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续建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招标公告
铝合金续建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招标公告
主 题: 铝合金续建项目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
薛晓凯
电话 158*****440
传真 0475-
EMAIL *******@qq.com">*******@qq.com
公司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单 CG********35 发布于 2012-2-23 9:28:22
招标编号:LHJXJ—SGZB2011—086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铝合金续建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第八十六标段
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
招 标 人: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
编制单位: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招标办
二○一二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6
前 附 表6
1 总则9
2 招标文件12
3 投标文件13
4. 投标20
5. 开标21
6 评标21
7 授予合同22
8. 重新招标23
9. 纪律与监督23
第二章 评标办法24
第三章 中电投基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5
第一节 通用条件25
1. 概述25
2. 合同文件27
3. 合同协议书27
4. 转让27
5.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27
6. 补充图纸和指令28
7.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28
8. 监理工程师29
9. 承包商的义务30
10. 承包商代表31
11. 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31
12. 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32
13. 履约担保32
14. 现场数据33
15. 投标书的完备性33
16.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33
17. 分包34
18. 开工、延误与暂停34
19. 安全管理37
20. 现场文明施工、保卫、消防和环境保护38
21. 现场管理39
22. 质量管理41
23. 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42
24. 生产设备、材料检查与检验44
25. 隐蔽工程的检查和复查45
26. 生产设备、材料供应46
27. 业主的接收46
28. 质量保证48
29. 工程变更和调整49
30. 合同价格和付款51
31. 承包商违约55
32. 业主违约56
33. 索赔57
34. 不可抗力57
35. 争议的解决58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58
第二节 专用条件59
1. 概述59
3. 合同协议书60
5.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60
8. 监理工程师60
9. 承包商的义务60
10. 承包商代表60
11. 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61
13. 履约担保61
18. 开工、延误与暂停61
19. 安全管理61
20. 现场文明施工、保卫、消防和环境保护61
21. 现场管理62
22. 质量管理62
23. 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62
26. 生产设备、材料供应62
27. 业主的接收62
28. 质量保证63
30. 合同价格和付款63
32. 违约赔付65
33. 奖励65
35. 争议的解决65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65
附件A 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66
附件B 监理服务范围67
附件C 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68
附件D 施工进度管理69
附件E 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74
附件F 现场管理75
附件G 担保的完工日及拖期违约金77
附件H 工程主要质量要求78
附件I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及要求79
附件J 信息管理83
附件K 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85
附件L 承包商供货范围及采购要求86
附件M 工程物资管理87
附件N 承包商最终放弃留置权证书的格式88
附件O 分包商最终放弃留置权证书的格式89
附件Q 工程质量保修书90
附件R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92
附件S 招投标保廉协议书98
第三节 合同格式100
合同协议书101
第四章 工程描述、图纸及主设备供货情况103
1、工程设计描述103
2 总体情况104
3、报价参考图纸资料105
第六章 投标格式文件106
1. 投标书格式106
2. 投标文件附录及偏差表108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110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111
5. 投标报价书格式112
6. 技术部分118
7. 辅助资料表120
第七章 工程物资管理135
《投标人情况登记表》格式如下: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本次投标联系人
联系人所在部门
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信箱
注:以上信息作为投标保证金退还依据,请认真填写帐号及邮寄地址,并与投标保证金密封在一起。
投标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 附 表
栏号条款号主 要 内 容
11.1.2招标人: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 业主单位: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闫军财 联 系 人:曹云明
电 话:****-******* 电 话:****-*******
139*****708 137*****888
传 真:****-******* 传 真:****-*******
邮 编:028000 邮 编:029200
21.1.3招标代理单位: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人:倪广俊 李迎春
电话:010-********、********
传真:010-********
E-mail: niguangjun@cpcec.com;liyingchun@cpcec.com
3
1.1.4
1.1.5
1.1.6
1.1.7
1.1.8工程说明
工程名称:铝合金续建项目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
建设地点:扎鲁特旗扎哈淖尔工业园区
工程规模:电解铝:35万吨/年;炭素:20万吨/年
工程性质:新建项目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计划工期:2012年3月10日开工,2012年4月30日竣工。
41.3合同名称:铝合金续建项目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
51.2
1.4招标范围:
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包括东氧化铝仓库第二套氧化铝输送系统(除基础部分外)的全部内容。
注:本次招标含东氧化铝仓库除尘器室北侧墙体的拆除及恢复。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61.5.1
1.5.3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企业。投标人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应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
业绩要求:近五年必须具有同等规模主要工程建设业绩。(写明工程名称、竣工日期、联系人以备核实),也未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并提供上述数量业绩的合同复印件。
项目经理资格:必须具有同等规模主要工程建设业绩。(写明工程名称、竣工日期、联系人以备核实)。
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重合同、守信用,近三年内所履行的合同未曾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也没有因投标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和诉讼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的状况。
近三年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经过独立审计机构审计过的近三年会计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因严重亏损处于破产状态;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标段工程的施工;有银行或独立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等级良好证明。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 √ 不接受。
71.10现场踏勘: √ 不统一组织 统一组织
81.11开标前澄清会: √ 不召开 召开
91.11
1.1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2年*月**日16:00前】请将澄清问题发送到010-********传真的同时将电子版发到 niguangjun@cpcec.com邮箱
招标文件书面澄清及澄清回复的时间:【2012年*月**日16:00时前】
10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2年*月**日
发标地点: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11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月*日9:00整(北京时间)
12开标时间:2012年*月*日9:00时整(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
13投标文件递交至: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
投标文件接收单位: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143.1.4投标货币:人民币
154.3.1投标有效期: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28天
164.4.1投标保证金额:伍万元整(银行汇票)
受理单位:
户 名: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六铺炕分理处
帐 号:****************374
174.5踏勘现场:投标商自行组织
184.6.1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数5份,电子版2份,投标时,必须携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正本,资质和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投标文件分“包封A”和“包封B”、“包封C”,应分别密封。
(1)包封A,指不包括包封B和包封C的全部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包封A,不带报价资料”;
(2)包封B,指工程报价书及有关报价的资料(包括电子版全部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包封B,报价资料”字样;
(3)包封C,指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企业资信证明,财务状况及诉讼状况、近三年质量、安全事故报表等资信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包封C”字样。
(4)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开标时递交。
(5)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开标时递交。
19评标办法: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商务资信及商务报价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取。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铝合金续建项目东氧化铝仓库第二套氧化铝输送系统(除基础部分外)工程。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建设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自有资金,建设资金已落实。
1.2 招标范围、质量目标及工期要求
1.2.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具体施工内容及界限划分详见附件A《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
1.2.2 质量目标:本项目质量要求为合格。
招标人鼓励投标人提出更高的质量标准,并在工程中实施。
1.2.3工期要求
2012年3月10日开工,2012年4月30日竣工。
投标人一旦中标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招标人完成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并在招标人发出的开工书面通知10日内开始本标段的施工,投标人必须承诺按合同规定的计划日期开工。
1.3 合同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招标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商。
1.5 投标人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
1.5.1 资格要求:
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5.1.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1.2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1.3 项目经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1.4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1.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作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有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的、同为一个行政任职体系的;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与本标段的代建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有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的、同为一个行政任职体系的;
(4)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5)在近5年内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2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证明具备投标资格的原始文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证书、ISO9000认证证书、环境认证证书、职业健康认证证书
2)投标人近 10 年曾获得各类资信文件资料(复印件),包括承建工程曾获得过的优质工程证书、本企业曾获得优秀施工企业或用户满意施工企业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荣誉证书、银行资信等级证明。
3)投标人在近 5 年已完成和现在正在履行的与本招标工程同等级规模或相近项目的业绩及其合同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近 3 年质量回访记录或合同履行业主评价情况。
4)拟推荐的项目经理的有关资格文件,包括项目经理证书、拟推荐的项目经理近5年获得省级重点项目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奖的证明、拟推荐项目经理近5年内承担过的与本招标相近规模工程项目及该项目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质量奖并达标投产的证明、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简历、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投标人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今后2年的财务计划和本年度及下年度合同项目及施工产值。
6)投标人质量、安全情况,包括近3年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安全事故报表、近 3 年不存在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情况的声明函(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
7)投标人目前和近3年涉及诉讼的资料或不存在任何诉讼情况的声明函(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事务部门开具)。
8)具有独立处理同类工程地方事宜的能力情况的声明函。
1.6 投标费用
1.6.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6.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要考虑以下因素:如中标,则中标人在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内,直接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合同总价款0.5%的中标服务费。即使该项费用未单独体现,也将被认为该项费用已含在总报价中。
1.7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投标文件中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予以保密。在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保密处理,投标人一旦投标,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将不被退回。
1.8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投标文件有关的语言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9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如无特殊说明,投标货币与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1.10 踏勘现场
1.10.1 投标人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10.3各投标人应在踏勘工程现场时,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等情况,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索赔的要求。对此类要求,招标人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1.11 开标前澄清
1.11.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答、处理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2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书面澄清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诺
1.12.1 投标人承诺,一旦中标,项目经理须长驻施工现场,其离开和撤换须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由于中标人原因撤换投标时拟定项目经理的,将对中标人按本标段合同签订价款总额的0.5%处以罚款。
1.12.2本标的工程内容由投标人人员施工,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对外分包的项目需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投标应提供拟分包项目一览表,如未提供,招标人将视投标人无分包项目。
1.12.3 如果发生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或其他不利于工程建设影响的情况,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投标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并有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调整相应的价款。
1.12.4 接受招标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与协调;
1.12.5 投标人所要求的图纸及设备交付计划仅是做为招标人努力的目标,而不做为投标人向招标人工期索赔的依据;除招标人认可的特殊原因外不论何种原因引起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相比有拖延、滞后现象,投标人均将及时提出合理的赶工计划,制定具体的赶工措施并付诸实施。
1.12.6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投标人不接受或擅自修改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1.12.7 理解招标人不保证有效标中的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1.12.8对没有列入投标文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的投标人优惠、让利,而在澄清、说明和补正时作的补充说明,招标人将不予考虑。
1.12.9招标人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另行委托投标人施工的项目,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包括:
a)拟进行的施工项目已包含在本标段合同施工区域内,但未列入其合同范围内,而其他施工单位无法(或不便于)施工的;
b) 出于设计要求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而通过分析、比较认为投标人可以施工的;
c) 特殊情况下,因应对灾害情况,或某些货物受交货期限制,或某些施工项目因赶工期要求,通过分析、比较认为如投标人施工有利于工程进展或保护工程各方利益的。
1.12.10投标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本应当一致,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况时,以招标人评审的文件为准,且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1.13 条款解释
对写入招标文件的上述条款,投标人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可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件;
(4)工程描述、图纸及资料提供;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以上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1.11条、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2.2.1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书面问题提出截止时间前,将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并要求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将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在前附表所述时间内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前附表所述时间内,招标人有权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2.3.2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以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应在补充通知中明确。
2.3.3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补充通知。
2.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有异议时,需在投标文件差异表中明确。凡未在差异表中明确的,一律视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招标文件是招、投标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
2.5 招标文件的发售
2.5.1 凡欲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携带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其它必要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购买招标文件。
2.5.2本次招标收取标书工本费1000元/份,另收图纸押金2000元(开标后图纸归还退回押金)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分为技术、报价、商务资信三部分按A、B、C包封分别编制、封装。
3.1.1 投标文件材料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包封A:技术文件材料;
包封B:商务文件材料(一)(报价文件材料);
包封C:商务文件材料(二)(不含报价文件材料)。
3.1.1.1 包封A—技术文件材料的构成:
本标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措施,投标人应考虑第六章“技术部分”的要求编制;
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计划及措施;
拟用于本工程主要施工机械装备和检验及试验设备、仪器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本标工程劳动力计划表(格式见第六章)、临时用地表(格式见第六章);
按本须知1.5条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3.1.1.2 包封B—商务文件材料(一)(报价文件)的构成: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报价书(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报价的编制说明;
总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其他报价表(格式见第六章);
按本须知1.5条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3.1.1.3 包封C—商务文件材料(二)(不含报价文件材料)的构成:
投标人的投标书(格式见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格式见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材料: 投标人的有效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企业资信等级证书;
投标人通过ISO9001、ISO14001及职业健康保证体系的认证文件;
投标人近 10 年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的荣誉称号证明文件材料;
投标人近10年已建类似工程项目的荣誉称号及其证明文件材料;
投标人在近5年完成的类似本标工程项目的工程业绩及合同履行情况(格式见第六章),并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验收证明的复印件;
本标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框图、项目经理及拟投入本工程项目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表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格式见第六章),并附项目经理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社会或政府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和银行提供的有效信誉证书;
投标人近3年内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盖章的质量、安全报表、近 3 年不存在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情况的声明函(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
投标人目前和近3年有无涉及经济诉讼证明文件(格式见第六章);
在建工程项目及中标或分包工程情况(含建设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给予评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格式见第六章);
业主对投标人的评价(含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与业主配合等方面的回访记录)。
按本须知1.5条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3.1.2. 投标人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同时,应附有与上述所有纸质文件材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二份(光盘)。电子文件采用WORD、EXCEL(报价部分等)、AutoCAD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本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方式报价,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应针对本次招标范围,依据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并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经验、管理水平、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的实际情况,充分预测各种风险,依据本招标文件要求,包括为项目法人提供全面服务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自主报价,其报价应为本标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移交生产前的维护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之和,其中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金、安全措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费、投保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投标单位为受益人)、政策性调整、物价变动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所有风险、责任等需要支出的费税价款。
投标人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土建和安装部分)(2009年)及其配套取费费用标准、依据内建工〖2011〗303号文件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进行自主报价(文件附后),定额项目不足部分可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自行编制补充定额报价。
3.2.3 工程报价书应采用统一格式,一般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3.2.3.1 投标报价书
3.2.3.2 封面;
3.2.3.3 投标总价;
3.2.3.4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
3.2.3.5主要材料用量及价格表;
3.2.3.6单位工程预算表;
3.2.3.7单位工程取费汇总表
3.2.4 工程报价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3.2.4.1 直接费
包括: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冬季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
3.2.4.2 间接费
包括规费(工程排污、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
3.2.4.3 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价差、利润、税金。
3.2.4.4本工程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降效费。
3.2.4.5 本工程发生挖冻土的费用。
3.2.4.6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要考虑以下因素:如中标,则中标人在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内,直接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合同总价款0.5%的中标服务费。即使该项费用未单独体现,也将被认为该项费用已含在总报价中。
3.2.5 投标人可在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中填报一项风险包干费,如在报价表中未单列风险包干费,则认为该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风险包干费本身不作调整。风险包干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5.1 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2.5.2 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各种材料的涨价。
3.2.5.3 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包括责任区域清扫、建筑垃圾清运等发生的费用。
3.2.5.4 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
3.2.5.5尽管项目法人最大限度提供施工所需场地,但仍无法满足施工需要,需投标人自行解决时,由此可能造成的租赁、货物运输、仓储和搬运费(包括二次搬运)等支出的费用。
3.2.5.6投标报价时,应按“内建工〖2008〗319号文件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充分考虑并预测人工及材料价格的调整因素,合同履行期间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的市场波动风险,项目法人将不再针对该部分内容做任何调整。
3.2.5.7工程实施期间,项目法人不排除可能适量地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可能性,由此可能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投标人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届时项目法人针对此项内容不再调整该工程合同价款。
3.2.5.8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有中标后可能按政府有关规定,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需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缴纳中标价款(合同价款)1%~1.5%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思想准备,如确需缴纳,则应由中标人(工程承包商)自行将足额保障金按规定时间存入专用帐户,由此造成的中标人(工程承包商)被诉讼或处罚,项目法人将不予承担任何责任,项目法人也没有义务为中标人(工程承包商)垫付、担保、代扣、代缴等,此项资金占用成本,由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届时项目法人针对此项内容不再调整该工程合同价款。
3.2.5.9 投标单位在购买标书的同时要到工程部购买招标人统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标准》,由于对生活临建、施工平面布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备、机械、安全防护设施及标识要求较高,由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要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3.2.6合同价款的调整
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本标段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方式报价。中标单位为完成本标段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括在中标价款中,合同价款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遇以下特殊情况者可予调整:
3.2.6.1招标人另委托项目:招标人另行委托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3.2.6.2招标人另委托项目发生的费用报审:中标人施工中不能因费用问题未确定而不开展工作。此部分内容须按招标人规定程序办理,待工程资料齐全,报送的预算经招标人有关部门审定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调整价款的依据。
3.2.6.3设计变更及调整:即实际施工时与施工图相比的变更,设计变更可调整部分按项目法人统一确定综合费率,并执行2009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以及配套取费费用标准。取费标准:土建、安装工程均按四类工程进行取费。
3.2.6.4 设计漏项的计价:设计漏项即实际施工图纸没有设计的内容,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执行2009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及其配套的取费定额。取费标准:土建、安装工程均按四类工程进行取费。
3.2.6.5 经济签证的计价: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经济签证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能套用定额的:执行2009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定额直接费连同材差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能套用定额的:人工按100元/工日计取,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价格等执行经甲方确认的当地市场价格,此项计取规费、税金。
3.2.7 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投标人均需在总报价中计算全部材料(甲供钢材、水泥按甲方约定价格)费用,其自采材料考虑合同工期内市场变化因素,且其材料实际价格应计算到本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当期价格水平,投标人自供材料在整个合同期内将不予调整。
3.2.7.1甲方供应材料按甲方指定的提货地点(钢材堆放地在施工现场),由工程承包商自提。
3.2.7.2甲供材料,中标人必须在甲方中领用,如未经甲方同意,自行采购,致使甲方所购材料闲置,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按市场价的1.5~2倍在工程款中扣罚。甲供材料经甲方核定如有节余,将节余部分按市场价的10%作为奖励付给承包商。
3.2.7.3由业主方供应的钢材、水泥按业主方提供的价格进入投标报价【钢筋Ⅰ级2900元/吨;钢筋Ⅱ级3000元/吨;钢筋Ⅲ级3100元/吨;钢板(薄板、中板、厚板综合):3200元/吨;钢管:3200元/吨;型钢(除钢筋、钢板、钢管以外的所有种类钢材)3200元/吨;水泥P.O32.5#350元/吨;P.O42.5#370元/吨】。
本工程混凝土和砂浆由中标人自行拌制,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站,但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
3.2.7.4投标单位依据图纸,结合自身经验,认真计算钢材、水泥量,在投标报价甲供主材汇总表中明确标明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水泥、钢材量,此水泥量作为业主方供应中标人水泥量的依据。投标方所报的钢材、水泥量也是业主方核定投标报价评标的主要依据。钢材量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量计取损耗(按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定额规定计取)后按实供应。
3.2.7.5所有的预埋螺栓、连接螺栓、周转螺栓全部由施工单位自采,进入投标报价,业主方不作为钢材供应;高强螺栓甲供,价格3200元/吨。
3.2.7.6安装工程:除各种电缆、电缆桥架、各种配电箱、避雷接地用主材、暖气片、水煤气管由业主方供应外(此部分材料价款不计入投标报价),其他如给排水PVC管、下线塑料管、照明电线、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卫生器具、所有阀门、法兰由投标方自采(其中照明灯具、卫生器具按国内质量最好的产品价格报价,采购时必须经甲方审定确认后再定货),并将相应价款计入投标报价。
3.2.8 甲供材料的使用
