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公明西田社区、李松蓢、河堤路清运公厕一体化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光明区公明西田社区、李松蓢、河堤路清运公厕一体化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序号 | 内 容 | 规定 |
1 | 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相关内容 |
2 | 投标有效期 | 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允许 |
4 | 投标文件的投递 | 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用“应标管理->上传投标文件”功能将编制好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 |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光明区公明西田社区、李松蓢、河堤路清运公厕一体化服务项目 |
预算金额 | 1875.361087万元(超出预算金额的报价将被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
服务期限 | 开标一览表“完工期”建议填写“1年”或 “365”天。 |
本项目的服务范围为公明辖区内公明西田社区、李松蓢、河堤路市政道路及城中村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中转站的管理维护,以及公共厕所管理等环卫一体化服务。其中,清扫保洁面积为801977.03平方米,包含一类城中村保洁面积247329.95平方米;包含一级市政道路保洁面积99177.84平方米,二级市政道路保洁面积346979.93平方米;包含一级绿化保洁面积52832.60平方米,二级绿化保洁面积55656.71平方米。垃圾清运量80.73吨/日,市政公厕4座(含2座转运站配套公厕)。本项目服务量汇总表如下,具体明细详见附件《市政道路与城中村保洁面积明细表》、《垃圾转运站及配套公厕一览表》、《市政公共厕所明细表》。
表1清扫保洁区域及面积
区分 | 道路等级 | 数量(单位:平方米) |
清扫保洁 | 一级市政道路 | 99177.84 |
二级市政道路 | 346979.93 | |
一类城中村 | 247329.95 | |
一级绿地 | 52832.60 | |
二级绿地 | 55656.71 | |
备注:具体区域及面积可见附件明细表 |
表2垃圾屋、转运站及垃圾清运量信息
序号 | 社区名称 | 垃圾屋(座) | 转运站 (座) | 垃圾清运量 (吨/年) |
1 | 西田区 | 0 | 1 | 29466.45 |
2 | 李松蓢社区 | 11 | 1 |
表3公厕管养信息
序号 | 社区名称 | 公厕名称 | 公厕地点 | 厕位数 |
1 | 西田社区 | 李松蓢公厕2 | 李松蓢蓢园路停车场旁 | 11厕位以上 |
2 | 李松蓢转运站公厕 | 李松蓢凤汤路龙大高速路旁 | 10厕位以下(含10厕位) | |
3 | 李松蓢社区 | 西田旧村祠堂公厕 | 旧村281号公厕 | 11厕位以上 |
4 | 西田转运站公厕 | 西田路高速北 | 10厕位以下(含10厕位) |
附件1:市政道路与城中村保洁面积明细表
序号 | 等级 | 道路名称 | 片区名称 | 起止位置 | 道路面积(㎡) | 人行道面积(㎡) | 道路绿化(㎡) | 门店门前面积(㎡) | 其他绿化(㎡) | 其他硬地(㎡) | 合计(㎡) | 长度(m) | 宽度(m) | 车道数 | ||
3米外 | 3米内 | |||||||||||||||
1 | 城中村1级 | 李松朗村东区2 | 0.00 | 0.00 | 0.00 | 0.00 | 8927.11 | 0.00 | 0.00 | 8927.11 | 0.00 | 0.00 | ||||
2 | 城中村1级 | 李松蓢村西区 | 0.00 | 0.00 | 0.00 | 0.00 | 25083.70 | 1462.83 | 0.00 | 26546.53 | 0.00 | 0.00 | ||||
3 | 城中村1级 | 李松朗村东区1 | 0.00 | 0.00 | 0.00 | 0.00 | 6023.55 | 0.00 | 0.00 | 6023.55 | 0.00 | 0.00 | ||||
4 | 城中村1级 | 李松蓢村委 | 0.00 | 0.00 | 0.00 | 0.00 | 963.02 | 0.00 | 0.00 | 963.02 | 0.00 | 0.00 | ||||
5 | 城中村1级 | 李松朗村西区 | 0.00 | 0.00 | 0.00 | 0.00 | 7240.82 | 0.00 | 0.00 | 7240.82 | 0.00 | 0.00 | ||||
6 | 城中村1级 | 李松蓢村1 | 0.00 | 0.00 | 0.00 | 0.00 | 38724.50 | 20.66 | 0.00 | 38745.16 | 0.00 | 0.00 | ||||
7 | 城中村1级 | 李松蓢村2 | 0.00 | 0.00 | 0.00 | 0.00 | 17585.92 | 1003.57 | 0.00 | 18589.49 | 0.00 | 0.00 | ||||
8 | 城中村1级 | 深圳市中星通网络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旁 | 0.00 | 0.00 | 0.00 | 0.00 | 489.23 | 0.00 | 0.00 | 489.23 | 0.00 | 0.00 | ||||
9 | 城中村1级 | 太洋工业 | 0.00 | 0.00 | 0.00 | 0.00 | 1649.75 | 0.00 | 0.00 | 1649.75 | 0.00 | 0.00 | ||||
10 | 城中村1级 | 停车场 | 0.00 | 0.00 | 0.00 | 0.00 | 1655.94 | 48.80 | 0.00 | 1704.74 | 0.00 | 0.00 | ||||
11 | 城中村1级 | 李松蓢党群服务中心围墙南侧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3877.67 | 0.00 | 3877.67 | 0.00 | |||||
12 | 市政2级 | 大园路 | 炮台路-展业一路 | 9176.81 | 2491.58 | 763.75 | 1420.97 | 0.00 | 0.00 | 0.00 | 13853.11 | 615.24 | 14.92 | 2 | ||
13 | 市政2级 | 大园路 | 炮台路-鸿大保利龙厂 | 1681.34 | 628.91 | 440.68 | 634.55 | 0.00 | 0.00 | 0.00 | 3385.47 | 178.70 | 9.41 | 2 | ||
14 | 市政2级 | 凤汤路 | 屋园路-龙大高速 | 9599.68 | 0.00 | 8.95 | 1319.07 | 0.00 | 0.00 | 0.00 | 10927.70 | 581.27 | 16.51 | 2 | ||
15 | 市政2级 | 光学路 | 西田路-信泰光学(深圳)有限公司 | 11929.55 | 269.43 | 5531.19 | 5130.18 | 0.00 | 0.00 | 0.00 | 22860.34 | 1088.11 | 10.96 | 2 | ||
16 | 市政1级 | 河堤路 | 南光高速公路-公常公路 | 98395.73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98395.73 | 8532.89 | 20.53 | 4 | ||
17 | 市政2级 | 江毫一街 | 炮台路-大园路 | 3411.07 | 0.00 | 0.00 | 681.14 | 0.00 | 0.00 | 0.00 | 4092.21 | 311.34 | 10.96 | 2 | ||
18 | 市政2级 | 江豪路 | 炮台路-屋山一路 | 1728.06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728.06 | 130.88 | 13.20 | 2 | ||
19 | 市政2级 | 金蓢路 | 凤汤路-劲松一路 | 34111.07 | 4538.77 | 2122.06 | 2803.12 | 0.00 | 0.00 | 0.00 | 43575.01 | 2271.24 | 15.02 | 4 | ||
20 | 市政2级 | 劲松二路 | 劲松一路-屋园路 | 4277.22 | 0.00 | 569.29 | 1516.66 | 0.00 | 0.00 | 0.00 | 6363.17 | 337.47 | 12.67 | 2 | ||
21 | 市政2级 | 劲松二路 | 劲松三路-劲松一路 | 2053.30 | 1420.85 | 257.48 | 820.59 | 0.00 | 0.00 | 0.00 | 4552.22 | 233.45 | 8.80 | 2 | ||
22 | 市政2级 | 劲松三路 | 凤汤路-八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 5237.25 | 604.33 | 1093.33 | 1253.31 | 0.00 | 0.00 | 0.00 | 8188.23 | 571.51 | 9.16 | 2 | ||
23 | 市政2级 | 劲松四路 | 劲松三路-八航集团科技园 | 1691.22 | 0.00 | 180.27 | 564.20 | 0.00 | 0.00 | 0.00 | 2435.70 | 277.03 | 6.10 | 2 | ||
24 | 市政2级 | 劲松一路 | 凤汤路-金蓢路 | 4499.72 | 1428.61 | 179.97 | 1819.27 | 0.00 | 0.00 | 0.00 | 7927.58 | 433.99 | 10.37 | 4 | ||
25 | 市政2级 | 朗新东路 | 炮台路-雅致家私厂 | 6299.10 | 681.57 | 2.13 | 578.89 | 0.00 | 0.00 | 0.00 | 7561.70 | 393.26 | 16.02 | 2 | ||
26 | 市政2级 | 朗新路 | 金蓢路-炮台路 | 8238.68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8238.68 | 881.11 | 9.35 | 2 | ||
27 | 市政2级 | 朗园路 | 金蓢路-松明路 | 4688.94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4688.94 | 507.69 | 9.24 | 2 | ||
28 | 市政2级 | 乐尚安路 | 凤汤路-炮台路 | 2065.10 | 0.00 | 76.24 | 695.94 | 0.00 | 0.00 | 0.00 | 2837.28 | 185.10 | 11.16 | 2 | ||
29 | 市政2级 | 炮台路 | 龙大高速-河堤路 | 31096.48 | 10120.08 | 2238.06 | 3481.56 | 0.00 | 0.00 | 0.00 | 46936.18 | 1876.19 | 16.57 | 4 | ||
30 | 市政2级 | 浦园路 | 朗新路-郎园路 | 528.68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528.68 | 50.50 | 10.47 | 2 | ||
31 | 市政2级 | 浦园路 | 金蓢路-朗新路 | 2786.65 | 0.00 | 30.79 | 50.55 | 0.00 | 0.00 | 0.00 | 2867.99 | 475.36 | 5.86 | 2 | ||
32 | 市政2级 | 浦园路 | 朗园路-河堤路 | 1262.01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262.01 | 128.37 | 9.83 | 2 | ||
33 | 市政2级 | 松明路 | 朗新路-河堤路 | 1461.06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461.06 | 101.15 | 14.45 | 2 | ||
34 | 市政2级 | 屋山一路 | 志康路-朗新东路 | 1602.45 | 826.42 | 0.00 | 203.78 | 0.00 | 0.00 | 0.00 | 2632.65 | 205.73 | 7.79 | 2 | ||
35 | 市政2级 | 屋园路 | 金蓢路-炮台路 | 11755.48 | 6675.08 | 221.98 | 1545.73 | 0.00 | 0.00 | 0.00 | 20198.27 | 679.07 | 17.31 | 4 | ||
36 | 市政2级 | 屋园路 | 炮台路-西田路 | 16916.79 | 4021.01 | 469.59 | 1962.03 | 0.00 | 0.00 | 0.00 | 23369.42 | 1074.58 | 15.74 | 2,4 | ||
37 | 市政2级 | 无名道路12 | 光学路-墓园 | 7587.77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7587.77 | 1270.48 | 5.97 | 2 | ||
38 | 市政2级 | 无名道路13 | 屋园路-朗新路 | 3520.15 | 0.00 | 33.92 | 2265.40 | 0.00 | 0.00 | 0.00 | 5819.47 | 544.85 | 6.46 | 2 | ||
39 | 市政2级 | 无名道路14 | 下朗路-河堤路 | 903.16 | 0.00 | 0.00 | 242.61 | 0.00 | 0.00 | 0.00 | 1145.77 | 274.36 | 3.29 | 2 | ||
40 | 市政2级 | 无名道路18 | 凤汤路-搅拌厂 | 2688.9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2688.90 | 286.29 | 9.39 | 2 | ||
41 | 市政2级 | 无名道路19 | 朗新东路-茂新五金厂 | 1336.68 | 297.66 | 38.75 | 403.13 | 0.00 | 0.00 | 0.00 | 2076.22 | 136.78 | 9.77 | 2 | ||
42 | 市政2级 | 下朗路 | 南光高速公路-金蓢路 | 2727.09 | 156.19 | 115.83 | 949.41 | 0.00 | 0.00 | 0.00 | 3948.52 | 281.34 | 9.69 | 2 | ||
