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街基镇《镇区卫生管理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及镇区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公告
小街基镇《镇区卫生管理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及镇区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公告
小街基镇《镇区卫生管理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及 镇区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凡在镇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住户均要遵守“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的义务。
第二条 责任区范围为临街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及住户等责任单位的门前区域,以责任单位临街外墙墙基到门前道路沿石为宽度,以左右毗邻单位(户)界线为长度。
第三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卫生
1、负责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无纸屑残渣、废弃包装物、瓜果皮核、生活垃圾等污水污物。
2、墙面、门窗、招牌无积尘破损
3、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或绿化带内。
4、公共设施整洁完好,及时清除责任区内墙面、电杆、灯杆等公共设施上乱张贴涂写的垃圾广告。
(二)包绿化
1、负责维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及时清除绿化区内的垃圾秽物,适时浇水。
2、不得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破坏花草等。
3、树木无乱牵、乱挂等。
(三)包秩序。
1、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设置户外产生噪音的设施。
2、无占道经营现象,制止占用门前人行道、街道乱推放物品、乱摆推点、乱搭乱建、私自出店经营、乱贴乱挂广告标语等妨碍镇容行为。
3、无乱停车辆现象,负责督促门前车辆按指定地点和方式工整有序停放。
4、不得向雨水排放管道倾倒污水;自觉保护排污、排雨、自来水、路灯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小街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改正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小街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环境建设力度的加大,环境卫生工作量的增加,以及环卫服务成本逐步上升。按照社会化服务承担的原则,根据《通辽市物价局关于开鲁镇环卫垃圾处理费标准请示的复函》和开鲁县物价局关于环卫处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对全镇区内环卫处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统一规定如下:
服务项目 | 服务范围 | 计量单位 | 标准 | 备注 |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费 | 居民住宅小区 | 元/户、月 | 4 | |
企业 | 元/月 | 90 | ||
街面流动摊位 | 元/摊位、日 | 5 | ||
美容、美发、歌厅、宾馆、旅店、网吧、服装店、超市、药店 | 元/月 | 10 | ||
饭店、熟食店、洗浴 | 元/月 | 50 | ||
农机、农资、建材、五金 | 元/月 | 20 |
小街基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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