3.2.8.1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甲供材料,需按招标人管理规定提前编制需用计划,报招标人批准后由招标人采购。
3.2.8.2 招标人在竣工结算时按承包商的实际材料领用量核算甲供材料费用。如果承包商领用的甲供材料超出施工图分析量,其超出部分的材料,能退库的进行退库,不能退库的部分将按照招标人实际采购的材料价格(包括运杂费、采保费)的120%扣减承包商结算款。(注:动力电缆10米以上可退库)
3.2.8.3废料回收
废钢材回收:必须由甲方回收,中标人不得私自处理,回收价按1400元/吨支付给中标人,但应由中标人自费运至甲方场内指定地点。
废电缆回收:不能退库的电缆必须由甲方回收,中标人不得私自处理,回收价按2000元/吨支付给中标人,但应由中标人自费运至甲方场内指定地点。
3.2.9本工程混凝土和砂浆由中标人自行拌制,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站,但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
3.2.10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3.2.11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价格如下:
施工用水为:施工用水按霍市收费标准4.0元/吨扣款,生活用水按1.8元/吨扣款,如政府部门对施工用水或生活用水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将按调整后的价格扣款,但不调整工程价款,涨价风险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如总表和分表有差时按各自用水量分摊。
施工用电为:电费按霍市供电局施工用电价格0.74元/度扣款(线路损耗、变压器损耗、基本电费或利率损耗等,根据损耗量按用电比例摊销到各施工单位),如政府部门对施工用电价格进行调整,甲方按调整后的价格扣款,但不调整工程价款,涨价风险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水费、电费 按上述单价及用量由项目法人从进度款中扣除。
3.3 本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式:除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外,其余均由中标人采购、运输及保管,且相应价款均计入总报价中。
3.3.1甲供材料:土建工程:钢材和水泥按规定价格计入投标报价;安装工程:甲供材料不计入投标报价。
3.3.2.2 凡由本工程的承包商负责采购的材料,其大宗材料的选厂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方能定货。项目法人对材料的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3.4 本工程设备、材料的运输和保管
3.4.1 钢材提货场地为施工现场甲方堆放场地;水泥提货场地为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院内,距现场约16公里;中标人自行提货。
3.4.2 由招标人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由本标中标人到上述地点领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4.3 投标单位在购买标书的同时要到工程部购买招标人统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标准》,由于对生活临建、施工平面布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备、机械、安全防护设施及标识要求较高,由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要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3.4 投标有效期
3.4.1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项号13。
3.4.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该要求而不致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3.5 投标保证金
3.5.1 投标人应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前附表项号14所述的人民币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3.5.2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汇票(拒收现金)。投标保证金应单独封装,投标时单独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如上述票据即将到期,招标人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利。
3.5.3 按本须知第3.3.2款,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3.3.2款规定相应延长。
3.5.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3.5.5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3.5.6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b)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c)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签署合同;
(d)中标人在合同签署后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交履约担保。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3.1条和前附表第16项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15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及二份电子文件,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必须打印清晰,装订成册,不能采用活页形式。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人应按标段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a) 写明如前附表第1栏、第2栏、第11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b) 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铝合金续建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第 标段
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文件
在______(前附表第10项所述时间及日期)前不得开封”。
(c) 在内层、外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3.6.6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3.6.7 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1项所述地点,在第10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完整的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确认、签收。
4.1.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3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3.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
4.2.3 根据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或实质上修改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
招标人将于前附表10、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投标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和投标保证金(汇票原件或电汇凭证复印件)。
5.2 开标仪式
5.2.1开标仪式将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人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仪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时未能参加开标仪式的,可被视为自动放弃出席开标仪式。
5.2.2 开标仪式应按以下开标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修改内容(如有)、投标报价、优惠条件、质量工期承诺、有无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人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并记录开标结果。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a)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b)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c)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d)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6 评标
6.1 评标过程的保密
6.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6.1.3 严禁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法律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6.4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6.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来。
6.3.2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3.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书。
6.4 错误的修正
6.4.1 评标机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
(a)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之和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c) 各项累计数字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价为准。
6.4.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5.1 评标机构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5.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6.5.3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5.4 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无解释义务。
7 授予合同
7.1 中标通知书
7.1.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人排名顺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确定中标单位。招标人将在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和中国采招网上公开发布,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即招标结果公告)中给定的地点和日期与招标人完成合同的签订。
7.1.2 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后,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1.3 在招标人与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7.1.1签订合同后5天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7.2 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和按评标程序评选出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中标的投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担保格式。
7.3.2 如果中标单位未能按本须知7.3.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视为放弃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8. 重新招标
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决定重新招标或采取其它的方式选择承包商: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人的;
8.2 如出现以上情况,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15天内,向投标人发出通知,确定重新招标时间和进一步的安排。如招标人确定招标失败而不再招标,则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9. 纪律与监督
9.1 所有参与此次会议的人员,都应严格自律,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遵守此次会议的各项要求。
9.2 投标人所提交的关于资质、经营状况、业绩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
9.3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招标人做出正确判断;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和搜集评标情况,干扰评标工作。
9.4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9.5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专家组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9.6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评标工作人员私下接触。
9.7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正常联络及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递,应按会议要求通过秘书组进行。
9.8 投标人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评标办法
1、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包括施工技术方案、商务资信及价格。综合得分根据各投标人的施工技术方案评分、商务资信评分和价格得分按权重比例进行加权计算,即按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设:
名称符号标段名称
施工技术方案评分权重Kt
商务资信评分权重Kc
价格得分权重Kp
Ct(i)为第i个投标人的技术评分;
Cp(i)为第i个投标人的评标价评分;
Cc(i)为第i个投标人的商务评分。
则: 第i个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Cv(i)为:
Cv(i)=Kp×Cp(i)+Kt×Ct(i)+Kc×Cc(i)
2、施工技术方案评标主要对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包括总平布置)、质量措施、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网络进度、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力计划、管理制度及现场组织机构设置、项目经理经历、管理人员经历及能力水平、在建类似工程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3、商务资信主要对投标人的业绩、企业荣誉、工程获奖情况、安全记录情况、质量记录情况、银行资信等级、财务状况、用户综合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价;
4、价格评分主要以投标价格为基础,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评标价格后,比照评标基准价进行评标价格折分计算,并对投标人报价合理性、完整性进行评价。
第三章 中电投基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节 通用条件
1. 概述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业主”指: 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施工合同的一方,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允许的受让人(或受托人)。业主具有全面掌握、追溯、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的权利。
1.1.2 “承包商”指:承担施工合同和施工责任的一方,包括其法定承继方和经允许的受让方。
1.1.3 “分包商”指经业主同意,在承包商项下分包部分非关键、非主体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承继方。
1.1.4 “监理单位”指受业主聘请的、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当事人,包括其法定承继方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
1.1.5 “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负责项目监理机构并直接指挥工程的监理工作实施。监理工程师正常情况下应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6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8.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7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经业主批准确认后,代表承包商行使本合同项下承包商权利和义务的人员。
1.1.8 “合同”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件及合同附件、
合同标准条件、招标文件、规范、图纸、投标文件及明确规定地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
1.1.9 “中标通知书”指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代理签署发出的正式将本工程施工合同授予中标方的书面通知。
1.1.10 “合同协议书”指在承包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与业主签订的协议格式文件。
1.1.11 “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专用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的附件。
1.1.1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的规范。
1.1.13“图纸”指由业主根据合同经监理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4 “投标文件”是指承包商向招标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招标人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缺陷修补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包括已填写折扣率报价的清单。
1.1.15 “开工日期”指根据规定由业主发出通知的工程开工日期。
1.1.16 “竣工时间”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完成时间。
1.1.17“竣工试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业主接收前,根据合同规定或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18 “工程接收证书”指根据合同规定由业主颁发的工程(或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1.1.19 “履约证书”指28.4条所述的含义。
1.1.20 “日”指日历日,“年”指365天。
1.1.21 “合同价格”指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作为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完成全部合同义务的唯一报酬,包括一切与其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成本、开支、税赋、利润。除合同另有规定以外,该价格在整个合同期间应保持固定不变。
1.1.22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3 “暂列金额(合同预留金额)”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项,根据合同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由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1.1.24 “提留金”指业主从每笔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阶段付款中扣留百分之十(10 %)的那部分金额。
1.1.25 “现场”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6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所需并由业主提供施工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7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所安装的设备)。
1.1.28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缺陷修补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9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30“材料”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部分。
1.1.31 “生产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仪器、机械、装置系统或类似的物件。
1.1.32 “单位工程”指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组成部分。
1.1.33 “承包商设备”指除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以外的,承包商为完成工程施工及缺陷修补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34 “变更”指根据合同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5“承包商文件”指任何承包商提供的书面报告、计算书、原始计算依据、图纸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以及任何电子版文件。
1.1.36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法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37 “逾期付款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2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3 通讯地址
为方面合同有效期内和其他任何各方认为有必要的沟通、联系和送达而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和接收人。
2. 合同文件
2.1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
2.2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性时,由业主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合同协议书要求的优先解释顺序。
3.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承包商应按业主拟定合同协议书格式签订并履行。
4. 转让
4.1 任何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何一方:
(a)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以及
(b)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4.2 承包商未按照4.1条款规定对合同或部分合同权益进行了转让,业主有权终止本工程合同,并扣除银行履约担保。
5.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
5.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免费向承包商提供满足于工程施工需要的技术文件材料、规范及施工图纸的数量,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承包商需要的技术文件材料、规范及施工图纸的数量超过合同数量(用于合同工程施工)时,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业主批准的情况下允许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履约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业主,并不得利用从业主处获得的任何资料从事其他活动。
5.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针对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承包商应在工地完整保存一套,以能随时提供给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5.3 施工图纸进度管理
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的详细图纸交付计划并抄报业主,以便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组织图纸交付计划。凡出现图纸的交付进度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时,承包商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要求提供图纸的通知后,认为图纸交付计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及主要控制点工期的情况下,与业主协商推迟交付图纸的时间并尽快联系有关设计单位交付图纸。若因特殊情况短期内不能交付时,经业主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可用书面通知承包商适当延长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工期。
5.4. 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合同生效后28天内,承包商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交下述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业主提出的一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
3)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4)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5)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6)施工方案及措施计划。
7)图纸交付时间表。
8)针对本工程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
6. 补充图纸和指令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缺陷修补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7.1.进驻现场
业主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统一管理。
7.2.现场土建工程
任何由业主提供的在现场的建筑物、结构、基础,应按进度计划指出的时间提供。
7.3.许可及道路通行权
业主应按时取得或给予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可。
7.4.负责协调工程现场和地方的关系,有义务协调现场各承包商的关系。
7.5 负责根据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有义务按合同付款。
8. 监理工程师
8.1 业主应任命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服务于业主的利益,对承包商履行本工程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监理的职责和权力。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本合同。
承包商同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聘用不解除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8.2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 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撤销对该类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也不减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b) 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8.3 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3.2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给承包商发出指令。
8.4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及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
8.5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9. 承包商的义务
9.1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细心勤勉、优质高效地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达到使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9.2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和缺陷修补所必需的全部的承包商人员、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和服务。
9.3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应只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8条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只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
9.4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但是,应服从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协调。
当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9.5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对所有承包商文件、临时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设计承担责任,但不对其他由业主提供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要求负责。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经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反映。
如果合同规定承包商需对某些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提出设计,则:
(a)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该部分的承包商文件;
(b)这些文件应按规范要求和图纸,并以合同规定的语言编写,应包括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对图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
(c)工程竣工时,承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应使该部分符合合同规定要达到的目标;以及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直到这些文件和手册已提交给业主前,该部分不应被认为已按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9.6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单位的设备、材料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费用,并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业主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10. 承包商代表
10.1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他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
10.2 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报监理工程师,并经业主批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如该授权代表与投标文件中的不一致时,承包商应作出详细说明。
如果业主、监理工程师撤回对承包商授权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应从速任命另一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授权代表。
承包商如需更换承包商授权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业主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0.3承包商授权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指导承包商履行合同,进行该工程的监督。承包商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承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商授权代表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承包商授权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通过并经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
10.4 承包商授权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付托任何职务、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消付托。任何付托或撤消应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付托或撤消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11. 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
11.1 承包商的人员使用
承包商聘用(或促使聘用)人员应满足合同需要,并在工地上提供:
(1) 在本行业中充分合格的、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2) 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3) 劳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匹配。
11.2如果业主和/ 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在设施或项目中所聘用的任何人,包括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有如下表现,可建议承包商撤换(或促使撤换)此类人员:
(1) 坚持错误行为;
(2) 不称职或玩忽职守;
(3) 不符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
(4) 坚持任何危害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此类人员一旦撤换,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承包商应从速任命(或促使任命)一名合适的、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接受的人员替换上述人员。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11.3.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地施工必要的许可,并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居住证件,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必要时其审查应到监理单位备案。
11.4 在不减少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按照良好行业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保险。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
12. 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2.1由承包商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商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施工专用。承包商除了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本条上述规定并不表明监理工程师对所涉及的进场材料或其他物品的批准。
12.2 在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时,为了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业主或其雇用的其他承包商仍可继续使用承包商已租用的装备,其租用条件都应与租给承包商的条件相同。
12.3 如果承包商签订本工程任何一部分工程的分包合同,承包商应将本条中有关分包商的装备、临时工程或材料运入现场的各项规定也写进上述分包合同。
13. 履约担保
13.1.履约担保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为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符合业主规定的履约担保。担保金额及支付方式见专用条款约定。
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
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银行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且取得了业主签发的履约证书后60天。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日期前28天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及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业主在发出履约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之后的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13.2.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
14. 现场数据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前,业主已向承包商提供由业主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
1)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2)水文地质和气候条件及周边环境的现时状况;
3)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4)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水电、通讯、劳务及施工场地等条件。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所有可能影响其投标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5)现场附近的公路、铁路及船运对材料装运、运输、提取、处理、转运和储存构成影响的条件。
6)所有其他可能影响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履约和影响承包商完成本合同的事件。
承包商已就上述事件、工地现状、问题、困难与危险的性质及程度作出了令承包商满意的判断,并已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充分考虑。
