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 招标公告
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 招标公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招标文件
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
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cscec7bshzb-2020-FB-007/ZJ--NBHZW
年 月 日
目 录 | ||
序号 | 内 容 | 页码 |
第一章 | 投标须知 | |
一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二 | 合作范围和内容 | |
三 | 投标报价须知 | |
四 | 招标说明 | |
五 | 投标说明 | |
六 | 开标及评标 | |
七 | 授予合同 | |
第二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
第三章 | 合同范本 |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序号 | 内容 | 摘要 |
1 | 招标人 | 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
2 | 工程名称 | 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 |
3 | 建设地点 | 宁波杭州湾新区 |
4 | 建设规模及工程类别 | 总建筑面积约为9.57万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7.03万m2,地下室建筑面积约为2.54万m2;3#-f地块产品类型为9幢高层(18层)、3栋高层(21-23层)及配电房等配套。 |
5 | 招标范围及内容 | 具体详见第二条 |
6 | 承包方式 | 专业分包 |
7 | 质量要求 | 具体详见第二条 |
8 | 工期要求 | 具体详见第二条 |
9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具体详见第二条 |
10 | 投标人资质等级 | |
11 | 材料要求(品牌规格材质等) | 宁波荣山、宁波豪龙、英硕(安佳信)、宁波森泰、宁波煌盛 |
12 | 合同价格形式 | R固定单价 □固定总价 |
13 | 投标形式 | 采用网上投标和纸质投标相结合的方式 |
14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须在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 |
15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 |
16 | 投标文件签署及密封 | 投标文件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 投标文件密封: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各一份,应分别封装于两个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投标年月日。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每一密封袋注明“开标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加盖密封章。 |
17 | 标书递交时间 | 2020年 3 月 日上午十点之前 |
18 | 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 | 1、 联系人:翟革新(项目) 电话:180*****168 2、 联系人:徐海铭 (分公司/公司) 电话:156*****761 |
19 | 投标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 | 1、网上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 月 日10:00时 2、纸质标书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 月 日10:00时 3、递交地点: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1903室 |
20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1903室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招标会议室/2020年 月 日10:00时 |
2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标法。 |
22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缴方式选择第 1 种方式 1、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后中标后合同价的5%,分包单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合同,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后中标后合同价的/ %,分包单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在第一次工程款中抵扣,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A级分包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额的2%且不高于200万缴纳,即: 元; (2)B级分包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额的4%且不高于300万缴纳,即: 元; (3)C级分包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额的5%,即: 元。 |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单位须知附注:
1.1 本次招标旨在确定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合作单位,拟选择1家合作单位,请各投标单位充分考虑整体工程情况后进行投标,招标方将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本次招标的合同条款将成为今后合同的主要依据。
1.2 投标单位应认真研究全部的招标文件。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3 此招标文件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与中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同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投标单位予以重视。
1.4 投标单位在参加本工程招标活动中,必须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参加,不得委派其他人员参加,若有发现均按中途退标处理。
1.5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招标各项活动,并在投标时递交应验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的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等。如证件不符、不全者即取消投标资格,如缺席按中途退标处理。
1.6 投标单位对所获资料、信息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一旦中标,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提出调整报价和人员调整等要求,若提出要求,招标方不做任何考虑。
1.7 投标单位同意招标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文件或收到的其他任何投标文件,也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投标的原因与理由。
1.8 本招标文件相关表格或空格在投标必须填写。待中标并签订协议后签约时再填写。招标文件其余内容均必须填写完整。
1.9 投标单位拟采用的竞争措施应在投标文件内详细列明,并在投标文件中有关报价方面予以说明不计或减免。
1.10 投标单位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地形、道路和周围环境,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但投标单位必须对所获资料、信息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且所需发生费用由投标单位自理。一旦中标,投标单位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若提交要求,招标单位不做任何考虑。
第二条 合作范围和内容
2.1本次招标是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招标。招标单位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合作单位负责在合作期内对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的前期配合、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工作,以及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信息资料等控制管理。
2.2项目概况:总建筑面积约为9.57万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7.03万m2,地下室建筑面积约为2.54万m2;3#-f地块产品类型为9幢高层(18层)、3栋高层(21-23层)及配电房等配套。
附平面图:
界面划分: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图纸范围内所有外墙保温工程施工
施工工艺特殊要求:/
2.3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20年4月30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20年12月30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4天。
中标单位需要根据项目部给于的工期节点做到倒排详细工期方案,分布每个详细节点,从开工至竣工(具体由项目部确认为准)。为满足以上工期所有的抢工等措施费用请在投标报价中一并考虑。
详细工期如下:
形象进度 | 时间节点 |
/ | / |
/ | / |
2.4质量要求:
(1)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紧密配合,合理安排工序。严禁颠倒工序作业。
(2)对抹完的保温墙体,不得随意开凿孔洞。如确实需要开凿,应在保温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安装完物件后应将其周围恢复原状。
(3)各种材料应分类存放并挂牌标明材料名称,不得用错。
(4) 不得随意更改系统构造、材料及节点做法。
(5)保温层施工不应在雨天、雪天、6级风及以上天气和环境平均温度低于5℃时进行。
(6)凸出外墙面的各类管线及设备的安装应采用预埋件直接固定在基层墙体上,预留洞口应埋设套管并与装饰面齐平,不得在饰面完成的外保温墙面上开孔或钉钉。
(7)外墙预埋件、预埋套管及外架连墙杆等部位的保温和防水层应逐层进行处理。
(8)外保温抗裂保护层采用抗裂网时,应在保温层表面先批刮一遍聚合物砂浆,再铺贴抗裂网,应使抗裂网居于抗裂保护层中部。
(9) 饰面层宜优先选用弹性涂料。
(10)当饰面层选用饰面砖时,抗裂保护层中应设置热镀锌钢丝网,并用锚栓锚固,锚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m。
(11) 抗裂砂浆和保温浆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宜采用满粘法施工。
(12) 基层与保温层、保温层与薄抹面层、薄抹面层与饰面层之间的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3)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4.1 本工程应达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满足业主第三方评估和交付评估要求。
2.4.2 实测实量具体要求:无
2.5付款方式:
2.5.1期中结算
每月20日双方办理月度中间计量,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月度中间计量审核表(需加盖公章),承包人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月度中间计量仅作为对分包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以承包人审批为准。
分包人应在每月的20日前按承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两份的月度中间计量报表,包括依据合同计量规则的工程量计算单及计量所需的一切证明资料,如截止到当月20日分包人仍未报送月度中间计量报表,则该月计量以承包人办理的为准。
2.5.2进度款支付
2.5.2.1月度中间计量办理与付款分离,分包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依据2.5.2.3条。付款节点处于每月20日前的,按照分包开工日期至上月月度中间计量办量日期之间的累计金额,作为本次付款基数;
每次支付时,分包人应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单位盖章、个人摁手印),否则不予支付。
如使用承兑、保理等涉及贴息费用的方式付款的,约定贴息费率 / %,该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
2.5.2.2应扣款
在中间结算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并扣除下列费用后,且分包人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天内支付给分包人:
(1)质量保证金/%(如有);
(2)安全保证金/%(如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有);
(3)每次付款时应扣除的预付款(
如有);
(4)分包人应缴纳的税费(如需要承包人代扣代缴);
(5)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人的罚款;
(6)按合同规定每次付款时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和承包人垫付的其他款项。
2.5.2.3支付方式及比例
(本条款使用原则:如总包合同为节点支付,则分包合同必须选用第2种方式,不得按月支付)
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第 1 种方式
1、按月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A.分包人按月递交中间结算书,每期支付比例应不高于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的70%(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范围内调整支付比例);
B.分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高于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的85%;
C.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且承包人与分包人完成最终结算后,支付比例不高于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满6后,在扣除维修金等费用后6 月内付清。
2、按节点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A.每次应支付价款为审批后每个节点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的 %,支付节点为 ;
B.分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付至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的85%;
C.分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且承包人与分包人完成最终结算后,付至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95%;质量保修期满6个月后,付至最终结算价的100%。
2.5.3在每次付款前,分包人必须提供甲方确认产值100%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承包人认证无误后方可付款,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不予接受,且有权拒绝付款。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而导致付款延期,分包人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付款至最终结算价的95%时,分包人必需提供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因国家增值税税率变更,由此导致合同税率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应文件执行税率变更并相应调整价格。
2.5.4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承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如分包人未能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或约定的某项工作内容,承包人将扣除未完成项目合同价款3倍的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5.5履约保证金返还: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自开具之日起至本分包工程全部竣工之日后60日内无息返还。
退还条件:
(1)所分包的合同内容全部实施完毕后且分包结算完毕。
(2)所分包内容经过施工单位、监理、业主验收通过,涉及基础和主体的劳务分包工程,需经四方责任主体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⑴施工期间要求调整单价的;
⑵不能满足项目工期要求的;
⑶不能满足项目质量标准的;
⑷不能满足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
⑸施工期间将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进行转包的;
备注:以上工程款支付时间皆为业主支付之后,如业主未能如期按节点支付,分供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讨薪、围堵项目,并且现场要继续配合项目完成正常施工。
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付款延期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在甲方资金出现暂时困难时,乙方承诺不停工、不聚众滋事、不聚众妨碍业主或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正常办公,后甲方作出付款安排。
(2)若乙方未及时向劳务班组及劳务管理人员等及时支付工资,而发生农民工直接向甲方及业主索要工资的,甲方向乙方核实情况后,甲方可直接向其支付,并从应付乙方款项中予以扣除,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100000元/次违约金。
(3)若乙方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中途退场,甲方按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结算费用,余款20%作为甲方另选施工队伍、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费用的补偿。
2.6甲方供材、甲指乙供及部分乙供材料清单如下(招标单位保留调整发包范围的权利):
A、甲供材料设备表:
序号 | 甲供材料名称 |
注:除以上甲方提供材料外,其余材料均由乙方提供。
B、甲限乙供品牌材料设备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可供选择的品牌 |
11 | / | / |
/ | / |
2.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2.8具体工作面移交规定: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紧密配合,合理安排工序。严禁颠倒工序作业。
第三条 投标报价须知
3.1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说明》填写内容进行报价,将各自的竞争优势填报于投标文件中。
3.2 投标单位在提交标书前,对本次招标的有关要求等情况已详细了解清楚,并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考虑招标书、施工要求、合作协议(合同)条件、项目所在地、现场条件等情况,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书及技术标书中明确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人力资源投入、仪器设备投入等要求充分考虑了工程费用、管理费用、相关手续办理费用、利润、税金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等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投标人负责。
3.3 生活区及施工现场临水、临电费用规定:分包方承担,工人宿舍规定:我方提供,工人生活用床规定:我方提供。
3.4 其他规定:/。
3.5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为含税包干价格,包括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乙方管理费、工人进退场费、劳保、保险及医疗费、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费、不可预见费、利润、税金等招标范围规定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内容,且本单价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合同范围内一律不计取计时工。
注:1、综合单价应综合考虑由于扬尘治理、观摩、综合检查等因素引起的费用增加,合同签订后,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进行调整。
2、综合单价应综合考虑现场缺少施工机械造成施工降效、材料多次转运等因素。
3、因工程质量缺陷而支出的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
4、乙方对甲方拟采用的技术方案、施工工艺等,已充分了解,无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和影响施工。
5、不因合同效力影响合同价款,不因市场行情变化(如物价、材料上涨)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
第四条、招标说明
1.本次招标方式招标采用公开报名、资格预审、综合评审的方式,评标标准及程序详见本招标文件“开标评标”
2.招标文件的构成2.1 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①投标须知前附表;
②合作范围和内容
③投标报价须知;
④招标说明
⑤投标说明
⑥开标及评标
⑦授予合同。
2.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3.1 招标文件的答疑:招标人不组织现场答疑会,如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不清楚的地方或对内容有疑问,要求澄清和解答的,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相关投标疑问通过“指定邮箱”提交,招标方通过邮箱统一答疑。招标方将视需要通过“云筑网”和邮箱的形式发布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投标方如未及时下载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方自行承担。3.2 招标文件的变更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通过“云筑网发出招标文件的变更、补充、修改通知,该类变更、补充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发起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澄清的问题而发起的,招标人无义务对变更具体原因予以解释。4.投标保证金:无第五条、投标说明
1.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本次投标通过网络、书面两种递交投标文件方式。招标方收取书面投标文件时,将核实投标人是否完成网络投标,未完成网络投标的单位,本次投标作废,只进行网络报价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书面标书的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作废。2. 网络投标要点2.1 投标人需确认本企业已经在“云筑网”(网址http://www.yzw.cn/)进行注册并通过审核,拥有唯一的用户名和密码,投标人不能重复注册。2.2 投标人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云筑网”,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密码修改、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维护与确认工作。2.3 按照本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节点要求,登录“云筑网”进行网络投标文件的提报。2.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未及时对企业信息、产品信息维护与确认,或者未及时进行网络报价等,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3.投标文件组成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详见“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格式)
(3)公司授权委托书(格式);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5)投标报价单(格式)(需填报,并与网上报价一致);
(6)投标附件。
上述投标组成文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简装成册密封。
