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
1.2采购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石林彝族自治县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数字)运行维护采购项目经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备案获准采购(采购计划编号:*******JH********8)。云南睿林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共产党石林彝族自治县委员会宣传部的委托,对2020年石林彝族自治县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数字)运行维护采购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委托代理协议编号:*******WT********2),欢迎具有完成本项目服务能力的磋商申请人参加。 1.3采购资金 (1)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2)资金比例:100%为国有资金。 (3)资金落实:已经落实 (4)采购预算: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00),磋商申请总价不得超过此预算价,否则将作为磋商申请无效处理。 1.4项目基本要求 (1)运维服务工作区域:文笔山广播电视发射台、板桥广播电视发射台、大可广播电视发射台、长湖广播电视发射台、圭山广播电视发射台、鹿阜广播电视发射台、石林广播电视发射台、西街口广播电视发射台。 (2)应符合国家和总局维护标准 (2.1)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B/T 28435-2012); (2.2)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5051-1994); (2.3)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177-2001); (2.4)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2001); (2.5)广电总局 62 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6)《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 (2.7)《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等有关的国家与行业标准。 (3)各台站内转播中央电视节目所涉及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 (3.1)发射机及相关的附属设备; (3.2)天馈系统; (3.3)信号接收及传输设备; (3.4)安全监测、监控设备; (3.5)附属设备的维护(包括动力、空调、消防等转播站设备)。 (4)维护工作基本要求 (4.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有关广电行业运行维护标准、规程,执行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关于转播站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规定等; (4.1)负责配备、管理本台站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每站配备专门的运维管理人员及监控人员,对转播站地面数字电视设备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运维人员应长期从事广电维护工作,从事特殊维护作业需要有相应资质,有一定的设备维护经验,维修维护工作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器材; (4.3)负责本台站中央电视发射机、天馈线等设备的日常巡视,并对日常巡视及值班情况进行记录。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响应、及时处理,做到不影响播出的一般故障 48 小时内修复,影响播出的重大故障24小时内修复,为发射机及附属设备的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措施; (4.4)负责本地区台站安全运行维护、维修,协助项目方安排定期的测试、维修工作,并根据运维需要提供在广电中心或转播站机房配备维修零配件、设备检测仪器及运维专用车辆; (4.5)负责本台站中央电视发射机正常运行有关的机房空调、机房消防设施、相关电力配电柜的日常运行、巡视及一般检修,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处置; (4.6)运维期间,采购人将对设备服务覆盖区域内群众进行不定期抽样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实时向区广电中心提出运维工作建议及指导。区广电中心运维期满应提交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数字)运行维护费项目书面年度维护情况汇总报告,由采购人对区广电中心运维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1.5工作时间节点 (1)主站维护工作(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 (2)补点站维护工作(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 1.6磋商申请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 (2)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传输类经营活动; (3)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投标人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7)磋商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7.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7.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磋商申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7.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磋商申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7.4)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7.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磋商申请资格。 (7.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8)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