15. 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报价书所写明的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缺陷修补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16.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不利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商及业主协商后,同意:
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受这种障碍或不利条件影响的分项工程的工期可适当延长,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的增加由承包商自理。
17. 分包
17.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主体工程和关键部位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商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17.2承包商对本工程施工任务的执行和组织的承担总的责任。
虽经同意的分包项目,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承包商除了完成自己承担的施工任务以外,还负责组织和指挥分包施工单位的施工,并为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均视为承包商的违约和疏忽。
17.3 除在投标书中已有的分包建议,承包商对其他分包的建议必须征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并:
(a)对确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商须对拟选择专业分包商的施工资质、工程业绩、体系认证情况、安全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将拟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合同价格、专业分包商名称及有关评审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经业主书面批准后,才能分包。
(b)对确需进行劳务分包的主体工程或关键部位的工程施工,承包商须对拟选择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业绩、安全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将拟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合同价格、劳务分包商名称及有关评审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经业主书面批准后,才能分包。
同时,如在现场监督中发现,该分包商不具备该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业主有权终止该分包行为,对工程所造成的损失由本合同承包商承担。
(c)如果承包商违反规定擅自分包,除不能得到进度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有权终止本合同直接另行发包,并有权扣除数额为承包商违反规定与分包商签署的分包合同项下合同价款的10%的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
17.4 业主有权对工程的某些特定部分指定专业单位进行分包实施,除非承包商已就此分包尽快地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有依据的、合理的反对建议,但此反对不应包括业主根据合同规定指示承包商为调整工作而指定的分包。
18. 开工、延误与暂停
18.1 工程开工
承包商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
监理工程师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商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之后,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早开始工程的实施,应以正当速度,不拖延地均衡开展施工。
18.2 竣工时间
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如果有的话)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份工程从开工之日算起的时间内完成,或者按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允许延长了的工期内完成。
18.3 进度计划
18.3.1承包商应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业主提供的里程碑进度编制相应的各级施工网络进度计划。承包商有义务和责任,根据业主的需要或工程情况对其编排的网络进度计划定期进行调整和修订。
18.3.2网络进度计划内容应涵盖本标段的工作范围以及为完成工作内容所必须的外部条件(如:图纸、设备、施工临时设施等)。计划必须用准确的逻辑关系反映施工安排以及工艺约束关系,并满足上级计划质量控制点的要求,任何不合理以及多余的逻辑关系不应编入网络计划。为了进一步说明进度计划的合理性,施工单位应在提交进度计划的同时提交施工方法说明报告及相应的资源配置计划和资金计划。
18.4工期延长
18.4.1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业主提出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2)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
3)非承包商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商,抄送业主。
18.4.2 承包商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当第18.4.1条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商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业主,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
18.4.3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具有延续性,承包商应按第18.4.2规定的7天之内行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尽快作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商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商,抄送业主,但最终的审查批准不应少于监理工程师前已经确定的延长工期。
18.4.4 要求和审批延期拖延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18.4.2和18.4.3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按18.4.2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18.4.3款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商,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商要求的延期已经业主批准。
18.5 暂时停工
18.5.1 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承包商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承包商应在停工地点作停工标识。但由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非其免责范围内的必要停工,不予延长工期或作费用补偿。
18.5.2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18.5.1条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协商后,可以决定:
1)根据18.4.1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
2)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合同费用的增加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18.6 误期赔偿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条件规定向业主支付拖期违约金,其误期按自担保的完工日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接收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计算,并按照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每日赔偿额度计算违约金额。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的拖期违约金总额未超出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支付给业主的拖期违约金总额以合同条件中载明的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为限。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的拖期违约金总额超出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则构成承包商严重违约而不受合同条件中载明的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的限制。此种情况下,除支付拖期违约金外,承包商还应向业主支付合同中说明的未完工程的价值对应的金额加上业主的预期利润损失,共同作为该项承包商严重违约所致的赔偿费并被清理出场。
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18.7 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
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承包商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业主产生额外的管理费用,业主在与承包商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将向承包商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中扣回。
19. 安全管理
19.1.承包商应遵守所有使用的安全规则。承包商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业主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19.2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制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19.3 承包商应当对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重要部门或岗位,不得录用和接受有犯罪记录的人员。
19.4 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安全和环境培训,保证员工上岗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具备安全完成相关活动的能力。特种工种、特殊工艺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19.5承包商应针对每个具体的施工项目进行施工策划,并根据本项目施工安全特点和年度生产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
19.6承包商应针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的事故、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台风、水灾;现场人员和设施的意外伤害;有毒有害物质和射线意外泄漏;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爆发;交通事故等编制应急计划、成立应急组织、培训人员、设置应急设施、联络工具等,当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后,可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
19.7应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现场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察机构。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承包商现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
19.8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危险作业清单,对施工过程的重大危险环境因素编制作业风险控制计划,进行施工作业中危险/环境因素的识别,明确主要危险点,并制订、落实控制措施。承包商应对危险作业从工作票制度、组织保证、技术保证等方面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承包商编制的危险作业清单、作业风险控制计划应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备案。
19.9 承包商应对其施工作业过程中影响区域安全的危险作业如土石方爆破、沟道开挖、脚手架和模板拆除等制定审批、告示、警戒、隔离、防护的相关制度,以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19.10 承包商应加强对施工中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和贮存的管理,设置独立的危险化学品库房贮存,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进行分类分区贮存,标识清楚,设置必要的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辐射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19.11 承包商应加强对其施工用的氧气库、乙炔库的安全管理,氧气、乙炔管理人员应经培训,掌握氧气、乙炔的基本知识和安全特性。氧气、乙炔库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氧气、乙炔库。严禁穿锦纶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氧气、乙炔库。
19.12 承包商应根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程序中有关废弃物处置的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减少或杜绝环境污染。
19.13 承包商应消减施工过程中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加强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和贮存设备的管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己淘汰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施工工艺,对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交物资供应商统一集中处置或采取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尽可能回收利用并统一处理废物料。
19.14 在施工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和业主,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将事故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告监理和业主.并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由承包商原因引起的事故,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15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20. 现场文明施工、保卫、消防和环境保护
20.1 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及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要求,必须承诺无条件执行业主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的整体策划,并积极进行布置和落实。
20.2 承包商应建立专门的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其施工现场责任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施工管理。
20.3 承包商应对其文明施工目标进行策划,按业主要求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总目标进行分解,确定量化的、便于分解和展开、可以考核执行的文明施工目标。
20.4 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概况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需知牌、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时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 施工总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结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规范化的“五牌二图”。
20.5 承包商应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的保护及成品的二次污染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措施。
20.6承包商应做好施工仓库区材料贮存、堆放和施工作业面材料贮存、堆放的定置管理,做到施工材料文明装卸、不污染环境。
20.7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及时排除雨水或污水,废旧材料及设备、物资包装材料处置有序,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要及时清除,不影响和污染环境。
20.8 承包商应对影响厂区交通的施工活动制定审批、告示、警戒、隔离等相关制度,对可以进入现场车辆管理,确保其在检修、行驶过程达到环保控制的标准,避免车辆装载物品污染厂区环境的情况发生。
20.9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他人的安全及方便,承包商应对其施工现场标志进行策划、布置和维护管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承包商未按工程需要设置符合标准的施工照明、围栏及警卫等安全、防护设施及维修,由此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20.10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承包商应建立生产生活区的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建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机构,负责其责任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承包商应编制符合项目要求的治安保卫实施细则,并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或专门治安保卫单位审核。
20.11承包商应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制,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现场消防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包商应建有其施工范围内消防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形成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清单并报监理单位备案;对施工区域潜在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场所/设备,如油库、油箱等,编制应急计划,配置必需的消防应急设施,明确紧急情况的应急步骤措施。
承包商应结合现场安全检查等对现场进行防火防爆专项检查,保证现场消防设施的完善性、充分性、有效性。
20.12 环境保护
20.12.1 承包商应每日对设施场地进行清理,避免设施场地因进行服务而堆满废料、垃圾及其他废物。在做任何清理与处理时应遵守一切适用条例。承包商应将自己或任何分包商运至设施场地的、或作为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施工活动的一部分而产生的、使用的或处理的任何有害物运出,不得遗留在设施场地内,并按环保规定妥善处理。一旦发现设施场地内存在有害物质或发现有害物质,从设施场地释放出来,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并由承包商立即无偿处理。
20.12.2 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造成的对人员和公共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作业经过投入专用设施还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内的,由业主协助承包商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需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由承包商负责准备上报材料和具体工作的联系与办理。因承包商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的事件、事故承包商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1. 现场管理
21.1 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21.2 工地规则
承包商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类工地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安全防卫;
2)工程安全: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3)消防安全;
4)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5)环境卫生: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声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的危害或干扰;
6)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21.3 电、水、气的供应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承包商应负责供应其所需的所有电、水和其他服务。承包商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可供的电、水和其他服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必要时应提供他使用这些服务及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
21.4放样
21.4.1 承包商应根据业主书面给定的建筑施工控制网资料,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正确布置本标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并应仔细保护使用的基准点。
21.4.2 除非这种错误是由于业主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错误,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由承包商负责纠正。
21.5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21.5.1除非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则承包商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1.5.2 进场通道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入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商的通行或承包商人员受到破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道路。除非专用条件另有规定,则:
(a)承包商应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
(b)承包商应提供进场通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其使用这些通路、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必要的许可;
(c)业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d)业主不保证特定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
(e)因进场通路对承包商的使用要求不适宜、不可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21.6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和管理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21.7 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1)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业主免于承担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21.8 文物、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均属国家财产,承包商应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并将上述财产上缴有关部门。
22. 质量管理
22.1承包商必须在现场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配有相应的专职人员和检测设备,以保障全面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和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中的合格标准。
22.2业主的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是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部门,承包商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并:
(a)应承诺执行业主的相关管理程序要求,同时满足国家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
(b)应建立针对工程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应编制质量策划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资源计划、质检计划、试验计划、重要施工方案等)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后执行。
(c)应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其承担工程范围的特殊过程质量的控制和检验,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对特殊过程识别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d)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内、外部接口配合控制充分重视,按照其所承担的工程与外部的接口,制定接口配合的控制工作流程,并由其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保证接口施工满足质量要求。
(e)应确保每一施工工序质量留有真实的施工记录,上、下道工序做好工序的交接记录及相应资料的转移。
(f)应明确施工中产品标识范围和标识方法,便于追溯和控制。
(g)应保证其从事质量保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试验、操作、维修、拆卸等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及资质培训记录。
(h)应保证其施工测量仪器、装备和人员、试验室的资质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资质,其设备的等级精度、测量误差精度和技术要求都符合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i)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每月在规定日期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质量报表。
22.3承包商必须对其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拆卸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业务进行转包。
22.4 承包商必须按行业颁发的“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和消除质量通病。
22.5 现场发生质量事故,承包商应采取临时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尽力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按相关程序要求进行处理。
承包商对所承担的工程所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及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论是否经过业主质量验收或第三方监理,都不能免除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费用或推迟进度。
22.6 质量违约
22.6.1 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承包商除无条件返工或处理合格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22.6.2 施工质量如达不到本合同质量目标要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22.6.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商返工。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的标准,但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可安全使用的标准,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签署处罚意见,由承包商向业主支付质量违约金。
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外,质量违约金为该部分工程价值的20%,但质量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格的3%。如果质量违约金累计超过本合同总价的3%时,则可视为承包商严重违约,除支付3%的违约金外,按照第31.1条执行。如果由此导致工程拖期,承包商还应按照本合同第18条的规定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处罚意见向业主支付拖期违约金。
23. 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
23.1 通知和时间
承包商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他将准备进行检验、试验、验收的日期。除非另有协议,检验、试验、验收应在上述日期以后,按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的日期进行。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被告知此要求后,在48小时内未能指定一个时间,或未能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场,承包商应有权在其制度下进行检验、试验、验收,检验、试验、验收应被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进行的,并且其结果应被认为是精确的及被监理工程师认可的。
当承包商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检验、试验、验收时,承包商必须准备有质量自检记录,否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检验、验收。
23.2.检验和返工
承包商应按相应的施工验收及技术规范、合同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试验、验收,为检查、检验、试验、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并提供检测手段。
对检查、检验、试验、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的部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商返工。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则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业主的原因,诸如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使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条件,业主要求承包商予以返工、修改,其费用由业主承担,工期顺延。如承包商无法予以修改,经业主确认后,该部分可不列入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23.3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23.3.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隐蔽工程和部位,将按合同约定的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约定处理,由双方约定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承包商提供的便利条件。
23.3.2 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来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的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3.3.3.隐蔽工程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仍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己经批准(作为前提条件,监理工程师应已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的继续施工。
23.4 质量等级评定
23.4.1 工程质量验评采用承包商的班组自检(一级)、工地(队)复检(二级)、施工承包商项目部验收(三级),监理工程师验收(四级),业主验收(五级)多层次的进行。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经施工承包商三级检查与验收后,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现场进行四级检查验收,如有五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验收时,由监理工程师通知业主参加检查验收。
23.4.2 承包商应按照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分专业编制《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提出各专业的H(停工待检)点、W(见证)点、R(记录)点和S(旁站)点的质量检验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实施,质量检验计划报业主备案。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监理工程师对S点、W点和H点进行检查监督,业主可不定期参加检查见证过程。
23.5 检验、试验、验收依据
23.5.1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则包括以下:
(a)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安装图纸、产品说明书、技术规范和有关文件要求。
(b)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规程、规范、规定、标准。
(c)合同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和经会签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d)进口设备或材料的验收,应按相关进口合同规定的相应国家的技术规范、标准或技术条件为准,如果国外规定不明确或与国内规定出入较大时,应互相协商并经业主批准后,参照国内规范标准执行。
23.5.2当执行验收标准发生矛盾时,由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业主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裁定。
23.5.3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所依据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行了新的国家标准,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议书,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后可以遵守新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
24. 生产设备、材料检查与检验
24.1 为完成服务,承包商应进行所需要的所有检验、催促、质量控制及运输等工作。 承包商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设施场地内外构成或将要构成项目的、或将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的所有材料及设备。
承包商应对所有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材料的生产、加工、准备阶段,按合同及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和良好的施工惯例方法进行由监理工程师见证的检查检验(试验),以确保这些工作按本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在进行,并使业主在这类工作中避免出现缺陷或发生质量问题。
承包商应在此类检验基础上不断地将所有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报告,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交有关问题的书面报告以及承包商建议的补救措施。承包商应对未经检查、检验(试验)的生产设备、材料用于工程实施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24.2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进入工地、试验室以及为工程加工和准备材料、生产设备的地方,有权检查及试验用于工程的材料及设备,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进行检验与否都不意味免除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也不能解释为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他工作的批准或接受。
按规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过程进行的必要技术检验、试验及设备解体工作,均由承包商负责,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
24.3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进入现场的生产设备、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检查和检验,或者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这些生产设备、材料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通知应说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拒绝的理由。
承包商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对被拒绝的材料进行更换或为设备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所用的生产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对拒绝的材料,业主则有权随时指令:
(a)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撤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取代原来的材料。
24.4承包商应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的质量特性的验证工作。对需进行复检的项目,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对抽样过程进行见证,对检验的结果给予确认。
24.5工程中由承包商采购和使用的各种材料及构、配件到货后,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进货检验,验证其有关厂家的产品批号和产品合格证等,并进行现场抽样试验,必须将试验合格后的试验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后才能使用。
24.6 承包商用于重要结构并在现场配制的材料,如高强混凝土、设备安装二次浇灌砂浆、防水材料、防火材料、防腐蚀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应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供试验报告经审查确认后才能使用。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情况组织抽样复检。