3.2网络投标文件组成3.2.1网络投标报价清单,投标单位须在网络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平台提供的报价清单格式完成报价并提交确认。3.2.2网络投标文件附件,由书面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组成,要求提供盖有投标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3.2.3第二轮调价附件上传要求:同上,并做好备注,第一轮上传的附件请勿删除。3.2.4 投标人应仔细核对网络投标报价清单与书面投标报价表,两者必须保持一致,若出现网络投标报价清单与书面投标报价表不一致,则评标小组将以书面投标报价清单为准。3.3投标文件格式3.3.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3.3.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4.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4.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4.3投标文件的打印和签字盖章应清楚工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纸质投标文件必须打印,手写无效。4.4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码,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用计算机打字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4.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如出现副本和正本不一致及网络报价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和书面报价为准。4.6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5.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5.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分别封装于两个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年月日。5.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每一密封袋注明“开标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加盖密封章。5.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6.2投标人须在网络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正本”电子版以附件方式上传至“云筑网”。7.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7.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7.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8. 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8.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8.2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8.3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8.4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及欺诈行为,被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的。9.投标文件其它要求9.1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9.2所有投标文件均须由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提交。9.3同一企业的投标报价只允许委托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一个被授权人只能接受一家企业的委托。9.4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的投标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9.5投标文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完整。9.6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要有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
第六条、投标报价清单
工程名称: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 分包类型: 专业分包 分包项目/标段:外墙保温工程
清单编码 | 项目名称 | 清单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分包内容 | 不含税单价(元) | 增值税 税率 | 综合单价(元) | 备注 |
********1001 | 保温隔热屋面 | 1、DWM15普通防水砂浆单向找坡1%坡向排水口(或自由落水),最薄处20厚 3、基层清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 用于凸窗上顶板 | |||
********2001 | 保温隔热天棚 | 1、5厚抗裂砂浆内压耐碱玻纤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2、30厚岩棉板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6.脚手架的搭设 7.附件安装、补洞修理、验收、成品保护 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 用于飘窗下底板、高层的底层架空的上部为节能房间的区域 | |||
********3001 | 保温隔热墙面(外墙内保温) | 1、5厚抗裂砂浆(其上挤浆满铺160g/m2耐碱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3、专用界面剂一道( 砼墙面为Ⅰ型,砂加气墙面为Ⅱ型) 4、不同材料交界面铺设500宽160g/m2耐碱网格布 5、墙体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 用于外墙内侧 | |||
********3002 | 保温隔热墙面(外墙内保温) | 1、5厚抗裂砂浆(其上挤浆满铺160g/m2耐碱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3、专用界面剂一道( 砼墙面为Ⅰ型,砂加气墙面为Ⅱ型) 4、不同材料交界面铺设500宽160g/m2耐碱网格布 5、墙体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用于外墙内侧 | ||||
********3003 | 保温隔热墙面(外墙内保温) | 1、5厚抗裂砂浆(其上挤浆满铺160g/m2耐碱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3、专用界面剂一道( 砼墙面为Ⅰ型,砂加气墙面为Ⅱ型) 4、不同材料交界面铺设500宽160g/m2耐碱网格布 5、墙体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 用于外墙内侧 | |||
********3004 | 保温隔热墙面 | 1、5厚抗裂砂浆(其上挤浆满铺160g/m2耐碱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3、10厚DWM15普通防水砂浆 4、专用界面剂一道( 砼墙面为Ⅰ型) 5、墙体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用于飘窗侧板 | ||||
********4001 | 保温隔热楼地面 | 1、25mm厚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Ⅲ型 2、楼地面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 ||||
合 计 |
第七条、开标及评标
1.开标1.1招标人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招标人不邀请投标人参与开标,但保证开标及评标的公正、公平。1.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评标过程中应保证评标委员会随时质询。若投标人因故不能接受可能的质询,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评标委员会对缺席的质询所作出的结论。2.评标小组2.1评标小组负责根据评标办法及标准开展开标、评标工作2.2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3.评标依据(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评标办法。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为无效投标书:(1)未按要求完成网络平台、纸质文件投标的;(2)书面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3)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4)无投标人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的;(5)网络报价与书面报价不符,且不按招标人要求进行澄清的;(6)投标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经评标小组确定为废标的;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5.询标竞价5.1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小组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询标竞价。5.2招标人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选取N家投标人进行询标,询标竞价程序如下:5.3开标后,按照详细评审标准进行折算,确定其得分,按照得分从高往低排序选取N家投标人进入第二轮询标竞价。
5.4招标人通知参加二次竞价的投标人重新调整原投标报价,在规定时间内将报价调整文件原件(加盖印章/签字)以快递方式递交招标人。调价截止后,对不作调整或放弃权利的,视为原投标报价不变。
5.5依次类推,直至选择到合适数量的有效投标人。
6.评标原则6.1遵循国家有关法律6.2保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6.3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6.4以招标文件作为评标的基本依据,在资质、资格、业绩、施工能力等审查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低价是决定本次招标活动选择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6.5凡涉及审查、评估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定标等意见,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6.6在评标过程中,评委的质询发问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不得外泄。7.评标结果7.1评标小组按照开标、询标折算后评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7.2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8.中标通知书8.1评标结束并确定中标结果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方将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在“云筑网”发布中标信息。8.2招标人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第八条、授予合同
1.授予合同1.1招标人将把《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授予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选定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各自下属工程施工进度要求,选择1个或多个中标人签订《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履约保证金2.1参照前附表及付款条款执行3.合同的签署3.1签订合同时,投标人应出示经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3.2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行政印章后生效。3.3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若违背招标文件基本原则,坚持提出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或对本合同条款提出原则性修改,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追究违约责任。3.4招标文件(含修改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书面答疑文件)均为签订《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依据。4.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方。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按下列格式及顺序装订:
(1)、投标文件封面(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目录(加盖公章)
(3)、投标人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加盖公章)
(4)、投标承诺函(原件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6)、报价清单(原件加盖公章)
(7)、主要经营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8)、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
②投标委托人身份证
③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④税务登记证书
(9)、投标人应按上述第(1)条-(8)条的内容自行填制并打印,按规定签字盖章后,将投标文件简装成册。
上述投标组成文件,除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简装成册密封送达外,还须扫描后以附件方式上传至云筑网。
封面(格式)
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
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内容: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 组织机构代码 | |||||||||||
企业类型 |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外合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独资企业 | 上年营业额 | ||||||||||
详细地址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 | |||||||||||
发证时间 | 营业期限 | |||||||||||
生产许 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 许可证号 | |||||||||||
发证机关 | ||||||||||||
纳税人 |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 |||||||||||
被授权人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 电话 | 传真 | 手机 | ||||||||||
通讯 地址 | ||||||||||||
邮编 | 电子信箱 | |||||||||||
注:1、本表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部分,务必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2、投标人应保证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如与事实有出入,则视为无效投标。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作为本表附件,原件备查。
投 标 函
致: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在认真研究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招标文件后,我公司综合考虑各类风险因素,根据图纸及招标范围,结合工程量清单和企业情况自主报价,报价中已包含招标范围中全部工作内容,具体报价详见外墙保温工程量清单。
供应商身份识别:我方属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
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一般纳税人提供 % (税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税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投标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 章:
投标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名称: 银 行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
|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至本次采购期结束为止。授权期限内无特殊情况不变更合法授权代理人。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特此声明。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年月 日
备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同时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公章)
五、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致: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我司已充分理解了《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对乙方在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工程实施与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的要求,同时我司也充分理解了本招标文件中贵司对投标人的要求。
我司明确知晓以下内容:
(1)我司在投标报价时已对招标文件,合同,招标清单及图纸进行仔细查阅且充分理解,并且表示对招标人的招标要求无异议,中标后不会因为任何条款及理由要求修改单价。
(2)我司在投标报价时已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进行核算,并对工程量清单中计算规则及单价无异议,同意结算时按合同及工程量清单要求执行
(3)我司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翻阅图纸,并考虑实际施工所可能产生的各种因素及零星做法,并且均已考虑在报价中,不会因做法问题向贵司提出索赔。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附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六、投标报价单(格式)
投标报价单
工程名称: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 分包类型: 专业分包 分包项目/标段:外墙保温工程
清单编码 | 项目名称 | 清单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分包内容 | 不含税单价(元) | 增值税 税率 | 综合单价(元) | 备注 |
********1001 | 保温隔热屋面 | 1、DWM15普通防水砂浆单向找坡1%坡向排水口(或自由落水),最薄处20厚 3、基层清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 用于凸窗上顶板 | |||
********2001 | 保温隔热天棚 | 1、5厚抗裂砂浆内压耐碱玻纤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2、30厚岩棉板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6.脚手架的搭设 7.附件安装、补洞修理、验收、成品保护 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 用于飘窗下底板、高层的底层架空的上部为节能房间的区域 | |||
********3001 | 保温隔热墙面(外墙内保温) | 1、5厚抗裂砂浆(其上挤浆满铺160g/m2耐碱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3、专用界面剂一道( 砼墙面为Ⅰ型,砂加气墙面为Ⅱ型) 4、不同材料交界面铺设500宽160g/m2耐碱网格布 5、墙体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 用于外墙内侧 | |||
********3002 | 保温隔热墙面(外墙内保温) | 1、5厚抗裂砂浆(其上挤浆满铺160g/m2耐碱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3、专用界面剂一道( 砼墙面为Ⅰ型,砂加气墙面为Ⅱ型) 4、不同材料交界面铺设500宽160g/m2耐碱网格布 5、墙体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用于外墙内侧 | ||||
********3003 | 保温隔热墙面(外墙内保温) | 1、5厚抗裂砂浆(其上挤浆满铺160g/m2耐碱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3、专用界面剂一道( 砼墙面为Ⅰ型,砂加气墙面为Ⅱ型) 4、不同材料交界面铺设500宽160g/m2耐碱网格布 5、墙体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 用于外墙内侧 | |||
********3004 | 保温隔热墙面 | 1、5厚抗裂砂浆(其上挤浆满铺160g/m2耐碱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3、10厚DWM15普通防水砂浆 4、专用界面剂一道( 砼墙面为Ⅰ型) 5、墙体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用于飘窗侧板 | ||||
********4001 | 保温隔热楼地面 | 1、25mm厚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Ⅲ型 2、楼地面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 ||||
合 计 |
合同编号:SHZJ-WYYJ-A009/2020
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
项目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16号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甲方)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住 所: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专业分包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宁波杭州湾新区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图纸范围内外墙保温工程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履行合同和满足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规定所涉及的其他工作与服务。,(具体范围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分包合同价款
£暂定价款(含增值税)为:¥:,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
£固定总价金额(含增值税):¥: ,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R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金额(含增值税):¥: ,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各子项单价详见附件清单)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年月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年月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从承包人开工之日起,按照承包人安排的施工顺序,到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最长不超过天。
承包人有调整工期以及暂时中止施工(包括多次中止)和随时复工的权利,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工程施工工期的不确定因素且承诺服从业主和承包人的安排,并且不因此增加费用。
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机械设备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保证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 ,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2条。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
九、发票
9.1分包人属于以下第 1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9.2分包人提供以下第1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3分包人在向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应提供与承包人确认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付款延期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4若分包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
9.5如果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6若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9.7若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9.8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承包人企业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160*****04002235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地址: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分包人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河南郑州金水区城东路116号
第二种:本合同采用电子印章(亦称“电子签名”)签署后生效。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采用电子印章签订本合同的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0.1电子签名风险揭示
分包人认识到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合同,因此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密码泄露或分包人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分包人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承包人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4)分包人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分包人发生损失,分包人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承诺不因此而追究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10.2电子签名约定