43 | 市政2级 | 则坑路 | 大园路-炮台路 | 4729.97 | 0.00 | 332.11 | 1868.98 | 0.00 | 0.00 | 0.00 | 6931.05 | 455.33 | 10.39 | 2 | ||
44 | 市政2级 | 展业路 | 屋园路-大园路 | 3578.71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3578.71 | 279.72 | 12.79 | 2 | ||
45 | 市政2级 | 志康路 | 炮台路-倚彩益化工厂 | 4062.24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4062.24 | 202.32 | 20.08 | 3 | ||
46 | 市政2级 | 志康路 | 炮台路-西田路 | 10418.60 | 1800.90 | 1038.66 | 1340.60 | 0.00 | 0.00 | 0.00 | 14598.76 | 808.77 | 12.88 | 2 | ||
合计 | 李松蓢社区 | 318046.71 | 35961.39 | 15745.03 | 33551.67 | 108343.54 | 6413.53 | 0.00 | 518061.87 | 26661.46 | ||||||
47 | 市政1级 | 河堤路 | 南光高速公路-公常公路 | 0.00 | 782.12 | 21426.33 | 18122.76 | 0.00 | 0.00 | 0.00 | 40331.21 | 0.00 | 0.00 | |||
48 | 城中村1级 | 西田综合市场周边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86.32 | 0.00 | 86.32 | 0.00 | 0.00 | ||||
49 | 城中村1级 | 辉煌工业园 | 0.00 | 0.00 | 0.00 | 0.00 | 6481.33 | 648.04 | 0.00 | 7129.37 | 0.00 | 0.00 | ||||
50 | 城中村1级 | 锦绣工业园 | 0.00 | 0.00 | 0.00 | 0.00 | 1900.45 | 0.00 | 0.00 | 1900.45 | 0.00 | 0.00 | ||||
51 | 城中村1级 | 西工一路侧工业园 | 0.00 | 0.00 | 0.00 | 0.00 | 11985.38 | 0.00 | 0.00 | 11985.38 | 0.00 | 0.00 | ||||
52 | 城中村1级 | 西田村1 | 0.00 | 0.00 | 0.00 | 0.00 | 48257.81 | 1462.51 | 0.00 | 49720.32 | 0.00 | 0.00 | ||||
53 | 城中村1级 | 西田村2 | 0.00 | 0.00 | 0.00 | 0.00 | 21583.50 | 0.00 | 0.00 | 21583.50 | 0.00 | 0.00 | ||||
54 | 城中村1级 | 西田第三工业区1 | 0.00 | 0.00 | 0.00 | 0.00 | 11344.33 | 1713.45 | 0.00 | 13057.78 | 0.00 | 0.00 | ||||
55 | 城中村1级 | 西田第三工业区2 | 0.00 | 0.00 | 0.00 | 0.00 | 18843.39 | 2836.63 | 0.00 | 21680.02 | 0.00 | 0.00 | ||||
56 | 城中村1级 | 西田综合市场对面 | 0.00 | 0.00 | 0.00 | 0.00 | 6256.98 | 123.02 | 0.00 | 6380.01 | 0.00 | 0.00 | ||||
57 | 城中村1级 | 西田综合市场周边 | 0.00 | 0.00 | 0.00 | 0.00 | 12333.24 | 0.00 | 0.00 | 12333.24 | 0.00 | 0.00 | ||||
58 | 市政2级 | 无名道路11 | 铁坑水库-墓园 | 4379.03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4379.03 | 533.34 | 8.21 | 2 | ||
59 | 市政2级 | 无名道路15 | 西田游泳中心-垃圾填埋场 | 16504.25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6504.25 | 1596.63 | 10.34 | 2 | ||
60 | 市政2级 | 西工一路 | 西田路-河堤路 | 21397.27 | 225.36 | 1205.80 | 2818.55 | 0.00 | 0.00 | 2332.80 | 27979.77 | 1678.59 | 12.75 | 2 | ||
61 | 市政2级 | 西田路 | 龙大高速桥底-中铁十七局轨道板场 | 16891.07 | 0.00 | 769.43 | 909.41 | 0.00 | 0.00 | 0.00 | 18569.91 | 1113.74 | 15.17 | 2 | ||
62 | 市政2级 | 西田路 | 西工一路-龙大高速桥底 | 13547.90 | 1170.22 | 0.00 | 185.32 | 0.00 | 0.00 | 0.00 | 14903.44 | 959.77 | 14.12 | 2 | ||
63 | 市政2级 | 展业二路 | 大园路-志康路 | 3902.41 | 0.00 | 0.00 | 303.33 | 0.00 | 0.00 | 0.00 | 4205.74 | 251.76 | 15.50 | 2 | ||
64 | 市政2级 | 展业一路 | 西田公园-深圳市泽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6157.20 | 4860.04 | 16.09 | 152.10 | 0.00 | 0.00 | 0.00 | 11185.42 | 393.34 | 15.65 | 2 | ||
合计 | 西田社区 | 82779.13 | 6255.62 | 1991.31 | 4368.70 | 138986.41 | 6869.98 | 2332.80 | 243583.95 | 6527.16 | ||||||
附件2:垃圾转运站及配套公厕一览表
区域 | 名称 | 地址 | 公厕 | 备注 |
西田社区 | 西田转运站 | 西田路龙大高速北 | 有 | 有接入污水管网 |
李松蓢社区 | 李松蓢垃圾转运站 | 李松蓢凤汤路龙大高速路旁 | 有 | 无接入污水管 |
附件3:市政公共厕所明细表
区域 | 公厕名称 | 地点 | 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m2) | (m2) | |||
西田社区 | 西田转运站公厕 | 西田路高速北 | 300 | 465 |
西田旧村祠堂公厕 | 旧村281号公厕 | 102 | 102 | |
李松蓢社区 | 李松蓢公厕2 | 李松蓢蓢园路停车场旁 | 56.42 | 91.02 |
李松蓢转运站公厕 | 李松蓢凤汤路龙大高速路旁 | 61.95 | 82.45 |
(一)清扫保洁的服务范围
清扫保洁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道路、公共场所以及市政设施,具体包括范围内的:
1. 道路保洁包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地下通道、隧道、商业步行街、立交桥、人行天桥、排水明沟、雨水篦子口等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道路,包含道路内、以及道路两侧的绿化带。
2. 公共场所保洁包含:公共广场、门店门前区域、建筑物之间背街小巷、建筑物及构筑物3米以下外立面、城中村、街头休息场、口岸和火车站广场、绿化带及待建地、人行道树穴等辖区内的公共场所。
3. 市政设施保洁包含:环卫工具房、其他垃圾单桶、垃圾桶等废弃物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公共垃圾收集点、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除物业小区)、废旧家具投放点(除物业小区)、防蚊闸、雨水沙井口、桥梁墩柱、地下通道和涵洞隧道的墙面、道路交通护栏、人行天桥栏杆和顶棚、公交站台及配套设施等市政设施。
4.本项目服务区域与非本项目服务区域的衔接地带,清扫保洁作业范围向外延长10米,衔接地带纳入考核范围。
5.双方确认的合同签订时清扫保洁的工作量,后续移交管理工作面积如有变化,以光明区城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所出具的核定文件为准。
(二)清扫保洁的服务内容
1. 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下列工作承包给乙方组织实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道路路面、公共场所地面、绿化带、人行道树穴等的清扫、冲洗和保洁。
(2)市政设施的清洁、管理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环卫工具房、废弃物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除物业小区)、废旧家具投放点(除物业小区)的清洁、运营、维修、维护、消毒和除臭,垃圾桶(含120L、240L、660L垃圾桶,其他垃圾单桶)的清洁、配置、管理、维护及更换。
(3)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堆放的清理。
(4)公共休闲座椅的清洁、擦洗。
(5)门店门前、商业街区等油污集中路段着重使用油污清洗专用设备进行高温高压清洁,必要时使用晶面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打磨,提高路面洁净度。
(6)废弃家具、乱倒的建筑渣土、地上枯枝落叶(包括绿化带内枯枝)等各类堆积物的清理。
(7)道路洒水冲洗。
(8)道路、公共场所硬质铺装等地面沙子、灰尘的清理和冲洗。
(9)城市道路及城中村雨水沙井口及防蚊闸口的清理。
(10)在上述作业过程中必要的保洁和消毒。
(11)城中村、门店门前、商业街区清扫保洁,包括但不限于乱张贴、三线上悬挂垃圾的清理等。
(12)本项目服务区域与非本项目服务区域的衔接地带的白色垃圾清理。
(13)公交站台及配套设施的清扫、冲洗和保洁。
(14)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15)清扫保洁垃圾的清运。
(16)向环卫管理部门反馈路面卫生及环卫设施设备动态。
(17)其他与清扫保洁和环卫管理有关的工作。
2.甲方临时应急安排的清扫保洁、垃圾清理工作。
3.在履约期间,因城市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甲方管理需要或上级有关规定等原因需要调整乙方道路清扫保洁范围或数量时,乙方同意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清扫保洁费用应按变动后的实际面积计取。
(三)垃圾清运管理的服务范围
垃圾清运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服务范围内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含屋点、桶点)、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除物业小区)、废旧家具投放点(除物业小区)及覆盖范围内的垃圾(含厨余、废旧家具)清运、管理、维护等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包范围内新建垃圾转运站的管理维护及上述垃圾转运站覆盖范围内新增垃圾一并纳入本包服务范围,有关费用已全部包含在本包控制金额中。
(四)垃圾清运管理的服务内容
1.垃圾的前端收运。从各物业小区、市政道路、城中村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头收运垃圾至垃圾转运站。
2.垃圾的后端收运。垃圾转运站压缩生活垃圾并转运至深圳市范围内的指定垃圾处置场所。
3.垃圾的分类收运。对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除物业小区)中的其他垃圾和废旧家具投放点中的垃圾分类清运至深圳市范围内的指定垃圾处置场所。
4.对垃圾收集点(含屋点、桶点)、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其他桶点)、废旧家具投放点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洗、管理、维护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
5.垃圾转运站的清洗、管理、维护、消杀、安全生产等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
6.垃圾转运站内压缩箱等设施设备的清洗、管理及维护。
7.垃圾转运站内摆放绿化的管理和维护,垃圾转运站外绿化的简单维护。
8.生活垃圾收运过程中所需垃圾桶(含120L、240L、660L)的配置、管理、维护及更换。
9.其它与垃圾清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10.收运后厨余垃圾由辖区小型化设施处理,超出部分经预处理(滤水滤油)后运至其他处理设施协同处理。
(五)公共厕所管理的服务范围
公共厕所管理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市政公厕、转运站配套公厕的保洁、维护及管理。
(六)公共厕所管理的服务内容
1.设置引导牌、标识牌、文明宣传标志、责任监督牌,开放时间内配置专人管理。
2.负责对公厕内部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扫、冲洗、清毒、杀虫。
3.负责对公厕化粪池进行清理及消杀,将清理出的粪渣运至深圳市范围内甲方指定的处置场所。
4.负责公厕内外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保洁、维护及管理。
5.负责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托器、冲水设备、大小便器、排水排污管、化粪池等设施设备的保洁、维护及管理。