24.7 承包商应拒绝接受那些被确定为与设计意图不符的材料或设备,而无论该等设备和材料来自何处。承包商还应监督材料和设备投入到项目中的方式和使用这些材料的工艺与质量。但无论承包商如何自行进行检验,承包商同意并接受其投入到项目中的材料都必须经过业主同意的检验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
承包商对所有经检验与试验不合格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应予以标识并尽可能采取隔离措施,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尽快运离工地,防止误用。
24.8 样品费用
承包商应承担提供全部试样的费用。
24.9 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1)所有按现行规范规定应作的常规检验项目;
2)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
3)在招标文件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
4)应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提出异议而要求的试验。
24.10 业主可以委派第三方对材料、设备进行独立检验,并应将检验结果通知承包商。
24.11 如果业主所供材料、设备存在自身性能方面的缺陷,验货时经检验无法确认,但在安装或调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由业主负责与供货商协调处理,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承包商应负责此类不能移出现场的一般缺陷消除。
25. 隐蔽工程的检查和复查
25.1.隐蔽工程的检查
没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25.2.隐蔽工程的复查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任何隐蔽工程进行的检查和测量都不能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在需要对某一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检查或测量,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被检查项不合格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26. 生产设备、材料供应
26.1 本工程所需生产设备、材料双方采购范围分工,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26.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业主对承包商负责采购的生产设备、材料拟供应商有最终否决权。承包商在确定设备、材料供应厂商之前,承包商应先期取得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的确认后(承包商需提出2-3个参考厂家),方能定货,否则视为不合格采购物,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承包商应负由此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场的一切费用。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否,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
26.3 承包商所采购的主要及其他需招标采购的材料的招标工作由承包商组织,应提前10天通知监理工程师、业主,并应在监理工程师、业主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要求监理工程师、业主参与评标工作。
26.4 监理工程师有对生产设备、材料的运货情况、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和权力。
承包商应自觉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其设备现场贮存、防护、保养情况的检查,并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认真地给予整改。
26.5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业主采购的生产设备、材料在运至施工现场、铁路卸货站台(或码头)后,除由业主委托的物资管理承运商负责卸运至设备存放场保管的生产设备、材料外,在施工现场直接交由承包商管理的生产设备、材料,由承包商负责卸车、保管及可能产生的场内二次运搬工作。
业主采购的生产设备、材料由设备存放场保管至施工现场的领用、运输、卸车及保管由承包商负责。
26.6 本工程所需且由承包商负责采购、供应的与本工程有关的生产设备、材料(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除外)由承包商提供和运输至施工现场,承包商应负责在现场施工点的设备、材料交货时卸车工作,并负责管理使用。
26.7 承包商领用生产设备、材料后,一旦发现有丢失、缺少、损坏或不适用情况时,除作好记录外,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共同协商确定处理办法。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一旦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确定丢失、缺少、损坏或不适用情况应在现场补救,承包商应负责进行消除,发生费用适用第29条的调整规定。
26.8 承包商应对其库内保管的生产设备、材料按照其特性进行必要的防护,保持产品外观状态良好、无遗失、各类标识齐全;进行必要的防尘、防潮、防锈、封口、罩盖和异常气候时的临时防护;对设备或部件进行定期性的检查,必要时,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记录。
27. 业主的接收
27.1 工程的照管
27.1.1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
1)如果业主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承包商应从发出接收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由业主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
2)承包商应对其在完成未完项目和缺陷修补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
27.1.2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自负费用弥补此类损失与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对于业主接收后,由于承包商为完成剩余工程或缺陷修补期内修理缺陷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27.2已竣工工程在业主接收之前,承包商可受委托代保管。由承包商按合同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承包商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则包含在合同价格内。业主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但不代表业主已同意工程接收。
27.3竣工验收
27.3.1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视为工程按网络进度(含调整后的网络)施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时间。
27.3.2 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种文件后,按照27.3.1条和第23条要求进行了检验(试验)后,承包商应将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按规定整理后提交监理工程师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申请后将会同业主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如合同和规范要求需进行竣工试验,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他可以进行的每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另有规定,竣工试验应在此通知日期后14天内进行,在竣工试验通过后7日内,承包商应按规定整理验收资料并提交监理工程师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7.3.3 工程结算
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在业主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根据合同规定及业主要求向监理工程师、业主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监理工程师、业主在3个月内签署工程结算意见。
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主组织的结算会议的,业主有权单方面办理工程结算,并视为承包商已经接受了业主出具的工程结算意见。
工程结算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计价和调整原则,遵循业主有关管理文件要求办理。如双方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由业主聘请独立于双方的工程造价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期间,以业主聘请的工程造价事务所的最终审计意见为准办理结算。
27.3.4 竣工资料
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在业主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档案文件)的编制、移交。
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资料的移交,业主有权延迟签署工程接收证书,直到承包商已按要求移交了竣工资料。
27.4 工程的接收
27.4.1在业主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单位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申请工程接收证书的通知。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
(a)核查承包商竣工资料后,向承包商颁发经业主批准的工程接收证书,注明工程(单位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任何对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或
(b)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次申请通知发出前,完成此项工作。
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即未发出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单位工程)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的最后一日颁发。
27.4.2 工程接收证书的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完成未完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
28. 质量保证
28.1 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承包商在执行本合同中应尽其义务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接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一年。承包商将视现场的需要,派驻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就有关质量保证事宜进行联络和处理。如工程质量问题由非可归责于业主的原因引起,监理工程师将督促承包商根据相关合同中质量保证期的条款履行保修义务。
如果因为承包商引起的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的的使用程度,而此项缺陷又不能在业主签署了工程接收证书一年内完成修补,则业主有权延长质量保证期,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此项延期不得超过二年。
28.2 保修期
28.2.1 “保修期”系指:第28.2.2条所述保修期起始日起,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保修的规定计算保修期。
28.2.2 接收使用
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业主接收后,如果:
由于承包商原因影响部分项目未完成和存在缺陷,但未完项目和缺陷不影响投入使用,则承包商应尽快予以完成,并补充验收手续。只有当这些承包商未完项目通过检验、试验、验收,双方签署未完项目验收证明书,质量保证期已结束且业主签发了履约证书之日方被视为保修期起始日。
28.3 缺陷责任
28.3.1为了在保修期启始前的质量保证期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状态竣工移交给业主,则:
(a)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所发出的指示的合理时间内,承包商负责完成工程接收证书内注明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并验收合格;以及
(b)在业主质量保证期结束之前,承包商应按照业主可能的通知,在规定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内,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所有工作,对缺陷清单中的全部项目进行修补、重建、维修缺陷及其它不合格之处,并且必须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合同义务。
当承包商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合同义务,且无任何缺陷(或已消除),业主可签署履约证书予承包商。但本条并不免除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包商应负的保修责任。
28.3.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承包商未执行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包括合理完成修补缺陷工作的时间及质量要求,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部分工作,工程费用从合同提留金中支付。
28.3.3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承包商要求监理工程师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业主可指示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原因。
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这种缺陷属承包商的责任,则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支付,并且根据本条规定,承包商应负责修补该种缺陷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风险责任。
如果这些缺陷不属承包商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商议之后决定,承包商进行这项调查的费用由业主支付,并应将此项修补适用第29条工程变更和调整的规定。
28.4 履约证书
28.4.1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承包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完成的收尾工作及缺陷修补工作已完并已经得到业主的认可,则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的28天内,由业主签署履约证书给承包商,并退还提留金余额。
28.4.2 履约证书应说明承包商在执行本合同中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业主的要求。但本条并不免除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包商应负的保修责任。
业主颁发的履约证书被视为对承包商完成本工程工作的最终认可。履约证书的颁发是退还提留金余额的先决条件。
28.5 现场清理
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已签发了接收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并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使业主满意。但在质量保证期内,承包商有权为完成未完工作及修补缺陷,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业主指定的位置,直到在承包商收到履约证书时,承包商应从现场撤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
29. 工程变更和调整
尽管本合同中有可能有其它任何不同的规定,但如出现不一致时,本条的规定将高于本合同中其它任何条款的规定。
29.1 变更
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有权命令承包商执行,而承包商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这类工作;
3)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
6)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7)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29.2 变更指令
任何此类的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商过错、承包商违反合同或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无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指令,承包商不得进行任何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29.3 变更程序
29.3.1 业主批准的变更
任何可导致的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任何变化,必须在该等变化被发现的七(7)日内由承包商直接向业主报告并提出“范围变更申请”,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的“范围变更申请”才为有效并可能导致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该书面批准中应明确业主同意调整的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
除业主书面批准的“范围变更申请”及调整的工程范围外,业主和/或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的任何批准,以及对可能出现的变化/变更的任何批准、认可、检查,均不减轻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也不构成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任何变化。
除业主的书面批准及调整的工程范围外,无任何其他方式的批准或同意可以导致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
若发生变更时,由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及范围调整为有效变更,承包商收到此工程变更通知单后应无条件执行。
29.3.2 在任何变更命令之前,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变更的性质及类型。在接到上述通知以后,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a)如果有需要对完成工程的描述,及其执行进度。
(b)根据合同中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的任何必要的修改建议。
(c)承包商按招标文件中有关对合同价格的调整条款的建议。
在收到承包商意见以后,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进行应有的磋商后,尽快决定变更是否进行。
当变更涉及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时,必须取得业主的批准。
29.4 当承包商认为任何变更可能引起合同价格的变化,承包商应在变更发生后十四(14)天内提出调整建议,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规定予以作价并在业主批准后进行合同调整,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承包商不能因作价及费用调整问题未确定而不实施变更,否则,视为承包商违约。
30. 合同价格和付款
30.1 合同价格应根据合同协议书的规定进行商定或确定,应已包括了为完成本合同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关税和费用,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费用进行调整。
30.2 预付款
30.2.1. 当承包商按照30.2.2条提交保函后,业主应支付承包商一笔合同专用条件约定额度的工程预付款。
30.2.2.预付款支付办法
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二十八(28)天内,经业主审核后,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
1)已与业主签订合同;
2)各方已达成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确认的阶段付款明细表(本合同第30.4.3.款);
3)提供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的履约担保。
30.2.3.预付款的扣回
预付款通过期中付款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返还,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扣减应从确认的期中付款累计额超过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五(15%)时开始,业主从此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分三次等额扣回工程预付款。当一次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少于规定扣回的金额时,其差额应转入下一次支付中作为债务结算。
30.3.工程量计量
30.3.1. 承包商按合同履行其责任时不应以投标书开列的工程量或其他资料表可能列出的任何数量,作为其所应当完成的实际工程量。
30.3.2.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当监理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商参加。
30.3.3.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承包商按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有关报表时间是:每月21日。
30.3.4.承包商应提供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30.3.5.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一般在48小时内进行计量,并在24小时前通知承包商参加计量。
30.3.6.监理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进行计量,则承包商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正确。如果承包商不参加或由于疏忽而未派代表参加计量,则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应视为正确。但监理工程师如果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参加计量,导致承包商不能参加计量,该计量结果无效。
30.3.7.计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工程适用的(按报价原则确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为准。计量单位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适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标准。
30.4.工程进度款及支付
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则:
本工程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结算日为当月的22日。
30.4.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以银行票据的形式支付。
30.4.2.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面核定承包商申请的付款:
1)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工程价款,及按第27.3条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
2)合同规定的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3)根据合同规定的可调价款进行的调整;
4)减去应扣回的预付款(如有的话);
5)从第一次支付开始,在每次承包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按本合同款的规定扣留提留金。
6)扣除承包商应承担的表计计量后的水费、电费、话费。
7)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工作。
30.4.3.进度款支付程序
1)在发出开工通知后,承包商应在每月的第五日或第五日之前,将证明承包商截止到上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有关报表时间的进度和其应收款额的付款申请书(简称“付款申请”)连同业主可能会合理要求的支持文件一式四份分别提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提交业主。该申请中应包括依照进度报告的规定所做的有关上月实际进度的详细报告。
2)申请付款的条件
业主应在收到合格的付款申请后的三十天(30)内就该项目给承包商付款,但下列条件除外 :
承包商的付款申请应附上一份证明与该付款申请有关的所有工程进度均已完成的文件,否则即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分别收到承包商的付款申请三十天(30)后业主也无义务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付款;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认定或不能批准承包商认为其上月应得的金额是到期应付的,而且不能认定与该付款申请有关的所有工程已经完成,业主没有义务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付款;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证明承包商在进行本合同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上有实质性进展,业主没有义务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付款;“实质性进展”指承包商尽最大的努力按照项目进度表进行服务。
如果本合同在最后付款支付前被终止,那么业主没有义务继续付款。
尽管如上所述,业主在接到履约担保前,不会签发证明或支付任何款项。
如果业主认为承包商的付款申请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则承包商应对付款申请补充完善。此时业主付款的时间应以新的付款申请递交日算起。
此后,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核签付款申请及全部有关单据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业主收到承包商付款申请的三十(30)天)签发一份证书和对付款的同意文件(简称“阶段付款证书”),注明业主代表认为属于到期应付的金额。阶段付款证书不应仅因下述原因而被扣留:
缺陷 :若承包商未按本合同提供任何必需品或服务,但本合同的其他要求均已满足,则业主应将调整或重置的成本从任何到期的金额中扣除。
有争议的金额:阶段付款证书应支付无争议的款项;有争议的金额本次不支付,待解决后支付。业主可以在任何阶段付款证书中,对以前的证书进行任何应作的、适当的改正或修正。
对于在一个阶段中要求完成的工作量,不论承包商是否已超额完成了该阶段的工作,业主代表签发的任何阶段付款证书的金额(该金额由业主支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超过第30.4.3条之3)款 “阶段付款明细表”中规定的相应月可付款的金额。
业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按第30.4.2条提交的结算单和证明后应立即审查该结算单和证明及其他支持文件,并应立即将任何影响承包商结算单的争议通知承包商,且应尽快解决该争议。
3)阶段付款明细表
在开工通知后十(10)天内,承包商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递交一份详细的项目工程范围的财务明细表(简称“阶段付款明细表”)供审批,它将用作确定付款申请月报表中阐述的项目完工量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应在十(10)天内送还经批准的财务明细表或提出适当的意见后予以退还。若承包商不同意该意见,其应在七(7)天内通过监理工程师通知业主,然后有关各方应尽早会晤以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经过七(7)天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采用承包商投标时提交的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作为阶段付款明细表。
4)提留金
业主应从每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阶段付款凭证内所述的金额中扣留百分之十(10 %) (简称“提留金”)。除非合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此提留金应根据下列情况分次支付给承包商:
A 当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满足合同的要求,业主已签发了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后二十八(28)天内,业主应将已扣留的提留金总额的20%支付给承包商;
B 当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满足合同的要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包商全部获得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之后二十八(28)天内,向承包商支付提留金总额的30%。
C 剩余提留金的支付见30.5条。
D 提留金余额抵作质量保证金。
5)最后付款
业主应在项目完工,并签发了履约证书,收到令其满意的、证实第27.4条及30.8条的条件均已满足的文件并收到承包商和分包商按本合同附件格式要求提供的放弃最终留置权文件后三十天(30)内把到期未付的余款(“最后付款”)支付给承包商。
6)发票
业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完税发票后付款。承包商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业主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30.5.终止时的付款
由于承包商违约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31.3条;由于业主违约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32.4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35.3条。
30.5.1.终止时的核实工作
在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九十天(90)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所有结算单和其它文件,以便使业主核实服务的进行情况及与之有关的承包商的费用,以决定终止付款的金额。
30.5.2.终止付款期限
业主应在收到本30.4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后的三十(30)天内将终止付款支付给承包商,但本款应受31.3的限制。
30.6责任的限制
本合同按第32.2条终止时,业主仅有支付第32.4条的终止付款此一责任,而且,得到终止付款也为承包商唯一可用的补救方法。任何情况下,业主对承包商实际性、偶然性、后果性损害或其他损害不负任何责任,不论承包商遭受损失的实际金额多少。
30.7.严重违约的付款要求
除非本合同有任何其他不同的规定,在承包商有严重违约的时候业主没有任何义务向承包商付款。若双方对承包商是否严重违约有争议,应按本合同第35条规定解决争议。
30.8.所有付款支付的条件
在每一次根据本合同提出付款申请时,承包商都应该:
1)向业主证明,对设施、设施场地、土地使用权及其任何和全部的权益、以及在设施场地的所有改造和材料,均没有因承包商或分包商进行本合同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而设置任何及全部索赔要求,但许可的索赔权除外;
2)如果任何索赔权(许可的索赔权除外)已经备案,业主或任何为项目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收到通知表明用来支付为本合同提供劳务或材料的款项被扣留,业主可以按本合同或其他规定从该阶段付款或其他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留一笔足以抵消上述索赔权的金额,并且在上述权利要求提出三十(30)天后,利用所扣留的款额抵销该索赔权。在这种情况下,就本合同而言,这笔付款应被视为已付给承包商。另外,承包商应在向每个分包商支付最终付款的日期之后的下一个付款日向业主递交一份该分包商最终解除、转让及放弃的复印件。上句中的每个分包商应是那些在设施、设施场地、土地使用权及其任何和全部权益和财产、以及在设施场地的所有改造及材料上具有索赔权的分包商。如果是最后付款(如果业主在最后付款的支付日或之前还没有收到该解除、转让或弃权文件的话),承包商应递交给业主每一个分包商最终的解除、转让及弃权的文件。这些分包商应是在设施、设施场地、土地使用权及其任何及全部权益和财产、及所有在设施场地的改造及材料上具有索赔权的。
30.9.付款的特殊说明
业主向承包商支付任何阶段付款或其他款项或使用设施并不构成其接收承包商所进行的本合同下的任何服务,也不解除按本合同承包商应有的义务或责任。
30.10.抵销
业主可以将承包商欠业主的任何金额从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或将到期的、应由业主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和抵销(包括动用在业主那里的提留金)。
30.11.税项
承包商应经管和支付任何税务部门对承包商、其分包商及其相关的雇员在履行与其相关的义务时用于本项目的销售、采购、进口或材料、供应品、设备、服务或劳务所征收的所有增值税、销售税、使用税、毛收入税、进口关税和其它收费,包括承包商的所得税和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雇佣劳务人员而应对工人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或类似项目支付的税金(总称“税项”),并将与这些税项相关的资料和报告按要求上报税务部门,同时将所有这些资料和报告以及关于所有增值税退税设备的适用的增值税纳税凭据副本立即报送业主。
31. 承包商违约
31.1.承包商违约和补救
如果承包商破产或者承包商违反了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有下述行为之一时,向业主提交相关证明并将一份副本交承包商:
1)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
2)已不再履行合同且无任何合法理由停工七(7)天;
3)在承包商无任何合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业主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承包商应据此采取业主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但无权要求业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业主发出指令后二十八(28)天内,未遵照执行并按本工程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合理加快工程进度;
4)未能按合同规定清除不合格品;
5)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超过十四(14)天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的责任而不采取措施;
6)因为承包商自己的原因,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事实上已无法使按本合同的要求按期完成合同,业主将蒙受巨大损失;
7)违反合同有关分包的规定,且无视监理工程师和/或业主事先的书面警告,超过28天仍不改正。
8)拖期违约金超过最高限额(本合同总价的10%);
9)质量违约金超过最高限额(本合同总价的3%)。
则业主在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的十四(14)天后,可以进驻工地和工程,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业主可自行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剩余工程,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合同双方同意:上述各种相关情况为承包商严重违约,承包商愿意承担并赔偿由此给业主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预期利润:承包商已预见到的,业主如期竣工后的可得利益)。此情况下的赔偿不受本合同设置的违约金上限的限制。
31.2 在第31.1条所述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尽快证明:
(a)承包商根据合同就当时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应得到的款额。及
(b)未用或已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商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价值(如有时)。
31.3 在第31.1条所述情况下,承包商仅可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针对承包商已合格完成的工作量并扣除了业主应得金额之后的差额。如果业主应得金额超过承包商已经完成工作应支付给他的金额,则承包商应将此超出部分视为承包商应偿还业主的债务。
但是,承包商严重违约时,业主将不再有任何义务支付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项。
31.4 在第31.1条所述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指示,而且法律许可,承包商应将其为本合同的目的而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利益,如工程施工、提供材料、货物、服务等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32. 业主违约
32.1.在第30条“合同价格和付款”规定的应当付款的时间期满后,如果业主拖欠按本合同规定到期应支付承包商的款额,且在到期日后28天内仍未作出付款,该被拖欠的款额将按所欠天数逐日按逾期付款利率累计利息。
32.2.业主未按期付款而导致的暂停或终止
如果业主意识到其无法在某笔付款到期日向承包商支付该款项,应提前通知承包商。
如果业主未能向承包商支付本合同下任何到期无争议款项,且这种情况在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三十(30)天,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发出事前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三十(30)天后,暂停履行本合同并向业主提出变更申请,要求业主支付该笔金额另加逾期利息并进行担保的完工日调整。如果此类不付款情况再持续二十八(28)天,承包商可在向业主发出终止通知(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十四(14)天后终止本合同。
如果没有付款是由于存在实在的争议,则承包商无权终止本合同,而适用本合同第35条“争议的解决”
32.3.承包商撤离施工设备
根据第32.2条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满21天之后.承包商应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带至工地的承包商设备。
32.4.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因第32.2条而终止,业主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总价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费用,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1)即将交付承包商的或承包商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2)考虑已完工程的付款比例,将承包商设备运回目的地的合理费用的一部分。
3)承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业主除按本款规定应支付上述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商偿还在合同终止日之前,按合同规定可由业主向承包商收回的任何金额。
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
33. 索赔
33.1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
33.2在“第34.1条”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第34.1条”所述的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业主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商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承包商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记录的复制件。
