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康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新建松江区茸树小学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遴选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单位;3.2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3.3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响应。3.4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新建松江区茸树小学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遴选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L-2020-207) 3、预算编号:15-20-533861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新建松江区茸树小学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遴选所涉及到的招标相关工作(监理、施工总包及各专业分包的招标工作内容,包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等) 5、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 6、交付日期:服务期为合同签订后直至完成合同所有内容的工作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725376.00元(国库资金:725376.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05-12 11: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05-19 11: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复印后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如果法人即投标代表人,可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格式自定)(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章);3)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扫描并加盖单位公章);4)“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页面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05-12 11:00:00至2020-05-19 11: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各凡愿意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于2020-05-12 11:00:00至2020-05-19 11:00:00,携带报名材料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前往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现场报名初审,报名初审合格的单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磋商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上传资料的,或未到现场进行报名初审的供应商,其报名将被拒绝。网上上传的资料和现场报名初审时提供的资料必须一致,否则报名将被拒绝。如因报名单位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报名单位或填表者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6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05-22 13: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5-2214:0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松江区乐都西路841号4楼 2、磋商地点:松江区乐都西路841号4楼。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2)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3)网上投标确认回执原件(加盖公章)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5)纸质投标文件:一正二副。 六、 其他事项 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均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上进行发布,供应商请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果供应商认为本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技术规格中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内容的,可以分别在报名截止时间或者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直接向招标代理机构询问或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