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设备更新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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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设备更新项目招标公告


山西锦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的委托,对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设备更新项目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设备更新项目

二、项目编号:SXJH-ZC*******

三、采购内容

1、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省级环境空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设备更新项目,数量1项。

注: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采购范围包括:设备的供应、运输、及售后服务等,具体投标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投标人应对本次招标所需的全部货物与服务提供完整投标。

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256万元

3、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

4、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

5、交货地点:代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四、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官方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投标人生产或经营该投标产品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须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须携带的资料:

法定代表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购买招标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外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019年或2020年内任意一次完税凭证、2019年或2020年内任意一次社保金缴纳凭证及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社保查询途径,委托代理人须在社保明细中、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19年度完整审计报告、发布公告之日起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查询栏处的查询的信用信息打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个人信用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栏处的单项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发布公告之日起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栏处的查询结果的网页打印件、发布公告之日起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栏处的单项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以上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叁套(须按序胶状成册),供应商递交的证件资料不全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的或印章有造假嫌疑不予接受购买招标文件,导致的不予购买招标文件责任后果自行承担。

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发售时间: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5日(北京时间8:00-11: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忻州市雁门小区3单元201室

3、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本,售后不退。

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6月1日9时30分

2、地点:代县新政务大厅三层开标会议室

八、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及公告期限

发布媒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

公告期限: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5日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58*****666

地址:代县新政务大厅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锦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闫先生

联系电话:139*****364

地址:忻州市雁门小区3单元201室

山西锦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5月10日

免责声明:
1、在本网站发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各类信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对此类信息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信息发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或集采机构自行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责任主体在公告发布者,如有错误,请自行更正。

标签: 自动监测 空气质量监测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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