33.3 在根据“第34.1条”规定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商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帐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续发生的暂时帐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承包商还应将本款规定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帐目的复印件送交业主。
33.4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根据上述各条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承包商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在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33.5如果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商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33.6 如果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不当,则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的任何损失。
34. 不可抗力
34.1.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当日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对其后果不能克服,且影响合同一方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客观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
1)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飓风、台风、火山活动或洪水;
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3)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通过监理工程师通知业主,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商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商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如承包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告,视为该不可抗力未造成任何不利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业主承担,但对由于承包商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部分,由承包商承担;
2)双方人员的伤亡由双方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商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商自理;
4)停工期间,承包商应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4.3.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不可抗力而阻止承包商履行其服务累计超过9个月或持续超过6个月,合同双方应共同决定进一步的行动。如果双方未能在30天内达成一致,任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则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止就承包商所有已完成服务的价款,承包商应按合同的规定将因不可抗力终止时止的所有已完成工程或物品移交给业主。
34.4.若因承包商迟延履行合同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承包商应独自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
35. 争议的解决
合同双方出现因本合同产生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此种争议通知之日后三十(30)日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该等争议应提交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仲裁。
除争议事项以外,承包商和业主的其他合同义务不得因争议或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暂停。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
36.1.本合同自合同双方正式签署且承包商递交了合同规定格式的履约担保之日起生效。
36.2.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取得业主颁发的履约证书,且业主按合同规定全部支付工程款完毕或出现本章32.2或34.3的情形时,合同即告终止。
36.3.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合同双方分别保存。
36.4.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合同专用条件正文部分与合同附件存在分歧,以合同专用条件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第二节 专用条件
1. 概述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业 主”指: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
1.1.2 “承包商”指: 。
1.1.4 “监理单位”指: 。
1.1.15“开工日期”指:2010年 月 日。
1.1.16“竣工时间”指:2010年 月 日。
1.1.36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1.3 通讯地址
业主的通讯地址: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029200
传真:****-*******
电话号码:****-*******
137*****888
监理工程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号码:
承包商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话号码:
3.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格式见合同条件第三节。
5.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
5.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5.2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施工图纸4份
5.3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计划:按一级网络提出供图计划
5.4 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及费用:所供的图纸仅供本工程使用,不得作为商品转卖
5.5. 除非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合同生效后7天内,承包商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交下述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业主提出的一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
3)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4)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5)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6)施工和吊装方案。
7)图纸交付时间表。
8)针对本工程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
5.6监理批复的时间:自收到承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三天内批复。
8. 监理工程师
8.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以业主与监理单位签定合同为准, 附件B “监理服务范围”作为合同条件供承包商参阅。
业主委托 作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9. 承包商的义务
9.1 按附件J 要求的工程软件进行的工程信息管理工作 。本工程暂不要求,若现场具备条件时,承包商应无条件按业主要求执行。
10. 承包商代表
10.1 承包商授权代表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11. 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
11.1 承包商应提供与服务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劳务和职员,其应满足附件C的要求。
13. 履约担保
13.1 履约保证的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
13.2中标人将伍万元履约保证金和安全风险金(应为银行汇款单)交至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并按月工程进度款的15%作为提留金。
13.3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且取得了相关验收证明。项目法人在缺陷责任证明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商。
13.4 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
13.5在任何情况下,项目法人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
18. 开工、延误与暂停
18.1 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管理详见合同条件附件D。
18.2 误期赔偿
详见附件G“担保的完工日及拖期违约金”
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为本合同总价格的 10 %
19. 安全管理
19.1.承包商应按合同附件R要求格式与业主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并严格执行。
保险
双方约定为: 工伤保险 。
20. 现场文明施工、保卫、消防和环境保护
20.1.承包商应严格:
(a)当发生传染性疾病时,承包商应遵照并执行当地医疗卫生部门为处理及消灭该流行病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命令和要求。
(b) 甲方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标准》
21. 现场管理
21.1 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详见附件F。
21.2水、电、气的供应
现场临时施工用水、消防用水水源来自厂内供水管网。
建设单位将施工电源引入施工区域。施工电源应有专业维护人员负责运行及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动电源设施,严禁非专业维护人员拆装电器设备及电源,现场照明及电器设备安装应符合安全规程。
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
投标人载重车辆在厂内行驶时,必须按招标人指定的路线行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22. 质量管理
22.1本工程质量要求:详见附件 H。
22.2 承包商应执行的规程规范、管理程序,详见附件 I。
22.3. 质量仲裁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质量监督中心站仲裁。
22.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一览表(如有附后)
23. 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
23.1 检验、试验、验收依据的规程规定,详见附件 I。
26. 生产设备、材料供应
26.1 业主供应范围详见附件K。
.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见投标须知3.3.2条。特殊要求为:大宗材料的采购,生产厂家须经过业主确认。
26.2承包商供应范围详见附件 L。
26.3工程物资管理规定详见附件M。
26.4 承包商负责业主供应设备、材料的一般缺陷消除。
27. 业主的接收
27.1 竣工资料移交要求附件 I。
28. 质量保证
28.1 承包商应按合同附件 Q 要求格式与业主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严格执行。
28.2 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项目法人,将一副本送交承包商,申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补修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已经结束。保修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给;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根据38条规定,任何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46.4条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的先决条件。
28.3 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商和项目法人仍应对在保修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双方有效。
30. 合同价格和付款
30.1 本合同价格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详见附件“价格明细表”(合同谈判后的报价明细表作为附件提供)
30.2 本标段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方式报价,本合同价格已包括了为完成本合同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合同价款原则上不予调整.详见第一章3.2有关要求
30.3 预付款
工程开工,且合同生效后七日内,付合同总价的10%做为预付款。
30.4.工程量计量
30.4.1. 承包商按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有关报表时间是:每月 24 日。
30.5.工程进度款及支付
30.5.1本工程按 月 进度支付工程款,结算日为下月的 8 日前。
30.5.2月进度款:每月24日向监理报送当月已完工程量清单,每月25日由监理组织工程部、计划部共同对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验收,监理和工程部对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进行签字确认,之后由计划部对清单中的工作量进行核定并签字确认。在办理完其他相关付款审批手续后,财务按审批完工作量的85%支付。
30.6关于甲供材料的扣款方式:当月领用的甲供材料,在隔月的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当工程量完成至总量的80%后,当月领用的甲供材料则当月扣回,在工程竣工当月将所有的甲供材料款全部扣完。
30.7额外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有权得到发包人另行委托项目的款项。
30.8质保金:从工程结算总价款中扣除10%作为质保金。
30.8.1质保金的支付
工程保修期满后28天内,监理工程师开具保留金支付证书,并将一份复印件送承包商,但若根据38条规定仍由承包商实施任何未完工作,监理工程师有权拒开证书。
30.8.2对支付证书的修改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生的证书,并将修改理由送项目法人及承包商。
30.8.3申请最终付款证书
据48.1条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28天内,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申请最终付款证书报告及其它辅助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参考。报告详细说明:
(a) 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
(b) 承包商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提供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
30.8.4结 清
在提交申请最终付款报告时,承包商应给项目法人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付款报告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46.11条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8.1条提及的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30.8.5最终支付证书
在收到最终支付证书付款报告和书面结清单后21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项目法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复印件送承包商,表明:
(a) 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最终支付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b) 在对项目法人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35条外)项目法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项目法人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项目法人的余额(如有的话)。
30.8.6支付时间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任何的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送交项目法人后28天之内,或在第46.10条提及的最终支付证书送交项目法人后28天内,由项目法人支付给承包商,但受第35条的约束。若项目法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则项目法人应按不低于同期国内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利息。本条之规定不得损害承包商根据第55条享有的权利。
30.8.7支付地点
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的支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包商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30.8.8最后付款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放弃最终留置权”文件格式详见合同附件N和O 。
32. 违约赔付
A、本工程若未能实现达标投产,视承包商责任的大小,给予5~50万元的罚款;
B、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将视其对本工程的影响程度在合同价款的3%以内追索违约赔款;
33. 奖励
A、本工程若实现达标投产,视其承包商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B、项目法人申报,工程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视其承包商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35.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 。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
36.1.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合同各方分别保存。
36.2.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合同专用条件正文部分与合同附件存在分歧,以合同专用条件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附件A 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
工程施工范围:铝合金续建项目东氧化铝仓库第二套氧化铝输送系统(除基础部分外)工程。
投标人还应负责:
本标段内建、构筑沉降、变形观测点的施工属于本标段范围,变形观测点的标点由本标段设置,并负责变形观测及其他工作,变形观测时间直至移交后12个月。
本标标段内施工用水、电的运行维护、故障修复和管理
附件B 监理服务范围
详见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
附件C 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
承包商应提供与服务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劳务和职员,包括但不限于:
(i) 具有进行服务的执照的职业工程师;
(ii) 一名项目工程师和结构、水工、电气、土木、成本控制、工期计划、采购和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主管人员,而该类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曾在规模和技术类似的工作的经验,并在适用条例要求范围内持有能提供服务的执照;
(iii) 一名项目经理或其他代表(“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此名代表须是承包商组织机构的正式成员,他应从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一直到项目完工为止常驻设施场地并设立管理办公室,并且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并有权代表承包商执行本合同;
(iv) 质量检验人员。这些人员应直接向承包商的总部汇报而不是向设施场 地内的项目工作人员汇报;
(v) 安全检查和保证人员,其全天的唯一工作、职责和责任就是确保按照本合同在设施场地或设施场地附近的承包商的设施上进行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都是以安全而谨慎的方式进行的,完全符合适用条例。他们均应直接向承包商总部的高层领导汇报,而不是向设施场地的项目人员汇报。
承包商应该根据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要求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供为项目聘请的任何或所有人员的履历表,并根据业主的要求安排监理工程师和/或业主与他们面谈。此外,对上述第(iii)、(iv)和(v)类人员的选派,应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协商并取得业主的认可。承包商在未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书面同意前,不得对任何属于该第(ii)、(iii)、(iv)及(v)类人员的职员或任何其他处于主管或领导职位的个人进行调动。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调动和更换任何职员(不论是否曾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事先审批),并以可为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接受的人员代之。承包商雇用的所有工人及劳务人员的雇用条件应符合中国劳动法及其他适用条例。
附件D 施工进度管理
承包商应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有关要求完成施工组织设计,三、四级网络进度计划。
1.1 总则
本规定涉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计划、施工方法和其它支持文件的准备和内容完全由承包商自己负责。业主对此的任何评论或其它行为或疏漏,都不构成指示或是强加给业主的或减少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或义务。
本管理程序涉及的合同计划、施工方法和其它证明文件的信息和内容不应被认作是指定的施工方法、顺序和时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此的评论也不应被认为是指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计划指定施工方法、顺序或时序时,可参见合同中的相应部分。
承包商应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规定中提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进度、施工方法以及其它的证明文件各四(4)份(电子版一份),征求其意见。
1.2 合同计划
合同计划应是实现合同中规定的担保完工日而要求的关键日期的总体计划,由承包商来完成。该合同计划应分成几个主要部分,清楚表明该工程各阶段的关键日期。对该合同计划的任何更改,承包商都应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因合同计划的更改导致业主对合同中项目进度所陈述的各项活动完工日期的任何延迟,在更改的合同计划实施前都要得到业主对该合同计划更改的批准。
1.3 施工计划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后七(7)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计划。
承包商应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时,向其提供承包商施工计划的更具体内容。
该施工计划应包括建筑施工顺序图和任何承包商认为合适的某特定工作的独立计划,清楚地表示该项工程各方面的工作,并且应考虑到但不限于下述各方面:
1.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的工作;
2.分别由各工种完成的该项工程各关键部分的工作;
3.合同中描述的所有工作的顺序和时间;
4.清楚表明该项工程的各项工作,重点突出承包商认为适当的重要活动关系。
为了保证这一要求得到执行,各项工作的时间坐标应表明:
1.工作周内每项工作持续时间,应反映出计划的物资设备分配情况;
2.每项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最早和最迟日期;
3.关键工作顺序应单独标明;
4.承包商主要设备,如塔式起重机、临时载人电梯、材料起重机、垃圾箱等设备的安装和拆卸时间;
5. 标出关键日期,具体为承包商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施工节点日期;
6.承包商和分包商在设施场地以外的材料预加工(如果有)和材料运输等重要工作;
7.承包商为完成施工计划而需要的,并且需要其他方提供的关键信息、批文、供货或设备。应明确标出依靠这些条件才能进行的工作;
8.承包商和/或业主之间以及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报表、报告和/或试验资料及其审核的时间以及对施工进行批准、验收或同意的时间;
9. 消防设施的检查和合格证明、(临时或长期)占用许可的检查和证明以及其它由有关部门签发的检查和证明;
10. 承包商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为设施完工而进行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检查及其清单。
1.4施工计划的更新
施工计划应每周更新提交一次,具体要求如下:
1、数据更新应在工程每周生产协调例会的前一天完成;
2.双方同意的任何时间;
3.承包商认为合适的时间。
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是当时实施的,并反映当前工程的实际计划和完成设施(及设施各机组)拟采用的计划,明确承包商当时预计完成设施和/或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日期。
在不损害《施工计划的更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提供施工计划与实际计划的月比较表,并对未实现计划的进度作出适当的解释。
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按照本规定中《施工计划》的要求及下述要求进行准备:
1.标明每项工作的实际开始和结束时间;
2.各项工作的所需时间要根据承包商拟采用的进度进行调整;
3.由于调整正在进行或未开始的工作的预计所需时间而引起的计划变动;
4. 根据合同条款作出的指示引起工作顺序或拟采用方法的调整而导致的计划变动。
在不影响本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认为相对于最终完工,实际施工进度与当时的施工计划不符,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制定补救计划。
1.5 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之前7天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方法,该施工方法应包括下述辅助资料:
1.月劳务分析。
2.施工设备分析。
3.含时标细化的工程网络图表(本合同签订后7天完成)。
该施工方法应详细说明承包商在设施施工中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方式。
承包商在准备该施工方法时应考虑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详细情况,如:
1.钢筋混凝土的施工;
2. 钢结构的施工:
3.工程各个阶段,标明进出的途径、施工主要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位置等等;
4.交通安排;
5.安全措施;
6. 邻近建筑物、服务设施和构(建)筑物的保护;
7.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信息。
承包商应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和细节提交其与施工方法(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承包商在设施施工过程中准备采用的信息、图纸、计算资料和其它相关文件。
承包商准备在设施施工中采用的方法和方式如果有修改或增加和/或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指示时,承包商应更新该方法说明,使其在任何更新后都是当前的,并反映设施施工时所采用的方法。
1.6 施工方法及其更新的支持文件
A、劳务分析
劳务月分析应制作成图表形式,应表明承包商进行和完成施工准备使用的从事各工种工作的工人数量。
设施的每个主要部分都要求有独立的劳务月分析。
B、施工设备分析
施工设备分析应说明设备的类型、生产能力和数量,并附以条形图,承包商施工时计划使用的每种设备都用一组条形对应时间座标表示。
设施的每个主要部分都要求有单独的施工设备分析。
承包商应根据本规定《施工方法》规定提供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的信息资料。
1.7 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A、在收到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计划第一稿后七(7)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提出书面意见。
B、对以后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计划的所有修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后七(7)天内对其提出书面意见。
承包商应认真考虑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意见,如果认为合适,重新将施工方法与施工计划提交给业主,由监理工程师进一步提出意见。重新提交的时间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后七(7)天之内。而监理工程师也应在收到重新提交的计划后七(7)天内提出进一步的意见。
1.8 修改进度计划
A、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竣工工期的延误。因进度计划的修改而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商自理。
B、交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
承包商投标时提交的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格式见合同条件附件F ,承包商应认真计算并填写。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每年初对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进行一次修订。
C、提交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各类施工作业计划及总说明和资金流量计划表,并不能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2 施工进度报告格式
2.1 周进度报告
周进度报告应在每周星期一上午10:00时前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
周进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上周每日使用劳力小结:包括指定的分包商人数和工作小时总数;
2.完成的工作小结;
3.使用的施工机具小结;
4.运到设施场地或指定存储区的设备和材料;
5.重点指出有关进度的问题/延误;
6.天气情况小结及因此损失的时间;
7.下周进度计划安排;
8.下周所需的检查;
9.设施场地来访人员;
10.收到的业主的指示;
11.一周的加班情况。
2.2 月进度报告
截止每月22日的进度,应于28日前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五份月进度报告(包括每月的项目计划的更新修改)。月进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对目前进度的总结,重点指出本月问题所在及具体情况;
2.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曲线;
3. 承包商成员驻留设施场地的情况;
4. 签订和执行的合同定单(累计)的清单;
5. 设施场地所有施工机具的数量;
6. 订购的材料和设备累计清单(包括交付情况);
7. 设施场地或指定存储区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汇总;
8. 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对照总结,注明提前和滞后的工作(包括分包商的工作);
9. 当前出现的问题/延误小结并注明原因;
10. 所有资料索要情况,指明要求的日期或要求日期,和对工程进度很关键或尚未解决的事项的总结;
11. 本月业主所有书面指示的附表;
12. 下月进度计划;
13. 本月安全报告;
14. 施工文件中注明的工程批准的放弃或变更清单。
承包商应在业主提出书面要求时,就该报告提出的任何问题给予解答。在施工期间,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指示对报告修改或详细说明。
2.3 年度报告
承包商应每年编制一份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提交业主,该报告应全方位反映工程年度进展情况:
(1) 工程执行情况概述
- 为完成进度采取的措施
- 主要工程进度描述
- 现场人员概况
- 现场施工机械概况
(2) 工程进度
- 最新的总项目进度计划;
- 关键项目里程碑实际进度;
- 各单位工程完成进度;
- 本年度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 延期项目延期说明;
(3) 设计和图纸
- 总的图纸接受情况说明及设计施工图交底情况;
- 本年度设计图纸接受清单;
(4) 设备和材料
- 本年度主要材料设备到货清单;
- 下年度主要材料设备计划要求到货清单;
(5) 工程质量
- 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表;
- 工程质量情况说明;
(6) 建设项目施工工作量完成情况
- 工程量表
(7) 安全、文明生产、卫生情况报告
(8) 年度重要事件说明
(9) 施工中其他事宜
附件E 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
月 资金流量 (%)
1
2
3
4
5
6
合计100.00%
注:此表由承包商填写,随投标书递交
附件F 现场管理
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1、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各区的平面管理应服从总平面图的要求和规划,并履行报批手续。承包商进入另一个承包商的责任区内施工,必须服从责任区单位的管理,并办理进出厂手续,经责任区单位签字同意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3、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4、组合场地、施工作业区域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5、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6、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7、绿化区域范围内交工时,必须清除绿化区域地面及地面以下40cm范围内的建筑垃圾。
8、承包商根据所承担的标段设置相关的厂区标志和安全标志,并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
9、承包商的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自身整洁,有防止运输物料散落的措施,以保证现场道路的整洁畅通,如发生散落,责任单位必须及时负责清理。土方施工阶段土方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的道路行驶,并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道路的清扫。
10、承包商在工程现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施工机械不得损坏路面、路肩和路沟,损坏者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承包商在厂区道路上如有施工时,施工前应事先办理断路、占路申请并在相应部位设置临时围栏及警示标志,夜晚应有警示灯,并应在批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及覆盖恢复。
11、承包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损坏路基和路面的,或因施工不当或在施工过程中意外造成厂区道路损坏,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业主将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的大小,对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12、承包商在其施工区场地划分时应明确规定土建作业与堆放场、安装作业与堆放区、修配加工区、机械动力区、仓库区及行政生活服务区域的划分。
13、承包商必须严格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在划定的区域内建设其现场施工设施。承包商不得在施工现场私建、乱建临时建筑和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不允许占用施工道路作为施工场地。
14、承包商施工需要进入运行区域作业,应按有关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进行施工作业。并按要求办理工作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等措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工作完工后应工完料清,并办理作业终止手续。
15、承包商应当及时收集其责任施工区域内的施工废弃物及垃圾运至业主及监理单位指定区域堆放, 并自行定时清运出场或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弃土与建筑废弃物及垃圾应当分开堆放,建筑废弃物及垃圾不得用于回填。
16、施工承包商在施工前编制土石方平衡表,建议弃土、取土的场所,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17、承包商对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测量控制网标志应予保护不得破坏和随意移动。
18、承包商负责所辖施工现场内供电系统电源设施设备的布置、维护(含预防性试验工作)和管理;负责所辖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电力装置的保护管理;负责施工电源的防雷、接地装置的安装及测试;负责施工埋地电缆的沿线标识。
19、承包商应针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用电设备的特点,编制详细的安全用电管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备案。承包商的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提出拆除申请,防止电源使用点无人管理。对没有及时提出申请而又无人管理所造成的事故,由承包商承担事故责任。
20、承包商负责施工现场的接口后供水设施及排水管网设施的布置、维护、管理;负责施工供、排水埋地管线的标识;负责冬季供水管线的防冻保护措施。负责向监理、业主申报现场施工用水计划,并按审核批准后的用水计划执行。
21、承包商凡有排水的施工项目,在其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中应有排水的技术措施,报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后在施工中予以执行,严禁乱排水。承包商必须对施工区域的排水沟渠、窨井、排水泵等设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和堵塞。
22、承包商应负责其施工区域内的氧气、乙炔、氩气、压缩空气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3、承包商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后,应即撤离施工现场,其所建的各种临时建筑与设施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由项目部按规定合理调配,承包商不得借故拖延或私自处理。承包商在工程完工后,其生产区、生活区的临时设施应在完工后一个月内应清退完毕。
附件G 担保的完工日及拖期违约金
以下所列为开工日后的合同规定的关键事件和时间周期,及每拖期一天的承包商应支付的拖期违约金。详细的项目进度应满足里程碑事件及工期的要求。
考核里程碑进度:
序号里程碑事件控制工期
(年、月、日)人民币(万元)
/每拖期一天
1.
