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装饰改造招标公告
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装饰改造招标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装饰改造项目
招
标
书
招 标 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2020年5月
第一章 商务要求及说明
1.项目名称
1.1项目名称: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装饰改造项目
1.2招标编号 X012004JC094-126
2.招标内容及形式
2.1招标内容: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装饰改造项目
2.2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协议书》。
3.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1工程名称: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装饰改造项目
3.2工程地点:杭州市萧山区高新六路128号
3.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已落实。
3.4工期要求:签订合同后60日内。
3.5招标范围: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办公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内的改造装修,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包括通过消防等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验收;拆除、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更换、楼层加固工程;强弱电气、消防设施安装和线路铺设工程;水管路改造安装工程,新增空调系统等。具体施工范围详见建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请报名成功后,电话联系 ****-********、邮件联系luchq@sinotruk.com查看建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投标说明
4.1报名方式
拟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在中国重汽的官网上发布的招标信息,邮件报名。报名邮箱:zhcongcong@sinotruk.com公示期间请尽快报名,报名后无须电话询问是否报名成功,我单位会通过邮件回复投标单位详细事项。
投标邮件主题:某单位授权某代表参与投标某项目+电话
4.2投标条件
(1)拟标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公司成立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到开标当日满三年为准);且经营范围满足招标人需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2)拟投标人应提供三证合一的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3)参加投标的单位,需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装饰工程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
(4)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外地进杭建筑企业须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7〕41号规定,必须办理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备案。
(5)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B证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6)拟投标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不存在不良记录。
(7)拟投标人不存在严重违规或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的。
(8)拟投标人经审计的近三年(2017、2018、2019年)的公司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未显示异常。
(9)拟投标人有与本次招标内容相同或类似项目业绩,且近3年内无因服务不当而造成重大事故。类似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装饰工程施工。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注:
a)如果是授权委托人投标,要携带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弃标;
b)如果是法人参加投标,要携带要携带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弃标;
c)如果是代理商投标,除上述a)b)中要求的资料,要另外携带生产商的授权书、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弃标。
5.议程安排
5.1 发标时间:2020年 5月 21日
5.2发布招标方式:中国重汽官网→快讯→通知公告栏公布
注意:此渠道为官方唯一发布渠道,切勿相信其他来源的信息。另外目前尚未收取质保证金,待汽车研究总院下发保证金流程后,会通过招标文件正式提出保证金的要求。
5.3 技术答疑
答疑时间:截止至2020年 6月 11日下午17点前,逾期不受理
答疑方式:书面及传真(电话不受理)
联 系 人:卢重起
电话: ****-********
邮箱:luchq@sinotruk.com
5.4商务答疑
答疑方式:邮件(电话不受理)
联系人:张丛丛
邮箱:zhcongcong@sinotruk.com
5.5 投标报名事项
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 6月11日下午17点前,逾期不受理。
报名提交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扫描电子版、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人及授权人身份信息证明、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报名方式:邮件(电话不受理)
邮箱:zhcongcong@sinotruk.com
投标邮件主题:某单位授权某代表参与投标某项目+电话
5.6 投标文件接收事项: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0年 6月 11日下午17点前,没有收到投标资料的报名单位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我单位不再另行通知;不接收只有电子版的投标文件。
注意:快递封面上请务必写清楚是哪个项目、哪个公司的投标书、授权代表电话。
【济南邮寄1正1副本】投标文件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奥路777号重汽科技大厦,张丛丛,****-********
【杭州邮寄4副本】投标文件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高新六路128号中国重汽杭研中心,卢重起,****-********
5.7 开标时间:2020年 6月15 日(周一) [注意与截止报名时间衔接]下午13:30,若有变动另行通知。若未来所有授权代表经核实都有健康码,且无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本项目将以现场开标的形式进行。我单位会提前一周发出电话、邮件通知开标形式,请各位及早准备投标书即可。
5.8 现场资质审验
详见《投标条件》
投标地点:重汽科技大厦6楼会议室
开标方式:济南市政府发布疫情解除之日之前,所有项目招标均以视频会议招标的形式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视频方式:通过腾讯会议APP,由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发送视频会议链接,投标单位加入即可。
6.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我单位现在尚未收取投标保证金。
7.工程款支付说明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不包括发包人供材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承包人在完成拆除、强弱电敷设等工程后,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接给我单位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70 %;竣工结算审计完毕,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一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95 %。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二章 招投标文件
1.招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评标办法;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工程量清单;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2款和第1.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1.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在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投标文件
本项目投标文件一正5副本,济南邮寄一正1副本,杭州邮寄4副本。邮寄地址及信息见议程安排。
2.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商务报价(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7)资格审查文件。
2.2 投标报价
2.2.1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2.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八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2.4.3款的有关要求。
2.3 投标有效期
2.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2.4 投标文件的编制
2.4.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2.4.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4.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文件一份(不分正、副本,单独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4.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及资格审查文件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1除资格审查文件单独密封包装外,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的正本、副本(共2个包封)分开密封包装,电子文档(内容包含全部投标文件)单独密封包装,唱标单单独密封包装。所有封套的每个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5.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或“资格审查文件”或“唱标单”或“电子文档”等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3 未按本章第2.5.1项或第4.1.22.5.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6 投标文件的递交
2.6.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第2.2.25.6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6.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
2.6.3 除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6.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2.6.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7.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7.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2.4.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2.7.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2.4、2.5、2.6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评标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由招标人组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设立评标工作小组,同时依据以下评分标准,采用综合评定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不保证最低价格中标),对未中标单位不做任何解释。
2.评标方法
技术标评分细则(满分25分)
序号类别满分得 分 标 准
1施工
组织设计20分(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根据投标文件情况酌情得0.1- 4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质量保证措施计划;根据投标文件情况酌情得0.1-4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根据投标文件情况酌情得0.1-4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4)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计划;根据投标文件情况酌情得0.1-4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5)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根据投标文件情况酌情得0.1-4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项目部人员配备及施工力量部署3分项目班子介绍0-3分评委根据表述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酌情得0-1分、1-2分、2-3分。
3企业
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2分(1)企业业绩:投标人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建过类似工程的,每有1个得0.5分,本项最多得1分。
(2)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建过类似工程的,每有1个得0.5分,本项最多得1分。
4合计25分=1+2+3
1、企业业绩得分需提供合同原件;项目经理业绩得分需提供合同原件并在合同中体现项目经理姓名(未体现相关信息的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加分)。
2、同一业绩(企业业绩或者项目经理业绩)只计一次得分,合同内容中应充分体现类似工程内容,类似工程详见投标人须前附表。
3、投标人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商务标评分细则(满分75分)
评标基准值:
合理有效投标报价未超过7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合理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7%;超过7家(含7家时),评标基准值为去掉一个最高值和去掉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的97%;投标报价超过10家(含10家时),评标基准值为去掉两个最高值和去掉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的97%。
序号类别满分得分标准
1工程总报价65分有效的投标人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同者得满分;报价比评标基准值(作商比较)每高1%,在满分基础上减0.8分;报价比评标基准值(作商比较)每低1%,在满分基础上减0.3分;减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
2报价合理性10分(1)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及分析符合计价规范情况,酌情得0-2分;
(2)根据报价表格齐全规范情况,酌情得0-2分;
(3)投标人所报报价单、分项报价分析表存在互相矛盾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4)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报设备、材料的品牌、材质、质量等级、产地等方面进行评审,酌情得0-6分。
3合计75分1+2(商务标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
备注:1、规费、税金等不按招标文件要求计入的,商务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值计算且商务标不得分。
2、各投标人编制报价时,报价单格式必须严格按所发提供的EXECL表格数字的形式输入,报价文件中报价单各子项内容、顺序、项目名称、编码、计量单位及工程数量出现与招标人发出的报价单不一致的,若有改动商务标得零分且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3.本项目只产生一个中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前须进行最终审查。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投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资格、信誉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及后审。最终审查的方式,根据需要采取问询或实地查证等方式。如审查结果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不符合成交条件,则本次评标作废。
第四章 合同签订
1.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小组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人,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责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中标人由于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将被视为废标,招标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投标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索赔的权利,投标人应予以赔偿。
(1)有效投标不足三家;
(2)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合格、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3)投标人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4)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5)投标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人;
(6)投标人串通投标;
(7)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并终止招标
(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投标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如招标人及其上级单位按照规定提出废标要求时,本次招标作废,同时终止招标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其他
1.其余未尽事宜均以协议(或合同)约定为准。
2.要求招标人或相关合同签订单位提供的配合,在标书文件中说明。
3.凡对本次招标提出的问询,均以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为准。招标人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无任何约束力。
4.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费用。
备注:本次招标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第六章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工程说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办公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内的改造装修,包括拆除、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更换、楼层加固工程;强弱电气、消防设施安装和线路铺设工程;水管路改造安装工程,新增空调系统等。具体施工范围详见建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所用材料需经招标单位认可后才能施工。
3.质量要求
质量等级为合格,施工所用材料要符合国家标准,工程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施工精度要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车间地面,损坏的地面需要进行修复到与原来一致。
4.工期及施工准备情况
要求自开工起60个日历日内竣工,施工单位应提前准备物资和人员的安排。根据要求完成相关准备工作。非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不能按期完成,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付费。最长延误期为7天,7天之内,每拖延一天按照工程造价5‰赔付;超出7天后,按照每拖延一天赔偿工程总造价的1%,赔偿费总额不超过总造价的15%。
5.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中标单位对安全责任负全责,任何安全事故与招标单位无关,对于玩忽责守、施工期间,安全负责人脱离岗位,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招标单位有权扣除必要的费用。
第七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最终签署合同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装饰改造 项目
施工工程合同
(以最终签署版本为准)
发包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定日期:二〇二〇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次图纸及清单范围内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办公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内的改造装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承揽工程一览表》详见本合同附件1。
3、合同工期。
计划总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月日(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月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达到发包方验收标准,确保通过验收并使用。
5、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元(大写:)(人民币)
承包人付款信息:
公司全称:
开 户 行:
账号: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答疑(如果有);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1)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果有)。