(1)分包人郑重承诺:同意在参与承包人发包的分包工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分包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的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网站,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同意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2)分包人为签署本合同所登录的网站必须是承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指定站点(http://218.29.89.13:8080/APWebPF/)。分包人使用其他网址或软件签署本电子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分包人凡使用分包人的客户账号、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进行的签署电子合同均视为分包人亲自签署合同,并同意合同文本的全部约定,且不得变更或撤销,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4)本条列举的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分包人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项目部综合授权书为合同附件,加盖分包分供单位的骑缝章后即视为送达。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印刷字体内容若有修改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增添、涂改等),必须经双方在修改处同时盖章确认方可生效,否则仍以原印刷字体内容为准。
承包人:(电子签章) 分包人:(电子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承包人义务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测量、定位、放线
18.工程试验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1.工程的照管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4.避免干扰
25.环境保护作业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防火监管
29.合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6.计量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
39.质量保修
40.违约
41遵守的法律
42.争议
43.保险
44.不可抗力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49.补充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业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招标人。
1.3监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人:指在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被工程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及专业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投标人。
1.5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分包合同:指第2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图纸: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合同价款: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等的合同总金额。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承包人的设备:指由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分包人的设备: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
1.18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下达或分包人提出经承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25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27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8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29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30暂定数量: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1不可抗力: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承包人和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32深化设计: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1.33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34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通用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的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4.2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承包人提供两套经业主、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相关细目单价及总价中。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4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5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
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6.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承包人,“承包人”应理解为分包人自身。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计量规则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人。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8.1承包人指令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1.2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承包人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9.2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10.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10.2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10.3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10.6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7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8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9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10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11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11.5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11.6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7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8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1.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0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1.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人,并将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承包人提前3天通知分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13.2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承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
11.13.3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14分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承包人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2.3分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人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12.4分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3.1分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
13.2分包人应对未经承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14.1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承包人;同时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2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承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承包人要求的CI标识。
14.3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人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4分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 任何由于分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承包人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人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人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14.6承包人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人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承包人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承包人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6.水、电供应
16.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17.2分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0.2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
20.3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
21.工程的照管
21.1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承包人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此处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商谈后确定)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3.1分包人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承包人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承包人的批准。
23.2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或业主。
23.3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任何由于分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23.4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承包人。
24.避免干扰
24.1分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
24.2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24.3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25.1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2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
25.3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外墙保温、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25.4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如喷淋装置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扬尘;废水处理必须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
25.5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25.6分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
25.7分包人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1分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2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28.安全防火监管
28.1分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承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
28.2分包人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人在承包人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承包人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并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28.3签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书》。
29.合同工期
29.1开工日期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另有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未约定,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承包人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人应按第41.1条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承包人亦按第47.1条解除分包合同。
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承包人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工作时间
29.3.1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取得承包人的批准。
29.3.2如分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29.3.1条款不适用。分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4暂时停工
29.4.1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在分包人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经承包人/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承包人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人外,分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人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该违约金将由分包人上缴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工期内,承包人有权力要求分包人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承包人向其分包人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人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现场勘查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任何由承包人或其代表发给分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承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交承包人审批。经承包人审定,分包人署名后,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且承包人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
30.1.4分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承包人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承包人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0.1.5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承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6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承包人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25日呈交给承包人。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月进度报告应包括:(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人和承包人的设备记录;(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人还应准确地提供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生产例会
承包人与分包人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分包人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人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人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1.2质量目标
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承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承包人的审核,则成为分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承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人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承包人审批方可执行。如分包人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31.4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人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31.5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分包人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承包人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承包人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人/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32.1.3分包人对临时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承包人在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指定位置设置临水总阀门,分包人在施工时负责从承包人提供的指定位置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分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人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承包人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人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承包人解释为准。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承包人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由承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承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承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施工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人要同承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承包人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承包人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约定比例(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作为对分包人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约定倍数(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约定倍数*Σ(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2。分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承包人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3)未经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人的中期付款中。
32.2.3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承包人出面协调管理,分包人应为业主或承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人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2)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需要在专用条件里约定收费标准)
32.2.4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承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如分包人需从承包人得到预付款,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人就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归还;若分包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1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在未收到令承包人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承包人无任何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分包人也无任何权利从承包人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人对承包人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分包人;若分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承包人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34.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4.2.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4.6条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2.2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34.5进度款支付
34.5.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 承包人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人进度款报表中承包人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但须扣除(1)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和(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和(3)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4)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承包人代分包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
34.6合同价格的调整
34.6.1调整原则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一切风险及费用,合同价款不予任何调整。