2.
3.
4.
5.
注:里程碑事件也是担保的完工日。
附件H 工程主要质量要求
1 质量要求
1.1 工程建设确保质量标准:合格
1.2 工程建设质量总评分≥90分,主体单位工程优良,建筑单位工程优良率≥85%,
1.12 钢筋挤压接头:优良率≥90% ;
1.13 混凝土结构工程按照清水混凝土工艺标准组织施工,混凝土工艺质量标准为:
1)混凝土结构几何尺寸准确;
2)外观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一致;
3)无明显的接槎痕迹,无气泡,杜绝蜂窝麻面;
4)模板拼缝不明显并且有规律;
5)预埋件位置准确无误、表面平整;
6)重要的混凝土结构,必须严格控制喷塑胶大模板的周转次数≤2次。
1.14 上下水工程:水流通畅,排水管道无积水现象;
1.15 管沟、电缆隧道(沟):内壁平整光洁;沟沿方正平整,线条顺畅笔直;沟盖板方正平整,安装稳固;沟底排水通畅,无积水现象;地下室:无渗水积水等现象;
1.16 暖通、照明系统:性能可靠、工艺美观达到设计要求,电气照明要求达到:
1)布线整齐、清晰、美观;
2)导线符合设计要求,绝缘良好,无损伤;
3)布线前的弹线痕迹应及时清除。
4)不得遗漏预埋导线管,更不得随意凿孔槽损坏主体结构。
1.17 试运结束后,未完工程、基建痕迹、投产缺陷为零;
1.20 建设过程中杜绝重大质量事故;
1.22 工程移交后45天内移交竣工资料,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达到工程档案管理要求
2. 现场统一设置样板间,各中标单位按照工程公司提供的样板清单设置。
附件I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及要求
1 工程规范
本工程设计规范采用国家、部委、公司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其它相关的设计要求文件。施工中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发生矛盾时,由监理工程师及业主负责协调解决。
1.1 国家及部颁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种有效版本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院和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标准和要求适用于本标工程。
本工程执行下列有关规范、规程但不限于以下规范、规程。
1.1.1 土建部分有:
GBJ79-9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GBJ201-83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24-95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18-2003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81-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GBJ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TJ305-75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有关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试验规程、规范和评定标准
主管部门对相关规程、规范的补充规定和解释说明
以上标准如有新的标准则执行新标准,替代原有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1.1.3 除上述国家及行业颁发的规范、规程以外,检查验收仍需要遵照如下图纸、文件:
a 经会审签证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b 批准签证的设计变更;
c 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业主与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货商单位签订的合同有关质量的条款;
d 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及相关监理文件;
2 技术要求
2.1 总的技术要求
2.1.1 在本标段的施工安装全过程中,承包商应遵守合同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相关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现场设计变更)及本工程采用的各相关规范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2.1.2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在单位工程施工前应严格执行图纸会审制度。
2.1.3 承包商应根据施工条件,遵守先土建后安装,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顺序,严格执行土建工程与安装工程的交接制度,禁止土建与安装交叉施工。
2.1.4 承包商为满足业主所提的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将来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业主额外付款。
2.2 土建工程的一般技术要求
2.2.1 应建立标段范围内的二级控制网,二级控制网的施测精度和要求同一级控制网的施测要求按一级导线和二等水准测量精度,作好测量放线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测量控制点因施工不慎被损坏。应做好沉降观察,确保数据、设备安装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2.2 对土建施工中使用的砂、石、水泥及钢筋等大宗材料严把质量关,不得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施工。
2.2.3 浇灌大体积混凝土时,严格按规定工作程序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分层浇灌时,必须根据混凝土的运送能力、浇灌面积、当时气温等因素,将第二层混凝土的浇灌时间控制在第一层混凝土初凝之前进行。
2.2.4厂房钢结构的安装前应对构件进行全面检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在安装时应尽量保护钢构件的防锈蚀油漆面,以防吊装接触部位被刻伤。钢结构的安装容许偏差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要求所有钢结构件喷砂除锈。
2.2.5 施工用的砌筑砂浆必须按规定用完,过时砂浆必须抛弃,决不可再加水复拌复用。
2.2.6 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作好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工作,高质量地保证混凝土的整体性。
2.2.7 使用模板施工的项目,应保证模板的安装质量,确保混凝土的浇灌质量,防止由于模板安装不当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设备基础外露部分要求清水混凝土,外观工艺要求高水平。
2.2.8 在设备的基础施工前,应仔细核对土建图纸与实物(或开箱)图纸是否有差异,确认无误后,方可灌浇设备基础。设备的基础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制造厂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2.2.9 砼框架拆模后的成品保护,要求采取长期包裹等措施,直至污染源消除后方可拆除。
2.2.10 对高强度砼试验配合比、砼各种组料品种料源、满足泵送要求等方面进行调研,选定有经验的科研单位技术支持;
2.6 质量保证措施
2.6.1投标人为满足按招标人提出的“2.6.2控制质量通病的措施”要求,需采取的保障措施。
2.6.2 控制质量通病的措施:
砂、石、机砖等原材料控制措施,钢筋采购、检验试验、加工质量控制措施,钢筋焊接、连接质量控制措施,钢结构加工制作质量控制措施,混凝土搅拌质量控制措施(要求建立全自动化搅拌站),检验试验外检质量控制措施,工程测量质量控制措施,土方回填质量控制措施,混凝土施工蜂窝、麻面、漏浆、孔洞、穿裙子等质量通病控制措施,大体积混凝土温度裂缝控制措施,现浇结构清水钢筋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预留施工缝质量控制措施,电照预埋管安装质量控制措施,预埋铁件制作及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屋面防水质量控制措施、地下沟道、廊道抗渗质量控制措施,混凝土结构坑池抗渗质量控制措施,建筑、装修质量控制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的措施。
砂、石、机砖等原材料优化措施,钢筋采购、检验试验、加工质量优化措施,钢筋焊接、连接质量优化措施,钢结构加工制作质量优化措施,混凝土搅拌质量优化措施(要求建立全自动化搅拌站),检验试验外检质量优化措施,工程测量质量优化措施,土方回填质量优化措施,混凝土施工风窝、麻面、漏浆、孔洞、穿裙子等质量通病优化措施,大体积混凝土温度裂缝优化措施,现浇结构清水钢筋混凝土质量优化措施,预留施工缝质量优化措施,电照预埋管安装质量优化措施,预埋铁件制作及安装质量优化措施,屋面防水质量优化措施、地下沟道、廊道抗渗质量优化措施,混凝土结构坑池抗渗质量优化措施。
2.7 主要土建项目交付安装的要求
土建项目交付安装时,以尽量减少交叉和相互干扰为原则,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0m以下基础、沟坑、地面(毛地面)完成。
2) 设备基础、吊车梁、平台完成。
3) 围护结构(包括门窗),屋面防排水及室内主要部位粉刷完成。
4) 安装工作所需的预留孔部位,土建与安装单位协商处理。
2.7.6 其它
由于工期需要,需局部提前安装或设备提前就位时,由招标人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3 其他要求
3.1 施工组织方案编制
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参照有关规定和业主关于全厂的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本标段中标承包商应在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完成本标段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并具备审查条件。
3.3竣工档案资料管理要求及交付进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3.1竣工档案资料管理要求应满足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规定的规范标准。主要依据性文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档案资料内容(包括竣工图)完整、准确、系统,图面整洁,签字认可手续完备,满足工程要求和档案工作管理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制度》中电投2007年第35号;《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1995。
3.3.2承包商应建立有效的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负责形成、积累、整理、编制、保管和移交全部项目档案资料(职责范围内),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防止工程档案丢失、损坏、泄密。
3.3.3承包商应编制和移交三套(二正一副)施工技术文件及一份相对应的施工技术文件的电子版和二套竣工图(草图)。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进行分类。
3.3.4施工技术文件的表式,应符合建设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3.5承包商在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交接后10天内,将二套竣工草图和有关基础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核。每张竣工图上必须加盖“竣工草图”和“档案号”章,签字认可手续完备。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核通过的二套竣工草图和有关基础资料提交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竣工图,承包商须配合设计院进行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3.3.6承包商应在本标段工程办理工程接收证书后30天内(或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业主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竣工档案资料3套。
3.3.7承包商的档案资料工作应按业主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3.3.8承包商须执行业主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接受业主对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3.3.9档案资料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规范、规定和标准,应执行最新标准版本的要求。
附件J 信息管理
1. 信息化规划和工程管理软件
本工程的信息化建设和实施将统一按照业主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执行,采用PAP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P6(P3 e/c升级版)等软件进行工程管理。由招标人统一规划并购买PAP、P6等有关工程管理软件和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设备、系统软件,承包商统一使用PAP承包商版,管理范围应覆盖投资、合同、设备材料、进度、质量(包括专项控制)、安全、图纸、文档、竣工档案、邮件和短消息服务、现场监控系统以及Web平台服务等方面,承包商可享有其中大部分工程管理模块的使用功能和各类实时的工程信息。承包商应按照业主对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各类工程信息的输入和更新,并承担相应的PAP承包商版、P6软件购买和维护费用。
2. 计算机网络
业主将对本工程的计算机网络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建立工程项目城域网,即相当于广义的局域网,以提高数据的交换速度和数据共享。承包商应规划自己内部的计算机网络,并留有100M网络接口与业主的计算机网络相连。业主负责二者相互接口之间的通讯物理连接和日常维护,但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网络建设费和维护费。
3. 承包商负责的主要信息化工作
3.1 指定适宜的人员参加本工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工作组,负责单位内信息化建设实施的协调和管理。
3.2 负责PAP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备到货、设备仓储、设备领用、设备缺损维护管理模块中有关数据的录入和维护。
3.3 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的P6进度计划管理的实施,具体包括:
3.3.1 按照业主制定的作业编码原则,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工序作业编码的编制和调整。
3.3.2 根据业主制定的一、二级进度计划,负责合同范围内三、四级进度计划(包括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的编制、更新和调整,要求更新周期不得少于每星期一次。
3.4 负责PAP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模块中有关数据的录入和维护。
3.5 参与应用PAP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工程资料模块内图纸、文档、竣工档案等相关数据的录入与维护。
3.6 负责PAP管理信息系统中报表管理模块中有关数据的录入和维护。
3.7 负责其他业主要求的数据的实时录入和维护。
3.8 参加业主组织的信息化建设检查和考核,并负责责任范围内整改。
4. 具体要求和规定在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总设计中明确,投标人应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计划以响应业主的要求。
5. 承包商应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制定相应措施,防止有关工程信息和数据的泄密。
附件K 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供货范围
1建筑工程设备无
2建筑工程材料钢材、水泥
3
附件L 承包商供货范围及采购要求
序号项目名称供货范围备注
1工程设备无
2工程材料均由投标人供应。
5)采购要求:凡由本工程的承包商负责采购的材料,其大宗材料的选厂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方能定货。项目法人对材料的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附件M 工程物资管理
招标阶段,按第六章“工程物资管理”约定执行,定标后,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确认后转为正式施工阶段的工程物资管理办法,并作为合同附件。
附件N 承包商最终放弃留置权证书的格式
敬启者:
(“承包商”)与 (业主)于--年__月__日签署了“ ”(简称“合同”),承包商已根据合同承担了位于中国 相关设施(“设施”)的工程建设及其他服务。
下列文字中未加定义的术语具有合同中相同的含义。
为了业主及其继承人和经允许的受让人的利益,下述签署人在此代表承包商放弃、解除、豁免并转让以下权利:
(a) 在项目、设施场地及其任何及所有权益和房地产权及与之有关的与机械性能、劳务、材料供应人设置的留置权或其它形式的任何及所有索赔、留置权、担保权益或债权;
(b) 所有在设施场地上用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的改进及成为项目永久部分的材料;或承包商向项目提供的劳务、服务、改进、材料或机械设备。
同时,签署人在此确认:
(a) 至此证书发出之日止,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已知就其履行合同的服务和其它工作而言,未遗留因机械、劳务或材料供应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和抵押权,也无意图提出这类的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或抵押权,并没有对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或抵押权存在提出的诉讼,亦没有支持任何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或抵押权;
(b)与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和其它工作有关的帐单均已支付;
(c)所有分包商同意放弃、转让、豁免所有其本可有的与项目、 设施场地及所有场地内的权益、房地产权及为所有已完成的服务及提供的材料而在场地作出的所有改进及成为项目设施场地永久部分的材料有关的留置权或债权,并且签署人已经以一种可以有效地防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主张这些留置权和债权的方式获得这种同意。
承包商已经获得的、先前未交付给业主的经签署的上述所有解除、转让及放弃的文件副本附后。
???年???月???日签署
承包商:
签署人: ???????????????
姓名:??????????????????
职务:??????????????????