6.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济南市。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有权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2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本合同《合同协议书》第6条顺序。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时效内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及省、市的有关地方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提供施工图纸两套。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六套的,发包人可以代为复制,承包人也可以自行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代表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转让或使用于第三方。承包人对图纸保密工作中所需支出的保密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4.3图纸的返还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图纸的返还数量: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条规定执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履行合同条款中工程师应履行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国家实施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进行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环保控制,并进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协调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局部紧急情况除外)工程变更、签证。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发包人代表和监理方可根据承包人的所有不利于本工程的行为做出罚款处罚通知,罚金最低1000元/次,上不设限,累计罚金超过 5 万元,发包人可终止协议,承包人负违约责任。协议终止后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付,结算办法由发包人确定。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5条。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全权。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条。
7、项目经理
7.1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名称及编号:。
承包人进场前,须将投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提供的本工程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及配属队伍情况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考察、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中如更换施工队伍,必须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项目经理一经确定,除发包人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调离或更换,项目经理不得兼职其他工程。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
7.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2条。
7.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3条。
7.4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4条。
7.5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5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调整)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7日内已将水、电等管线的接口位置明示给承包人,承包人负责接至施工现场范围内并满足施工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3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已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进场后一周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现场书面交验,办理签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负责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项。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无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包人可将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中的部分工作书面委托承包人办理,其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8.3发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确保遵守招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全部内容,履行投标文件中全部承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内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调整)
(1)承包人负责管理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负责整修施工场地内施工用道路,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在每周五、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3份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周报、月报,每周六、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三份施工周报、月报。其他各类文件的提交内容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现行工程技术规范为准。提交时间:至少有5个工作日的时间供发包人代表审核认可。份数:视发包人代表的需要而定。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发包人或者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因此带来的第三方追责和罚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修复。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的损坏,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及花木的保护,由于承包人过错导致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及花木被破坏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场地清洁,道路及加工场地进行硬化(如需),严格控制扬尘。应严格达到项目所在地对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整修发包人指定的进场道路及场内施工用道,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文明施工,承担由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安全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和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接收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关于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地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不以任何借口减少或取消应当设置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9)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
(10)对分包的配合:由发包人另行确定的有关的专业队伍或供应商,承包人负有施工配合(包括必要的生活间、生产加工场地、施工安排协调、现场现有的脚手架的搭设、垂直运输机械等)成品保护的义务,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包括有关数据、有关资料接收和整理等)和作为总包人对分包供应商应给予的其它方面的支持等。否则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刁难发包人或因其他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12)承包人自行协调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社会关系。
(1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①现场的项目经理及所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及/或承包人承诺一致,确需要更换调整项目经理或技术、管理人员的,承包人需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请求及代替人员名单简历、管理经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擅自变更或调整现场项目经理及所有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组织合格的人员,并承担因此次变更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将此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②当现场项目经理或某个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项目经理及所有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5天,以指导和组织施工的实施,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批准、决定及其它联络,无论何时离开施工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如发包人和监理方认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在工地现场坚守岗位三次以上,发包人将首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要求承包人立即予以纠正,如还未见效发包人将函告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在最终的工程结算中,扣除本工程最终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如承包人拒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更换合格项目经理,发包人将视承包人严重违约,将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将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其他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天支付违约金 500 元,每个岗位人员无故不在现场一个月累计3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如一个月累计超过3天或总共累计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3日内更换该名人员,发包人将因此事项另行考核承包人 5000 元/次。
项目施工机械,应严格按照约定承诺如期到岗到位,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③ 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的的认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项目部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④ 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⑤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不应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
b.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c.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⑥承包人在施工、竣工及保修期间负责协调周边关系,理顺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不受这些因素的干扰。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此项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9.2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承包人应对自行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在全部合同履行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9.3开工准备
9.3.1人员准备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这些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上岗要求的工作人员,替换人员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上岗。
9.3.2施工设备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场地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
对于进入施工场地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9.3.3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
对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货物进入施工场地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
9.4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七日内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七日内批复。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10.3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书面开工通知后,应在3日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3日以内以书面的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因政策变化、地方干扰等原因推迟开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11.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2条。
12、暂停施工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
13、工期延误
13.1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后,经工程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工,工期是否相应顺延由工程师书面认定。
13.2因发包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的延误,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3.3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每日按总造价的 1 %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的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赔偿费总额不超过总造价的1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费用,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4误期赔偿费
在本合同中没有其他代替条款的情况下,承包人的误期赔偿费应考虑全部或部分工程金额中已移交的部分工程金额所占的比例予以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赔偿费率,而不影响其限额。
13.5承包人同意发包人较约定日期延迟20个工作日支付工程款,是可原谅的延迟,不能成为承包人提出工期延期和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的理由;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不超过8小时不足以成为延长工期的理由。
14、工程竣工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本工程总包方检测,如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6、检查和返工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条。
17.2承包人申请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申请书,并附自检记录。
(2)总监理工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认为可以进行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申请的,进行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认为需要承包人对材料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
(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约定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时间。
(4)在约定的时间,由监理人、发包人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一同进行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人出具中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该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予以修复。
无正当理由,监理人、承包人或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两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验收,不影响中间验收的进行。未参加中间验收方须承认验收数据。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的数据将成为竣工验收数据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时,对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验收。
17.3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2、17.3条规定的时间进行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的,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杭研中心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继续施工。
17.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7.5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8、重新检验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
19、工程试车
19.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1条。
19.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2条。
19.3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3条规定的时间进行试车的,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杭研中心 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协调相关人员参加试车并在合格的试车记录上签字。
19.4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4条。
19.5双方责任
(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1)项。
(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2)项。
(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3)项。
(4)试车费用的承担:除承包人施工的项目以外,其他非承包人施工项目的试车费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5)项规定的时间进行试车的,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 杭研中心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协调相关人员参加试车并在合格的试车记录上签字。
19.6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6条。
五、安全施工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市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附件3《安全施工协议》。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 第( 1 )种 方式确定。(据实选定)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因素。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扰民等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并且已包含建筑垃圾清理费用。该综合单价(甲供材料和暂定价材料价格调整除外)不随政策调整而变化且不随量的调整而变化,并作为结算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综合单价应包含乙供材的材料费及采保费、试验费,已完工程的检测、检验费等所有一切相关费用。
②本工程措施费包死,无论发生任何变化,结算时措施费均不做调整(措施费需包含不可竞争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等)。
③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根据招标文件或发包人明示或暗示的有关内容自行计算,并已分摊到工程各子项中。
④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在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
因变更施工范围、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所形成的工作量,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按实进行结算。
工程结算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
(2)采用固定合同总价合同,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4)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2 双方约定结算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23.2.1发生施工范围变更及工程变更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调整。图纸范围内,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措施项目费不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而调整。
23.2.2甲定乙供材料结算价格的确定:按照甲方确认的单价进行调整。
23.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条。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报表一式伍份,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7日内审核完毕后,提交给发包人驻工地工程师,发包人收到后7日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并返还承包人一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核,发包人可自行进行,审核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2条规定的时间进行工程量计量的,计量结果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 杭研中心 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量计量。
25.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3条。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不包括发包人供材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承包人在完成拆除、强弱电敷设到货后,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30%的款项。支付方式为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接给相关单位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70 %;竣工结算审计完毕,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一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95 %。