出现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分包人应在调整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若出现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属于持续性发生的调整事项,则分包人应调整事项发生后的每月25日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下列事项发生,承包人与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索赔;
▽误期赔偿;
▽现场签证;
▽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存在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2条约定的方式解决,分包人不得藉此停工。
经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34.6.2工程变更
34.6.2.1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人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承包人以及其它分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4.6.2.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36.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6.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承包人在价款方面的调整。(1)由于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2)由分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4.6.2.3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承包人,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人具体施工。
34.6.2.4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承包人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4.6.2.5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34.6.2.6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承包人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都应在承包人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人支付该款项。
34.6.3项目特征不符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分包内容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分包合同工程,直至项目被改变为止。
分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分包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4.6.4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4.6.5计日工
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分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承包人复核:
?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 承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分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承分包双方另行商定。
34.6.6索赔
34.6.6.1分包人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承包人提交以获取确认。
34.6.6.2分包人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分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承包人认可的索赔事项的付款申请(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人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人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4.6.6.3分包人协助承包人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及时准确的向承包人提供所有为使承包人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34.6.6.4索赔金额的支付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确认索赔额度。
若因分包原因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不成功,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此项索赔,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分包人该项索赔,且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4.6.7误期赔偿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分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分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可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
因分包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按分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进行确认;误期赔偿费应列入分包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34.6.8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承包人签证确认,分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
34.6.9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若因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承包与分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 承包人、分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 分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 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工人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分包合同无约定的按国际有关规定执行。
34.6.10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工程质量: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设计施工图、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评标准和相关奖项。
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要求分包人返工,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若整体工程质量及标准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要求,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承担其分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人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工作,严格执行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并承担其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分包人限期整改,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符合承包人CI战略要求,确保承包人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达标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承包人有权给予其经济处罚或清除出场,同时分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违约:
因分包人违约,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4.8工程款的扣付或缓付
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有权扣付或缓付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将原因通知分包人:(1)分包人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2)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人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3)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指示导致承包人雇佣他人完成分包人的相应工作;(4)任何由于分包人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5)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工程局投资项目或不需要当期计入财务成本的项目,应延迟接收分包人提供的发票)。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9分包人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承包人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28日内,承包人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人。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额。
34.10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承包人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加以明确。
34.11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1.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1.2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34.12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4.12.1由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承包人除该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分包人货物进场需经承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而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竣工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竣工结算。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分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5.2报关与关税
35.2.1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2.2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人负责办理。
35.3.2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5.5检查和检验
35.5.1分包人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分包人应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人,则分包人应取得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本款所提的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拒收
35.6.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承包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35.6.2对于分包人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承包人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人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承包人检验。如分包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35.7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未经承包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承包人认为没有必要检查,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外,承包人均需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件。
35.7.3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人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承包人有权拒付分包人由此报请的工程款:(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2)分包人不能出示相关承包人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计量
36.1计量原则
36.1.1分包工程工程计量依据附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计量按月进度分段计量,具体结算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36.1.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2单价合同的计量
36.2.1工程量必须以分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进行确定。
36.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4.6.2条。
36.2.3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分包人。
36.2.4承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36.2.5当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承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分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36.3总价合同的计量
36.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合同第36.1款的规定计算。
36.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分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6.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承包与分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36.3.4分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承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36.3.5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分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36.4暂定金额
按照承包人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只有在承包人或业主按本条款约定决定实施暂定金额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分包人才有权使用该工作相对应的款项,并应向承包人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36.5计日工
承包人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人完成为使总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人付款。分包人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承包人确认。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数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6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进行了核实,并予以认可和接受。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工程量不因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而进行调整。即可相应理解为分包合同签署后,工程量表将固定不变。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
37.1中间(预)结算
37.1.1分包人每月25日向承包人报送中间计量申请,随附已完工程项目任务单、材料设备单据等资料.分包人的已完工任务单应由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材料部、项目生产经理和项目经理等共同签字确认。中间结算在分包人上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审核完毕;并按照工程款应收、应付情况、月度资金使用情况办理结算支付。
37.2进度款
37.2.1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37.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分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37.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合同规定的总价合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进度款。
37.2.4 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且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37.2.5 代扣款项,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37.2.6 除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支付分包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合同约定的分包义务)的。
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申请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37.2.7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承包人有权予以修正。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
38.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38.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38.3分包人相应的责任
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38.4竣工结算与支付
38.4.1基本原则
◆结算的计价方式:
若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模式,竣工结算价款均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竣工结算价款为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工程完工后,承包与分包双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分包结算预估,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完工结算。
◆当承包与分包双方或一方对出具的完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按合同争议条款处理。
38.4.2竣工结算的程序
◆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承包人项目部收到结算资料后进行初审,项目部审核完毕后报承包人总部(或总部授权的结算部门)审计,审计中审减不审增。若分包人所报结算价的审减率在5%-10%(含5%)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5%的违约金,若审减率超过10%(含10%)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10%的违约金,审减率在20%以上(含20%)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20%的违约金,并将列入承包人分包商“黑名单”不得参与承包人任何施工项目分包招标活动。
◆若分包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约定,则被视为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分包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承包人有权扣留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分包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承包人前期依据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分包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分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聚众闹事等情况,分包人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进行配合,不论与分包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的结算价格与此相关,则在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结算定案书必须经单位授权批准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竣工结算。
38.4.3结算款支付
◆分包人应根据办理的分包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 分包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 应预留的质量保修金;
? 实际应支付的分包结算款金额。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分包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核实无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向分包人支付结算款。
◆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及返还。
◆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39.质量保修
39.1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39.2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分包人应:
(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2)按照业主或承包人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
40.违约
40.1违约责任
40.1.1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分包人违反规定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双方在本合同的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
40.1.2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40.1.3如果分包人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如承包人兑付履约保函,分包人应按原履约保函金额将其补足。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人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40.2分包人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3退场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41.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42.争议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承包及分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交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解释,双方对解释不认可的,对不认可的部分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通知另一方。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分包人、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分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42.1担保或保证
对于分包人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承包人不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43.保险
43.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
43.1.1受总包合同业主和/或承包人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原则,对分包人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