附件O 分包商最终放弃留置权证书的格式
敬启者:
根据承包商与业主于__年__月__日签署的“ ”(简称“合同”),和承包商与分包商_____________签署的 分包合同,分包商已根据与承包商的分包合同承担了位于中国 的相关工程建设及其他服务。
下列文字中未加定义的术语具有合同中相同的含义。
为了业主及其继承人和经允许的受让人的利益,下述签署人在此放弃、解除、豁免并转让以下权利:
(a) 在项目、设施场地及其任何及所有权益和房地产权及与之有关的与机械性能、劳务、材料供应人设置的留置权或其它形式的任何及所有索赔、留置权、担保权益或债权;或
(b) 所有在设施场地上用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的改进及成为项目 永久部分的材料;或承包商向项目提供的劳务、服务、改进、材料或机械设备。
同时,签署人在此确认:
至此证书发出之日止,已知未出现与项目有关的因机械、劳务或材料供应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和抵押权,也无意图提出这类的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或抵押权,并没有对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或抵押权存在提出的诉讼,亦没有支持任何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或抵押权。
200__年__月__ 日签署。
分包商:
签署人:??????????????????
姓 名:??????????????????
职 务:??????????????????
附件Q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施工质量保修书
业 主:
承 包 商: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年限内正常使用,业主、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是:工程承包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从投入使用且办理履约证书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本工程约定的保修期为:
⑴、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使用年限。
⑵、防水工程为五年。
⑶、其他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商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商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包商应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因承包商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竣工决算价款的10 %。
五、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业主在本工程质量保证期过后,工程结算经过国家规定部门审计结束,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本金返还承包商。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质量保证金返还后,并不免除承包商对所施工范围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业主公司和承包商双方共同签署。
业主(盖章): 承包商(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R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工程
施工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
业 主:
承 包 商):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地按期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电投集团关于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经协商,合同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安全生产协议并严格执行:
一、本协议作为××××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按全口径统计)
2.1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2.2 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2.3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2.4 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
2.5 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2.6 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7 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
2.8 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三、承包的施工项目和内容范围:
详见主合同承包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四、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业主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1.负责对承包商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上岗资格证书等,核实后留复印件备案。
1.2.在开工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承包商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宣传业主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承包商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1.3.在安全、环境、文明施工管理上依照业主《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进行策划,并依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制定发布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
1.4.对承包商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1.5.保证按合同,在工程阶段性或全部竣工验收或约定期限,在无任何争议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相关付款协议。
1.6.负责现场总体协调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限期退出。
1.7.业主有权依据和本公司有关规定预留相应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金 10 万元(不超过合同总额的0.5%)。待工程竣工移交后,经安委会审查:①不发生任何事故,返还保证金(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②发生不同级别事故,相应扣除不同比率的保证金数额,余额返还(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
1.8.承包商在本项目工程中,如违反了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业主(包括监理方)安监人员有权按业主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条例进行经济处罚,罚款在保证金内扣除,超出保证金部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注:按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业主、监理的安监人员对承包商因违章和事故的罚款可从50元~5000元不等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触及刑法的,则由专门机关处理。)
1.9.承包商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的,业主依据有关奖惩管理规定适当予以奖励。
2.承包商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1.负责向业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职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上岗资格证书等。
2.2.负责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成立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2.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和业主审查批准后执行。承包商应按照经业主审核的有关措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把安全措施落实到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
2.4.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组织本项目全体员工学习掌握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传达贯彻业主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并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留有记录。
2.5.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遵守业主及其上级单位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投标书和工程合同书中陈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义务和承诺,自觉接受业主的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的问题整改闭环。
2.6.承包商法人是承包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施工负全责。现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现场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者。承包商应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向业主汇报安全管理状况。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应佩戴明显标志。现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任命须报业主备案,如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业主。
2.7.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风险抵押金(项目负责人: 2万 元,专职安全员: 1万 元)交业主财务部,工程完工后按协议或有关规定返还或处罚。
2.8.承包商必须在取得业主许可开工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完全由承包商承担。
2.9.承包商现场工程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业主的安全例会,定期汇报安全工作,掌握业主的安全目标、相关动态和要求,并及时组织传达、贯彻执行。承包商自身的安全文明施工、每周安全活动、班前安全交底、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检查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记录完善。
2.10.业主组织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包括:安全学习教育、安全考试、安全宣传、安全生产月/周、安全无事故竞赛等活动),业主有要求时承包商应积极响应参加。
2.11.承包商配备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操作使用人员应培训合格。开工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工器具安全状况、现场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工作人员交底,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2.12.承包商参与施工的职工应身体健康,满足施工要求。严禁录用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使用弱、残者和童工。承包商应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2.13.承包商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正确使用与佩戴,施工人员未正确使用与佩戴,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2.14.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进行布置与落实,应在建设、投产期间,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杜绝一切人身死亡、重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以及其他重大事故发生。
2.15.凡由承包商责任造成的事故(含工伤),由承包商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2.16.承包商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除立即上报承包商隶属上级外还应及时报告业主,如迟报瞒报导致后果,由承包商负责。
2.17.如有分包,承包商必须将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及时报给业主,经业主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和进入工地施工。分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均由承包商安监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所有安全责任由承包商承担,严禁以包代管。
2.18.承包商应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及技术要求的措施,认真做好危险源的辨识和防范工作,业主要求承包商应特别加强以下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控制:
五、对承包商的其他要求
1.安全管理部份:
1.1承包商单位必须成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主标段项目部必须配备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主抓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
1.2承包商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进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1.3承包商单位及分包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必须经公证处进行公证。
承包商单位项目部必须配备有机械管理人员上岗证的人员进行管理施工机械。(政府部门培训考核发的上岗证)
1.4同位素使用单位必须办理跨省使用安全使用许可证(属地政府监督部门批准手续)
1.5承包商单位必须设有负责自身区域防火,防盗,防突发事件的保安队。
1.6承包商单位必须统一着装。(包括分包队伍人员与发包单位人员着装要统一)
1.7承包商单位必须统一安全帽样式、颜色、标识、编号。(包括分包队伍人员)
1.8承包商单位必须成立专业安全文明施工清扫队,负责责任区内的日常性清扫保洁工作。
1.9承包商单位进场的钢管式脚手架材料必须进行检验(厚度、材质)和统一漆色。
1.10现场内任何区域土方开挖的同时必须将回填土及弃土外运,回填土运到指定地点规范堆放,弃土由土方开挖责任单位运出场区外自行联系处理。
1.11施工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固定(液体)废弃物及垃圾由产生的责任单位自行外运联系外理。(要符合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1.12地基处理施工产生的泥浆及废水由产生的责任单位及时外运自行联系处理。(要符合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2.安全设施部份:
2.1各承包商单位划分的责任区道路,(除设计有的主施工道路外)组合场,设备堆放场,加工场地面要采取硬化措施。
2.2建筑工程施工必须采用四周全(密目网)封闭的措施。(封闭与主体建筑同步和同标高)
2.4禁止使用竹芭作施工通道跳板使用。(只能作为交叉作业分层隔离使用)
2.5现场禁止搭建砖混结构的临时建筑。
2.8施工电源必须采用“三项五线制”的供电方式。
2.9施工现场区域禁止架设施工用电线路。(采用地下直埋电缆方式)
2.10电焊机必须采用集装式统一布线的方式进行管理,
2.11承包商单位必须统一本单位一.二.三级电源箱的标准和颜色。
2.12承包商单位的责任区必须采用通透式围栏进行封闭。(如高速路旁的围栏)
2.15现场禁止使用老式直流电焊机。
2.16现场禁止使用普通胶盖刀闸开关。
2.17现场禁止使用无保护罩的碘乌灯进行照明。
2.18组合场.配制场必须设置集中广式照明灯。
2.2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本现场禁止使用。
2.22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本现场禁止使用。
2.23己超出规定使用年限的大型施工机械禁止进场。(技术监督部门己不给检验发证的)
2.25生活区,生产区,办公区之间要采用通透式围栏进行封闭隔离。
2.26现场施工搭设的脚手架作业面上跳板不少余两块。(包括独立基础柱施工)
2.27现场的灭火器必须装在专用箱内存放。
2.30楼层间较大的孔洞,周边设标准围栏并用安全网进行封堵。(较小的孔洞用钢制标淮盖板封堵)
2.31现场使用的卷扬机必须设标准的防护棚。
2.32进出高层建筑物的通道必须搭设标准的上盖双层的防护隔离棚。
2.33所有垂直上下的软梯,钢梯,吊车爬梯必须全程设防坠落措施。(速差器,防坠器)
2.34外墙和油漆等高处使用滑板作业,必须设单独的防坠保护绳并同时使用(速差器,防坠器)
2.35高处施工有人员行走的临时通道必须设水平手扶安全绳。
2.36超过地面两米以上的脚手架通道和平台临边必须设标准的挡脚板。
2.37现场必须分区设置统一标准的吸烟点,饮水点。
2.39各单位责任区内必须设置统一设计的标准卫生间,责任单位并负责日常保洁管理。
2.40各单位负责责任区道路的日常保洁工作。
2.41责任区域(场区主道路) 旁的安全围栏由管理单位提出统一标准,责任单位负责制作管理
3.成品保护部份
3.1建筑成品(砼柱)距零米地面1.5米以上及各层(砼柱)距层间地面1.5米以上部份必须进行保护。(四角用木板.砼柱表面用塑料布或彩条防雨布)
3.2各控制室,配电间,平台地面砖施工后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地板革.木板等)
3.3现场安装的电气盘柜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必须进行外表面油漆的保护。(彩条布)
3.4不准随意在结构、墙板、楼板上开孔,如需要开孔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采用水钻和水泥切割的方法,方可施工。
3.6现场安装的精密仪器和设备完装后至机组移交前需采取保护措施。
3.7建筑施工的基础柱高于零米部分及地角锣栓安装前需采取保护措施。
3.8建筑施工完的梁柱,钢架梁柱,设备基础需作吊挂点和牵引点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3.9全厂沉降观测点,施工网测量点需全过程设保护设施。
3.10全厂严格禁止在己施工完的路面,地面上进行拌灰。
3.11履带式吊车,推土机,挖掘机在己施工完的路面、地面上行驶必须采取全程保护措施。
3.12小型办公机动车,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存放在统一指定的区域。
六、合同协议双方须认真履行本协议所列条款。承包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条款,经劝告无效,业主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七、在主合同范围内增加的施工内容同样适用本协议。
八、工程竣工后必须持本协议,经业主安全部门按照前述条款办理完安全奖惩处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正本四份,业主三份,承包商一份;副本六份,合同协议双方各执三份。
十一、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随主合同同时生效,至主合同承包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后失效。
业主: (签章)
委托代理人: 2011年 月 日
承包商:××××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11年 月 日
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附件S 招投标保廉协议书
招标人(简称甲方):
投标人(简称乙方):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政纪律,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
1.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
2.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让其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璜等活动。
4.不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5.不参加由乙方提供的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二、乙方责任
1.不以任何名义向甲方人员赠送钱物。
2.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提供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
4.不损害甲方利益。
三、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不在非公务场合谈业务;
2.不一对一谈业务。
3.不以任何名义互相宴请。
4.分别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
5.互相监督,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时,可向双方监察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单位领导必须按照廉政纪律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上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监察与审计部。同时,向合同乙方通报处理结果。
2.如乙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甲方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中止执行合同、宣告中标无效、取消三年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系统投标资格等处理措施。
五、甲方监察部门约请乙方监察部门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合同执行后,请乙方单位向甲方提供《保廉合同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六、本合同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一并签订。
七、本合同有效时间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间。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由甲、乙双方监察部门保存。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节 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铝合金续建项目
第 标段
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
业 主:
承 包 商:
年 月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 (以下简称“业主”)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于 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业主拟建设位于 (工程地点) (工程名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书,双方以折扣系数 %达成一致,合同暂定价格 元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根据业主要求,承包商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并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期、质量及承包范围和方式
1.1工期:
1.2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1.3 承包范围:详见合同附件“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标准/专用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a) 本合同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专用条件及合同附件;
(d) 合同标准条件;
(e) 招标文件及补充;
(f) 承包商的投标书及已标下浮比率的工程清单;
(g) 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 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 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h) 图纸的合成资料:
1) 标明的尺寸;
2) 文字注释;
3) 图解显示。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考虑到业主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商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业主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本协议书由双方授权代表于上述所定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并加盖公章。
业主(公章): 承包商(公章):
业主法定代表人: 承包商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业主(公章): 承包商(公章):
第四章 工程描述、图纸及主设备供货情况
1、工程设计描述
项目法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施工现场创造施工条件,最大限度满足承包人的施工需求,并提出施工总平面的布置要求,以及协调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等。
1.1 现场自然条件
1.1.1 地理位置及环境
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铝合金续建工程厂址在内蒙古扎鲁特旗扎哈淖尔工业园区,距霍林郭勒市约30公里,位于内蒙古通辽市北侧,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通辽市的交汇处,大兴安岭南麓克尔沁草原的腹地,该区域的地理坐标为东经约119o北纬约45o。
1.2 地质条件
霍林河盆地周围出露的地层有古生界石炭二迭系轻变岩、中生界侏罗系上统火山碎屑岩及上侏罗—下白垩系陆相碎屑岩(也称霍林河组)、新生界第四系冲积层。
霍林河盆地位于大兴安岭南段山系的脊部,为半地堑型断陷盆地,盆地总体呈NE向延伸,局部区段展布方向稍有变化,北段N27oE、中段N50oE、南段N20oE、盆地西北侧有F1盆缘断裂,北端为NWW~近EW的断裂所限,东侧和南端为侵蚀边界,总体为一半地堑构造。具体以工程地质勘查报告为准。
1.3 气象条件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扎哈淖尔铝合金续建项目地处大兴安岭余脉山地,大兴安岭西坡。为山地向内蒙古平原的过渡地带,属于寒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其特点是;冬季严寒漫长,春季干旱多大风,夏季短暂凉爽,昼夜温差大,秋季降温迅速。一般6—8月炎热,11月末到次年3月寒冷,5月中至9月底为雨季,10月到次年5月上旬是雪季。全年日最低气温等于或低于0℃的日数为220天左右,无霜期仅70天左右。大风日数多,5级及8级以上大风天数年平均为173天和59天。霍林河气象站历年实测气象资料统计如下:
年主导风向: SW
年平均风速: 4.9m/s
极端最大风速: 20.7m/s
年平均大风日数: 61.2d
全年平均气温: -0.5℃
极端最高气温 33.6℃
极端最低气温 -37.6℃
年温差: 70.8℃
年平均降水量 380.5mm
年最大日降水量 426.9mm
日最大暴雨量 44.8mm
年平均蒸发量 1700.0mm
年平均相对湿度 64.7%
年平均气压 91.06kPa
最大积雪深度 210mm
年积雪日数 71~139d
最大冻土深度 2680mm
冻土期 236d
1.4 交通运输
1)铁路
铝合金续建项目准备在工程建设时修建铁路专用线一条,在霍林河车站接轨,专用线从正线接轨后通向厂区。
2)公路
铝合金续建项目北侧为通往白音花矿区的拟建公路,东侧距304国道约15公里,304国道由霍林郭勒市经鲁北至通辽市,全长325km,公路运输便捷。
2 总体情况
2.1 工程位置
铝合金续建工程厂区位于内蒙古扎鲁特旗扎哈淖尔工业园区,距霍林郭勒市约30公里。
2.2 建筑工程施工区
建筑工程施工区由建设单位指定区域,中标单位自行布置。详见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标准》
2.3 供水
现场临时施工用水、消防用水水源来自厂内供水管网。
2.4 供电
建设单位将施工电源引入施工区域。施工电源应有专业维护人员负责运行及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动电源设施,严禁非专业维护人员拆装电器设备及电源,现场照明及电器设备安装应符合安全规程。
2.5 施工道路及材料设备的运输
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
投标人载重车辆在厂内行驶时,必须按招标人指定的路线行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3、报价参考图纸资料
3.1 项目法人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发有效的按规定的份数提供给承包商用于合同和进度计划的总体布置图、工程施工详图或其它技术文件,项目法人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是合同的一部分。
3.1.1 承包报价
本标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方式报价。由于承包商未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招标文件,而致使投标报价的漏项及其他缺失,责任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3.2 承包商投标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供的主要施工措施及主要施工方案图(含本标段的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商应提供如下主要施工方案图:
投标商应提供的主要方案图
序 号图纸名称比 例备 注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工程施工网络图
注:以上方案图为承包商投标应提供的主要方案图,但不仅限于以上方案图。
3.2.1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总平面除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内容以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a) 建筑工程施工区:应表示钢筋、木材、大型仓库、大宗材料露天堆场等系统的分区及位置。
(b) 应表示施工道路。
(c) 施工用电的供电线路,施工用水应表示出施工用水母管以外的支管布置位置,消防栓布置位置等。
3.2.2 投标商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里程碑工期目标绘制本工程施工网络图,图中应表示出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内主要施工项目,各施工项目主要施工工序间的逻辑关系、持续时间,及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关键路线的实施不受干扰,保证合同约定工期目标的实现。
注:上述资料由招标人免费提供,但投标人须在投标结束后归还(纸版),并应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对以上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翻印及向第三方传播。