在支付结算工程款时,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内容决定是否扣留2万元档案押金,待所有档案资料交齐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押金七日内无息返还。
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工程款内扣留 5 万元群体事件保证金,待本工程审计结算完成后,未发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群体上访事件或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该保证金无息返还或冲抵工程款,否则将按本协议其他约定扣除。
工程结算款的 5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按照本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规定执行。
注:发包方向承包方付款前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定乙供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否则发包人有权代扣。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采购的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变为由发包人供应,而不违约。或由发包人选定供货商、谈定价格和付款方式,承包人按此价格和付款方式由供货商签订合同,若发包人谈定价格与承包人原报价不同,则按照发包人谈定价格进行调整。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承包人不计取采保费。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了所有材料报检、检测、试验费(含质量检测费、强电检测费),不再单独计取。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发包人要求。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
27.2如工程没有甲供材料设备的,因承包人不及时采购、订购等原因,造成有可能工程拖期,发包人可进行相关材料甲供。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全额予以扣除;超供部分抵做工程进度款。
27.3发包人所供材料必须由承包人材料员加盖双方认可的专用章,开具合法证明签收(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一份。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发包人设计要求或招标文件要求及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需国家强制认证的具有国家强制认证合格证书),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的采购、检测验收、运输和保管。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了所有材料采保费、报验、检测、试验费,不再单独计取。定额计价部分所有材料采保费、报验、检测、试验费,作为投标单位让利,不再计取。
28.2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数量、质量均应在事前征得发包人的认可方可进场;且所采购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按国标优等品检验后方可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与投标书上所列的材料相符,若投标书上未明确的,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和型号,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
28.3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5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扣完之前或之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预付款使用情况、每一阶段主材采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28.6 甲定乙供材料结算价格的确定: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所报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材料暂定价格的,按暂定价与批价调整价差;高于招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材料暂定价格的,按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所报材料单价与批价调整价差。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
30、其他变更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条。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施工范围变更及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非以上(1)、(2)两种情况,且《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8版)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组成子项单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按照本款结算的变更价款执行以下规定:1、人工单价、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按照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单价和费率执行;2、主要材料按照监理方、发包人书面确定的价格执行;3、辅材、机械台班单价按照19价目表执行。
工程施工
当出现清单以外新增项目时竞报费率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
人工单价
企业管理费率
利润率
计日工人工单价
(4)非以上(1)、(2)、(3)三种情况,由承包人事前提出书面报价,由发包人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确定单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
(5)招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所列材料暂定价按照发包人书面确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如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对该项变更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如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减少,则视为承包人同意按本合同中确定变更价款的约定减少合同价款。
31.3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1.3条规定的时间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进行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 杭研中心 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
31.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3份完整竣工资料及3份竣工图(其中,竣工资料包含一套缩微片、一套原件及一套复印件;竣工图纸中包含一套缩微片),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的归档内容及整理规范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规定,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归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时间规定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
32.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在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后14天内,承包人应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32.3发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3条规定的时间组织验收,或验收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修改意见也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的,不得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杭研中心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协调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2.4竣工时间:工程竣工通过使用单位验收,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2.5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3条规定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期间承担工程的保管义务。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竣工时间及验收程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至32.5条办理。
32.7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7条。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非发包人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整体工程经全部质检验收,交接给相关部门且送电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超过上述期限承包人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对工程款的主张。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开始核实。工程结算需委托社会审计时,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基本审计费由发包人支付;对审计差额超过5%的部分,按审减额的5%计取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审增部分按实际审增额的5%计取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支付的审计费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代扣代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将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26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33.4鉴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先经过发包人单位对工程量及有关签证的审核与确认,进而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审核的工作程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90天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如采取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行为的,承包人应事先书面向发包人主管单位 杭研中心 通知,由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在收到承包人通知30个工作日后仍未解决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33.5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5条。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对本工程的保修双方约定如下:执行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承包人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除遵守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的规定外,承包人还须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规定执行。
保修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34.2发包人代表签发保修期满证明后送交给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责任并符合发包人要求。保修期满证明应由发包人在最迟的保修期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代表要求的21天内发出。
34.3在保修期内发现一次质量问题修复完成后,保修期相应延长。
34.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见本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3.3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当构成上述条件且超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5条规定的宽限期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发包人每拖期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阶段款项的万分之 五 作为违约金。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竣工的,每拖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 五 作为违约金;
(2)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如该工程属尚可接受使用的,承包人须支付相应单位工程总造价的 5%- 10%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发包人根据情况确定;如该工程无法接受使用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3)本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分包或非法转包。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除纠正错误、赔偿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总合同价款 5 %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承包人承担因解除协议引起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违法分包的行为界定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4)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发现图纸、建材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除责令改正并按约定承担处罚、赔偿损失之外,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承包人支付500元-1万元违约金。
(5)承包人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砼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形,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处以500元-1万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的要求返工处理。
(6)所有违约金总额超过 100000 元,视为承包人无诚意承揽工程,发包人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7)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5.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35.3条。
36、索赔
36.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6.1条。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不得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6.4发生下列情形,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
(1)因承包人施工或运输方案不当而致使道路、桥梁、高压线、现有管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2)因施工废水、废物、废气、垃圾、噪音、夜间施工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3)其他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索赔或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依法向发包人所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7.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2条。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其中消防、天然气等部分专业工程需由有专业资质的队伍完成,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分包,发包人亦可有权将其另行发包。
38.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8.2条。
38.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8.3条。
38.4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8.4条。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五级以上地震、大于等于六级持续4小时以上的大风、150mm以上的雨雪、10年来未发生的洪水、高温、高寒天气(按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报告为准),灾情发生后,承包人将损失报发包人。
39.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2条。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属于发包人的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4条。
40、保险:
40.1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当中。
40.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2条。
40.4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承包人支付。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1、担保:(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1.1为了全面履行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如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条。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3条。
44、合同解除
44.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1条。
44.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2条。
44.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3条。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自身资质降为级以下;
(2)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上访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在施工地发生群殴事件的;
(5)承包人自身发生重大变化,发包人认定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体封顶和整体竣工工期逾期 10 天以上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有违规分包、转包行为的;
(8)承包人未按约定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
(9)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0)因承包人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如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发包人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将其在本工程场所或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场所所有人和物撤离,并将全部资料交接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选择终止合同,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终止合同后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付,结算办法由发包人确定。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7条。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合同生效执行本合同《协议书》。
45.2合同终止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5.2条。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45.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5.3条。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两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副本 八 份,发包人执 七 份,承包人执 一 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47.1施工中因承包人私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引起的造价变动一律不计入结算,造成所有损失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47.2承包人的工作应使工程师满意。
47.3.1水电费按表计量缴费,费用若由承包人缴纳,结算时不再扣除;费用若由发包人缴纳,结算时按表计量(若无表计量,按照直接费的1%)从承包人的结算总造价中扣除。
47.4交通运输:
47.4.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本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47.4.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47.4.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7.4.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47.4.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47.5发包人应遵守我国现行的关于保护劳动者的法规,其中包括不得雇佣强迫劳动力和童工;确保工作场所健康、安全,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劳动者获得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障的相应报酬。如因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包含为承包人提供劳动的一切书面或非书面雇佣的工人)工资等原因,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上访的,承包人须立即出面解决,疏散人群。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群体事件保证金中扣除每次不低于 5 万元作为补偿,且发包人有权将该承包人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准参与发包人及其集团各公司工程的投标。因群体性事件或上访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拖欠工资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折抵承包人的工程款。
