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招标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招标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0第9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苏盐都渔政罚(2020)1号

宗永功涉嫌使用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宗永功

宗永功

宗永功使用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宗永功于2020年4月24日4时20分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冈胜河使用电瓶2只、电捕器1台、电捞海1把等工具实施电力捕鱼时,被盐城市盐都区渔政监督大队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经登船检查,船上有渔获物7公斤(现场已作放流处理)。

1、没收:电捕器1台、电瓶2只、电捞海1把;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3、没收渔获物7公斤(现场已作放流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城市盐都区渔政监督大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都区农村农业局,2020.5.11


2

苏盐都渔政罚(2020)2号

邰兰女涉嫌使用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邰兰女

邰兰女

邰兰女使用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邰兰女于2020年4月24日4时20分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冈胜河使用电瓶2只、电捕器1台、电捞海1把等工具实施电力捕鱼时,被盐城市盐都区渔政监督大队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经登船检查,船上有渔获物2公斤(现场已作放流处理)。

1、没收:电捕器1台、电瓶2只、电捞海1把;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3、没收渔获物2公斤(现场已作放流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城市盐都区渔政监督大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都区农村农业局,2020.5.11


3

苏盐都渔政罚(2020)3号

周勇涉嫌使用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周勇

周勇

周勇使用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周勇于2020年4月5日15时30分在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何皮桥生产河使用电瓶1只、电捕器1台、电捞海1把等工具实施电力捕鱼时,被盐城市盐都区渔政监督大队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经登船检查,船上有渔获物3公斤(现场已作放流处理)。

1、没收:电捕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3、没收渔获物3公斤(现场已作放流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城市盐都区渔政监督大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都区农村农业局,2020.5.1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信息 案件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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