6.免费提供洗手液、纸巾筒及纸巾等如厕必需品。
7.配合做好市、区布置的临时性、阶段性任务(含检查、突击整治、重大活动等)中的环卫作业。
2、服务和质量要求(一)清扫保洁服务和质量要求
1.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1.1作业方式
普扫加连续性保洁,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大扫次数。
1.2作业规范
清扫保洁等级 | 清扫保洁时间 (每日) | 人均保洁面积 (平方米) | 机械保洁频次 (次/日) | 冲洗频次 |
特级市政道路 | 24小时 | ≤3300 | 3 | 机动车道每日冲洗2次, 人行道每周冲洗3次, 步行街地面每日冲洗1次 |
一级市政道路 | 20小时 | ≤4950 | 2 | 机动车道每日冲洗2次, 人行道每周冲洗2次 |
二级市政道路 | 18小时 | ≤7000 | 2 | 机动车道每天冲洗2次, 人行道每周冲洗1次 |
特殊 区域 | 24小时 | ≤3300 | —— | 机动车道每日冲洗2次, 人行道每日冲洗2次, 步行街地面每日冲洗2次 |
一类城中村 | 18小时(早高峰期:8:00-10:00,晚高峰期17:00-20:00) | 普扫、高峰期≤4950,非高峰期≤9350 | 2 | 机动车道每日冲洗2次, 人行道每周冲洗2次 |
二类城中村 | 18小时(早高峰期:8:00-10:00,晚高峰期17:00-20:00) | 普扫、高峰期≤7000,非高峰期≤9350 | 2 | 机动车道每天冲洗2次, 人行道每周冲洗1次 |
注:1.普扫、保洁人工清扫分为两个时间制:普扫11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为早上4:30-7:30,按等级作业时长,剩余时间为保洁时段;普扫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早上4:00-7:00,按等级作业时长,剩余时间为保洁时段。
2.工地出口500米路段每天额外冲洗2次以上。
3.若采用可有效提高环卫作业效能的新型环卫作业设备或增加环卫作业设备数量,人均保洁面积可适当扩大。
4.上表规定的冲洗频次是清扫保洁作业的最低要求,乙方应确保道路和公共场所地面干净见本色。
1.3基本要求
1.3.1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根据本地区道路、交通、作业设备、道路卫生清洁等情况,合理设置环卫作业工艺,对道路环境突发事件如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选用适当的环卫作业设备以提高清扫保洁效果。
1.3.2环卫工人在清扫和保洁作业时,不得将垃圾扫入雨污水井、雨水口、绿化带、河道、海域等位置,应到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倾倒后应将垃圾收集容器、清扫保洁工具复位、摆放整齐,将冲洗污水处理干净,不对行人、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影响。
1.3.3环卫作业过程中遇到乱吐、乱扔、乱倒等不文明行为,应用文明、礼貌用语提醒劝阻。
1.3.4普扫时,机械清洁作业应采用先冲洗后清扫的方式;人工清洁作业时环卫工人应着重对路面、人行道、道牙、雨水篦子表面、树眼等处进行清扫。雨后应及时进行路面积水清除作业。
1.3.5 保洁时应具有持续性,环卫工人应巡回走动,清理路面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
1.3.6 城市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理时,应严格按照占道作业规范进行作业,在需清理处的来车方向设置醒目的路障和警示牌,并做好防护措施。
1.3.7 路面冲洗的要求如下:
a) 路面冲洗时,应有环卫工人配合,及时清除路面积水,冲洗后路面应干净、见本色,无油污、痰迹、口香糖渣等污垢,雨水篦子表面无垃圾堆积、堵塞;
b) 必要时可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的洗涤剂,不应对地面造成损害;
c) 路面日间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
d) 一般情况下,普扫的道路冲洗应在7:00前结束,应尽量避开人流和车流高峰期;
e) 遇到台风暴雨等不适宜冲洗的气候条件下,应停止冲洗作业;
f) 应优先采用再生水,再生水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再生水的水质标准。
g)门店门前、商业街区等油污集中路段着重使用油污清洗专用设备进行高温高压清洁,必要时使用晶面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打磨,提高路面洁净度。
1.3.8 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周边易受污染道路及泥头车运输路线应适当增加清扫保洁各项作业频次。建筑工地等周边易扬尘道路,应开展机械洒水和喷雾作业,抑制道路扬尘。
1.3.9 道路清扫保洁机械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喷水降尘,机械冲洗喷水设备水压应不小于300 kPa。
1.3.10 环卫作业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出车前应进行车辆检查,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车况良好,作业完毕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维护;
b) 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使用环卫作业车辆;
c) 环卫作业车作业时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
d) 作业车清扫时的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6—8(km),保洁时的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8—10(km);
e) 机扫车、洒水车、高压冲洗车等环卫作业车辆作业时必须亮警示灯、鸣警示信号提醒路边行人,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驶速度,避免污水飞溅过往行人;
f) 夜间作业时须开启示宽灯,降低或关闭提示音乐;
g) 洒水车必须在规定取水点取水;
h) 环卫作业车辆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按规定在指定点倾倒排放,严禁扫入或倾倒雨水口、雨水井;
i) 环卫作业车辆不得违章停放,止停放在消防通道、公交车站、盲道等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j)作业车辆清扫作业时候应确保安全,发现地面废弃物需进行清扫保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减速或靠边停车;
k)环卫作业车辆外表应保持洁净,无吊挂垃圾或明显污渍;
l) 作业车辆排放及噪音要求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噪音标准。
1.3.11 其他垃圾单桶应按照《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市政道路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城管通〔2019〕211号)、《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修订市政道路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计的通知》(深城管通〔2019〕332号)规定标准设置,或根据甲方要求设置。
2.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2.1 日间路面废弃物控制标准
保洁等级 | 果皮、纸屑、塑膜及其他杂物 (件/500平方米) | 烟蒂 (个/500平方米) | 污水 (平方米/500 平方米) | 尘土量 (克/平方米) |
特级市政道路/特殊区域 | ≤2 | ≤1 | 无 | ≤10 |
一级市政道路 | ≤2 | ≤2 | 无 | ≤10 |
二级市政道路 | ≤4 | ≤4 | 无 | ≤15 |
一、二类城中村 | ≤6 | ≤6 | 0.5 | ≤25 |
2.2 夜间路面废弃物要求
夜间保洁时,特级清扫保洁道路的路面垃圾杂物(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4件,一至二级清扫保洁道路的路面垃圾杂物每500平方米不超过8件。
3. 废物箱清洗和保洁
废物箱应密闭,放置垃圾袋,实行垃圾袋装收集。箱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
特级保洁道路废物箱垃圾随满随清,每天清理3次以上,每天清洗1次;一、二级保洁道路每天清理2次以上,每天清洗1次;三级保洁道路每天清理1次以上,每周清洗2次;商业街区等繁华路段的废物箱应保证随脏即清。清理后废物箱周边地面应保持清洁。
4. 其他作业内容及要求
在清扫保洁迎检及应急预案中,乙方要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工作要求。
(二)垃圾清运管理服务和质量要求
1.垃圾前端收运:
服务区域垃圾收集桶点摆放与源头收运(包括厨余垃圾收运)由乙方负责。垃圾收集桶点源头收运作业要求:
(1)垃圾收集桶摆放数量、质量满足服务区域的要求。
(2)桶内垃圾溢满度≤80﹪。
(3)垃圾收集桶无残缺、破损。
(4)垃圾收集桶、桶点周边保持干净卫生。
(5)运输途中无滴漏、不开启桶盖,做到无公害作业。
(6)垃圾收集桶收运及时,在小区外摆放不超过20分钟。
(7)桶装垃圾日产日清不过夜。
2.垃圾后端收运及垃圾转运站管理:
(1)垃圾转运站内严禁住人,转运站设置的管理间仅供操作人员办公和临时休息使用;操作人员应着装规范,严禁脱岗,注意用水用电安全,严禁使用明火。
(2)垃圾转运站开放时间不低于16个小时,作业时车辆及垃圾收集桶不得排队等候超出回转场地外。
(3)垃圾转运站不得接收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动物尸体、危险、放射性废弃物、城市污泥以及来源不清的垃圾。转运站红线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废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
(4)垃圾转运站不接受手推车进站。
(5)乙方应建立站台作业日志,详细记录垃圾来源、垃圾量、作业班次、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人等运营情况。
(6)转运站操作人员应做好垃圾转运站、压缩设备及箱体、拖头车清洗台帐,清洗台帐包括清洗时间、清洗人员等内容。
(7)垃圾转运站卫生要求达到“五无五净”,即:
①站台无散落垃圾和污水积存,垃圾站每天定时两清净;
②地面天天洗干净;
③周围无积水和乱张贴,工具每天两洗净;
④站台无乱挂晒和堆放垃圾、杂物,环境卫生时时净;
⑤无积尘、蜘蛛网、墙壁、门窗设备净。
(8)做好站点降噪工作,垃圾转运站作业过程中,噪音≤75db,不应影响居民工作、休息。
(9)做好站点除臭工作,垃圾转运站内及周边恶臭强度≤Ⅱ级,无附近居民投诉臭味。
(10)做好站点消杀工作,垃圾转运站内无老鼠,蟑螂、苍蝇≤2只/视野范围(20㎡)。
(11)做好站点冲洗工作,排污沟内无积水,地面冲洗由回站外向站内冲洗,确保污水不外流污染路面。
(12)垃圾运输车辆及垃圾压缩箱外观干净整洁;密封化运输,沿途无垃圾散落,无污水滴漏。
(13)乙方不得改变垃圾转运站及配套用房和场地(含绿化带)使用功能,不得将垃圾转运站及配套用房和场地(含绿化带)交给本站台作业以外的人员使用。
(14)乙方应在垃圾转运站外墙明显位置公示站台开放时间、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12319等信息;垃圾转运站内墙明显位置悬挂操作规范和 《深圳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管理规定》。
(15)乙方应定期清洗维护站台设施设备,包括排污管道、隔油池清淤;内外墙体顶篷清洗刷新;钢导轨、门窗等金属部件除锈刷防锈漆;地面混凝土破损修补等内容,确保垃圾转运站内各类设施、设备维护完好,保障正常运作。
3.安全文明作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4.垃圾清运迎检及应急预案:在垃圾清运迎检及应急预案中,乙方要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工作要求。
5.其他质量要求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SZJG 27)
6.清运管理其它要求:
(1)乙方对本包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和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垃圾必须无条件接收和清运。
(2)垃圾转运站要求。按照《深圳市生活垃圾转运站清洁作业指引(试行)》《深圳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督促转运站操作人员按流程规范作业,营造干净整洁、卫生舒适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负责转运站的设备操作和清洁工作;转运站内严禁住人,严禁使用明火,注意用水用电安全;严禁接收建筑、工业、医疗、危险、放射性废弃物以及来源不清的垃圾;规范污水收集排放,确保垃圾转运站有完善的防雨措施,已纳管的垃圾转运站污水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对尚未纳管的,按要求做好污水拉运处理;站内外保持整洁有序,作业工具和设备(高压清洗机、水管、扫把等)、清洁用品等固定位置、整齐摆放、方便取用;站内外随脏随扫,站点内外地面每天清洗不少于5次,确保见本色;压缩箱、翻斗每天清洁不少于2次,确保无污渍;垃圾压缩箱、勾臂车等设备进站后应进行全面清洗;做好垃圾转运站运行记录,以及转运站、压缩设备及箱体、勾臂车清洗台账。
