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同南路、竹坝中学2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部分监测设备更换
同安区同南路、竹坝中学2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部分监测设备更换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乙方:广州嵘烨生环保产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S[GK]*******的同安区同南路、竹坝中学2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部分监测设备更换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反射式长光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及备品备件 | 1 | 批 | 进口 | ******* | ******* | OPSIS | System 300 、备品备件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捌万叁仟肆佰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根据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所有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到货检验。甲方在设备(含软件)到货后,将按合同规定对所交设备进行清点、核对。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设备的数量、其质量、外包装等根据有关规定逐项检验。最终验收。设备安装完成后,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试运行正常后,由甲、乙双方一同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应符合国家规范及用户使用要求。各项指标和参数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产品彩页的技术规格要求,甲方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单位或机构对设备性能、精度进行校核。在此期间,若发现设备质量有问题,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并重新检测、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50 |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 |
2 | 45 | 设备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 |
3 | 5 | 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甲、乙双方签章后,至1年质保期满。
10、违约责任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日累计,最多不超过2%。乙方必须在合同时间前到货,如有延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每日按总货款值的1‰计),按日累计,最多不超过2%。乙方提供的产品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技术验收,并保留主张其它权益的权利。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为甲方提供替代品,同时保证替代品的质量符合甲方使用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守约方为索赔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甲方: |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广州嵘烨生环保产品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莲福大厦五楼 | 住所: |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号新宝利大厦1807室 |
单位负责人: | 潘飞舟 | 单位负责人: | 梁建中 |
委托代理人: | 叶署光 | 委托代理人: | 王有群 |
联系方法: | 180*****226 | 联系方法: | 138*****863 |
开户银行: | 厦门农行同安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行广州华厦大酒店支行 |
账号: | *************** | 账号: | ********3526 |
签订地点: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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