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2.25%股权
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2.25%股权
项目编号 | G32020T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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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2.25%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天津工业大学 |
转让比例 | 52.25 |
挂牌价格 | 1,199.9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0-05-22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提示提醒等内容:1、资产质押、担保事项:2019年09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贷款人)与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03-2019年【袁州】字第00234号)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元,借款期限为10年每笔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明细详见《评估报告》)。为确保《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债务得以实现,2019年09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质权人)与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质人)签订了《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袁州】津核质字001号),质押清单: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PPP项目预期收益权。2019年09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质权人)与中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明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的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有权要求中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先承担保证责任,中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不因此提出抗辩。目前,上述资产质押尚未解除。2、关于房屋建筑物产权瑕疵的情况:本次评估范围内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27.93年特许经营权)中涉及的贡献资产2.0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项目中的房屋建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名称为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当时以代垫工程款出资115万元,持有的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股权,成为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房屋建筑物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时以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办理的。上述评估范围中房屋建筑物产权归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3、2017年09月29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分局与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上述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2.2条款中明确:项目特许经营期应为自双方正式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日起30年(含建设期)(注:从正式经营期开始29年)。开始正式进行商业运行设定为2019年11月18日,特许经营权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30年,提供污水处理及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特许经营权剩余经营年限为27.93年,至2047年09月30日。4、关于股东的股权出质情况:2019年10月18日,宜春市行政审批局出具了(赣宜)内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其主要包括:质权登记编号:(赣宜)内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号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1201.75万元/万股出质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中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5、2017年09月,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7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3200万元、设备材料费2800万元、安装调试费300万元、设计费200万元、工程管理费200万元。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3其他披露内容:1、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2、标的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公司所涉及的资产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标的企业、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2.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359万元保证金缴纳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3.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该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转让,各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将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规定返还。4.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缴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后,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4)最终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的。6.本项目交易过程中转、受让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7.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完成日止,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按照实际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8.受让方成功受让转让标的后,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均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公司的资产瑕疵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9.本次股权转让后,因国家政策变化、历史沿革、市场状况等原因导致标的公司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发生任何变化的,由标的公司及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转让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提出任何索赔和其他主张。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11、鉴于标的企业运营的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对当地环境影响较大,如无法顺利交接将可能产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居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对标的企业进行全职调查,对标的企业进行背景及现状调查,充分了解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及相应技术,并且是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相关资质的企业单位。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调查事宜(联系人:肖经理 电话:137*****748 )。12、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摘牌手续时须提供挂牌期间内不低于挂牌价的银行资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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