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保管服务项目(第二次)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保管服务项目(第二次)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保管服务项目(第二次)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行政区域 | 中山市 | 公告时间 | 2020年05月13日17:32 |
预算金额 | ¥1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刘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采购单位地址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3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3号209卡B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一、采购人: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采购项目编号:FEGD-CT191072-1
三、采购项目名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保管服务项目(第二次)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系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因证据保存需要,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刑事案件涉案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作暂扣处理。所暂扣的车辆经调查、检验及核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发还;所暂扣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暂扣车辆进行拍卖或拆解处理。
经统计,近年来交警支队平均每年查扣的各类涉案车辆约10万辆。为确保车辆保管工作统一规范,防止车辆或其重要部件在证据保存期间非法外流,本项目确定一家成交供应商,为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系统提供适宜停放车辆的场地和涉案车辆证据保存期间的管理服务。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本项目于2020年04月03日在中山市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招标公告。并于2020年04月07日开始接受参与投标登记及发售招标文件,至发售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04月13日17时30分止,只有一家供应商(中山市路安交通拯救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参与投标并购买了招标文件。项目又于2020年04月15日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了延期通知,在延期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仍只有上述一家供应商登记参与投标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按规定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数量不足法定三家。
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2020年04月28日15时00分),只有一家供应商(中山市路安交通拯救服务有限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
由于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法定家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本项目在实施采购的过程中,没有接到供应商的任何质疑。
由于本项目实施时间紧急,采购人拟邀请本项目的供应商(中山市路安交通拯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并按规定组织专家对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进行论证。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名称名称:中山市路安交通拯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海
地址:中山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43号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专家1:姓名:芦乙蓬工作单位:中山市技术学院职称:/
意见: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没有设定不合理条款或倾向性条款,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采购过程中没有接到供应商的任何质疑。就上述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1种情形,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2.专家2:姓名:叶时远工作单位: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职称:/
意见: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没有设定不合理条款或倾向性条款,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采购过程中没有接到供应商的任何质疑。就上述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1种情形,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3.专家3:姓名:赵立民工作单位: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职称:/
意见: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没有设定不合理条款或倾向性条款,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采购过程中没有接到供应商的任何质疑。就上述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1种情形,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没有设定不合理条款或倾向性条款,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采购过程中没有接到供应商的任何质疑。就上述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1种情形,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20 年 05 月 14 日 至 2020 年 05 月 20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陈工 | 联系电话:****-********-*** |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608-612室 |
联系人:陈元 | 联系电话:***-******** |
传真:***-********-822 | 邮编:510050 |
(三)采购人: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3号 |
联系人:刘斌 |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编:528403 |
(四)财政部门:中山市财政局 |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63号 |
联系人:陈先生 | 联系电话:****-******** |
发布人: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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