43.1.2分包人应在经承包人批准的或承包人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截止,分包人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43.1.3分包人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承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承包人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分包人在办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且在承包人提醒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承包人可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分包人应得或将得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承包人已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
43.1.4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材料和未投入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分包人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承包人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分包人,且分包人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
43.2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若由业主或承包人购买一切险,则此条款不适用)
43.3分包人设备保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分包人设备保险。
43.4第三方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对履行分包合同引起的工地和/或邻近地区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且保险单中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
43.5雇主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43.6普通保险
分包人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44.不可抗力
44.1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44.2分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44.3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44.3.1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44.3.2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4.3.3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业主协商处理。
44.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和分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44.5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5.1分包合同的转让
45.1.1 除非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45.1.2任何此类承包人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方、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
45.2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6.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46.1.1分包人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
(2)拒绝执行承包人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等的书面通知。
(3)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4)因分包人原因拖延工期,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
(5)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6)违反通用条件第21.1条。如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如下权利:
(i)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
(ii)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额外成本由分包人承担。
46.1.2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分包人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
46.1.3如果分包人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形,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解除本分包合同。
46.1.4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46.2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因本合同第46.1.1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承包人可雇佣其它分包人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承包人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分包合同解除后14天内,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可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承包人或分包人的继任者;
(3)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4)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分包人的或由其租赁的任何临时工程、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人应按照要求执行。如分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承包人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在扣除因分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人。
(5)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
(6)分包合同解除后3日内,分包人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7)分包合同解除后7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承包人审核,结算应根据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确认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分包人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负债,由承包人从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承包人按分包合同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人。
46.3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
46.3.1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6.3.2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也可向分包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承包要求的,承包人可将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分包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暂停向分包人支付任何价款。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核实合同解除时分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已完成合同价款部分其综合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70%进行计算,采用清单单价包干的总价合同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70%进行计算,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包干的总价合同按照已完工程量总价的70%进行计算。
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市场价的70%折现后计入结算;如有甲供材料和设备,分包人应办理退还手续,丢失、损坏或低于回收率的应照价赔偿。
46.3.4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6.4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46.4.1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承包人,按承包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承包人向分包收取暂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46.5合同解除的价款支付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49.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件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项目所在地的民族习惯。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合格 ,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4、图纸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开工7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承包人人员
姓名: 翟革新职位:执行经理
职责范围:详见附件四 项目部综合授权书
9.2分包人项目经理(其任命书作为本分包合同附件)。
姓名:职称:工作邮箱:
全权代表分包人执行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管理及收发文件等所有职责。分包人指派项目经理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同意、认可、批准、通知、报告、证书、决定、请示、函件、会议纪要、备忘、补充协议、合同文件、变更估价、结算、索赔报告、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分包人所作出。分包人加盖于来往文件中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加盖于相应文件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项目部及其他部门公章等,均视为由分包人项目经理同意并代表分包人的签署行为。
10.承包人义务:
10.7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组织分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11其它工作:
(1)提供现有的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条件,保证现场道路的畅通。
(2)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3)在分包人开始施工前,向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4)审核分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款的申请。
(5)开工前负责提供符合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外墙保温施工作业面及安全施工保障条件,协调外墙保温施工与其它工序施工之间的关系。
(6)在施工期间,协调好分包人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分包人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7)在开工前承包人提供分包人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8)承包人不提供分包人住宿,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公生活方便,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分包人自行解决。
(10)负责对分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分包人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11)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工程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分包人进行验收。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1进场前三日向承包人提供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要求的各种资质、资格等备案资料;
11.2明确工地负责人、现场质量/安全/消防管理专职人员,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及外墙保温工种上岗证、体检等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证明证件等。
11.6分包人应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
11.7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应以承包人规定的时间为准。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报送后7天内
11.8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报送后7天内。
11.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实施,全部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11.12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负责施工前对现场核查,同时负责现场所用材料规格与质量与承包人要求相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检测,并承担该费用。
(2)分包人必须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不因任何纠纷均影响承包人工作。
(3)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配置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以及采取施工保护安全等技术措施并承担费用。无条件服从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第三者安全,所属工人的意外事件承包人协助办理,但责任及费用由分包人自负。
(4)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5)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6)分包人负责提供竣工资料给承包人,并配合项目质量验收及备案工作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2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1.13.2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事件的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轻者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 10 %,此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重者清退出场。
11.14负责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工程完工验收时提交一式三份(保证一份为原件)完整的属于分包工程范围的竣工资料。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 元/次的违约金。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2.1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2.1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
16.水、电供应
本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含水电费:
(1)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水、电费用,分包人应挂表使用,双方对挂表数据每次付款时水电费一并据实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若无法挂表,则按照按照下表的扣款比例从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在最终结算时扣除完毕。
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水电费扣除比例一览表
合同范本名称 | 水费扣除比例 | 电费扣除比例 | 备注 |
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合同 | 0.2% | 0.2% |
19.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9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0元/次的违约金。
25、环境保护作业
25.7分包人的其它工作: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按照承包人ISO14000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及其它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如噪声和绿化等六个部分进行识别、控制、及时报告并保留过程记录文件。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承包人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28.安全防火监管
28.2分包人整改未达到承包人要求,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 合同总额的 5 %,此金额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8.3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若发生事故死亡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整;若重伤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0元整;若有人员轻伤情况发生,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缴纳1人/次30000元的违约金;若无人员伤亡,造成项目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并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
29.合同工期
29.1如本分包合同没有约定开工日期,则具体开工日期以分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本合同签署后,承包人现场的通知为准。由分包人编排详细施工进度。开工和竣工的日期将随实际进度由承包人调整。承包人有调整工期的权利,分包人不得因此增加费用。
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机械设备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保证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0.5万元的违约金。
30.1.5分包人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上报承包人审核的时间: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8生产例会
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每周召开一次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2质量目标
详见质量管理协议书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按时按月的提交 1 份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给承包人。
31.7.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分包人须安排经验丰富的专职资料员常驻工程现场,按照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及承包人ISO9000程序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并做好与其它分包人的接口工作。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
32.1.2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
1)施工用塔吊(若有)
2)施工用电梯(若有)
3)临时消外墙保温设施
4)工地保安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无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分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工程承包人足额缴纳按下列第种方式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如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则本合同不生效。
(1)A级分包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额的2%且不高于200万缴纳,即: 元;
(2)B级分包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额的4%且不高于300万缴纳,即: 元;
(3)C级分包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额的5%,即: 元。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安全、工期符合要求,由分包人发起申请后60日后无息返还。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承包人要求顺延。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固定综合单价/固定总价)方式。清单计量规则见附件。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34.5进度款支付
34.5.1期中结算
每月20日双方办理月度中间结算,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按承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两份的月度中间结算申请书,包括依据合同计量规则的工程量计算单及计量所需的一切证明资料,承包人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如截止到当月23日分包人仍未报送月度中间结算报表,则该月计量以承包人办理的为准,分包人对此无异议。月度中间结算办理仅作为对分包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以承包人审批为准。
月度中间结算办理与付款分离,分包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依据34.5.2.2条。
34.5.2支付方式及比例
34.5.2.1应扣款
在中间结算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并扣除下列费用后,且分包人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天内支付给分包人:
(1)质量保证金/%(如有);
(2)安全保证金/%(如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有);
(3)每次付款时应扣除的预付款(如有);
(4)分包人应缴纳的税费(如需要承包人代扣代缴);
(5)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人的罚款;(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办理完罚款流程,否则承包人可以停止支付进度款,直至罚款结清为止)
(6)按合同规定每次付款时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和承包人垫付的其他款项。
34.5.2.2支付方式及比例
每次支付时,分包人必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每期报送中间结算书时,分包人必须提供当期最新的符合当地实名制管理规定的劳务人员花名册、新增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含体检报告、社保证明)、月度考勤表、上期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单位盖章、个人按手印)和待承包人审核的本期劳务人员工资造册表。工资发放表是每期进度款审核的前提条件,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以支付进度款。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承诺》和《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协议》以及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承包人可采用现金转账及票据、保理等多种非现金方式对分包人进行支付,无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分包人均应无条件配合。
(本条款使用原则:如总包合同为节点支付,则分包合同必须选用第2种方式,不得按月支付)
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
1、按月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A.分包人按月递交中间结算书,每期支付比例应不高于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的70%(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范围内调整支付比例);
