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嘉临公路嘉荫至汤旺河段建设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0年嘉临公路嘉荫至汤旺河段建设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因嘉临公路嘉荫至汤旺河段建设工程需要,嘉荫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嘉临公路嘉荫至汤旺河段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嘉临公路嘉荫至汤旺河段道路两侧建设工程范围内。
二、征收与补偿对象
在征收范围内,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被征收人。
三、签约期限
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
四、征收与补偿范围
房屋所有权范围内的房产及附属物,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两种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我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按相关规定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式。实行“征一还一”。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附属房屋不进行产权调换。
1、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安置房标准户型面积原则控制在40—90平方米,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差按以下办法实行差价结算:
(1)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就近选择上靠安置房屋户型时,对于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在就近上靠安置房屋面积以内,将按商品房市场售价给予10%的优惠。
(2)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就近选择上靠安置房屋户型时,对于超出上靠户型安置房屋面积部分,将按商品房市场售价购买。
(3)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安置房屋面积部分,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简易结构房屋及砖木结构危旧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另收取结构差价款300-500元/㎡,对于危旧无人居住已无居住功能的简易结构房屋,在另收取结构差价款300-500元/㎡的基础上,按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下浮调整。
3选择宅基地自建房屋的,由规划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协助批建。
(三)办理补偿安置程序。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户,持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需持所在地乡镇政府证明)、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征收部门通知的办公地点,办理货币补偿事宜。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户,持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需持所在地乡镇政府证明)、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征收部门通知的办公地点,签订房屋安置协议。
六、房屋征收奖励及补助办法
1、房屋征收奖励费。为鼓励被征收人尽快搬迁,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以一户一照为准,奖励期限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15天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奖励人民币3000元,16-25天内每推迟一天,递减200元。超过25天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2、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15天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搬迁费为:人民币2000元,16-25天内每推迟一天,递减100元。25天后搬迁的每户发给搬迁补助费1000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过度房屋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户籍登记人口和户籍成员人口在征收区域外无房产为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补助期限为收到交付产权调换房屋通知进户日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4、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中持有残疾证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5、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先后顺序,优先选择符合安置标准的安置房。
七、征收营业性房屋补偿办法
营业房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明确标定为商服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中标定为住宅,但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未经房屋和土地的管理部门批准,改做营业的住宅房屋,不属商服房屋。
1、对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六个月的损失补偿。
(1)依法纳税的,按照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偿金额。
(2)未达到起征点或免收税费的,按照征收前实际收益计算补偿金额。
2、对因征收房屋施行房屋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确定。
(1)在征收过程中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户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营业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营业房屋评估价格、营业商服楼市场售价,进行差价结算,实行产权调换。
(3)对于住宅房屋改为营业房的,被征收户领取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正在营业中,并依法纳税的,给予6个月的营业损失补偿。
八、其他事项
1、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按下表执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说 明 |
1 | 墙体为50cm附属房 | 平方米 | 640元—700元 | 有暖气设施、白铁皮屋面,缺一项减30元 |
2 | 墙体为40cm附属房 | 平方米 | 440元—500元 | 有暖气设施、白铁皮屋面,缺一项减30元 |
3 | 墙体为26cm附属房 | 平方米 | 270元—300元 | 非白铁皮屋面减30元 |
4 | 墙体为14cm附属房 | 平方米 | 170—200元 | 非白铁皮屋面减30元 |
5 | 木结构仓房 | 平方米 | 70—100元 | 非白铁皮屋面减30元 |
6 | 菜 窖 | 个 | 1000元 | 室外独立可越冬储菜 |
7 | 沉 井 | 个 | 1000元 | 联通室内下水 |
8 | 卫 生 间 | 个 | 1000元 | 封闭独立,有上、下水,有便池,有洗漱设施 |
9 | 砖 围 墙 | 延长米 | 60元 | 实体砖砌筑高度达到1.2m以上 |
10 | 铁 栅 栏 | 延长米 | 30--100 | 按重置价 |
11 | 室外厕所 | 个 | 200--500 | 按重置价 |
12 | 果 树 | 棵 | 33元 | 胸径大于5cm以上,20棵以上需提供相关批准证明 |
11 | 水泥地面 | 平方米 | 50元-70元 | |
12 | 彩砖地面 | 平方米 | 30元-50元 |
2、对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按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1)拆除的临时建筑,在建筑前经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未超过批准期限,按照临时建筑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2)拆除的临时建筑超出批准年限,不予补偿;
(3)对于未经过建设部门审批的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按照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征收部门责成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拆除。
3、对上述(2)、(3)事项中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城区改造征收房屋中能够主动并带头搬迁的,按附属物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4、房屋转让后产权未过户问题的处理。按以下条件确认现使用人的合法产权:
(1)现使用人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书;
(2)提供原房主的身份证明和转让协议;
(3)现使用权人出具书面材料并说明事由;
(4)现使用人需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书;
(5)发生多次转让的需提供多次转让协议,出具多次转让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对转让的真实性负责。
5、对征收与补偿区域内的出租、转租、出借房屋,自征收与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借用关系,合同自然终止。对产权不明晰、在金融部门有抵押和有各种经济纠纷的,被征收人应到司法公正部门办理证据保权或到金融部门出具证明手续。
6、被征收人不得拆扒已经进行补偿范围内的房屋设施和附属物等,如拆扒暖气、门窗等,按其价值进行扣减。
7、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买卖、转让、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权利救济
1、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房屋征收活动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嘉荫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嘉荫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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