(3)垃圾收集点(含屋点、桶点)要求。垃圾收集点(含屋点、桶点)及周边3米范围内干净整洁,无散落垃圾、污水横流、地面脏污等不洁情况;垃圾桶有序摆放,无残缺、破损、满溢,内外壁干净,需密闭。
(4)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要求。加强对其他垃圾单桶、垃圾桶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监管力度。箱体、桶体无残缺、破损,无满溢、散落,无污水滴漏,内外壁保持干净,垃圾箱及240L(含)以下垃圾桶需套袋。周边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
(5)垃圾分类收集箱要求。投放点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须按位置线有序摆放,保证功能完好,干净整洁,无部件缺失、破损,分类桶标识清晰正确无误。容积小于240 L(含240 L)的垃圾收集容器应内衬相应规格的垃圾袋,投放点的其他垃圾应及时清运,保证垃圾不满溢、不散落;投放点周边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废旧家具投放点要做好清洁卫生、安全、消防工作。
(6)垃圾屋清运工作每天不少于3次、公共清运点清运工作每天不少于3次,固定、移动垃圾转运站的压缩箱即满即清,并有足够的垃圾清运车辆每天巡回清运。
7.垃圾转运站开放时间:
垃圾转运站开放时间不低于16个小时,作业时车辆及垃圾收集桶不得排队等候超出回转场地外。
8. 厨余垃圾收运工作要求。乙方服务作业须遵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并符合本项目服务质量要求;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标准和要求更严格的规范执行。乙方应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还可购买商业险等),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收运车辆的收运路线、频次、收运后所形成产品或产生的残余物数量和流向等台账,确保应收尽收、日产日清(24小时内收运完毕),无正当理由不得少收、漏收、拒收,造成厨余垃圾积压、腐败。专用密闭罐体收运车辆必须安装车载DVR视频、第三方GPS监控、车载称重系统等,用于实时监管收运作业轨迹;专用密闭罐体收运车辆要求全密闭,车身喷涂规范标识,无滴漏现象,不超高超载,并拥有防臭味扩散、防溢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防止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造成二次污染的,由乙方负责清理及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收运结束后,及时清洗、归位收运车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收取厨余收运费用及收运桶的押金。乙方严禁厨余垃圾注水或混入其他垃圾及杂物。
(三)公共厕所的服务和质量要求
1.公共厕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文明宣传标志、公布公共厕所的名称、作业时间、责任人及投诉电话。公厕开放时间不得低于16个小时,甲方有权调整部分重点区域公厕的开放时间为全天候24小时,开放时间内配置专人管理。
2.公共厕所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3.公共厕所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公共厕所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
②公共厕所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光洁;公共厕所外墙面整洁;
③公共厕所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④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⑤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⑥公共厕所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无积灰、污物, 设施设备应每一座公厕内统一款式、完好,能正常使用;
⑦公共厕所外环境整洁,无乱堆杂物。公共厕所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染物;
⑧春夏季每周喷洒灭蚊蝇药物1次,秋冬每3周喷洒灭蚊蝇药物1次,确保有效控制蝇蛆的孳生。
⑨每月负责把公共厕所内置的化粪池的粪便吸运干净及进行消杀。
⑩标段内的公共厕所免费提供洗手液和纸巾。
4.公厕管理需做到“三有、六无、九净、十无损”:
①三有:有专人管理、有纸巾(每个厕间)、有洗手液。
②六无:无痰涕纸屑;无屎尿溢塞;无积尘、蛛网;无污泥、积水;无蝇、蛆;无明显臭味。
③九净:地面净、蹲位净、隔板净、墙面净、粪槽净、尿槽净、门窗净、设备净、周围环境净。
④十无损:即照明设施、洗手台、水龙头、面镜、大小便器、厕门、厕位隔断、冲水设备、窗户墙壁及地面天花完好无损。
(四)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要求
1.乙方应配置可完善使用的企业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监控环卫作业车辆轨迹及作业状态,实时监控环卫作业人员的定位及作业状况,并接入区级及街道的环卫智慧化监管平台,接受区级、街道的监督和检查。
2.乙方应为环卫工人配置智能终端设备,为环卫作业车辆设备安装定位视频监控一体化机或兼有GPS追踪仪、车载DVR设备、洒水机扫作业监测(清运类环卫作业车辆可不配该项监测设备)功能的设备、室内外摄像头。
3.乙方应配置专职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人员,实现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
4.乙方环卫作业人员信息、环卫清洁行业项目经理信息、安全负责人信息、环卫作业车辆信息需要在签订合同的10日内录入区级或街道的环卫智慧化监管平台。
(五)项目办公室要求:乙方应在辖区范围内设置办公地点和清扫清运车辆设备停放地点。
3、人员、设备要求乙方须严格依据《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深圳市生活垃圾密闭化收集和运输规范》《深圳市高品质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标准》及市、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执行(如合同履行期间,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有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标准和规范执行。前述标准、规范、规定之间有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并配备如下人员和设备:
1.人员配置
最低配置人员如下:
清扫保洁人员 | 垃圾清运人员 | 公厕保洁员 | 司机 | 合计 |
117 | 41 | 16 | 20 | 194 |
其它人员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档案资料员各不低于1人,总数不低于3人配置。
2.设备配置及要求
本次招标所使用的作业车辆,除垃圾清运类勾臂车外的全部车辆更换为纯电动车,垃圾清运类勾臂车待技术成熟后全部更换为纯电动车;车辆及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如下:
名称 | 最低配置数量 | 备注 |
纯电动多功能洗扫车 | 3辆 | 纯电动 |
纯电动高压清洗车 | 3辆 | 纯电动 |
勾臂车 | 3辆 | |
纯电动桶装平板车 | 7辆 | 纯电动 |
垃圾压缩箱 | 9个 | |
巡査车 | 1辆 | |
高温高压水枪 | 2套 | |
660L垃圾桶 | 168个 | 按实际需求增加配足 |
240L垃圾桶 | 88个 | 按实际需求增加配足 |
纯电动小型扫路机 | 7辆 | 纯电动 |
纯电动小(微)型多功能高压清洗汽车 | 8辆 | 纯电动 |
厨余垃圾收运车 | 1辆 | 纯电动 |
其他垃圾单桶 | 106对 | 按实际需求增加配足 |
3.以上人员(不含管理人员)和设备、车辆为最低配置要求(注:乙方应予以满足本合同需求的人员、设备、车辆的最低配置,并在人员休假、请假、离岗时,设备检修、维护时,车辆(纯电动)年检、故障、保养、充电时等不能胜任工作的时候,乙方应具有后备人员、设备和车辆替补完成本项服务工作。),为达到更好的服务效果,乙方可予增配,但不得因此为由要求甲方增加服务费用。在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标段的车辆设备型号提出调整要求,或要求乙方增配人员和车辆设备,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在一个月内调整和配置到位。
(一)人员要求
1.人员数量:除至少按照上表要求配置人员外,乙方还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2.人员素质要求:
(1)环卫人员要求
①身体健康;
②操作工须初中以上学历,熟悉清洁服务行业工作;
③司机须持B牌或A牌驾驶执照。
(2)垃圾清运管理配员要求:
① 每个垃圾转运站每班(8小时)配备站台作业人员不少于1人。
② 每个垃圾收集点每班( 8 小时)配备管理人员不少于 1 人。
③每台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勾臂车)每班配备司机 1 人,每台纯电动密闭桶装垃圾运输车每班配备司机 1 人,每台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运输车每班配备司机 1 人,推桶工不少于 1 人。
(3)市政公厕管养配员要求:
公共厕所应按10个厕位配备一名保洁员,不足10个厕位的公共厕所应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位于深圳市城市窗口地区、中央商务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商业区等人群活动密集区域的公共厕所应配置男、女洁员分开保洁。
(4)管理人员要求
① 项目管理人员,要求从事环卫清洁行业项目3年以上。
②安全员,要求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书。
③档案资料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3.其他要求
(1)乙方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完成人员的招聘、入职手续(或与现有人员转接劳动关系)及岗位培训等工作,并做好服务交接。以上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并不得兼任第二职业。乙方按甲方要求配备人员,甲方有权对乙方聘用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人员进行考察,发现有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有权要求其更换。
(2)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处理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及其下属市政管理服务中心、所属社区工作站以及相关垃圾受纳场、处理场或垃圾发电焚烧场等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礼貌待人、热心服务市民,严禁对甲方及其下属市政管理服务中心等工作人员和市民粗言秽语,甚至拳脚相向;
(3)严禁在工作过程中捡拾垃圾、废品,在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清扫保洁的车辆、设备要求
1.清扫保洁车辆技术要求
(1)纯电动多功能洗扫车
总质量不低于18吨。
(2)纯电动高压清洗车
总质量不低于18吨。
(3)纯电动桶装平板车
密闭专用桶装车,可装载至少8个660L垃圾桶。
(4)纯电动小(微)型多功能高压清洗汽车
需满足城中村巷道清洗作业要求。
2.合同交接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允许乙方使用传统燃油环卫车,车辆要求如下:
(1)总质量 10 吨或以上的洗扫车,数量能满足服务要求;
(2)总质量 10 吨或以上的清洗车(洒水车),数量能满足服务要求;
(3)桶装平板车,数量能满足服务要求。
3.清扫保洁车辆、设备配置要求
(1)果皮箱,数量需能满足服务要求;
(2)乙方必须提供性能良好、能正常运作的环卫作业设备。纯电动环卫车辆需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垃圾清运的车辆设备要求
1.设备配置及安装要求
为了确保本包垃圾清运服务作业质量,乙方必须按不少于以下车辆与设备数量的配置标准,配置垃圾清运车辆与设备,以保障正常的垃圾清运作业需要:
(1)垃圾压缩(机)箱9套、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勾臂车)3台、纯电动密闭桶装垃圾运输车7台、厨余垃圾收运车1台(核载5吨,需配置车载GPS、车载DVR视频、车载称重),240L垃圾收集桶88个,660L垃圾收集桶168个,另外,每个垃圾转运站还需各配备高压水枪1套。其中垃圾压缩(机)箱、标准垃圾收集桶和高压水枪必须是全新产品,初始购置时间在2020年4月1日以后(需提供出厂检验证明和购置合同及发票);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纯电动密闭桶装垃圾运输车和纯电动自装卸垃圾运输车的初始购置和登记时间均在2017年4月1日以后(需提供车辆购置(租赁)合同、发票及深圳市的车辆行驶证)。进入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理终端(如卫生填埋场、焚烧厂)作业的垃圾收集运输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乙方可根据垃圾清运实际需要,在上述最低标准外,额外增加配置车辆与设备。