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劳动者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
47.6权益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47.7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可据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其方式可用全程审计、阶段审计、专项审计、抽样审计等方法,发包人对发现的违约、违规、违法等问题,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47.8本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有冲突的,执行《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没有规定的,执行《通用条款》的规定。
附件1:
承揽工程一览表
序号项目名称招标内容项目规模造价(元)备注
1
2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本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内容图纸范围以内的全部施工内容。若施工合同中有其它保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建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 其它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同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工程结算款的百分之伍(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且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的100%。因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修期延长的,返还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同时顺延。
六、其它
1、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工程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附件3:
安全施工协议
为使本项目所签署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划定专区妥善保管之外,使用人员按规定使用操作,并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提供给任何其他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需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检验的需有对应的在规定期限的检验合格证)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责任承担及事故处理
1、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进场到施工竣工验收通过期间的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包括施工前准备工作、施工过程、各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及现场保卫的一切安全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4、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四、其他约定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所需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工程实行分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负总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本协议作为施工工程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4: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收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娶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娶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己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其他
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工程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8版)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现场情况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
1.5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2条、第3条和第4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 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4)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7)杭州市现行有关规定。
2.2 投标人报价须知:
(1)应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填写、签字、盖章。
(2)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修改。
(3)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中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4)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5)各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详见各分项专业的编制说明。
(6)工程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
(7)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8)投标人的报价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等内容,且不得有缺漏报价表的情况,否则按评分细则相关约定处理。
2.3 投标报价的一般规定(报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投标须知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要求工期(含质保期)的全部工作所需费用总和,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3)各投标人须根据下发的图纸,依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进行自主市场报价,投标人任何漏项、漏报、少报、错报所产生的后果,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量清单应按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应包括为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等,招标人的特殊要求等而增加的费用(中标的综合单价在合同期内不得调整,法律法规政策除外)。
(4)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随市场价格及除合同条款约定之外的政策调整而变化,且不随量的调整而变化,并作为结算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投标人不得以报价时对现场实际情况了解不充分、报价时设计不完善、按主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设计修改或方案变更、市场价格浮动因素或其他政策性因素等情况为由,要求招标人调整合同单价。
(5)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按图纸设计要求和招标文件要求竞报。未做要求的其它材料设备由投标单位竞报,均必须标明相应产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未填报质量层次的,现场以国标优等品验收(送检的时间在工期范围内)。投标单位所报材料设备的品牌、质量等级等作为评分的一部分。
(6)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一起发至投标人。
(7)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8)其他注意事项:
1)投标人一旦参加投标,就意味着已承认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及要求,并受其约束。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及质量责任事故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9)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费用:
1)因招标文件及合同特殊要求而发生的费用;
2)工程量清单没有体现而施工中又必然发生的费用;
3)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中相关约定;
4)施工过程中政府部门向承包人收取的相应费用和保证金等,以及政府部门要求的工地周边道路扬尘治理、环境卫生等费用;
5)考虑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及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因素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6)投标单位应自行考虑临时停水、停电的应急预案,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7)本工程措施费包死,无论发生任何变化,结算时措施费均不做调整(措施费需包含不可竞争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等);
8)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支付水电费,水电费按表计量缴费,费用若由承包人缴纳,结算时不再扣除;费用若由发包人缴纳,结算时按表计量(若无表计量,按照直接费的1%)从承包人的结算总造价中扣除。
9)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确定的甲定乙供材料(设备)厂家及价格签订合同(如有)。
2.4 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详见最终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格式)
2.5 工程量清单报价须知:
1)招标人对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负责,工程量清单给各投标人价格竞争提供了统一的平台,投标人应按照守法、诚信、合理原则报价,并且承担报价的风险。本次招标投标人应特别注意:投标单位应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文进行报价。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规费取费标准详见最终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税金按“一般计税”法)。
2)本项目无甲供材料(设备)无需计取采保费。
3)本项目无专业工程暂估价无需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4)工程设备费计入设备费,不计入清单综合单价。
[注:如果投标人不执行以上2.5条规定,随意竞报上述费用,经评标专家认定后商务标得零分,且不参与评标基准值的计算]。
3.费率报价规定:
清单以外项目所报费率应与综合单价组成费率一致,如不一致按不利于投标人情形考虑。
4.其他说明
4.1词语和定义
4.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4.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
4.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4.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4.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4.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4.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4.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4.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4.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4.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不需要考虑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3.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暂估价材料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暂估价设备按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格计入设备费,除此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计入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
4.4 其他补充说明
4.4.1完成招标范围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总报价及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列项填报、结算。
4.4.2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41号)文件精神,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该部分费用。
4.4.3项目描述及工作内容相同的清单子项综合单价必须相同,若有不同报价,结算时招标人有权按照较低报价确定该子项的综合单价。
4.4.4招标人对材料(设备)有推荐品牌的(如有),投标人应按照推荐品牌(或采用同等质量品牌或高于此品牌的产品)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未按以上要求报价的,中标后须无条件按推荐品牌采购材料(设备),并完成工程施工,且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投标人应将本工程所用材料品牌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列明。
4.4.5钢筋、钢结构材料不调差,投标人自行考虑风险。
4.4.6投标单位报价时措施项目应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进行报价,措施项目不得随意增减,否则商务标得0分,且不参与评标基准值计算。
4.4.7工程量清单另册提供。投标人报价时按给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报价。
4.4.8投标人应按规定解决好施工现场扬尘问题。
第九章 图 纸
图纸以从招标人发出的电子版为准。具体施工范围请对应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序,施工操作规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标准”、“标准强制性条文”、“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质量、安全施工、建筑材料及半成品备案证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说明。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上述标准有修改或重新颁布,按照新标准执行。
无论本技术规格书有无明确规定,承包人都有责任使工程质量和管理工作满足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本技术规格书的全部要求,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安全、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承担全部责任。
2、本工程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且按现行国家验收标准规范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满足质监站验收标准,确保通过使用单位验收并使用。
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招标编号为的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工程唱标单中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1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 号条款内容招标文件
内容投标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姓名:
2工期天
3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元
4工期延误(提前)违约金(奖金)/
总造价的
万分之
5工期延误违约金(提前奖金)最高限额总造价的 %
6质量要求
7预付款比例合同价款的 %
8质量违约金总造价的%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函附录-2
工程唱标单(格式)
投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含税,税率是 ):大写:元(小写:);
其中暂列金额元。
清单外项目竞报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费率
(%)人工单价
(元/工日)计日工人单价(元/工日)
土建安装土建安装土建安装
投标工期计划总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月日。
项目经理级别编号
承诺拟派项目班子成员始终在工地现场管理,不擅自更换、不兼职其他工程项目,如确有原因须更换,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质量要求及保证措施:
主要技术措施提示:
本投标人完全认同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要求。
投标人现场确认(签字):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年 月日
注:1、本唱标单除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外还应一式两份单独密封递交,各项内容务必填写详细,可以填满,但不允许添加附页。
2、招标文件要求竞报费率的,不填按0计(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3、在评标过程中,评定内容的具体数据以单独密封并递交的本表内容为准。
(三)投标函附录-3
投标人拟派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表
投标单位(单位公章):
项目编号
招 标 人
项目名称
面积/规模投标工期
中标价格
序号岗位名称姓名性 别资格证书编号
以此类推…
注:投标单位应根据“杭建工发[2011]540号”文件规定填写《投标人拟派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表》。不按此文件规定配备人员的,技术标不得分且商务标不参加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
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八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
内容。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雨季施工方案;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9)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10)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1)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及施工期间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措施)的措施;
(12)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装订应按招标文件暗标的标准进行编制。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数用 途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工程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工程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评分细则加分的项目经理业绩须同时附在本表中。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施工员、质检员、预算、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岗位名称:
姓名年龄
性别毕业院校
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
拥有的职业资格专业职称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附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七、其他材料
(格式自行设定)
备注:对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招标文件有固定格式的执行固定格式,没有格式的自行设计格式。
第十一章 资格审查文件
(项目名称)
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2017、2018、2019年财务状况:
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拟派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附:1、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的岗位证书复印件。
注:若以上人员资格证书无单位名称或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交投标截至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本单位缴纳的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否则视为无效证件且不计入杭建工发[2011]540号文规定的最低人员配备。
(四)近三年承担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发包人名称合同价格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项目经理
1、
2、
3、
4、
5、
6、
……
备注:1.近三年指2017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工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评分细则中加分的企业业绩须同时附在本表中,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材料
须附“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截图及其他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仲裁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注:投标人应按照以上内容要求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并对资格审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相关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若对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可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原件进行复核,未能及时提供原件或若发现有不实之处的,按废标处理。其中第(一)、(二)、(三)、(五)条为必备条件,若无则资格后审不合格,第(四)、(六)项内容若无应注明“无”,若资格审查文件中无第(四)、(六)项内容且未在资格后审文件中注明的,则视为不合格,不参与下一步评审。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装饰改造项目
招
标
书
招 标 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2020年5月
第一章 商务要求及说明1.项目名称
1.1项目名称: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装饰改造项目
1.2招标编号 X012004JC094-126
2.招标内容及形式
2.1招标内容: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装饰改造项目
2.2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协议书》。
3.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1工程名称: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装饰改造项目
