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委托,对电梯工作专项经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本次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3.2、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包括具备可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保障能力;3.3、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4、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以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5、投标人近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相关记录查询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 (剩余内容请见“其他事项”)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电梯工作专项经费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HJL-SH*******) 3、预算编号:00-20-39152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电梯企业智能制造评价标准;(2)制定并推广菜单式维保合同;(3)电梯按需维保基本要求标准制定;(4)探索电梯制造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适时公布电梯专用零配件的价格信息;(5)全市维保单位质量与信用评价,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6)开展机电类特种设备应急演练,以电梯故障困人、索道等应急演练;(7)探索“保险+服务”电梯安全运营保险责任制度。(8)加强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建设电梯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5、交付地址:招标方指定地点(上海市) 6、交付日期:2020年4月到2020年12月底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618000.00元(国库资金:618000.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05-12 17:3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05-19 17:3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05-12至2020-05-19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报名时间:2020-05-12至2020-05-19,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报名(报名地点:www.zfcg.sh.gov.cn;),邮箱:********2@qq.com,座机:***-*********105;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购买(800元/本,公对公转账,售后不退);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家汇支行,帐号:31****-********470)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05-25 09: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05-25 09:3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桂箐路69号27号楼610评标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桂箐路69号27号楼610评标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网上投标回执、纸质版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CA证书(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网上投标回执、纸质版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CA证书 六、 其他事项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3.7、本次招标为网上招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 七、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