(2)乙方须按招标方要求提供足够数量在垃圾桶,并按要求摆放到位。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四个月内将仍未转换为车载桶装清运模式或自装卸垃圾清运模式的小区全面实行车载桶装清运模式或自装卸垃圾清运模式。
(3)乙方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前述规定的车辆与设备,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则必须提交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环卫车辆与设备购置保函》(以下简称《设备购置保函》,本项目设备购置保函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担保期不得少于3年。
(4)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60日内完成车辆与设备不足部分的购置工作,并向甲方提供全部购置发票、车辆行驶证(含副本)、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与设备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达到前述规定的全部要求;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购置工作的,甲方可直接要求担保银行按《设备购置保函》约定划转款项,由甲方径行代为购置,乙方配合办理必要的手续(款项不足部分从应付给乙方的垃圾清运服务费中逐月扣取,每月扣取的款额不超过当月应付合同服务费的%。如乙方拒绝配合办理必要的手续,视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甲方按垃圾转运站站点清单,在现有条件下提供符合基本使用要求的垃圾转运站建筑本体、清运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乙方应提前现场勘察垃圾转运站,并制定详细的垃圾压缩(机)箱配置安装及站台改造方案。本招标文件中“压缩箱形式”指定为“分体”的,必须配套后端倒料的分体垃圾压缩(机)箱。
(6)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全部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的安装和相应的改造。改造安装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已全部包含在垃圾清运管理服务费中。
(7)垃圾收集桶最长使用18个月,达到18个月则必须更换新桶,此外,在使用期间,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监管单位认定为残缺破损的垃圾收集桶必须立即更换。
(8)乙方完成全部车辆与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将《设备购置保函》退还给乙方。
(9)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新建垃圾转运站或因垃圾收运实际需要,甲方要求乙方增加配置垃圾压缩(机)箱和垃圾收集桶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甲方的要求增加配置并安装、摆放到位。
2.设备技术要求
(1)垃圾压缩(机)箱
A、采用深圳现行通用的联体或分体垃圾压缩(机)箱,装载容积≥12m3,导轨外宽:1060 mm、吊耳高度1570mm,能与10t以上级双后桥载货车底盘改装的车厢可卸式垃圾输车(勾臂车)相匹配。
B、采用翻桶架翻起垃圾收集桶和垃圾挂斗进料方式,翻桶架适用于国际通用240L—660L双轮、四轮垃圾收集桶,翻桶架翻起重量≥450kg。
C、翻桶架投料口自动实时封闭,具有大件垃圾投料口,投料口口径≥1400×1700mm。
D、垃圾压缩(机)箱采用380V三相电源,电机功率≤7.5kw、压缩机头压缩力(t)≥28(t)、工作噪音≤75(dB)。
E、垃圾压缩(机)箱应满足密闭作业的要求,装、卸料口应保证装、卸垃圾顺畅,关闭时密封可靠,不滴漏、无垃圾散落地面。垃圾箱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避免产生影响使用及密封性能的变形。
F、箱体后段两侧滚轮外宽≤2200mm,符合光明区垃圾转运站导轨标准设计要求。
G、垃圾压缩(机)箱其他技术参数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机行业标准(CJ/T 338-2010)执行。
压缩箱参数(分体箱可参照此参数)
1.箱体容积为25m3,垃圾装载量为20吨,压缩方式为水平式。详细技术参数如下:
项目 | 基本参数 |
料斗形式 | 连体式 |
箱体容积(m3) | 25 |
压缩机最大压缩力(KN) | 400 |
压实密度(t/m3) | ≥0.8 |
最大运行噪音(dB) | 65 |
2.箱体容积为15m3,垃圾装载量为12吨,压缩方式为水平式。详细技术参数如下:
项目 | 基本参数 |
料斗形式 | 连体式 |
箱体容积(m3) | 15 |
压缩机最大压缩力(KN) | 365 |
压实密度(t/m3) | ≥0.8 |
最大运行噪音(dB) | 65 |
3.箱体容积为12m3,垃圾装载量为9吨,压缩方式为水平式。详细技术参数如下:
项目 | 基本参数 |
料斗形式 | 连体式 |
箱体容积(m3) | 12 |
压缩机最大压缩力(KN) | 280 |
压实密度(t/m3) | ≥0.75 |
最大运行噪音(dB) | 60 |
4.箱体容积为10m3,垃圾装载量7.5吨,压缩方式为水平式。详细技术参数如下:
项目 | 基本参数 |
料斗形式 | 连体式 |
箱体容积(m3) | 10 |
压缩机最大压缩力(KN) | 230 |
压实密度(t/m3) | ≥0.75 |
最大运行噪音(dB) | 60 |
(2)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勾臂车)
采用通用标准双后桥勾臂车,额定载质量≥10t,匹配本款第(1)条垃圾压缩箱的勾运。
(3)纯电动密闭桶装垃圾运输车
采用通用标准带后起重尾板的中型运输车,额定载质量≥2t,适合装载240L-660L标准垃圾收集桶。
(4)标准垃圾收集桶
采用通用标准的240L或660L灰色、HDPE全新料垃圾收集桶,240L带双轮、660L带四轮,带密闭盖。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垃圾箱的干净整洁,凡垃圾箱存在破损或使用年限超过18个月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换,甲方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及时更换其认为不合格、使用年限过久的垃圾箱,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更换。
(5)高压水枪
高压水枪压力≥3MPa,流量≤40L/min。
(6)厨余垃圾收运车
1)配备厨余垃圾专用密闭罐体收运车辆(核载5吨或8吨,需配置车载GPS、车载DVR视频、车载称重)。街道、城中村等狭窄巷道等厨余垃圾专用密闭罐体收运车辆无法进入的地段,每个城中村配备若干台三轮车等收运小型工具车及对应三轮车司机配合收运。同时按照实际需求增加投放60L和120L标识规范的厨余垃圾投放桶。
2)每车辆配备3名收运人员(含替岗司机),每天每车收运2趟,即每天每车收运10吨或16吨。
3.设施设备的移交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提供站台设施、设备移交乙方管理,乙方自接收站台设施后2个月内完成设备的安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管理、维修和水、电、燃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
(2)本项目合同服务期满或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10天内无条件地向甲方移交本项目转运站及配套设施,并确保其状况良好,功能正常。
4.其他要求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将与履行本招标项目规定的乙方义务有关的全部垃圾压缩(机)箱、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桶装垃圾运输车完成GPS追踪仪的安装;合同履行期间新增、更换的垃圾压缩(机)箱、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桶装垃圾运输车应在投入使用时即时完成GPS追踪仪的安装。乙方的GPS追踪仪应全部接入甲方的管理平台,并确保在合同履行期间运行正常。GPS安装及服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将与履行本招标项目规定的乙方义务有关的全部车辆与设备按甲方的要求统一喷绘环卫车辆与设备标识及编号,其中垃圾收集桶及高压水枪喷绘编号中应包含投入使用时间;合同履行期间新增、更换的车辆、设备应在投入使用时即时完成标识及编号的喷绘。喷绘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述所有车辆与设备不得超出光明区范围作业。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前述所有车辆与设备上喷绘、张贴广告或其他宣传品。
(四)其他要求
1.乙方提供的环卫作业设备必须是合格设备,能正常上路作业,并由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使用。
2.乙方需在10日内日为所有清扫保洁人员配备智能手环或工牌等具有定位功能的GPS设备,且所有定位设备可与甲S方管理平台系统兼容。
3.乙方配备的清扫清运设备应满足实际需要,并能够自由调配,并预留应急车辆和环卫设备,以保障本项目环卫冲洗作业以及应急作业需要。
4.乙方需配备本项目要求最低数量以上的同种车辆和设备以及认为需要投入的其它车辆和设备。若因应急、迎检、公共活动、突发事故、设备维修、车辆报废、政策(标准)变化和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原有设备不足以保质保量的完成作业任务时,应按实际需求、无条件的自行调配增加性能良好的作业设备。
4、安全生产及员工劳动保障(一)环卫企业一般安全隐患及重大安全隐患清单
1.一般安全隐患
(1)未健全、完善,适应企业(项目部)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未设立安全组织架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责任状,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与考核。
(3)未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无方案和记录。
(4)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相关记录不完善。
(5)作业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且无培训记录。
(6)未健全、完善职能监管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
2.重大安全隐患
(1)环卫车辆驾驶人员无证上岗,随车证件无效或不齐全。
(2)办公场所、作业场所和环卫车辆灭火器过期、配置不合理,放置位置不明显且不便于取用。
(3)从业人员不会报火警、不会使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不会逃生疏散。
(4)车辆及设备设施未按安全要求配置及保养。
(5)办公区、转运站、库房、作业点等处电气不符合安全要求。
(6)作业人员工作期间未按要求着荧光警示服。
(7)机动车辆车身未贴有荧光警示带(或未安装警示灯)。
(8)在机动车道作业时未使用反光锥形警示筒及警示牌或设置不合理(限制车速在60 ㎞/h以下的道路时,缓冲区的最小距离为50米,终止区的最小距离为30米,60 ㎞/h以上的道路时为100米-50米)。
(二)环卫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承诺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及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的活动。
2.乙方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责任状,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与考核要求,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3.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企业生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如实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的情况。
4.乙方应建立健全、完善、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环卫作业的具体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并进行应急演练记录,保证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
5.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确保相关的记录齐全、有效,定期(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排查情况。