3.2工程地点:杭州市萧山区高新六路128号
3.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已落实。
3.4工期要求:签订合同后60日内。
3.5招标范围: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办公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内的改造装修,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包括通过消防等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验收;拆除、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更换、楼层加固工程;强弱电气、消防设施安装和线路铺设工程;水管路改造安装工程,新增空调系统等。具体施工范围详见建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请报名成功后,电话联系****-********、邮件联系luchq@sinotruk.com查看建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投标说明
4.1报名方式
拟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在中国重汽的官网上发布的招标信息,邮件报名。报名邮箱:zhcongcong@sinotruk.com公示期间请尽快报名,报名后无须电话询问是否报名成功,我单位会通过邮件回复投标单位详细事项。
投标邮件主题:某单位授权某代表参与投标某项目+电话
4.2投标条件
(1)拟标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公司成立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到开标当日满三年为准);且经营范围满足招标人需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2)拟投标人应提供三证合一的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3)参加投标的单位,需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装饰工程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
(4)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外地进杭建筑企业须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7〕41号规定,必须办理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备案。
(5)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B证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6)拟投标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不存在不良记录。
(7)拟投标人不存在严重违规或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的。
(8)拟投标人经审计的近三年(2017、2018、2019年)的公司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未显示异常。
(9)拟投标人有与本次招标内容相同或类似项目业绩,且近3年内无因服务不当而造成重大事故。类似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装饰工程施工。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注:
a) 如果是授权委托人投标,要携带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弃标;
b) 如果是法人参加投标,要携带要携带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弃标;
c) 如果是代理商投标,除上述a)b)中要求的资料,要另外携带生产商的授权书、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弃标。
5.议程安排
5.1 发标时间:2020年 5月 21日
5.2发布招标方式:中国重汽官网→快讯→通知公告栏公布
注意:此渠道为官方唯一发布渠道,切勿相信其他来源的信息。另外目前尚未收取质保证金,待汽车研究总院下发保证金流程后,会通过招标文件正式提出保证金的要求。
5.3 技术答疑
答疑时间:截止至2020年 6月 11日下午17点前,逾期不受理
答疑方式:书面及传真(电话不受理)
联系人:卢重起
邮箱:luchq@sinotruk.com
5.4商务答疑
答疑方式:邮件(电话不受理)
联系人:张丛丛
邮 箱:zhcongcong@sinotruk.com
5.5 投标报名事项
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 6月11日下午17点前,逾期不受理。
报名提交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扫描电子版、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人及授权人身份信息证明、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报名方式:邮件(电话不受理)
电 话:****-********
邮 箱:zhcongcong@sinotruk.com
投标邮件主题:某单位授权某代表参与投标某项目+电话
5.6 投标文件接收事项: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0年 6月 11日下午17点前,没有收到投标资料的报名单位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我单位不再另行通知;不接收只有电子版的投标文件。
注意:快递封面上请务必写清楚是哪个项目、哪个公司的投标书、授权代表电话。
【济南邮寄1正1副本】投标文件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奥路777号重汽科技大厦,张丛丛,****-********
【杭州邮寄4副本】投标文件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高新六路128号中国重汽杭研中心,卢重起,****-********
5.7 开标时间:2020年 6月15 日(周一) [注意与截止报名时间衔接]下午13:30,若有变动另行通知。若未来所有授权代表经核实都有健康码,且无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本项目将以现场开标的形式进行。我单位会提前一周发出电话、邮件通知开标形式,请各位及早准备投标书即可。
5.8 现场资质审验
详见《投标条件》
投标地点:重汽科技大厦6楼会议室
开标方式:济南市政府发布疫情解除之日之前,所有项目招标均以视频会议招标的形式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视频方式:通过腾讯会议APP,由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发送视频会议链接,投标单位加入即可。
6.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我单位现在尚未收取投标保证金。
7.工程款支付说明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不包括发包人供材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承包人在完成拆除、强弱电敷设等工程后,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接给我单位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70 %;竣工结算审计完毕,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一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95 %。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二章 招投标文件1.招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评标办法;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工程量清单;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doc#%E6%8B%9B%E6%A0%87%E6%96%87%E4%BB%B6%E7%9A%84%E6%BE%84%E6%B8%85">第1.2款和*******.doc#%E6%8B%9B%E6%A0%87%E6%96%87%E4%BB%B6%E7%9A%84%E4%BF%AE%E6%94%B9">第1.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1.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在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投标文件
本项目投标文件一正5副本,济南邮寄一正1副本,杭州邮寄4副本。邮寄地址及信息见议程安排。
2.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商务报价(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7)资格审查文件。
2.2 投标报价
2.2.1 投标人应按*******.doc#_%E7%AC%AC%E4%BA%94%E7%AB%A0%E5%B7%A5%E7%A8%8B%E9%87%8F%E6%B8%85%E5%8D%95">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2.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doc#_%E7%AC%AC%E4%BA%94%E7%AB%A0%E5%B7%A5%E7%A8%8B%E9%87%8F%E6%B8%85%E5%8D%95">第八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doc#%E6%8A%95%E6%A0%87%E6%96%87%E4%BB%B6%E7%9A%84%E4%BF%AE%E6%94%B9%E4%B8%8E%E6%92%A4%E5%9B%9E">第4.3 2.4.3款的有关要求。
2.3 投标有效期
2.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2.4 投标文件的编制
2.4.1投标文件应按*******.doc#_%E7%AC%AC%E5%85%AB%E7%AB%A0__%E6%8A%95%E6%A0%87%E6%96%87%E4%BB%B6%E6%A0%BC%E5%BC%8F">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2.4.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4.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文件一份(不分正、副本,单独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4.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及资格审查文件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1除资格审查文件单独密封包装外,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的正本、副本(共2个包封)分开密封包装,电子文档(内容包含全部投标文件)单独密封包装,唱标单单独密封包装。所有封套的每个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5.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或“资格审查文件”或“唱标单”或“电子文档”等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3 未按本章第2.5.1项或第4.1.22.5.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6 投标文件的递交
2.6.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doc#%E6%8A%95%E6%A0%87%E6%88%AA%E6%AD%A2%E6%97%B6%E9%97%B4">第2.2.25.6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6.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
2.6.3 除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6.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2.6.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7.1 在本章*******.doc#%E6%8A%95%E6%A0%87%E6%88%AA%E6%AD%A2%E6%97%B6%E9%97%B4">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7.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doc#%E6%8A%95%E6%A0%87%E6%96%87%E4%BB%B6%E7%9A%84%E7%BC%96%E5%86%99">第2.4.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2.7.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2.4、2.5、2.6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评标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由招标人组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设立评标工作小组,同时依据以下评分标准,采用综合评定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不保证最低价格中标),对未中标单位不做任何解释。
2.评标方法
技术标评分细则(满分25分)
序号 | 类别 | 满分 | 得 分 标 准 |
1 | 施工 组织设计 | 20分 |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根据投标文件情况酌情得0.1- 4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质量保证措施计划;根据投标文件情况酌情得0.1-4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根据投标文件情况酌情得0.1-4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4)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计划;根据投标文件情况酌情得0.1-4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5)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根据投标文件情况酌情得0.1-4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
2 | 项目部人员配备及施工力量部署 | 3分 | 项目班子介绍0-3分评委根据表述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酌情得0-1分、1-2分、2-3分。 |
3 | 企业 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 | 2分 | (1)企业业绩:投标人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建过类似工程的,每有1个得0.5分,本项最多得1分。 (2)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建过类似工程的,每有1个得0.5分,本项最多得1分。 |
4 | 合计 | 25分 | =1+2+3 |
1、企业业绩得分需提供合同原件;项目经理业绩得分需提供合同原件并在合同中体现项目经理姓名(未体现相关信息的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加分)。 2、同一业绩(企业业绩或者项目经理业绩)只计一次得分,合同内容中应充分体现类似工程内容,类似工程详见投标人须前附表。 3、投标人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
商务标评分细则(满分75分)
评标基准值:
合理有效投标报价未超过7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合理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7%;超过7家(含7家时),评标基准值为去掉一个最高值和去掉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的97%;投标报价超过10家(含10家时),评标基准值为去掉两个最高值和去掉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的97%。
序号 | 类别 | 满分 | 得 分 标 准 |
1 | 工程总报价 | 65分 | 有效的投标人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同者得满分;报价比评标基准值(作商比较)每高1%,在满分基础上减0.8分;报价比评标基准值(作商比较)每低1%,在满分基础上减0.3分;减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 |
2 | 报价合理性 | 10分 | (1)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及分析符合计价规范情况,酌情得0-2分; (2)根据报价表格齐全规范情况,酌情得0-2分; (3)投标人所报报价单、分项报价分析表存在互相矛盾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4)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报设备、材料的品牌、材质、质量等级、产地等方面进行评审,酌情得0-6分。 |
3 | 合计 | 75分 | 1+2(商务标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 |
备注:1、规费、税金等不按招标文件要求计入的,商务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值计算且商务标不得分。 2、各投标人编制报价时,报价单格式必须严格按所发提供的EXECL表格数字的形式输入,报价文件中报价单各子项内容、顺序、项目名称、编码、计量单位及工程数量出现与招标人发出的报价单不一致的,若有改动商务标得零分且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
3.本项目只产生一个中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前须进行最终审查。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投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资格、信誉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及后审。最终审查的方式,根据需要采取问询或实地查证等方式。如审查结果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不符合成交条件,则本次评标作废。
第四章 合同签订1.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小组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人,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责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中标人由于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将被视为废标,招标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投标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索赔的权利,投标人应予以赔偿。
(1)有效投标不足三家;
(2)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合格、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3)投标人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4)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5)投标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人;
(6)投标人串通投标;
(7)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并终止招标
(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投标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如招标人及其上级单位按照规定提出废标要求时,本次招标作废,同时终止招标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其他1.其余未尽事宜均以协议(或合同)约定为准。
2.要求招标人或相关合同签订单位提供的配合,在标书文件中说明。
3.凡对本次招标提出的问询,均以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为准。招标人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无任何约束力。
4.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费用。
备注:本次招标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第六章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工程说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办公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内的改造装修,包括拆除、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更换、楼层加固工程;强弱电气、消防设施安装和线路铺设工程;水管路改造安装工程,新增空调系统等。具体施工范围详见建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所用材料需经招标单位认可后才能施工。
3.质量要求
质量等级为合格,施工所用材料要符合国家标准,工程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施工精度要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车间地面,损坏的地面需要进行修复到与原来一致。
4.工期及施工准备情况
要求自开工起60个日历日内竣工,施工单位应提前准备物资和人员的安排。根据要求完成相关准备工作。非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不能按期完成,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付费。最长延误期为7天,7天之内,每拖延一天按照工程造价5‰赔付;超出7天后,按照每拖延一天赔偿工程总造价的1%,赔偿费总额不超过总造价的15%。
5.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中标单位对安全责任负全责,任何安全事故与招标单位无关,对于玩忽责守、施工期间,安全负责人脱离岗位,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招标单位有权扣除必要的费用。
第七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以最终签署合同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装饰改造项目
施工工程合同
(以最终签署版本为准)
发包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定日期:二〇二〇年 月 日
发包人(全称):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次图纸及清单范围内杭研中心办公楼第4层办公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内的改造装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承揽工程一览表》详见本合同附件1。
3、合同工期。
计划总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月日(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月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达到发包方验收标准,确保通过验收并使用。
5、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元(大写:)(人民币)
承包人付款信息:
公司全称:
开 户 行:
账 号: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答疑(如果有);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1)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果有)。
