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公告:闵行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2020)闵财诉字第1号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闵行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2020)闵财诉字第1号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闵行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2020)闵财诉字第1号
开始时间:2020-05-19 09:40:44 截止时间:2021-05-19 09:40:45
撰写人:闵行区采管办
主题内容:

2020年4月10日,闵行区财政局正式受理上海博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闵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上半年度环卫车采购”项目的投诉书(招标项目编号:SHXM-00-********-****),现将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博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电台路318弄161号

被投诉人1: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河南中路382弄1号707室

被投诉人2:上海市闵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莘福路396号2号楼309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更正后的评分办法中多处评分细则无明确判断的标准、无明确的量化指标,容易扩大评分专家的自主裁量权,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导致中标结果不公正;多处评分标准区间表述模糊,无明确的评分指标,不利于专家评分,有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拉开得分差距以谋取中标的嫌疑。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包件三:3吨级餐厨垃圾车、6吨级餐厨垃圾车、8吨级餐厨垃圾车”“包件五:8吨级清洗车、3吨级扫路车、8吨级扫路车”参数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经专家评审,投诉事项不成立。

其他事项3: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一条第三款第(5)项其他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商(如果生产厂家自己参加投标则该生产厂家不得再授权代理商参加投标,如果生产厂家自己不参加投标则该生产厂家可授权唯一代理商参加投标)”。

经查,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

其他事项4: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项目招标需求”所列包件一、包件二、包件五“采用进口或合资品牌”有限制性条款的表述。

经专家论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三、处理结果

本局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做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闵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其他事项3,其他事项4,责令闵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2020年5月19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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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供应商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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