B.分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高于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的85%;
C.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且承包人与分包人完成最终结算后,支付比例不高于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满6后,在扣除维修金等费用后6 月内付清。
D.因分包人原因引起进度滞后、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无法通过验收、不及时提交施工图预算、不配合劳务实名制管理或者存在任何不服从承包人在约定的管理权限内对其进行管理的行为,承包人有权降低当期的付款比例,降低幅度应不低于5%。影响程度严重的,降低幅度应不低于10%。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34.5.2.3在每次付款前,分包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承包人认证无误后方可付款,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不予接受,且有权拒绝付款。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而导致付款延期,分包人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付款至最终结算价的95%时,分包人必需提供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因国家增值税税率变更,由此导致合同税率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应文件执行税率变更并相应调整价格。
34.5.2.4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承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如分包人未能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或约定的某项工作内容,承包人将扣除未完成项目合同价款3倍的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有权根据分包人违约的事实依据对分包人直接下达处罚通知单,不需要分包人签字认可,罚款金额可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工程、设备、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需要整改的,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不接受整改或逾期不改的、拒绝接收或拒绝在罚款单上签字的,在承包人张榜公示后生效,并以整改费用的1.5倍处罚。罚款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34.5.2.5在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或者当期工程款支付不足而导致承包人资金紧张,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对于其余未能及时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分包人应给予充分谅解。在此期间分包人须听从承包人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围堵项目部、采取任何不安全行为威胁承包人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
此外,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提前予以计量或者支付工程费用。
34.6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一切风险及费用,合同价款不予任何调整。
34.6.6签证索赔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 5 % 。详见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
34.10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方式: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本分包合同总价的0.5%作为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分包人有“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则在发生“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的次月工程款中扣除;如分包人的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发生累计超过三次,则此文明施工专项基金将不予退回。
分包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承包人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承包人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4检验费用。
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6.计量
计量方式:详见工程量清单
38.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竣工验收: /
结算程序:分包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后,按要求上报最终结算申请书报项目部审核。项目部初审后,交由分公司/公司审核。
结算完成时间:分包人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及结算资料且经承包人审核无误后,开始办理最终结算。分包人承诺在最终结算办理完后,如涉及到其分包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检查等需要配合的事宜,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如分包人拒绝配合,则发生的相应费用在其质保金中扣除。
分包人应在上述约定结算时限内配合承包人办理最终结算,如不配合则承包人应及时发函催告,分包人在接到结算催告函后48小时内无来函回复或回复不配合的,视为放弃最终结算的核对权力,最终结算以承包人办理的结果为准,分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若因分包人原因中途退场,则按已完工程量计算的最终结算价款的20%作为分包人违约金,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分包人已完工程量*单价*80%-违约责任-承包人代扣代缴费用-罚款。
40.违约
40.1违约责任
40.1.1
(1)有关工期的违约责任
1)工期每延期一天,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开始时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2)分包人原因造成月进度或节点进度滞后: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月进度计划滞后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0元/天;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另承担违约金1000元/天,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
3)承包人每月对分包人施工进度考核一次,由于分包人原因连续两次达不到工期要求,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承担违约责任。
(2)有关质量的违约责任
如果因分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发包人的工程资格;工程必须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不能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返修达到合格标准,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返修达到合格标准还应承担工程合同价款0.5 %的违约金,工期不予延长,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承包人的工程资格。
(3)有关安全文明的违约责任
1)分包人人员发生打群架及酒后闹事而给承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500元-2000元违约金。
2)分包人在施工区内,严禁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打赤膊、穿拖鞋、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打架一次罚款1000元,此费用在分包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罚款不代表免除分包人所有责任),直接参与者交派出所处理。
3)严禁使用年龄不满16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发现一次立即清退,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
(4)有关材料管理的违约责任
1)分包人必须提前一个月报送下月工程进度所需材料表至承包人项目进行审批,否则,按每延误一天,承担/元/天的违约金。
2)分包人应提前10日向承包人提供正式的甲供材料需用计划,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应按承包人要求填写,按每延误一天或不按要求填写,承担/元/天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
1)分包人必须对承包人下达的控制工期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进行分解,分解为周、日进度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批备案,进度必须按承包人进度计划按期或提前完成,否则视为违约,每延误一天,承担20000元/天的违约金。
2) 分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未提交承包人评审、合同原件未备案或备案不全、不及时、不真实,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3)因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分供方款项,引起诉讼案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4)发生分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他情况时,分包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了具体违约金的情况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损失的125%进行赔偿。
5)如承包人根据合同附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安全防护标准化》超过二次给分包人发函要求分包人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整改,而分包人均没有整改到位,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在结算中扣除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6)如果分包人报审的工程结算总额超过业主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额5%以上,其超出部分的跟踪审核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果超过业主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额10%以上,则分包人将不得承接承包人以后的工程项目。
7)分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同意第三者挂靠承揽本工程、或未经承包人同意进行分包,承包人有权没收其全部保证金,分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且被停止在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资格。
8)分包人应及时缴纳各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免交的费用除外)如因施工单位滞交或不交相关费用而造成该项目报建及施工进度的影响,将根据实际处以应缴纳规费等额的罚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分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项目,确保每月不少于25天,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40.3 退场
分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第41.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 1%作为违约金。
42.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提起诉讼。
43.保险
43.1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43.2工程一切险/
49.补充条款:
49.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段喜璐联络电话:18700190626工作邮箱: 1013605370@qq.com
(2)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络电话:工作邮箱:
49.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49.3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49.4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移其对于甲方的债权。
本合同附件:
一、甲供材清单一览表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三、分包工作内容
四、项目部综合授权书
五、分包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六、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协议书
七、安全文明管理细则
八、质量管理协议书
九、质量保修书
十、项目廉政协议书
十一、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十二、劳务实名制管理协议
附件一:
甲供材清单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单位 | 计划数量 | 单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备注:
1、上表中未列的材料、机械,全部由分包人购买,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2、甲供材料消耗指标及奖罚严格执行合同专用条款。
附件二: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 分包类型: 专业分包 分包项目/标段:外墙保温工程
清单编码 | 项目名称 | 清单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分包内容 | 不含税单价(元) | 增值税 税率 | 综合单价(元) | 备注 |
********1001 | 保温隔热屋面 | 1、DWM15普通防水砂浆单向找坡1%坡向排水口(或自由落水),最薄处20厚 3、基层清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 用于凸窗上顶板 | |||
********2001 | 保温隔热天棚 | 1、5厚抗裂砂浆内压耐碱玻纤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2、30厚岩棉板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6.脚手架的搭设 7.附件安装、补洞修理、验收、成品保护 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 用于飘窗下底板、高层的底层架空的上部为节能房间的区域 | |||
********3001 | 保温隔热墙面(外墙内保温) | 1、5厚抗裂砂浆(其上挤浆满铺160g/m2耐碱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3、专用界面剂一道( 砼墙面为Ⅰ型,砂加气墙面为Ⅱ型) 4、不同材料交界面铺设500宽160g/m2耐碱网格布 5、墙体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 用于外墙内侧 | |||
********3002 | 保温隔热墙面(外墙内保温) | 1、5厚抗裂砂浆(其上挤浆满铺160g/m2耐碱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3、专用界面剂一道( 砼墙面为Ⅰ型,砂加气墙面为Ⅱ型) 4、不同材料交界面铺设500宽160g/m2耐碱网格布 5、墙体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用于外墙内侧 | ||||
********3003 | 保温隔热墙面(外墙内保温) | 1、5厚抗裂砂浆(其上挤浆满铺160g/m2耐碱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3、专用界面剂一道( 砼墙面为Ⅰ型,砂加气墙面为Ⅱ型) 4、不同材料交界面铺设500宽160g/m2耐碱网格布 5、墙体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 用于外墙内侧 | |||
********3004 | 保温隔热墙面 | 1、5厚抗裂砂浆(其上挤浆满铺160g/m2耐碱网格布,每平方不小于8个锚固件) 3、10厚DWM15普通防水砂浆 4、专用界面剂一道( 砼墙面为Ⅰ型) 5、墙体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用于飘窗侧板 | ||||
********4001 | 保温隔热楼地面 | 1、25mm厚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Ⅲ型 2、楼地面基层处理 | ㎡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一、工作内容 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 ||||
合 计 |
附件三:
分包工作内容
除附件二清单中所列工作内容外,分包人以下工作内容均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或包含,不再另行计价,分包人也不得因此提出额外索赔要求。
一、保温工程
(1)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紧密配合,合理安排工序。严禁颠倒工序作业。
(2)对抹完的保温墙体,不得随意开凿孔洞。如确实需要开凿,应在保温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安装完物件后应将其周围恢复原状。
(3)各种材料应分类存放并挂牌标明材料名称,不得用错。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开裂、保温效果差
(1) 不得随意更改系统构造、材料及节点做法。
(2)保温层施工不应在雨天、雪天、6级风及以上天气和环境平均温度低于5℃时进行。
(3)凸出外墙面的各类管线及设备的安装应采用预埋件直接固定在基层墙体上,预留洞口应埋设套管并与装饰面齐平,不得在饰面完成的外保温墙面上开孔或钉钉。
(4)外墙预埋件、预埋套管及外架连墙杆等部位的保温和防水层应逐层进行处理。
(5)外保温抗裂保护层采用抗裂网时,应在保温层表面先批刮一遍聚合物砂浆,再铺贴抗裂网,应使抗裂网居于抗裂保护层中部。
三、 外墙外保温面层粘结强度低、空鼓和脱落
(1)饰面层宜优先选用弹性涂料。
(2) 当饰面层选用饰面砖时,抗裂保护层中应设置热镀锌钢丝网,并用锚栓锚固,锚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m。
(3) 抗裂砂浆和保温浆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宜采用满粘法施工。
(4) 基层与保温层、保温层与薄抹面层、薄抹面层与饰面层之间的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附件四: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部综合授权书
建七授权05(2019)第25号-ZJF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现向本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部】(以下简称该项目)签发授权书,项目部执行经理翟革新(身份证号:320621196411177916)代表本公司就该项目相关事务行使权限:
一、项目部有权行使以下权限:
序号 | 板块 | 授权事项 | 授权权限 |
1 | 总包管理 | 申请开工 | 有权向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
2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实施和落实。 | |
3 | 报送工程进度 | 对外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及调整。 | |
4 | 物资需用计划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物资需用计划(适用于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 |
5 | 甲供材过程及质量问题反馈 | 有权就建设单位方供应(控制)的物质,供货过程及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发联系函。 | |
6 | 废旧物资处理 | 有权按公司、分公司确定的方案实施处理废旧物资。 | |
7 | 设计变更、签证、索赔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设计变更、签证、索赔报价单(单项索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索赔工期在30天内的由项目部审批,超过此权限范围外的需将索赔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分公司审批)。 | |
8 | 对外报量书 | 有权编制对外报量书并报送分包人审核。 | |
9 | 付款申请 | 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 |
10 |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 有权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验收合格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
11 | 工程交付 | 有权组织向建设单位进行交付(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后),办理工程移交单。 | |
12 | 撤销保函 | 有权办理我公司对外开立的保函撤销相关工作。 | |
13 | 递交结算资料 | 有权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 | |
14 | 应收账款对账 | 有权与建设单位进行对账,将双方应收(付)账款金额核对一致。 | |
15 | 催款单 |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在存在拖欠工程款时,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函催收。 | |
16 | 分包(供)管理 | 分包(供)合同管理 | 有权根据公司/分公司授权范围进行谈判,均需报分公司/公司审批签约。 |
17 | 分包(供)合同签证管理 | 分包(供)合同签证接收、初审与处理(单项签证、单项索赔金额在 1 万元人民币以内(含);总签证、索赔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内(含),工期索赔在15天以内(含)的事项。在以上权限范围内由项目部处理,过程资料台账及时报上级单位工程和商务合约部门备案,结果需报公司/分公司审核,审核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超过须按照公司有关制度经项目部接收与初审后报上一级处理。)。 | |
18 | 分包劳务工人进退场 | 有权确认劳务分包工人进退场。 | |
19 | 劳动力分配计划 | 有权要求分包方按要求配置劳动力。 | |
20 | 现场零星工程指令 | 有权根据需要向分供方签发现场零星工程指令(金额在5万元以内)。 | |
21 | 紧急采购、零星物资采购 | 零星采购:公司权限内,材料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周转料具类单项租赁金额低于5万元,设备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5万元。 | |
紧急采购:报公司审核后,项目实施采购。 | |||
22 | 材料、料具、设备进退场 | 有权向分供方发送物资进退场通知单;有权确认材料、料具、设备及退货材料的进退场单据。 | |
23 | 物资发放 | 有权确认有关物资发放的领料单、退货单、混凝土浇灌申请表(不含调拨单)。 | |
24 | 履约整改通知 | 对分包分供方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发现问题后,有权通知要求分包分供方进行整改。 | |
25 | 分包分供方处罚 |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不服从管理或违约的分包分供方作出处罚的决定。 | |
26 | 分包分供方结算扣款 | 有权在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时扣除分包分供方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采购材料扣款、料具、机械租赁费扣款、项目现场管理费用扣款、临建费、维修费扣款、规费分摊扣款、水电费、罚款及税金扣款等)。 | |
27 | 安全管理 | 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 有权维护安全事故现场秩序。涉及赔偿的,赔偿数额确定需经分公司审批(不含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
28 | 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权启动应急预案。 | |
29 | 质量管理 | 质量验收 | 有权组织实施质量验收工作。 |
30 | 质量事故应急措施 |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
31 |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 有权按照公司、分公司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 |
32 | 环境管理 |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33 | 维保管理 | 维修整改通知 | 有权向分包分供方发送维修整改通知。 |
34 | 协商维修方案 |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有权与建设单位协商维修方案。 | |
35 | 组织维修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维修登记单、维修任务书。 | |
36 | 维修验收 | 有权组织建设单位对保修工作进行验收、有权组织对分包分供的维修验收。 | |
37 | 催收清欠 | 质保金到期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保修期满通知书》。 |
其他到期应付款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催款函。 | ||
38 | 往来函件 | 工程往来函件 | 有权报送或接收项目工程联系函(如图纸会审、技术核定、设计变更通知等)。 |
二、项目部无权决定或审批以下事项:
序号 | 禁 止 事 项 |
1 | 签署(或变更)各类经济类合同(包含但不限于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设备料具采购、租赁合同、设备安装拆除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各类合同)。 |