6.应认真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和验收。
7.乙方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保证环卫车辆驾驶人员持证上岗,随车证件齐全有效。
9.在办公场所、作业场所和环卫车辆合理配置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在有效期内、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
10.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保证所有从业人员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灭初起火灾、会逃生疏散;
11.保证所有环卫作业车辆按规定审验合格,禁止驾驶报废车辆。
12.保证所有环卫作业车辆的喇叭和灯光正常使用,变光可靠自如、转向分明;雨刮正常使用、性能良好;刹车制动可靠、灵敏,刹车踏板自由,油、气管路无渗漏;轮胎螺丝不缺不松,轮胎磨损未过安全线,轮胎无开裂或划伤现象。其它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有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13.环卫作业人员在环卫作业期间应按要求着荧光警示服,环卫作业车辆车身应贴有荧光警示带(或安装警示灯),环卫作业车辆在机动车道作业时应使用反光锥形警示筒及警示牌。
14.做好充足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办公区、转运站、库房、作业点等处电气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拉、乱接电器和电线。主要设备设施的末端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线路有保护接地;潮湿作业场所电气设施有防水保护;电箱外部有安全用电的警示标志等。
15.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16.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7.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乙方应当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8.由于乙方违章违规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致使生产设备、人员及其它受到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若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向乙方全额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等。
19.因乙方直接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并应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积极配合各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若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向乙方全额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等。
(三)清扫保洁的安全生产要求
1.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环卫作业人员穿着的反光衣须符合职业用高可视性警示服标准,不应有反光条严重剥落、反光强度不足等不良现象;并配备保证环卫作业安全的工具,早、晚、极端恶劣天气等可视情况较差时要佩戴并开启警示灯。
2.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时,原则上不得安排作业人员在快速路、车速较快(最高限制车速大于等于60km/h及以上)的主次干道进行人工流动作业;如出现道路泼洒、车辆事故或在车速较慢的主次干道需要人工在车行道进行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占道作业相关安全规范进行作业,按车行线反方向清扫,现场须有专人指挥,疏通车辆。
3.清洁工人要根据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人流、车流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主动避开行人流和车流高峰,以免发生意外。
4.清洁工人在清扫和保洁时,应按来车方向的反方向清扫,特别在清扫中间护拦时要提高警觉,注意来车。清理机动车道上的成堆泥土时,应在清理点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路障,并做好防护措施。
5.机械化清扫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发现故障的应及时排除;清扫车辆必须有完好的喷水降尘装置;机械化清扫车辆作业时必须开警示灯,司机必须穿反光衣;清扫车作业时,清扫时的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6—8km,保洁时的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8—10km,最快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机械化清扫车辆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
(四)垃圾转运站的安全生产要求
1.安全运行管理
(1)建立健全的、符合日常作业需要的安全组织架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本项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职责,签订责任书。日常生产作业过程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制定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2)垃圾清运工作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进行垃圾清运作业时须正确穿工作服和安全反光背心。工作人员要学会基本的安全逃生技能,如:学会报火警、使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等基本技能。
(3)乙方应当确保垃圾清运车辆车况良好,不得使用故障车进行垃圾清运,随车要配置灭火器。车辆车身须贴有荧光警示带或安装警示灯。
(4)严格按规程操作垃圾压缩(机)箱,作业场地设置安全标志;每日作业后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各种机械设备正常运转。
(5)垃圾运输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注意安全,不违章驾驶。车辆驾驶员要持有驾驶证,要确保随车携带证件齐全、有效。
(6)垃圾清运工作人员要确保文明作业,应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噪音、环境污染和纠纷。
(7)垃圾转运站及公厕内禁止堆放除作业工具之外的物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禁止乱拉电线,严禁使用明火。
(8)乙方在办公场所、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台及作业场所的用电要符合安全要求,并应在明显的地方放置有效的灭火器。
(9)树立安全意识,做好防盗、防火、防漏电、防伤亡等工作。
(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
(11)应严格执行转运站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12)乙方应为员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配备员工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反光衣、LED反光背心、肩闪灯、工衣(帽)、防护手套、防护鞋等)。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及劳保用品;
(13)应对垃圾渗滤液、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中易产生沼气的地点和其它易聚积沼气的区域进行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在相应的地点严禁明火出现;沼气浓度≥1.25%时要进行强制通风。
(14)乙方自行开展安全检查及整改,并记录详细情况。
2.环境管理
(1)站界噪声标准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
(2)渗滤液和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DB11/307的规定。
(3)站界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允许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3095和GB 16297的规定。
(4)站界有害气体(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等)及臭气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场内无明显恶臭。
3.其它要求
(1)乙方应无条件落实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的相关安全生产文档管理要求。
(五)员工劳动保障
1.在员工自愿的基础上,乙方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全部接收从事本招标项目所涉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垃圾转运站管理的原有相关员工,依法依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乙方解雇原有员工的,应采取依法平稳的方式逐步解雇,不得发生歇工和维稳事件。
2.乙方支付给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不低于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10%,并作为计算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起点,以保障员工的合理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乙方应相应作出调整。乙方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
3.乙方应购买公众责任险,且必须按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为环卫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亡保险。
4.乙方必须保障员工正常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加班时间上限,并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加班工资和高温补贴。
5.乙方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劳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6.乙方必须执行劳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员工保障的其他规定。
5、其他工作事项(一)乙方应当按一定比例接收深户人员及优先考虑安置本市失业人员。
(二)乙方必须按各标段的实际情况进行经费测算,配足清扫保洁人员、转运站操作人员。配员不能低于各路段、转运站管理中要求的最低配员标准。
(三)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员工工资发放表提交甲方备案,以便检查工资发放执行情况。
(四)应急处理,乙方因各种原因造成歇工事件时,甲方可临时指定其它清扫保洁服务企业对歇工路段(含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和保洁,清扫保洁服务费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后,乙方应当在十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未及时补交的,甲方可以从应付乙方的清扫保洁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当补交的履约保证金。
(五)如遇强台风、特大暴雨(与深圳电视台发出的中小学生暂停上课的通知同步),乙方可以不安排人员上路清扫保洁,但应成立清扫保洁应急队伍,服从甲方和政府三防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台风、暴雨过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如遇到需协助救险救灾工作的特殊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和政府三防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六)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因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等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地完成甲方交办的突击清扫保洁工作。
