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富杰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荣县城区和部分乡镇环卫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四川富杰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荣县城区和部分乡镇环卫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四川富杰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荣县城区和部分乡镇环卫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前件作废,以此为准。


质疑人:四川富杰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999号13幢附109号

联系人:陈刚; 联系电话:182*****102

被质疑人1(采购人):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荣县旭阳镇园丁路59号

联系人:龚女士; 联系电话:****-*******

被质疑人2(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广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南大街399号泰丰·国际贸易中心栋C-19楼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

四川富杰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因认为荣县城区和部分乡镇环卫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000103)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430日向我单位提出了质疑。根据我单位与采购人(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的本项目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约定事项,我单位于202056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理由和请求事项

质疑事项1:

本项目采购环卫车辆均属于国家工信部机动车公告目录管理产品,国家工信部规定有统一的产品名称,任何制造商在生产此类产品前均应按照国家工信部统一的产品名称向国家工信部申请并获准进入公告目录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否则为非法生产销售,而将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名称:环卫人行道冲洗车和勾臂式箱体对接车输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网站查询(查询网址:http://app.miit-eidc.org.cn/miitxxgk/gonggao/xxgk/index)无任何查询结果(详见附件三:证明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次采购项目:环卫人行道冲洗车和勾臂式箱体对接车在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中正确的产品名称。

本项目多功能抑尘车技术参数要求经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无任何一款产品完全满足,只有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ZBH5181TDYDFE6型技术参数有一项负偏离(宽度),按照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扣除1.5分。其他车型负偏离均在3项及以上(长度、宽度、整备质量、接近角/离去角),按照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扣除4.5分。(详见附件三:证明材料)

本项目护栏清洗车技术参数要求经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只有两个型ZBH5070GQXEQE6D、ZB5070cQxE0E6其生产厂家均为长沙中联重科杯产业有限公司,技术参数的设定具有明显指向性及排他性。(详见修三:证明材料),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正技术参数要求让更多的供应商能参与本项目。

事实依据: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结果。(详见附件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本次采购产品参数要求通过产品名称、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

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第一包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履约能力:

1、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所投标产品获得国家标准GB/T27925品牌认证证书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标准GB/T29490知识产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以上证书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且分值高达6分,而与本次采购标的有关的质量、职业健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个证书共计分值才3分,此评分细则设置有明显的排他性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正评分细则让更多的供应商能参与本项目。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查询全国所有环卫车辆生产企业只有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唯一具备GB/T27925品牌认证证书、GB/T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证书设定有指向性。(详见附件三: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

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详见附件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此评分细则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企供应商。

针对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的质疑请求:

技术参数放开及重要参数合理设置。

修改相关评分细则。

质疑人强烈请求对参数放开,不要设置明显具有指向性的技术参数及设置不合理的参数,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让贵县能够用上更多“质优价廉”的产品,也让我们为贵县的“保卫蓝天”活动贡献一份力量。

二、质疑处理过程有关情况

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及时成立了质疑处理小组,依法启动了质疑处理程序:一是全面查阅核实了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二是会同采购人进行调研;三是咨询了有关法律、技术类专家。

三、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1)关于环卫车辆名称的答复:

1)本项目的环卫车辆名称,依据的是财政部门的批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潜在供应商只能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该事项不属于法定质疑范围。

2)作为环卫专用车辆,同一车型在业内有多种的叫法名称,如车厢可卸载式垃圾车,也叫钩臂车,雾炮车或抑尘车,类似情况较多,属于业内惯例。且车辆有两种及以上的名称,不管采用哪一种名称,不存在损害供应商的利益,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此项质疑也不成立。

(2)关于多功能抑尘车技术参数的答复:

技术参数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和功能以及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设定,本项目已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邀请专家进行了采购需求论证,并于2019年9月29日14:56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示。同时,考虑到各生产厂家生产理念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在保障设备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各技术参数均给出合理的数据范围,不存在数据限制的情况,投标人可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产品参与投标。同时,本项目技术参数部分,仅对国家强制要求的排放标准等作出实质性要求,其余均为非实质性参数。由此说明实质性符合本项目技术参数的供应商至少在三家以上,具备足够的竞争性,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针对质疑事项1,质疑人质疑理由不充分,质疑证据不充足,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的请求事项我公司不予支持;我方和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的内容不作修改调整。

2、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

(1)国家标准GB/T27925品牌认证证书的认证核心内容分为"能力、品质、声誉、企业文化、影响"等5个一级指标,以及"……企业品质、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品牌忠诚度、社会责任、诚信、……"等17个二级指标,……。

国家标准GB/T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核心是“ 实施知识产权贯标对企业来说,可以降低企业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负面影响,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竞争优势,创造产品附加值。

上述两项认证的内容从本质上讲与投标产品密切相关。一是,认证内容中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品牌知名度、产品品牌美誉度等,完全属于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采购项目和采购人所购产品直接相关。二是,任何政府采购都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本次采购的环卫车辆属于特种车辆,其改装生产制造工艺、外观设计、独有功能设计、制造商家独有的技术创新等都是应当受保护的知识产权,获得这项认证的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毫无疑问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其产品更具有相对可靠性、独创性,从本质上讲与采购产品密切相关。因此这两项评价指标不属于对供应商规模条件进行限制,也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将上述认证证书作为评分因素,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综合评标本身就是好中选优,供应商没有提供此类资料不会导致其投标无效,并且《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书(川财采〔2019〕20号)》对此类(或类似)评分因素予以充分支持认可,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此类评分因素具有合法合规性。省财政厅投诉案对于全省采购文件中设置类似或同类评分因素具有法规示范效力。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采购人设置本项评分因素就是从提供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中货比三家,择优选择最大限度满足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优质供应商或优质产品。

针对质疑事项2,质疑人质疑理由不充分,质疑证据不充足,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的请求事项我公司不予支持;我方和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的内容不作修改调整。

四、质疑答复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理由不充分,质疑证据不充足,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的请求事项我公司不予支持;我方和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的内容不作修改调整。

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荣县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人: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广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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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环卫设施 科技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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