2 | 未经分公司/公司书面批准擅自购买材料、设备。 |
3 | 放弃或限制行使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 |
4 | 进行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 |
5 | 对外提供担保、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调价协议。 |
6 | 对外开立各类保函。 |
7 | 对外拆借资金。 |
8 | 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 |
9 | 超出本综合授权书权限的分包(供)合同签证办理。 |
10 | 确认总包结算、确认分包合同结算(含甲指分包)。 |
11 | 确认材料、设备、料具结算及赔偿(含零星材料、甲供材)。 |
12 | 设立或变更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等)。 |
13 | 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确认工伤事故。 |
14 | 确认第三方维修费用。 |
15 | 决定废旧物资处理方案。 |
16 | 分包分供合同涨价、奖励、补偿、增加合同外的工作范围、变更分包分供合同模式。 |
17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
18 | 接收诉讼法律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或参加仲裁、诉讼。 |
三、该项目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规行使授权。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已明示禁止的事项,一律无效。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未明示授权的事项,除本公司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均属无效。
四、本授权未涉及事项,若该项目确有必要行使权限的,必须经本公司另行授权后,方可以本公司名义处理。
五、该项目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除合同另有约定,该项目行使授权须加盖项目公章并由项目部执行经理签字后生效,该项目所属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签字、盖章均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该项目按照本授权书规定开展各项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本公司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本授权书与合同约定的授权类条款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
九、本授权书经盖章后生效,本公司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本授权。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电子签章) :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五:
分包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单位承接的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 项目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合同范围内合同履约工作,现就明确我方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以下授权,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责任。
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责范围:代表我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履及项目施工的全面管理工作,其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
2、商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全过程中所有计量、结算、签证资料的编制及报审,争议事项的确认工作。
3、财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计量款、结算款资金的收付,并办理确认手续。
4、专职安全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岗位证书号:
职责范围:负责按月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发放记录及安全培训资料,并签字、盖章。
上述被委托人员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声明。
以上人员若有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以变更后的书面委托书为准。
委托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日期: 年月日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下:
附件六: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协议书
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核心管理理念,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等有关规定,本着“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各负其责”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管理目标
1.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轻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
2.场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3.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职业健康安全事件发生。
4.确保施工现场创建为宁波市双标化工地;确保总包CI战略的要求。满足质量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并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5.落实宁波市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继续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6.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杜绝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
1.施工现场实行“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说明,对劳务分包适用“连带责任”,对专业分包、指定分包须表述为“总包负管理责任,分包独自承担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职业健康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总包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忽视职业健康管理,未对接触有害因素作业职工进行体检(费用分包单位承担)、职业性健康监护等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分包人独自承担。
3.分包人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并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和要求。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上岗。否则,因非法用工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诱发的一切事故由分包人承担责任。
4.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保证项目管理的能力,配置合格充足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确保总包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人不按总包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总包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整体达标和稳标的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总包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5.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如分包人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原因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总包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分包人赔偿一切损失。
6.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国家相关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7.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要全面了解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分包人施工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质量、防火、防盗、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遵守总包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总包提出申请,经总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总包批准,分包人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8.分包人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安全使用标准。若因分包人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总包将给予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分包人应按交叉施工管理规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双方和总包有关责任方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才准改动,否则分包人方负一切后果责任。
10.分包人严禁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分包人对此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人独自承担。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制定的或提供的关于易燃、易爆、易损、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即环卫等方面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1.分包人必须执行下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1.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人必须执行总包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人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须报总包审批后方可执行,措施应详尽,切实可行,责任落实。措施未经承包人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强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措施报送承包人三日后仍无答复,则视承包人认可)。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11.2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11.3分包人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3.1分包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组织施工;
11.3.2分包人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参加安全年审考核,没按定期进行审核的视为无证上岗;
11.3.3分包人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人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3.4分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11.3.5分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11.3.6分包人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11.3.7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做工手续,三证具全(身份证、暂住证、劳务工上岗证),人证必须相符,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承包人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做工,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1.3.8分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定机、定人、定职责,并应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分包人人员要勤于维护保养,保持机况良好,以确保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11.3.9分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承包人提供的电源、二级箱和电气设备,严禁自行拉接电源和拉闸送电,对分包人自备的三级箱、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置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0.1s的漏电保安器,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箱、拖线板和电线。
11.3.10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各种脚手架、防护棚、安全网及已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便时,分包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在事先未争得承包人同意情况下,不得自行拆除、改动,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11.3.11分包人在施工中需使用自备机具或自行搭设架子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由分包人先进行检查、验收并报承包人,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对未经承包人认可即行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负责。
12、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2.1分包人必须接受总包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12.2分包人人必须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12.3分包人必须设立专(兼)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做到分包安全员同办公、同检查、同考核。
13.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13.1分包人必须对承包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发现分包人在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承包人有权处以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分包人负责。
13.2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承包人。
13.3分包人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巡回安全检查制度,有重大隐患时有权处以停工和发出书面隐患通知或整改指令书,对严重违章人员有权按照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14.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4.1分包人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职业健康、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14.2分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搭建完自检后报总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3分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由总包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分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
15.分包人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16.分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17.分包人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凡发现有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安置。
18.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8.1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人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的安全部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18.2在抢救伤员时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注意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总包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18.3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总包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人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18.4分包人须承担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8.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总包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人人员的,分包人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人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自负。
19.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人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20.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20.1分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20.2分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20.3分包人的分供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本工程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20.4施工现场内,分包人必须按总包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20.5总包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人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20.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0.7对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定的,总包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0.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总包要求(含中建CI形象要求等)。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分包人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否则,总包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置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分包人独自承担责任。
20.9分包人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20.10分包人应在进场后28天内,呈送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分包人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20.11分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指定合格的且有经验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专(兼)职安全员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分包人人员和分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分包人专职安全员应接受承包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地安全员的监督、做到统一办公、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管理。分包人应将确定的安全员名单报承包人备案,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本工程劳务分包方现场负责人姓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人自己负责;
3.分包人应按照总包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人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分包人的生活区应按照宜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奖罚
总包对分包人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兑现外,还应按总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奖罚制度和相关的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执行。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分包人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五、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在分包人进入现场时签订,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承包人:(电子印章) 分包人:(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七:
安全文明管理细则
为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促进生产”的概念,明确分包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营造文明施工环境的责任,特制定本细则:
(—)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方面
1、擅自无理变改安全技术措施。罚款 100-500 元;
2、 每道工序施工前,未按要求对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罚款 50-100 元。
3、不认真填写班组安全上岗记录。罚款 10-50 元。
4、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罚款 100-500 元。
5、接到上级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愈期不整改。罚款50-200 元。
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无效证。罚款100 元。
(二)安全防护,消防器材正确使用方面
1、擅自拆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罚款100-500 元。
2、有意破坏消防器材。罚款50-300 元。
3、随意挪用安全材料和消防器材。罚款50-300 元。
4、擅自拆除各类标语,警示牌。罚款50-200 元。
(三)文明施工、宿舍区管理方面
1、 下班前对各自施工段, 不清理打扫。罚款 20—100 元。
2、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散乱。罚款20—100 元。
3、施工段内脏、乱、差地面积水严重。罚款20—100 元。
4、 将自已的施工垃圾倒入他人施工段内。 罚款20—100 元。
5、 施工现场各种材料混放, 材料堆放不整齐。 罚款20—100 元。
6、在施工现场乱贴乱画。罚款20-200元。
7、将施工用的各种有色液体材料乱倒。罚款50-200 元。
8、在施工现场或宿舍区内随地大小便。罚款50-100 元。
9、乱拿其它工种材料或他人工具。罚款20-100 元。
10、在工地内打架。罚款100-500 元。
11、在食堂开饭期间不排队,有意扰乱食堂正常开饭秩序。罚款50-200 元。
12、损坏茶水供应设施和生活区设施。罚款100-500 元。
13、将家属和小孩带入施工场内。罚款50-100 元。
14、乱涂乱改黑板报内容。罚款50-100 元。
15、破坏工地内布置的各种绿化。罚款100-300 元。
16、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违者罚款100-300 元
(四)违反安全生产六大纪律方面
1、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佩带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扣带。罚款20-50 元。