6.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济南市。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有权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2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本合同《合同协议书》第6条顺序。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时效内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及省、市的有关地方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提供施工图纸两套。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六套的,发包人可以代为复制,承包人也可以自行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代表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转让或使用于第三方。承包人对图纸保密工作中所需支出的保密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4.3图纸的返还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图纸的返还数量: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条规定执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履行合同条款中工程师应履行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国家实施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进行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环保控制,并进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协调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局部紧急情况除外)工程变更、签证。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发包人代表和监理方可根据承包人的所有不利于本工程的行为做出罚款处罚通知,罚金最低1000元/次,上不设限,累计罚金超过 5 万元,发包人可终止协议,承包人负违约责任。协议终止后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付,结算办法由发包人确定。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5条。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全权。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条。
7、项目经理
7.1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资质证书名称及编号:。
承包人进场前,须将投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提供的本工程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及配属队伍情况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考察、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中如更换施工队伍,必须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项目经理一经确定,除发包人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调离或更换,项目经理不得兼职其他工程。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
7.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2条。
7.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3条。
7.4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4条。
7.5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5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调整)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7日内已将水、电等管线的接口位置明示给承包人,承包人负责接至施工现场范围内并满足施工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3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已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进场后一周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现场书面交验,办理签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负责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项。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无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包人可将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中的部分工作书面委托承包人办理,其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8.3发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确保遵守招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全部内容,履行投标文件中全部承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内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调整)
(1)承包人负责管理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负责整修施工场地内施工用道路,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在每周五、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3份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周报、月报,每周六、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三份施工周报、月报。其他各类文件的提交内容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现行工程技术规范为准。提交时间:至少有5个工作日的时间供发包人代表审核认可。份数:视发包人代表的需要而定。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发包人或者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因此带来的第三方追责和罚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修复。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的损坏,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及花木的保护,由于承包人过错导致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及花木被破坏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场地清洁,道路及加工场地进行硬化(如需),严格控制扬尘。应严格达到项目所在地对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整修发包人指定的进场道路及场内施工用道,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文明施工,承担由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安全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和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接收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关于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地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不以任何借口减少或取消应当设置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9)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
(10)对分包的配合:由发包人另行确定的有关的专业队伍或供应商,承包人负有施工配合(包括必要的生活间、生产加工场地、施工安排协调、现场现有的脚手架的搭设、垂直运输机械等)成品保护的义务,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包括有关数据、有关资料接收和整理等)和作为总包人对分包供应商应给予的其它方面的支持等。否则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刁难发包人或因其他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12)承包人自行协调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社会关系。
(1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①现场的项目经理及所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及/或承包人承诺一致,确需要更换调整项目经理或技术、管理人员的,承包人需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请求及代替人员名单简历、管理经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擅自变更或调整现场项目经理及所有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组织合格的人员,并承担因此次变更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将此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②当现场项目经理或某个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项目经理及所有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5天,以指导和组织施工的实施,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批准、决定及其它联络,无论何时离开施工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如发包人和监理方认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在工地现场坚守岗位三次以上,发包人将首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要求承包人立即予以纠正,如还未见效发包人将函告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在最终的工程结算中,扣除本工程最终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如承包人拒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更换合格项目经理,发包人将视承包人严重违约,将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将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其他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天支付违约金 500 元,每个岗位人员无故不在现场一个月累计3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如一个月累计超过3天或总共累计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3日内更换该名人员,发包人将因此事项另行考核承包人 5000 元/次。
项目施工机械,应严格按照约定承诺如期到岗到位,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③ 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的的认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项目部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④ 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⑤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不应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
b.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c.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⑥承包人在施工、竣工及保修期间负责协调周边关系,理顺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不受这些因素的干扰。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此项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9.2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承包人应对自行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在全部合同履行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9.3开工准备
9.3.1人员准备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这些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上岗要求的工作人员,替换人员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上岗。
9.3.2施工设备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场地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
对于进入施工场地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9.3.3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
对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货物进入施工场地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
9.4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七日内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七日内批复。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10.3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书面开工通知后,应在3日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3日以内以书面的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因政策变化、地方干扰等原因推迟开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11.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2条。
12、暂停施工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
13、工期延误
13.1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后,经工程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工,工期是否相应顺延由工程师书面认定。
13.2因发包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的延误,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3.3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每日按总造价的 1 %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的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赔偿费总额不超过总造价的1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费用,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4误期赔偿费
在本合同中没有其他代替条款的情况下,承包人的误期赔偿费应考虑全部或部分工程金额中已移交的部分工程金额所占的比例予以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赔偿费率,而不影响其限额。
13.5承包人同意发包人较约定日期延迟20个工作日支付工程款,是可原谅的延迟,不能成为承包人提出工期延期和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的理由;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不超过8小时不足以成为延长工期的理由。
14、工程竣工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本工程总包方检测,如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6、检查和返工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条。
17.2承包人申请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申请书,并附自检记录。
(2)总监理工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认为可以进行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申请的,进行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认为需要承包人对材料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
(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约定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时间。
(4)在约定的时间,由监理人、发包人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一同进行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人出具中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该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予以修复。
无正当理由,监理人、承包人或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两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验收,不影响中间验收的进行。未参加中间验收方须承认验收数据。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的数据将成为竣工验收数据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时,对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验收。
17.3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2、17.3条规定的时间进行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的,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杭研中心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继续施工。
17.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7.5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8、重新检验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
19、工程试车
19.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1条。
19.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2条。
19.3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3条规定的时间进行试车的,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杭研中心 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协调相关人员参加试车并在合格的试车记录上签字。
19.4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4条。
19.5双方责任
(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1)项。
(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2)项。
(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3)项。
(4)试车费用的承担:除承包人施工的项目以外,其他非承包人施工项目的试车费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5)项规定的时间进行试车的,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 杭研中心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协调相关人员参加试车并在合格的试车记录上签字。
19.6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6条。
五、安全施工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市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附件3《安全施工协议》。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 第( 1 )种方式确定。(据实选定)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因素。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扰民等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并且已包含建筑垃圾清理费用。该综合单价(甲供材料和暂定价材料价格调整除外)不随政策调整而变化且不随量的调整而变化,并作为结算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综合单价应包含乙供材的材料费及采保费、试验费,已完工程的检测、检验费等所有一切相关费用。
②本工程措施费包死,无论发生任何变化,结算时措施费均不做调整(措施费需包含不可竞争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等)。
③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根据招标文件或发包人明示或暗示的有关内容自行计算,并已分摊到工程各子项中。
④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在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
因变更施工范围、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所形成的工作量,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按实进行结算。
工程结算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
(2)采用固定合同总价合同,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4)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2 双方约定结算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23.2.1发生施工范围变更及工程变更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调整。图纸范围内,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措施项目费不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而调整。
23.2.2甲定乙供材料结算价格的确定:按照甲方确认的单价进行调整。
23.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条。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报表一式伍份,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7日内审核完毕后,提交给发包人驻工地工程师,发包人收到后7日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并返还承包人一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核,发包人可自行进行,审核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2条规定的时间进行工程量计量的,计量结果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 杭研中心 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量计量。