(七)乙方必须书面承诺:根据环卫市场管理水平和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自行引进先进的、有效的管理理念和采用更先进、更有效的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
(八)甲方有权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同等级道路面积或相同保洁经费调整或置换本项目中的部分清扫保洁路段。
(九)甲方有权将本项目的管理权、监督权和考核权移交或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行使,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的指挥、调度、监督和考核。甲方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支付清扫保洁服务费。
(十)乙方知道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政策对《光明区市容环境综合提升工作考核方案》(深光城管〔2019〕587号)等考核方案进行修订,并对乙方进行考核。
(十一)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有关清扫、清运、公厕公厕管养相关文件要求。
五、商务部分1、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关于优质合同奖励。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法定程序申请优质合同续期奖励,符合优质合同条件的中标单位,履行完3年期合同后,可另外申请续签合同2次,每次2年。
2、服务期限内可能的处置场所变更项目服务期间内,甲方有可能调整生活垃圾的处理场所,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工作,将生活垃圾运往甲方指定的深圳市范围内垃圾处理场所,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接受工作内容的调整。
3、付款方式1)本项目服务费按月付款,甲方于每月下旬向乙方支付当月服务费的80%。甲方将乙方每个月服务费的20%作为月度考核奖惩经费(扣除费用不足部分在下个月扣除),当月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扣除考核扣分扣款、违约金等应扣款项之后拨付。但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的服务费待乙方完成服务、设施设备移交完毕及妥善处理乙方及其员工劳动关系等事项后再予以无息支付。
2)具体付款方式按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3)甲、乙双方在完成对账工作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结算发票,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及相关资料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将费用转账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4、合同金额年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 元)。
按照乙方的中标下浮率%计算,各项目合同单价如下:
保洁模式 | 保洁等级 (其他) | 指导单价 | 中标单价 | 单位 |
清扫保洁 | 一级市政道路 | 18.05 | 元/m2·年 | |
二级市政道路 | 14.83 | 元/m2·年 | ||
一级绿地 | 3.27 | 元/m2·年 | ||
二级绿地 | 3.18 | 元/m2·年 | ||
一类城中村 | 24.96 | 元/m2·年 | ||
二类城中村 | 20.25 | 元/m2·年 | ||
其它 | 元/m2·年 | |||
垃圾清运管理 (清运至环境园) | 160 | 元/吨 | ||
市政公厕维护管养 | 10厕位以下 (含10厕位) | 14 | 万元/座·年 | |
11厕位以上 | 15 | 万元/座·年 |
本项目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清扫保洁费、垃圾清运管理费、市政公厕维护管养费等与履行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经费。
(1)清扫保洁服务费的内容。清扫保洁服务费包括垃圾清运费用、管理费用、人员费用(含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食宿费、住房补助、劳动保障、福利、医疗保险与费用、工伤保险与费用、公众责任险与费用、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教育培训费用、暂住费用、伤亡事故处理费用等费用)、税费、生产资料费用(含作业用水、用电的费用,含各种环卫工具、环卫车辆、环卫机械设备的投入和耗损,垃圾桶(包含120L垃圾桶、240L垃圾桶、660L垃圾桶、其他垃圾单桶)、环卫工具房购置及维修费等与清扫保洁有关的一切费用。每年最低工资标准出现变化时,乙方应在项目中标价范围内(总费用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费用进行相应的调整。
(2)垃圾清运管理费的内容。垃圾清运管理费为垃圾清运、垃圾转运站管理服务全包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水电费、站台改造费、维修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税费及利润等所有费用。
(3)市政公厕维护管养费的内容。市政公厕维护管养费为市政公厕保洁、管理、维护服务全包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水电费、维修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税费及利润等所有费用。
3.在履约期间,因城市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甲方管理需要或上级有关规定等原因需要调整乙方清扫保洁面积、公厕数量时,乙方同意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清扫保洁费用、市政公厕维护管养费用可按变动后的实际情况计取,调整内容以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街道办事处所出具的核定文件为准。
4.本项目垃圾清运实行费用包干模式。
(1)根据对本项目服务范围内垃圾清运量的历史统计,项目垃圾清运量约为80.73吨/月,该垃圾清运量基本维持长期稳定的水平,可供乙方作为参考。
(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目前尚未进站的垃圾逐步进站导致垃圾增量,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工作的推进实现的垃圾减量,以及因城市更新导致垃圾清运量的波动等,均不因此对本合同垃圾清运服务费进行调整,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已知晓并予以考虑。
5.乙方的设备必须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并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新不合格和废旧的设备,设备更新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在标段范围内布置的垃圾桶(含120L、240L、660L)、其他垃圾单桶,配备相应的漕运车辆等设施设备,按照新模式进行清运作业而产生的相关运营成本),甲方不承担设备更新购置费用。
6.乙方自行承担未来时期员工工资上调、物价上涨、政府出台新的指导价格等因素对服务价格造成的影响及风险。
5、监督措施及违约责任1. 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个月乙方员工工资及加班费发放情况的报告。
2. 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各等级路段的配员要求足额配置人员,人员配置不足的,乙方应按每缺一人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车辆配置不足的,乙方应按每缺一辆每天26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前述违约金。
3. 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各等级路段的作业时间进行清扫保洁作业。乙方未按规定的各等级路段的作业时间进行清扫保洁作业的,甲方每月可从应支付乙方的服务费中进行扣款,具体标准为:特级路每发生一次扣款5000元;一级路或一类城中村每发生一次扣款4000元;二级路或二类城中村每发生一次扣款3000元;三级路每发生一次扣款2000元。
4. 乙方必须积极参加各种类型的迎检活动,落实甲方提出的各种环境卫生质量要求。遇有迎检活动,乙方须派出经理级别以上的人员到检查现场落实迎检工作,如乙方未能满足甲方提出的环境卫生质量要求,或未派出经理级别以上的人员到检查现场落实迎检工作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按每月合同服务费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应自行与本项目服务范围内垃圾产生单位协商确定垃圾桶收运起始时间,并报甲方备案,甲方及其指定的监管单位依据该时间考核乙方前端垃圾桶收运是否及时。乙方未能在自该起始时间起2.5小时内完成该垃圾产生单位垃圾桶收运工作,视为垃圾桶收运不及时,甲方及其指定的监管单位按照考核标准对乙方予以扣分扣款。
6.对乙方厨余垃圾收运每月进行考核(春节假期后当月除外),根据每月厨余垃圾收运总量计算出收运平均日均量,与约定任务日均量对比,平均日均量每少1吨,扣款6000元,如有小数,按实折算。乙方严禁厨余垃圾注水或混入其他垃圾及杂物,若发现“加水”等弄虚作假的情况,当月收运量不予确认,并扣罚违约金2万元。
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6、质量考核(一)甲方根据《光明区市容环境综合提升工作考核方案》(深光城管〔2019〕587号)规定的考核标准对乙方的管养服务进行考核并予以奖惩。如出台新考核标准,则按新标准进行考核,乙方应无条件依照最新标准接受考核结果。
(二)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实施市容环境考核奖惩标准的通知》,全市环境卫生指数测评月排名51-60 名的街道,由街道扣除辖区清扫保洁服务企业当月服务经费的5%,排名60 名(不含本数,下同)以后的,扣除当月服务经费的10%;连续两个月排名50 名以后的,扣除当月服务经费的20%;连续三月排名50 名以后的,扣除当月服务经费的20%,并解除合同。对全市环境卫生指数测评月排名前1-5 名、6-15 名的街道,由街道分别安排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奖励辖区清扫保洁服务企业。
(三)收运处理任务量考核条款,对照考核任务量,对中标企业考核,对收运未达任务量的给予扣款。
7、台账制度乙方应当就以下事项按日建立台账,并按月报送甲方:
(一)人员配备信息表:人员姓名、岗位、身份证号码、照片、工资发放及社保(如因超龄不能购买可免)缴交记录等;
(二)环卫车辆及设备信息表,维修保养记录表。
(三)垃圾清运信息:相关机构设立及资质证明文件、清运数量、清运时间、清运车辆(含数量、车牌号)及路线、行车轨迹、其他合法合规清运处理证明材料。
(四)垃圾转运站运行记录,以及转运站、压缩设备及箱体、拖头车清洗台账,清洗台账包括清洗时间、清洗人员等内容。
8、承包方式本项目采用业务包干、经费在总价控制下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按合同价格(即实际中标价格)进行考核后依据“按质付费”原则支付费用,乙方按甲方的管理要求和标准组织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市政公厕管养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考核和检查验收,不得将业务转包或分包。
9、履约保证金(一)乙方应按本项目总额的5%(具体金额根据中标价计算)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前提供履约保函。
(二)合同期限届满,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1个月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函(即根据本合同规定扣除有关款项后的余额)。
(三)乙方因欠薪、加班费发放不足等出现劳资纠纷,导致工人歇工、消极怠工影响环卫作业的,甲方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工资、加班费等给工人,甲方垫付的部分从应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回补足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期满,乙方必须确保垃圾转运站内所有设施设备(含垃圾压缩(机)箱)完整完好,无锈蚀、漏水、漏油等现象,能正常运转,并能正常通水、通电,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无条件地、免费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接收人。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乙方除承担相关责任外,甲方不退还履约保函。
