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启行广告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招标公告
关于成都启行广告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招标公告
质疑答复函
成都启行广告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于 2020 年 5月 6日收到你公司关于“成都市双流区对口支援工作指挥部援藏总结汇报片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的质疑函,收到质疑函(附件1)后,我公司组织原磋商小组对评审资料进行了全面核查,现对质疑人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专家未按磋商文件资格评审要求进行评审,涉嫌违法。
事实依据:1、磋商文件资格要求第三章明确了资格审查及应该提供的内容,我公司已完整的提供了该内容。但评审委员会以招标文件第三章2.2.2中的“不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进行承诺为由作出我公司不满足资格审查的结论违法。
磋商文件第三章2.2.2.中,应系专家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结论,而非要求投标人进行承诺。其次,本项目中,我们在其他响应文件中已作出承诺“不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特别说明:招标文件未对此承诺做任何实质性要求或硬性要求)。
质疑事项1答复:
1.根据磋商文件 第三章 2. 2. 1条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并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要求磋商小组对资格要求中“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审查。成都启行广告有限公司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供应商”的证明材料。根据磋商文件要求资格不予通过。(附件2)
2.经我司核查,成都启行广告有限公司其他响应文件中未查询到“不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承诺条款或证明材料。(特别说明:“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为磋商文件第三章2.2.2资格审查标准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
质疑事项2: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职,招标流程违法。
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我公司授权代表在开标现场对资格审查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将异议情况告知评审小组,也未予理会,违反法定的招投标流程。
质疑事项2答复: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6}53号》第六节 竞争性磋商评审程序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应当遵循下列评审工作程序:
(一)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3、是否按照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我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遵循磋商评审工作程序,开展招标流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提出的宝贵意见。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说明:我司于收到成都启行广告有限公司质疑函的7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5月13日前,作出质疑答复,且通知质疑供应商领取质疑答复函。因四川政府采购网于2020年5月11日起,进行系统维护,详见附件3,故我司无法在收到该质疑函的7个工作日内发布质疑答复公告,具体发布时间见公告发出时间。)
成都远东汇智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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