25.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3条。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不包括发包人供材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承包人在完成拆除、强弱电敷设到货后,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30%的款项。支付方式为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接给相关单位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70 %;竣工结算审计完毕,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一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95 %。
在支付结算工程款时,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内容决定是否扣留2万元档案押金,待所有档案资料交齐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押金七日内无息返还。
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工程款内扣留 5 万元群体事件保证金,待本工程审计结算完成后,未发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群体上访事件或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该保证金无息返还或冲抵工程款,否则将按本协议其他约定扣除。
工程结算款的 5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按照本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规定执行。
注:发包方向承包方付款前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定乙供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否则发包人有权代扣。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采购的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变为由发包人供应,而不违约。或由发包人选定供货商、谈定价格和付款方式,承包人按此价格和付款方式由供货商签订合同,若发包人谈定价格与承包人原报价不同,则按照发包人谈定价格进行调整。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承包人不计取采保费。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了所有材料报检、检测、试验费(含质量检测费、强电检测费),不再单独计取。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发包人要求。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
27.2如工程没有甲供材料设备的,因承包人不及时采购、订购等原因,造成有可能工程拖期,发包人可进行相关材料甲供。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全额予以扣除;超供部分抵做工程进度款。
27.3发包人所供材料必须由承包人材料员加盖双方认可的专用章,开具合法证明签收(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一份。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发包人设计要求或招标文件要求及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需国家强制认证的具有国家强制认证合格证书),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的采购、检测验收、运输和保管。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了所有材料采保费、报验、检测、试验费,不再单独计取。定额计价部分所有材料采保费、报验、检测、试验费,作为投标单位让利,不再计取。
28.2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数量、质量均应在事前征得发包人的认可方可进场;且所采购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按国标优等品检验后方可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与投标书上所列的材料相符,若投标书上未明确的,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和型号,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
28.3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5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扣完之前或之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预付款使用情况、每一阶段主材采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28.6 甲定乙供材料结算价格的确定: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所报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材料暂定价格的,按暂定价与批价调整价差;高于招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材料暂定价格的,按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所报材料单价与批价调整价差。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
30、其他变更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条。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施工范围变更及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非以上(1)、(2)两种情况,且《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8版)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组成子项单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按照本款结算的变更价款执行以下规定:1、人工单价、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按照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单价和费率执行;2、主要材料按照监理方、发包人书面确定的价格执行;3、辅材、机械台班单价按照19价目表执行。
工程施工 | |||
当出现清单以外新增项目时竞报费率 | 建筑工程 | 装饰工程 | 安装工程 |
人工单价 | |||
企业管理费率 | |||
利润率 | |||
计日工人工单价 |
(4)非以上(1)、(2)、(3)三种情况,由承包人事前提出书面报价,由发包人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确定单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
(5)招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所列材料暂定价按照发包人书面确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如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对该项变更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如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减少,则视为承包人同意按本合同中确定变更价款的约定减少合同价款。
31.3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1.3条规定的时间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进行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 杭研中心 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
31.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3份完整竣工资料及3份竣工图(其中,竣工资料包含一套缩微片、一套原件及一套复印件;竣工图纸中包含一套缩微片),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的归档内容及整理规范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规定,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归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时间规定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
32.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在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后14天内,承包人应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32.3发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3条规定的时间组织验收,或验收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修改意见也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的,不得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杭研中心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协调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2.4竣工时间:工程竣工通过使用单位验收,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2.5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3条规定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期间承担工程的保管义务。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竣工时间及验收程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至32.5条办理。
32.7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7条。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非发包人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整体工程经全部质检验收,交接给相关部门且送电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超过上述期限承包人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对工程款的主张。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开始核实。工程结算需委托社会审计时,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基本审计费由发包人支付;对审计差额超过5%的部分,按审减额的5%计取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审增部分按实际审增额的5%计取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支付的审计费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代扣代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将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26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33.4鉴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先经过发包人单位对工程量及有关签证的审核与确认,进而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审核的工作程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90天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如采取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行为的,承包人应事先书面向发包人主管单位 杭研中心 通知,由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发包人项目主管单位在收到承包人通知30个工作日后仍未解决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33.5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5条。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对本工程的保修双方约定如下:执行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承包人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除遵守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的规定外,承包人还须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规定执行。
保修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34.2发包人代表签发保修期满证明后送交给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责任并符合发包人要求。保修期满证明应由发包人在最迟的保修期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代表要求的21天内发出。
34.3在保修期内发现一次质量问题修复完成后,保修期相应延长。
34.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见本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3.3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当构成上述条件且超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5条规定的宽限期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发包人每拖期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阶段款项的万分之 五 作为违约金。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竣工的,每拖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 五 作为违约金;
(2)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如该工程属尚可接受使用的,承包人须支付相应单位工程总造价的 5%- 10%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发包人根据情况确定;如该工程无法接受使用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3)本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分包或非法转包。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除纠正错误、赔偿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总合同价款 5 %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承包人承担因解除协议引起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违法分包的行为界定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4)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发现图纸、建材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除责令改正并按约定承担处罚、赔偿损失之外,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承包人支付500元-1万元违约金。
(5)承包人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砼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形,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处以500元-1万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的要求返工处理。
(6)所有违约金总额超过 100000 元,视为承包人无诚意承揽工程,发包人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7)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5.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35.3条。
36、索赔
36.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6.1条。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不得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6.4发生下列情形,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
(1)因承包人施工或运输方案不当而致使道路、桥梁、高压线、现有管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2)因施工废水、废物、废气、垃圾、噪音、夜间施工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3)其他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索赔或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依法向发包人所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7.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2条。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其中消防、天然气等部分专业工程需由有专业资质的队伍完成,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分包,发包人亦可有权将其另行发包。
38.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8.2条。
38.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8.3条。
38.4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8.4条。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五级以上地震、大于等于六级持续4小时以上的大风、150mm以上的雨雪、10年来未发生的洪水、高温、高寒天气(按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报告为准),灾情发生后,承包人将损失报发包人。
39.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2条。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属于发包人的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4条。
40、保险:
40.1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当中。
40.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2条。
40.4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承包人支付。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1、担保:(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1.1为了全面履行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如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条。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3条。
44、合同解除
44.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1条。
44.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2条。
44.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3条。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自身资质降为级以下;
(2)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上访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在施工地发生群殴事件的;
(5)承包人自身发生重大变化,发包人认定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体封顶和整体竣工工期逾期 10 天以上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有违规分包、转包行为的;
(8)承包人未按约定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
(9)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0)因承包人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如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发包人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将其在本工程场所或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场所所有人和物撤离,并将全部资料交接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选择终止合同,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终止合同后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付,结算办法由发包人确定。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7条。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合同生效执行本合同《协议书》。
45.2合同终止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5.2条。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45.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5.3条。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两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副本 八 份,发包人执 七 份,承包人执 一 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47.1施工中因承包人私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引起的造价变动一律不计入结算,造成所有损失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47.2承包人的工作应使工程师满意。
47.3.1水电费按表计量缴费,费用若由承包人缴纳,结算时不再扣除;费用若由发包人缴纳,结算时按表计量(若无表计量,按照直接费的1%)从承包人的结算总造价中扣除。
47.4交通运输:
47.4.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本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47.4.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47.4.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7.4.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47.4.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47.5发包人应遵守我国现行的关于保护劳动者的法规,其中包括不得雇佣强迫劳动力和童工;确保工作场所健康、安全,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劳动者获得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障的相应报酬。如因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包含为承包人提供劳动的一切书面或非书面雇佣的工人)工资等原因,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上访的,承包人须立即出面解决,疏散人群。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群体事件保证金中扣除每次不低于 5 万元作为补偿,且发包人有权将该承包人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准参与发包人及其集团各公司工程的投标。因群体性事件或上访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拖欠工资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折抵承包人的工程款。
