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债务人河南兴旺饲料有限公司名下5500吨小麦提供质押担保。

其中保证人河南恒信金融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06月28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惠,登记机关:商丘市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永城市商务中心区欧亚路凤凰国际花园27号,经营范围:受金融单位委托从事动产质押仓储监管、仓储业务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证券、期货及其金融业务;不含危险品)。登记状态:存续。目前该企业已全部停产。

保证人河南隆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纪明坤,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10年09月09日,住所:永城市李寨镇李寨工业开发区,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粮食购销(按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对农业项目的投资,农作物新品种的种植、推广,农业技术服务,化肥销售,谷物、豆运输及销售。登记机关:商丘市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质押物:登记在出质人河南兴旺饲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位于:永城市李寨乡大李庄村李楼该公司院内1号仓库,抵押物名称:一级小麦,数量:5500吨。该批小麦于2015年06月10日根据河南华豫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河南华豫评报字[2015]第012号)评估公允市场价值为1320万元,2015年6月17日在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永工商财押字[2015]49号)。现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对质押物所在的仓库已予以查封。但目前质押物数量远远不够5500吨,且与其他债权人存在纠纷。

由出质人永城市面粉行业贷款联保协会质押担保的债务人存入的质押物:授信金额10%的风险保证金(即100万元),该笔保证金系为保证主债权的实现,现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已于2016年6月20日将出质人永城市面粉行业贷款联保协会出质的100万元保证金本息强制扣划归还于贷款。

五、诉讼情况

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就该笔债权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豫1481民初1808号。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原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协议的过程中,永城农商银行及工商银行永城支行分别就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工行永城支行亦称其对质押的小麦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豫148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原债权人中行永城支行享有质权的1号仓储小麦已被债务人卖出,其所享有的质权亦因质物的灭失而消灭。裁定中对工商银行永城支行的异议予以驳回、对永城农商银行的异议予以支持,并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贷款合同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4民终23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解除,保证合同开始计算两年的保证期间,分公司与中行河南省分行于2018年2月7日作出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故自该公告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分公司现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河南隆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 、债权内容

截至2020年4月20日,该户债权本金余额1361.3356万元,利息余额5,440,364.71元,本息合计19,052,920.95元。贷款方式为保证、质押。

二、债权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1日,债务人河南隆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签订编号为YCS********4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为河南隆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1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4月11日。该笔债权到期未能结清,逾期至今。

上述笔债权到期未能结清,逾期至今。

2017年10月1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资收购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持有该资产债权,并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河南隆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纪明坤,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10年09月09日,住所:永城市李寨镇李寨工业开发区,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粮食购销(按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对农业项目的投资,农作物新品种的种植、推广,农业技术服务,化肥销售,谷物、豆运输及销售。登记机关:商丘市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目前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四、担保情况

该笔债权其中1100万授信由河南恒信金融仓储有限公司、永城市正汉面粉有限公司、纪明坤、李莹、纪明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人河南隆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9000吨小麦质押担保。

其中保证人河南恒信金融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06月28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惠,登记机关:商丘市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永城市商务中心区欧亚路凤凰国际花园27号,经营范围:受金融单位委托从事动产质押仓储监管、仓储业务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证券、期货及其金融业务;不含危险品)。登记状态:存续。

保证人永城市正汉面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3年07月0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明,登记机关:商丘市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永城市新桥乡新桥村,经营范围:小麦粉(面粉)加工、销售;粮食购销。登记状态:存续。

保证人河南晨博金属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长葛市大周镇韩庄南段,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08年07月30日,注册资本23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杰,经营范围铝板切割加工销售;铝合金制品、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炉料、生铁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经营的除外)。登记状态:存续。股东:李新杰一人出资人民币2300万元。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质押物:登记在出质人河南隆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位于:永城市李寨镇李寨工业开发区该公司院内4号、5号仓库,质押物名称:一级小麦9000吨。该批小麦于2015年06月25日根据河南华豫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河南华豫评报字[2015]第025号)评估公允市场价值为2160万元,2015年7月6日在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永工商财押字[2015]60号)。现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对质押物所在的仓库已予以查封。但目前质押物数量远远不够9000吨,且与其他债权人存在纠纷。

由出质人永城市面粉行业贷款联保协会质押担保的债务人存入的质押物:授信金额10%的风险保证金(即150万元),该笔保证金系为保证主债权的实现,现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已于2016年6月17日将出质人永城市面粉行业贷款联保协会出质的150万元保证金本息强制扣划归还于贷款。

五、诉讼情况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就该笔债权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下达(2016)豫1481民初1809号民事裁定书,将债务人位于永城市李寨镇的小麦墩中质押给债权人4号、5号仓库中的6788吨小麦予以查封;并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豫148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权人胜诉。诉讼期间,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豫1481民初18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债务人)因本项目下债权质押给债权人的小麦墩6788吨(质押清单中显示质押小麦为9000吨)。 并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豫148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债权人胜诉。经委托律师查询,发现因原债权人中行永城分行以质押标的存在争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待争议解决后再行申请),永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了(2017)豫1481执8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贷款合同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4民终23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解除,保证合同开始计算两年的保证期间,分公司与中行河南省分行于2018年2月7日作出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故自该公告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分公司现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欲了解债务人、保证人等详细信息请登陆公司网站http://www.gwamcc.com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有效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处置方式:对外公开组包处置。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郑州市红专路82号

邮政编码:450008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371-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2020年4月29日





标签: 资产处置 债权 化工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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