2、不按规定佩带胸卡。罚款20 元。
3、高空作业无安全措施又不戴安全带,罚款50-200 元。
4、高空作业虽戴安全带但未扣牢或不生根。罚款50-200 元。
5、高空作业向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罚款100-300 元。
6、非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机械设备。罚款50-200 元。
7、不问明情况将断电的漏电开关或电器合上。罚款50-300 元。
8、非电器专业人员擅自接电和安装电灯,插座。罚款50-200 元。
(五)高空作业方面
1、高空作业时穿高跟鞋,易滑鞋。罚款50-100 元。
2、翻爬脚手架。罚款30-100 元。
3、使用无防滑措施的梯子。罚款30-100 元。
4、在高空作业时打闹开玩笑。罚款50-200 元。
5、酒后作业者。罚款500元
(六)施工用电,生活用电方面
1、值班电工擅离工作单位,每天不对漏电开关测试。罚款20-100 元。
2、电工值班维修不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罚款20-100 元。
3、用竹片或木片取代插头,插座等。罚款50-100 元。
4、不按规定使用熔丝或用铜丝等代替保险丝。罚款50-100 元。
5、随地乱拖乱拉电缆或电线浸水,车压不架空。罚款50-200 元。
6、宿舍内使用碘钨灯或灯沟和取暖器等。罚款100-200 元。
7、宿舍内私接插座。罚款50-100 元。
8、私用电炉等电热器烧煮食物。罚款100-200 元。
(七)机械设备方面
1、塔吊、人货电梯超重使用。罚款100-500 元。
2、任意拆除机械设备上的防护装置。罚款50-200 元。
3、定机、定岗位者,擅自离开岗位,指使无证人员操作。罚款50-200 元。
4、机械作业人员,机停人走未断电。罚款50-200 元。
5、机械操作工开机时看书看报做零活,吃东西,思想不集中。罚款50-200 元。
6、违反“十不吊”规定。罚款100-300 元。
7、吊大模板,外挂板时不用卸甲。罚款50-200 元。
8、施工机具缺少防护装置。罚款20-100 元。
9、施工机械缺损严重,未及时修理。罚款20-100 元。
10、施工机械不按规定要求安装。罚款20-100 元。
11、吊砖不用砖笼和防护措施。罚款50-200 元。
12、各类保险限位损坏失灵仍在使用。罚款20-200 元。
13、机械带病运转。罚款50-100 元。
14、木工机械在许可范围外刨,锯等短小材料。罚款50-100 元。
15、任意拆除木工机械防护罩。罚款50-100 元。
16、操作木工机械时戴手套。罚款20-50 元。
17、非木工操作木工机械。罚款违章人 50-100 元。
18、钢筋切断机刀片缺口严重,仍在使用。罚款30-100 元。
19、戴手套操作钢筋调直机。罚款30-100 元。
20、手戴绝缘手套和防护镜操作碰焊机。罚款30-100 元。
21、不按正常操作程序机械设备或用脚代手操作。罚款50-100 元。
22、恶意拉断正常运转使用中的各类机械的电源。罚款300-500 元。
23、故意损坏施工现场各类机械设备。10 倍罚款。
(所有大小型机械进场需报项目机械部门验收并备案)
(八)电氧焊工作业方面
1、电氧焊工,不持证上岗。罚款 50-200 元,
2、电氧焊工,动火施工前不开动火作业证。罚款50-100 元。
3、电氧焊工,施工作业时不配备灭火器材。罚款50-100 元。
4、气瓶,乙炔瓶,不按规定距离分开。罚款50-100 元。
5、氧气瓶,乙炔瓶,不按规定安装回卡防止器。罚款100-200 元。
6、氧气瓶,乙炔瓶各类阀损坏,不及时更换。罚款50-100 元。
7、氧气瓶,乙炔瓶受雨淋,曝晒。罚款50-100 元。
8、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存放不少于 10 米。罚款50-200 元。
9、氧气瓶,乙炔瓶卧放。罚款50 元。
10、乙炔瓶使用压力超过最高压力 0.15MPa。罚款50-100 元。
11、施工结束或下班后不将氧气瓶、乙炔瓶关闭。罚款50-100 元。
12、氧气管,乙炔管损坏后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罚款50-100 元。
13、焊、割不明的罐,桶。罚款50 -200元。
14、焊工需穿戴合格劳保用品。罚款50-100元
(九)迎接检查方面
1、外部单位检查:安全防护、道路清扫、材料堆码、现场形象布置等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者罚款10000元/次;
2、局级及以上单位检查:安全防护、道路清扫、材料堆码、现场形象布置等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者罚款10000元/次;
3、公司级检查:安全防护、道路清扫、材料堆码、现场形象布置等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者罚款5000元/次;
4、经理部及分公司级别检查:安全防护、道路清扫、材料堆码、现场形象布置等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者罚款3000元/次。
附件八:
质量管理协议书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管理理念,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系列》、《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17)》以及中建总公司、工程局、公司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等,本着“总承包统一负责、分包单位各负其责”的质量管理原则,强化施工质量管理,逐级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通过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或超过预期目标,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质量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作为双方分包合同的附件。
一、质量管理目标
1.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合格。
2.工程质量创优目标:□鲁班奖 □国优 □省部级£市局级。
3.第三方实测实量80分以上。
4.杜绝质量事故,杜绝在建工程业主质量投诉。
5.施工质量隐患整改率:100%。
二、承包人的责任和权利
1.工程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1.1.承包人应于施工前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一套并进行技术交底,监督分包人按照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1.2.承包人及时将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转发分包人,配合图纸施工。
2.专项施工方案
2.1.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2.2.承包人负责审核分包单位编制并审批过的专项施工方案。
3.工程技术交底
施工前承包人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专项施工方案、分项工程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等技术交底。交底主要内容为:施工技术、施工工艺、质量要求、成品、半成品保护、安全施工等要求。
4.工程测量放线
承包人负责工程坐标、高程原始控制点的保护工作,并负责测量定位、沉降观测、变形观测、检查和验收。
5.工程技术资料
承包人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移交工作。
6.质量检查和质量奖罚
6.1.承包人负责制定质量奖罚标准,并按照奖罚标准监督执行。
6.1.1.监理单位检验批、隐蔽首次验收不合格处罚2000 元,分部工程验收一次性验收不合格处罚 20000 元,再次验收不合格加倍处罚。
6.1.2.受到承包人上级部门等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罚2000 元。
6.1.3.承包人督促分包人返工、修复或整改,分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全部费用。
6.2.承包人检查内容
承包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每天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并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督管理,每十天进行一次定期质量检查,监理单位隐蔽验收(如浇筑混凝土前的钢筋、模板、支撑)的专职质量检查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部工程(基础、主体、装饰、屋面等)完工前预验收、竣工验收前预验收等。
7.其他事项
7.1.承包人负责对特殊工序的“人机料法环”进行过程能力鉴定。
7.2.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单位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7.3.承包人有权责成分包人更换现场不服从质量管理的人员。
三、分包人的责任和权利
1.一般要求
1.1.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监理公司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以及技术交底等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创优标准。
1.2.分包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超过30人的劳务分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1.3.分包单位必须安排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现场值班,如浇筑混凝土期间的:钢筋工、木工、电工、管线工,及时调整质量缺陷。
2.分包人为分包的特别规定
2.1.专项施工方案
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承包人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承包人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
2.2.工程技术资料
分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承包人办理完工验收,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2.3.质量问题整改
2.3.1.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整体工程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
2.3.2.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分包人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承包人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2.4. 重新检验约定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且分包人不能证明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分包人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3.分包人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
4. 分包人施工中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进行自检、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 整体工程质量未达到创优目标规定
如果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6.施工质量违约责任
6.1.质量缺陷返工、修理或整改
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24小时内,分包人不能对缺陷进行返工、修理或整改,或分包人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分包人和征得分包人同意,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2.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分包人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7.工程技术资料
7.1.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按要求收集和整理资料。
分包单位工程完工后,验收前十天,按照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内容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
7.2.劳务分包单位
负责填写自检、交接检资料。
四、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的生效
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后保修期满且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书是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补充。
(本页无正文)
承包人(电子签章): 分包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九:
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为合同范围内约定由分包人施工的所有工作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详见施工合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外墙保温工程、有外墙保温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8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项目保修期为2 年。。
质量保修期自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书面发函等联系方式)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保修。如有下列任何一情形,承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扣除,且无需通知分包人和征得分包人同意。
①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②以一季度为统计周期,在该周期内,一次性维修修复率低于80%,需要二次返修,则该统计周期之后的所有保修事项;
③分包人到达现场后不确认事实的;
④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或其他途径均无法联系到分包人的;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分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为本分包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
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保修期满、且通过业主/物业验收后6个月后,无息返还。
七、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且通过业主/物业验收。
承 包 人(电子签章): 分 包 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十:
项目廉政协议书
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高效、优质共同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劳务分包 合同(合同编号:SHZJ-WYYJ-A009/2020)双方能够高效廉洁地履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廉政协议书。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文件,双方自觉按合同规定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廉政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公布廉政合同书的责任内容和举报电话。
5.加强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合同书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承包人的责任
1.不准向分包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分包人报销任何应由承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健身等活动。
4.不准接受分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5.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分包人为个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6.不准向分包人介绍或推荐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7.不准以各种理由向分包人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分包人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机具设备等。
8.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为分包人多结算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9.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因分包人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分包人。
10. 承包人或者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人提出借款或者类似行为的要求。
第三条 分包人的责任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及其管理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礼品腐蚀拉拢承包人工作人员。
2.不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为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承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承包人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娱乐活动及参与带有黄、赌性质的娱乐活动。
4.不准为增加结算,以任何方式对承包人人员行贿。
5.不准为承包人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6.不得因任何理由或者目的向承包人或者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或有类似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协议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处理;情节较重,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为依据,应予以赔偿。
2.实行项目风险抵押责任制的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承包人工作人员因违反本廉政合同书第二条,除按上一款规定处罚外,还将全额扣除其已缴纳的项目风险抵押金,且违约责任人不得享受项目任何兑现奖励。
3.分包人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收缴分包人交纳的部分履约保证金;情节较重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并将分包人列入承包人黑名单、降级等相应处置。
第五条 双方约定如下事项
1.本合同由承包人纪检监察部负责监督,举报电话:021-39557889 ,举报邮箱:cscec7bshhjw@cscec.com。
2.双方其他约定: / 。
第六条本廉政协议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廉政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合同履约完止。
承包人(电子签章):分包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十一: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外墙保温工程项目现由我公司参与分包,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有权直接在我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聚众围堵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办公场所讨要工资的或上访及其它恶性事件的;
3.劳务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承包人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承诺单位:(电子签章)
年月 日
附件十二:
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协议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宁波杭州湾新区文游宜居区块3#地块-f项目 外墙保温专业 分包事宜,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双方根据《中建七局项目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本工程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的各项事宜,签订本协议。
1.实名登记与考勤管理
1.1承包人委派 周邦铭 (身份证号460004199406260016)为本工程劳务管理员,全面负责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
分包人委派(身份证号)为本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分包人劳务人员进退场信息登记、日常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工作。
1.2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工资卡信息(开户行和卡号)、合法劳动用工合同(或加盖分包人公章的复印件)、操作证件等资料,由项目劳务管理部门逐一核实、登记、建立基础信息,并办理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禁(考勤)卡。
1.3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要配备考勤刷卡系统。分包人需指派管理人员督导劳务人员刷卡(考勤)进出施工现场,并及时确认当期(月)考勤记录。分包人不确认或者延迟的,以考勤系统数据为准,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2.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管理
2.1每月 20日前,分包人须按劳动合同及相关约定,对照考勤记录,核算当期劳务人员工资,并汇总造册,在劳务人员确认(签字按印)后,提交承包人作为劳务工资发放依据。
2.2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在选项里打勾)
£2.2.1由劳务公司名开户,银行、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三方共管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2.2由银行按当地政府管理要求提供的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一体化平台监管账户。
□2.2.3由银行提供以项目名称开户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又称虚拟账户)。
2.3承包人根据本协议2.1条中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工资表计算出当期分包人应付劳务工资总额,将等额的工程款支付到劳务人员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分包人委托承包人通过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逐一向每名劳务人员的银行卡支付工资,或以现金方式向每名劳务人员直接支付工资,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如2.1条中所列当期劳务人员工资高于承包人当期应付款,承包人以当期应付款为限,不足部分由分包人在工资发放日前补足到以上账户,另有约定的按书面确认后的约定执行。
当分包人与劳务人员有协议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部分工资,最后按节点工期一次性结算时,分包人应将双方确认的书面协议,报一份到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将以为此依据,按照双方确认的工资表和协商比例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2.4承包人对支付的每笔工资,都要留存支付记录,并将支付信息传送给分包人核实。当期劳务工资发放结束后_5天内,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所有劳务人员工资全部发放完毕的确认书。逾期不确认,承包人视分包人默认当期劳务人员工资全部发放完毕,分包人无异议。
2.5承包人支付到该账户,即视为分包人已收到相应款项,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时,分包人应无条件予以认可。
2.6分包人劳务人员退场应及时到承包人办理退场手续,在退还门禁卡和占用物资、结算当期工资等手续后方可退场。
3.违约责任
3.1承包人未按照分包人提供的工资表进行及时支付或者操作失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2分包人须积极按本委托协议的约定,做好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劳务人员信息收集更新、工资计量等工作,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3.3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项目部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专用账户的资金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完全责任和一切损失,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4劳务工资专用账户因分包人原因被冻结、查封,分包人应在当期工资发放日前重新指定现场负责人及劳务人员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并将被查封账户中余额相等款项支付到新的劳务工资专用账户。由此给承包人、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分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其他
4.1分包人须积极配合执行承包人及承包人上级单位制定的关于推动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办法。
4.2本协议仅就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作专项约定,其余事项,仍执行劳务合同约定。
4.3本协议一式陆份,承包人执肆份,分包人执贰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包人:(电子签章): 分包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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