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劳动者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
47.6权益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47.7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可据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其方式可用全程审计、阶段审计、专项审计、抽样审计等方法,发包人对发现的违约、违规、违法等问题,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47.8本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有冲突的,执行《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没有规定的,执行《通用条款》的规定。
附件1: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招标内容 | 项目规模 | 造价(元) | 备注 |
1 | |||||
2 |
附件2: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本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内容图纸范围以内的全部施工内容。若施工合同中有其它保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建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 其它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同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工程结算款的百分之伍(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且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的100%。因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修期延长的,返还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同时顺延。
六、其它
1、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工程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附件3:
为使本项目所签署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划定专区妥善保管之外,使用人员按规定使用操作,并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提供给任何其他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需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检验的需有对应的在规定期限的检验合格证)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责任承担及事故处理
1、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进场到施工竣工验收通过期间的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包括施工前准备工作、施工过程、各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及现场保卫的一切安全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4、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四、其他约定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所需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工程实行分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负总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本协议作为施工工程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4: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收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娶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娶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己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其他
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工程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8版)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现场情况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
1.5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2条、第3条和第4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 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4)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7)杭州市现行有关规定。
2.2 投标人报价须知:
(1)应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填写、签字、盖章。
(2)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修改。
(3)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中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4)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5)各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详见各分项专业的编制说明。
(6)工程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
(7)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8)投标人的报价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等内容,且不得有缺漏报价表的情况,否则按评分细则相关约定处理。
2.3 投标报价的一般规定(报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投标须知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要求工期(含质保期)的全部工作所需费用总和,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3)各投标人须根据下发的图纸,依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进行自主市场报价,投标人任何漏项、漏报、少报、错报所产生的后果,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量清单应按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应包括为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等,招标人的特殊要求等而增加的费用(中标的综合单价在合同期内不得调整,法律法规政策除外)。
(4)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随市场价格及除合同条款约定之外的政策调整而变化,且不随量的调整而变化,并作为结算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投标人不得以报价时对现场实际情况了解不充分、报价时设计不完善、按主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设计修改或方案变更、市场价格浮动因素或其他政策性因素等情况为由,要求招标人调整合同单价。
(5)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按图纸设计要求和招标文件要求竞报。未做要求的其它材料设备由投标单位竞报,均必须标明相应产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未填报质量层次的,现场以国标优等品验收(送检的时间在工期范围内)。投标单位所报材料设备的品牌、质量等级等作为评分的一部分。
(6)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一起发至投标人。
(7)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8)其他注意事项:
1)投标人一旦参加投标,就意味着已承认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及要求,并受其约束。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及质量责任事故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9)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费用:
1)因招标文件及合同特殊要求而发生的费用;
2)工程量清单没有体现而施工中又必然发生的费用;
3)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中相关约定;
4)施工过程中政府部门向承包人收取的相应费用和保证金等,以及政府部门要求的工地周边道路扬尘治理、环境卫生等费用;
5)考虑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及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因素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6)投标单位应自行考虑临时停水、停电的应急预案,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7)本工程措施费包死,无论发生任何变化,结算时措施费均不做调整(措施费需包含不可竞争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等);
8)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支付水电费,水电费按表计量缴费,费用若由承包人缴纳,结算时不再扣除;费用若由发包人缴纳,结算时按表计量(若无表计量,按照直接费的1%)从承包人的结算总造价中扣除。
9)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确定的甲定乙供材料(设备)厂家及价格签订合同(如有)。
2.4 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详见最终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格式)
2.5 工程量清单报价须知:
1)招标人对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负责,工程量清单给各投标人价格竞争提供了统一的平台,投标人应按照守法、诚信、合理原则报价,并且承担报价的风险。本次招标投标人应特别注意:投标单位应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文进行报价。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规费取费标准详见最终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税金按“一般计税”法)。
2)本项目无甲供材料(设备)无需计取采保费。
3)本项目无专业工程暂估价无需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4)工程设备费计入设备费,不计入清单综合单价。
[注:如果投标人不执行以上2.5条规定,随意竞报上述费用,经评标专家认定后商务标得零分,且不参与评标基准值的计算]。
3.费率报价规定:
清单以外项目所报费率应与综合单价组成费率一致,如不一致按不利于投标人情形考虑。
4.其他说明
4.1词语和定义
4.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4.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
4.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4.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4.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4.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4.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4.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4.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4.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4.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不需要考虑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3.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暂估价材料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暂估价设备按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格计入设备费,除此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计入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
4.4 其他补充说明
4.4.1完成招标范围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总报价及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列项填报、结算。
4.4.2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41号)文件精神,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该部分费用。
4.4.3项目描述及工作内容相同的清单子项综合单价必须相同,若有不同报价,结算时招标人有权按照较低报价确定该子项的综合单价。
4.4.4招标人对材料(设备)有推荐品牌的(如有),投标人应按照推荐品牌(或采用同等质量品牌或高于此品牌的产品)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未按以上要求报价的,中标后须无条件按推荐品牌采购材料(设备),并完成工程施工,且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投标人应将本工程所用材料品牌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列明。
4.4.5钢筋、钢结构材料不调差,投标人自行考虑风险。
4.4.6投标单位报价时措施项目应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进行报价,措施项目不得随意增减,否则商务标得0分,且不参与评标基准值计算。
4.4.7工程量清单另册提供。投标人报价时按给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报价。
4.4.8投标人应按规定解决好施工现场扬尘问题。
第九章 图 纸
图纸以从招标人发出的电子版为准。具体施工范围请对应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序,施工操作规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标准”、“标准强制性条文”、“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质量、安全施工、建筑材料及半成品备案证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说明。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上述标准有修改或重新颁布,按照新标准执行。
无论本技术规格书有无明确规定,承包人都有责任使工程质量和管理工作满足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本技术规格书的全部要求,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安全、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承担全部责任。
2、本工程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且按现行国家验收标准规范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满足质监站验收标准,确保通过使用单位验收并使用。
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招标编号为的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工程唱标单中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1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 号 | 条款内容 | 招标文件 内容 | 投标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 姓名: | |
2 | 工期 | 天 | ||
3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元 | ||
4 | 工期延误(提前)违约金(奖金)/天 | 总造价的 万分之 | ||
5 | 工期延误违约金(提前奖金)最高限额 | 总造价的% | ||
6 | 质量要求 | |||
7 | 预付款比例 | 合同价款的% | ||
8 | 质量违约金 | 总造价的%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函附录-2
工程唱标单(格式)
投标人: | ||||||||||
工程名称: | ||||||||||
投标总价(含税,税率是):大写:元(小写:); 其中暂列金额元。 | ||||||||||
清单外项目竞报 | 企业管理费费率(%) | 利润率费率 (%) | 人工单价 (元/工日) | 计日工人单价(元/工日) | ||||||
土建 | 安装 | 土建 | 安装 | 土建 | 安装 | |||||
投标工期 | 计划总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月日。 | |||||||||
项目经理 | 级别 | 编号 | ||||||||
承诺拟派项目班子成员始终在工地现场管理,不擅自更换、不兼职其他工程项目,如确有原因须更换,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 ||||||||||
质量要求及保证措施: | ||||||||||
主要技术措施提示: | ||||||||||
本投标人完全认同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要求。 | ||||||||||
投标人现场确认(签字):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唱标单除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外还应一式两份单独密封递交,各项内容务必填写详细,可以填满,但不允许添加附页。
2、招标文件要求竞报费率的,不填按0计(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3、在评标过程中,评定内容的具体数据以单独密封并递交的本表内容为准。
(三)投标函附录-3
投标人拟派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表
投标单位(单位公章):
项目编号 | |||||||||
招标 人 | |||||||||
项目名称 | |||||||||
面积/规模 | 投标工期 | ||||||||
中标价格 | |||||||||
|
注:投标单位应根据“杭建工发[2011]540号”文件规定填写《投标人拟派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表》。不按此文件规定配备人员的,技术标不得分且商务标不参加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身份证号: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
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八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
内容。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雨季施工方案;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9)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10)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1)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及施工期间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措施)的措施;
(12)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装订应按招标文件暗标的标准进行编制。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工程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注:评分细则加分的项目经理业绩须同时附在本表中。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施工员、质检员、预算、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岗位名称: | |||
姓名 | 年龄 | ||
性别 | 毕业院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职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
附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格式自行设定)
备注:对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招标文件有固定格式的执行固定格式,没有格式的自行设计格式。
第十一章 资格审查文件
(项目名称)
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2017、2018、2019年财务状况:
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拟派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附:1、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的岗位证书复印件。
注:若以上人员资格证书无单位名称或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交投标截至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本单位缴纳的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否则视为无效证件且不计入杭建工发[2011]540号文规定的最低人员配备。
(四)近三年承担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发包人名称 | 合同价格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项目经理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备注:1.近三年指2017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工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评分细则中加分的企业业绩须同时附在本表中,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材料
须附“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截图及其他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仲裁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注:投标人应按照以上内容要求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并对资格审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相关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若对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可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原件进行复核,未能及时提供原件或若发现有不实之处的,按废标处理。其中第(一)、(二)、(三)、(五)条为必备条件,若无则资格后审不合格,第(四)、(六)项内容若无应注明“无”,若资格审查文件中无第(四)、(六)项内容且未在资格后审文件中注明的,则视为不合格,不参与下一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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