10、合同变更与终止(一)合同变更
1.在履约期间,因城市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甲方管理需要或上级有关规定等原因需要调整乙方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或垃圾清运范围、或公厕管养数量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费用应按变动后的实际面积或数量计取,调整内容以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街道办事处所出具的核定文件为准。
2.在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标段的车辆设备型号提出调整要求,或要求乙方增配人员和车辆设备,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在一个月内调整和配置到位。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新建垃圾转运站或因垃圾收运实际需要,甲方要求乙方增加配置垃圾压缩(机)箱和垃圾收集桶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甲方的要求增加配置并安装、摆放到位。
4.应急处理,乙方因各种原因造成歇工事件时,甲方可临时指定其它清扫保洁服务企业对歇工路段(含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和保洁,合同服务费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后,乙方应当在十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未及时补交的,甲方可以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当补交的履约保证金。
5.在清扫保洁面积基本对等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或置换乙方的清扫保洁服务覆盖范围。
(二)合同终止
1.在履约期间,因城中村物业管理改革需要,需将本项目服务范围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双方据实结算,乙方不得就提前终止合同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2.在乙方连续3天未能对垃圾进行及时清运处理,或现场垃圾堆积量达到或接近3倍于采购文件中确认的 “日垃圾处理量M”,即未及时清理垃圾总量达到或接近于3M时,甲方有权将本标段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立即另行委托给第三方服务商并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当发现乙方存在垃圾偷排乱倒,或已经出现群体事件或新闻事件等有恶劣影响的情况时,无论乙方是否对垃圾进行及时清运处理,或者积压垃圾量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甲方均有权将本标段垃圾清运服务立即另行委托给第三方服务商并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需承诺遵守“无害化、稳定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确保生活垃圾运输及处置全过程对环境无污染,无任何扰民诱发群体上访事件,完全承担相应的环境风险和责任,并承诺如发生环境事故,愿意接受甲方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处理。在发生环境事故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额没收的同时,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并就事故责任履约保证金覆盖不足的部分向乙方进行全额追偿。
4.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市容环境长效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光府函〔2019〕314 号),1年内2次甲方月度考核乙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管养合同及将乙方列入履约黑名单,并将严重违约的管养企业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5.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或3人以上(含3人)重伤,并负主要责任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
6.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任一个月未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的人数达5人以上(含5人)的,或乙方拖欠任一名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达一个月以上的,或乙方拖欠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金额达伍仟元以上的,或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而乙方拒绝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的,甲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可以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乙方所拖欠的员工工资(或员工的补偿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后,乙方应当在十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未及时补交的,甲方可以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当补交的履约保证金。
7.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违反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引起10人以上群体上访事件或10人以上(一宗案件内)劳资纠纷案件败诉或10人以上歇工事件的,甲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
8. 乙方擅自将服务合同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
9.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影响合同履行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
10.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以任何理由拒绝收运本包服务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和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垃圾,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服务费,乙方应当在8小时内恢复正常收运,如未能在限期内恢复正常收运,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乙方擅自向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另行收取垃圾清运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退还收取的全部款项,同时乙方还应按其收取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乙方擅自收取费用情形累计达到3次或以上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造成的全部损失。
12.乙方未经书面同意在光明区范围以外使用本项目配套的垃圾清运设施、设备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月合同服务费用的1%违约金。该情形出现累计达到3次或以上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乙方所配置的车辆、设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作业质量标准,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3次仍未达标的,视为乙方缺少相应的车辆和设备予以扣分扣款,同时甲方有权依法对问题车辆和设备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直至乙方补充新的车辆、设备到位。该情形出现累计达到3次或以上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4.乙方摆放的垃圾收集桶残缺破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作业标准的,以及超过18个月仍未更换的,视为乙方缺少相应的垃圾收集桶予以扣分扣款,甲方及其指定的监管单位有权直接对问题垃圾收集桶进行处置,乙方应立即补充新垃圾收集桶,超过24小时仍未补充的,甲方有权径自采购符合要求的全新垃圾收集桶进行摆放,采购费用自合同服务费中扣除。该情形出现累计达到3次或以上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违反《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受到红牌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甲方有权在项目合同期结束后不再续签合同,或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
11、合法运输处置责任乙方在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保证工作质量,确保按照国家以及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合理合法的运输和处置。运输和处置责任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负责将生活垃圾及时装入符合运送要求的运输车辆。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全密闭,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车辆驾驶员符合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乙方负责清运的车辆全部装置GPS设备,并按要求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且接入深圳市环卫管理作业信息系统,在不具备GPS设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起跟车员机制,派专员跟车随行。
2.为防止二次污染,乙方须建立起正常的车辆维护制度,保证车辆的密封性持续保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出现垃圾裸露和污水滴漏现象。严禁超高超载、沿途撒漏、乱倒垃圾。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经营许可、市政环卫、交通路政等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应当按照垃圾清运合同及垃圾外运处理补充协议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运生活垃圾,确保日产日清。
4.乙方所承包服务内容包括运、卸、处置及配合装载等环节的全部工作并承担其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包派车、包司机、包沿途过路过桥费以及意外保险费等。乙方对垃圾运输车辆应进行全险种足额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5.乙方必须将生活垃圾运至合法合规的垃圾处置场所,并在垃圾处置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安排下,对所载进场垃圾予以卸载及处置。
6.整个运输及处置过程须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监督,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规及环保或城管环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保证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安全环保,合法合规。参加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7.如在服务期内发生任何相关环境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事故时,甲方有权对支付给乙方的合同费用或所收取的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扣除,用于该类事故的赔偿、修复或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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