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流转
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流转
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流转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
一 | 项目名称 | 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流转 | |||||||||
二 | 项目编号 |
| |||||||||
三 | 委托方 | 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民委员会 | |||||||||
四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0年5月18日9:00始至2020年6月1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0年5月18日9:00始至2020年6月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五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 | 土地所在位置 | 用途 | 面积(亩) | 租赁期限 (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流转 | 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民委员会 | 水产养殖 | 约40亩 | 10 | 0.5 | 0.5 | 0.3 |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项目使用性质,如有损坏,承租方须修复,否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此公告中基本情况标识范围仅供参考,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拟竞租范围并认为拟竞标的现状。 | |||||||||||
六 | 租金支付方式 | 出租金在合同签订日当日付清当年租金,往后每年10月7日之前付清当年全部租金。 | |||||||||
七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1.符合下列条件,并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与竞价。 | |||||||||
八 |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出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受让人除应遵守《水法》、《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无条件服从水面的放水调度,在出租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面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经营管理活动,该水面不保证养殖水位; (四)受让人不得损坏水面相关水利工程设施;同时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等要求。 (五)受让人在设置拦鱼、防逃设施时不得影响水面放水与泄洪;不得养殖影响塘埂安全的品种;受让人在水面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 (六)受让人在养殖范围内只能进行水面养殖经营,不得进行其它与水面养殖无关的开发项目,否则视为违约,解除合同,出租人将不退还出租费;在出租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水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八)出租期内,出租水面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九)出租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出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出租金按照实际出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水面经营权出租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需将出租水面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一)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出租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二)意向受让方中标要与原承租人自行处理相关矛盾。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水面经营权出租合同》。 (十四)受让方自水面出租合同签订之日,向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民委员会履约保证金计0.5万元。 。 | |||||||||
九 | 承租人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十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或本人)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凤阳县支行帐户:****************1)。并携带保证金转账凭证至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新城区融媒中心西附楼,中都大道与辅仁路交叉口西北侧)办理登记手续,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3、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人候选资格的,其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被计不良信息记录。 4、若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人保证金的情形,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予以收缴。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租赁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土地流转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 | |||||||||
十一 | 登记 |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新城区融媒中心西附楼,中都大道与辅仁路交叉口西北侧)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价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填写)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价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 |||||||||
十二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500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竞买人》。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10、IE11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十三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新城区融媒中心西附楼,中都大道与辅仁路交叉口西北侧)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十四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提出异议。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十五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出租人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http://www.ah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十六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正贵,联系电话:135*****440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曹金帆,联系电话:****-*******; | ||||||||||
技术支持 |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竞买人》,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我单位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由我单位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受让方。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②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流转”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竞买人姓名)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流转”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流转”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缴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5: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流转”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出租人联系,在出租人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附件6:
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出租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所:
法人代表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属的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 出租项目给乙方经营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经营权及范围
本合同出租经营权包括水面范围内的自然水域,乙方自行踏勘现场。
出租经营权指利用水面水域从事适合本地的自然养殖经营。
禁止利用水面水域从事下列活动:放养危害水面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种类鱼;养殖畜禽不得影响水面塘埂安全和周围群众的财产。
第二条租赁权租赁期限
甲方自合同签订日起将水面渔业养殖经营权出租给乙方经营管理,出租期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出租金和出租金的支付
出租金在合同签订日当日付清当年租金,往后每年10月7日之前付清当年全部租金。履约保证金与出租金一并支付。
受让方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3、出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单位:,账号:)。
4、出租金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经营权交付和收回
1、甲方在签订合同之起个月内将水面养殖经营权交付乙方,乙方应出具接收证明给甲方。
2、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应于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返还水面渔业养殖经营权,保持水面原来的完好状态。
3、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起,水面内一切养殖物均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合同期间费用承担
合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出租项目相关的税费(包括税金、规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出租管理设施
合同期间,乙方自行购置和管理捕捞、拦鱼、看护等设施、设备。搭建临时房屋、设施的位置、面积、结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0日内,乙方自行搬离或拆除捕捞、拦鱼、看护等设施、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经营权的转租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出租项目转租、分租,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外。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应桥水面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建设需要被征收、征用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政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渔业养殖方面的赔偿、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出租按照实际出租时间计算,不计息退还剩余租金。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出租项目,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水面经营权:
1、擅自在水面水域内从事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及其他影响水面安全的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出租项目进行转租、分租的;
因上述(二)(三)项情形解除合同的,自终止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延续
合同期满,乙方若愿意继续出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出租竞价。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出租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的费用。因乙方违法、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因此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费用的,乙方足额赔偿。
3、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则应返还剩余出租金并承担剩余出租期出租金的%作为违约金,乙方本年度内投放鱼苗、新增固定资产及设施也应评估购买;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本年度内投放鱼苗、新增固定资产及设施归甲方所有,剩余出租期内出租金不予退还。
4、乙方未在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返还凤阳县刘府镇陈圩村梅家大坝和东塘水面经营权出租项目,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日出租金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水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事项
1、乙方应遵守《水法》、《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保证水面养殖水位。在合同期限内,无条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蓄放水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灌溉放水、防洪泄洪等,无条件服从水面水利工程建设。由此对渔业养殖造成影响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设置拦鱼、防逃设施不得影响水面放水与泄洪。
3、乙方在水面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
5、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等许可手续。
6、乙方在合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应自觉缴纳相应的罚款、滞纳金;因乙方违法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合同期间,乙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应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水面水质恶化等原因给乙方养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将水面经营权交付乙方后,水面内所出现的障碍物及管理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鉴证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备案后生效。
12、甲乙双方持有的合同条款上有共同的内容文字,该条款方才有效。
第十四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2份,合同甲方执正本1份,合同乙方执正本1份,副本送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备案。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