第六章 投标格式文件
1. 投标书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很荣幸能参加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铝合金续建项目第 标段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的投标工作,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铝合金续建项目第 标段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材料和补充文件材料,并经过现场踏勘、问题澄清,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项目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现经我方认真分析研究,我方对此作如下承诺:
1.1 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材料及其全部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项目投标的各项承诺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你方发包的本标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
1.2 在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施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以及附件以后,我们报出本文所附的报价方案和承诺条件,并保证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以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1.3 我们确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1.4 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招标人的开工通知书后按招标书提供的工程建设目标进度开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1.5 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书日起 120 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随时被接受。我方保证在此期间内不撤回投标文件材料或擅自修改投标报价。
1.6 在制定和执行一份正式的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1.7 若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起 日内,按招标文件材料规定的期限与你方签订施工合同,并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1.8 我方将严格按照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文件材料的规定参加投标,理解贵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并不要求对未中标理由做出任何解释。
1.9. 随同投标书附上一份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我方的投标担保。
投 标 人 :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E-mail:
日 期:-------------- 年 -------- 月 ------- 日
2. 投标文件附录及偏差表
2.1 投标书附录
说明:1.下表所有数据由投标人签署确认;
2.数据栏中,对数据限额说明见招标文件第三章中的有关条款。
序号 事 项 数 据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投标人填写
3开工时间招标人发出开工通知的当日
4完工时间开工后第 天,或
5履约担保合同暂定价格的 %
6提交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生效期后的 天
7工程的误期损害赔偿标准及限额合同价格的 %,最高 ,或按第三章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8合同价款支付按第三章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9质保金合同价格的 %
投标书签署人姓名:
日期:
2.2 投标文件偏差表
序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条目简要内容条目简要内容
注: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差异和商务差异应分别在包封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单独列表体现。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投标人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铝合金续建项目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
(盖章)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人)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 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 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 投标报价书格式
致:项目法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铝合金续建项目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所有补充内容,并经过现场踏勘、问题澄清,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项目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现经我方认真分析研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所有补充内容,据此确定本工程项目投标的各项承诺,并以本投标文件向贵公司发包的该工程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
1. 总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2. 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28天内有效。我方保证在此期间内不撤回投标文件材料或擅自修改投标报价。
3. 随同投标报价附上一份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我方的投标担保。
4. 若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起7日内,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与你方签订施工合同。
5. 我方将严格按照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并理解贵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6. 特别说明:工程报价中已含3.5%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政府要求发包人代扣代缴,则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投 标 人 :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E-mail:
日 期:---- 年 ----月 ----日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铝合金续建项目
工程
报 价 表
投标人:(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造价编制人员:(签字盖章)
编制时间:
投 标 总 价
建设单位: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名称: 铝合金续建项目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
投标报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编制时间:
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铝合金续建项目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 第 页共 页
序 号单位工程名称金 额(元)
一铝合金续建项目氧化铝输送系统(二)建筑工程
……
合 计
投 标 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预算表
定额号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单位数量单 价金额备 注
投 标 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取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代号项目名称计算公式费率(%)金额
1直接工程费按定额计算
2措施项目费按计算规则计算
3小计1+2
4企业管理费、利润3×费率
4.1其中企业管理费3×费率
4.2利润3×费率
5其他项目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6材料价差调整(1)+(2)
6.1(1)单项材差调整明细附后
6.2(2)其他材差调整3×系数
7合计3+4+5+6
8规费以下规费分项累计
8.1其中: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8.2工程定额测定费7×费率
8.3养老失业保险费7×费率
8.4医疗保险费7×费率
8.5住房公积金7×费率
8.6意外伤害保险费7×费率
9合计7+8
10税金9×税率
11造价合计(含税)9+10
投 标 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取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代号项目名称计算公式费率(%)金额
1直接工程费按定额计算
2其中人工费按定额计算
3措施项目费按计算规则计算
4其中:人工费按计算规则计算
5合计直接费1+3
6合计人工费2+4
7企业管理费、利润6×费率
8其他项目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9材料价差调整(1)+(2)+(3)
9.1(1)单项材料调整明细附后
9.2(2)其他材差调整5×系数
9.3(3)未计价主材费明细附后
9.4(4)人工费调整6×系数
10合计5+7+8+9
11规费以下规费分项累计
11.1其中: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11.2工程定额测定费10×费率
11.3养老失业保险费10×费率
11.4医疗保险费10×费率
11.5住房公积金10×费率
11.6意外伤害保险费10×费率
12合计10+11
13税金12×税率
14造价合计(含税)12+13
投 标 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备 注:
1、以上表格是组成投标报价不可缺少的表格,缺少任一表格,都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其中预算表中的基价要带人工、材料、机械,金额项也要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由于篇幅受限上表未给出人、材、机栏);取费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费率和计费方式。
2、各投标单位都要将社会保障费含在投标报价中,若政府要求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将从总报价中扣除此项费用上交政府,再由政府调剂后返还各投标单位。
3、预算表必须把各子项填全并汇总出定额直接费;取费表各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清楚每项所要记取的费率值(不计取的项目填“0”,但社会保障费和税金必须按规定费率计取),并汇总出工程总造价。
6. 技术部分
6.1 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范围,编制针对本工程特点的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消除质量通病的措施。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他必需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对于以下条目,仅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中标后再进行细化工作。
6.1.1施工组织机构
投标人应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阐述施工组织机构有关问题。
6.1.2 本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投标单位应提交初步的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单位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初步施工进度表可采用关键路线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投标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关键进度绘制本工程施工网络图,图中应表示出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内主要施工项目,各施工项目主要施工工序之间的逻辑关系、持续时间及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关键路线的实施不受干扰,保证合同规定工期目标的实现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6.1.3 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6.1.3.1 临时设施布置
投标单位应根据业主提供的临建场地,认真规划并提交一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考虑现场因素,承包商生活临建很有必要按招标人要求的统一模式、统一标准规划建设。
6.1.3.2 临时用地表(在限定的范围内分配使用)
用 途面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
合 计
注:(1) 投标单位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 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6.1.4施工方案及特殊施工措施
根据招标文件对各标段的划分编制施工方案及特殊施工措施。
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专题报告:
Xxxxx方案;
Xxxxx方案;
Xxxxx方案;
本工程的特殊设计内容的施工方案;
6.1.5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施工措施及主要施工方案图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1.5.1投标人应提供如下主要施工方案及方案图
/xx主要施工方案:
/xx施工方案:
/越冬保护及冬季施工方案。
/土建施工方案:
主要施工方案图:
序号图纸名称比例备注
1
2
3
4
注:以上方案图为承包投标应提供的主要方案图,但不仅限于以上方案图。
6.1.5.2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总平面除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内容以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a) 建筑工程施工区:可能在建筑施工场地退出后需要使用的说明。
(b) 设备安装区:应表示设备组合场、设备堆放场地、钢结构及修配加工区的分区位置。
(c) 应表示建筑、安装交叉施工作业区。
(d) 应表示施工道路。
(e) 施工用电的供电线路(含6KV、400V线路布置及二次降压变电站位置、变压器容量、施工用水应表示出施工用水母管以外的支管布置位置,消防栓布置位置等)。
(f) 应表示施工区竖向布置及排水规划。
(g) 应表示出主要大型起重机械布置情况及布置位置。
(h) 应表示出图例及附注。
(I) 应表示出场地名称表,按布置系统列出,应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含施工用地面积、施工道路占地等等)。
(j) 应表示出施工场地主要吊装机械布置位置及数量。
6.2 安全健康环境规划、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
投标人应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安全健康环境规划、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提交本工程自身的安全体系、主安全网络和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
6.3 质量规划、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
投标人应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本工程的质量目标,提出详细的质量目标分解,要求重在体现提高机组的内在质量,应提交本工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用本工程的质量手册和质量保证措施。
6.4 投标人认为技术部分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若有)。
7. 辅助资料表
7.1 辅助资料包括:
7.1.1 确立法律地位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7.1.2 证明资质的文件:资质等级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检验及试验室资质证书等。
7.1.3 投标人情况简介。
主要附表(格式):
表1 基本情况
表2 财务状况
表3 人员情况
表4 主要设备机械
7.1.4 银行资信证明。
7.1.5 近三年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7.1.6 已完、在建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表(格式见附表5、6),工程评定栏内应如实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评定意见。
7.1.7 拟在本标段投入的人力、设备及分包情况等。
主要附表(格式):
附表7 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表8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表9 主要施工机械装备表
附表10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11 拟分包情况表
7.1.8 经上级审核的或业主评定的近三年年度安全质量报表及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情况。
7.1.9 近三年涉及诉讼情况的声明。
7.2 辅助资料表填写说明
7.2.1 表1应附资质等级及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盖公章)。
7.2.2 表2应附资信证明。
7.2.3 表3内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增填技术职称及岗位资质两项内容。
7.2.4 表3内计划用于本工程的主要人员应落实并能长期驻现场。其经历填写应突出与本工程同等工程的职务与经历。
7.2.5 表5其他栏内应如实填写用户反馈意见及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评定意见。
表1 基本情况表
企业全称企业性质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注册资金注册时间
法人代表联络代表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营业执照承包范围、发证机关、企业性质、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相关内容
资质证书资质名称、类别、等级、范围、发证机关等相关内容
体系认证质量、安全、环境认证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有效期等
资信情况资信等级、发证单位,信用等级、发证单位
企业荣誉近五年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鲁班奖、优质工程证书、优秀施工企业、工程放心企业等。
主要施工经历简述国内外承包工程经历
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职工人数: (人) 其中固定职工: (人)
专业技术人员: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特殊专业工种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 职称:
组织机构框图
注: 1、需提供的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包括专业及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复印件、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及安全员证书、企业荣誉证书、资信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等。
2、不够填写可另附表格。
表2 财务状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年份、项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施工产值主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备注
1年
2年
3年
注:1、提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附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2、请说明目前承担的工程的大概价值和能够提供资信证明的银行名称及地址。
表3 人员情况表
人 数技术人员工 人
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其 他
公司领导情况:
姓名年龄现 职 务本公司从事施工经验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年龄现 职 务本公司从事施工经验
表4 施工机械设备
1、自有主要机械设备:
种类(名称)数量型号及性能出厂日期现值
2、租用的机械设备:
表5 已完类似工程项目(过去五年中)
建设规模业主名称项目名称、所在地监理单位合同金额
与签字日期主要工作内容开、竣工日期质量评
定情况安全情况
注:1、已完业绩需提供合同等完工证明资料,合同需提供签字页和承包范围。
2、项目名称、所在地及内容一栏:请详细描述项目名称及承包范围
表6 在建工程项目
建设规模业主名称项目名称、所在地监理单位合同金额
与签字日期主要工作内容开、竣工日期进度完成情况
注:1、需提供合同签字页和承包范围。
2、项目名称、所在地及内容一栏:请详细描述项目名称及承包范围。
表7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经理年限项目经理级别
参加工程项目情况:(如有获奖或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请说明,并应附带证明)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担任职务
注:1、必须附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2、要求同类工程项目经理的人员任本工程项目经理。
表8 拟在本标段投入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简历表
姓 名职 务职 称主要资历、承担的项目及在承担项目中担任的角色备注
表9 拟在本标段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装备表
1、自有主要机械设备
序号机械或
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施工机械到场时间备注
2、计划购置的机械设备:
3、计划租用的机械设备:
表10 拟在本标段投入的劳动力计划表
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工种栏内按土建与安装部门分别列出各工种。
工种年 月年 月年 月
平均高峰平均高峰平均高峰
合计
表11 拟分包情况表
分包项目主要内容分包单位名称、地址资格条件做过同类工程的情况其他
表12 介入诉讼案件
详细说明贵公司或联合体内各方近期内介入的诉讼案件。
表13 其他资料
请提供其他与贵公司或贵方通过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附上的文件请在此列明,或说明没有附后文件。
第七章 工程物资管理
1 总则:为加强本工程的物资管理,确保物资供应工作正常开展,特对本工程物资供应管理约定如下:
2 供应范围
2.1 招标人供应范围
见合同条件附件 K
2.2 投标人供应范围
2.2.1 招标人采购供应外的所有其他施工材料均由投标人采购,设备与投标人采购材料分界以设计界限约定为准;无特殊说明,照明、暖通、空调、除尘及消防设备本体与系统连接部件(阀门、法兰、接头等)均属投标人采购材料,但须接受招标人的监督。
2.2.2 已供材料采购供应必须由招标人参加,并签字认可。
2.3 为防止重复订货,待设计院提供的设备、材料订货清册出版时,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双方立即进行一次明确划定,并各持双方认可的供货清册一套。
2.4 工程所有由招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物资均由招标人运至交货地点(车站、码头、机场),由招标人直接或委托责任单位负责货物交接、车(船)卸货、(车站、码头、机场)到甲供物资仓库(或堆货场)的装卸、运输、保管。
甲供物资由甲供物资仓库(或堆货场)至施工现场的领用、运输、卸车及保管由领用单位负责。
2.5 招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投标人必须在施工图会审后10日内提交设备、材料计划。每月5日前向招标人提交下月施工需求计划。投标人要留有合理采购周期,以便招标人组织供应。
3 设备、材料的订货管理(招标人为招标人,承包商为现场中标施工单位,以下同)
3.1 招标人组织供应的设备和材料,由招标人负责订货、监造及合同交货地点前的运输。
3.2 承包商组织供应的设备和材料,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3.3 由承包商负责订货的重要材料及大宗材料,应提供3家以上合格供货商名单,并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需由招标人有关部门参加招议标的,承包商必须在采购前通知招标人,技术评标报告及技术协议书须经招标人签字认可。
3.5 承包商在物资的订货、运输、验收、保管、保养、发放等环节上,要建立完整的质保体系及运转程序,并以书面形式交送招标人备案。
3.6 为确保工程质量,无论招标人或承包商供应的设备、材料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出厂合格证,材料报告等有关证书、资料,以备抽查。
3.7 招标人采购供货的材料到达施工现场时, 双方共同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与数量问题,招标人负责,承包商配合进行处理。
3.8 招标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品质检验,由甲供物资保管人负责实施,甲供物资保管人按照《物资管理规定》及行业技术检验规定进行检验和管理,并保持相关记录和检验资料,按规定进行报验。
3.9 凡由承包商采购的主要材料,其供货单位/质量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审定。招标人不定期对承包商所采购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检,对不合格材料招标人有权终止在本工程使用。未经招标人认可,不得将未经审核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3.10 品种规格上出现代用品时,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院、监理提出代用原因,经核准后,报招标人备案。
4 设备、材料的开箱、检验的管理
4. 1 产品出厂到施工现场开箱之前所发生的设备缺陷、损坏等情况,由供方负责消除或调换;属于运输方面造成的,招标人及时做好商务记录,由供方向运输部门交涉索赔。
4.2 设备、材料到货开箱、拆捆、验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并及时通知供方、承包商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发现问题,由供方负责处理。
4.3 如供方代表未按招标人通知的时间赶到,为了不影响施工安装进度,招标人在供货商确认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开箱清点,并切实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由供方负责处理。
4.4 开箱验收后,由于现场运输或保管等非供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短缺,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缺损件,由招标人向供方联系解决。
4.5 设备包装箱中的装箱单、明细表、产品出厂证明书、合格证、随机技术说明书及图纸等一切技术资料,均由招标人统一保管。
5 物资出入库的管理
5.1 工程项目和主要设备、材料按招标人编码规定统一编码。出入库单据、帐、卡要满足财务决算和单项、单位工程竣工决算的需要。
5.2 甲供物资保管人对甲供材料的出入库管理要符合物资管理规定,在接收、发放甲供材料时要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出入库单的栏次、项目、联数要满足财务稽核与竣工决算的需要。
5.3 甲供物资保管人对出入库单的填写要工整清楚,审批手续要齐全,并做到帐、卡、物一致。甲供物资保管人对所保管的甲供设备、材料不得外借,成套设备不得拆套挪用。
5.4 承包商出入库单的编码受招标人要求,并相一致。
6 材料的保管
无论是招标人采购还是承包商采购的材料都要做到以下要求:
6.1 材料到货后按规定需要入库保管的,要及时入库管理,并做好防火、防冻、防盗工作。露天堆放的设备、材料,要按规定进行码垛,苫盖,并做好防水、防雨、防潮、防锈工作。堆放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堆放整齐,标志清楚。
6.2 对于易燃、易爆、易潮物资的管理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
6.3 设备的随机专用工具、随机备品配件,由甲供物资保管人统一保管。承包商需要使用时,须经招标人工程部及有关专业核实、签字,甲供物资保管人核准后,方可领用。待工程结束,应完整无缺地归还招标人。若发生损坏或短缺,承包商应照价赔偿。
6.4 承包商领走随设备、材料的包装物品,应及时归还甲供物资保管人。由于超期、损坏、遗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在施工中丢失、损坏的设备、材料,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和费用。
6.5 入库管理的材料,发生与上述条款相违背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7 工程剩余物资的回收管理
7.1 招标人供应设备、材料用量按最终施工图进行决算。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竣工后的剩余部分,承包商应全部无偿退还招标人。
7.2 设备的包装箱、拖架、垫木等包装物均由招标人回收,附有押金的包装箱、电缆盘承包商因需领走后应及时退回。由于超期、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商负责赔偿。
8 其 它:
8.1 承包商在提出工程结算款3个工作日前与招标人物资部门核对招标人供应的材料用量,以便做好工程款结算前的准备工作。
8.2 承包商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向招标人物资部门提交一份用于本工程(采购部分分报)完整材料的实耗明细表,汇总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8.3 按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承包商应分月、季、年度向招标人报送各类物资采购、消耗、库存的物资报表、单项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应向招标人报送材料消耗明细表。
8.4 甲供材料的使用
8.4.1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甲供材料,需按招标人管理规定提前编制需用计划,报招标人批准后由招标人采购。
8.4.2 招标人在竣工结算时按承包商的实际材料领用量核算甲供材料费用。如果承包商领用的甲供材料超出施工图分析量,其超出部分的材料用量将按照招标人实际采购的相应材料价格(包括运杂费、采保费)计算材料费用扣减承包商结算款。
9 此约定为招标用,待定标后,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确认后转为正式施工阶段的工程物资管理办法。
内建工[2011]303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建筑工人人工工资单价普遍上涨,经过对区内外上涨幅度反复调查测算,为真实客观反映我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各类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和方法如下:
一、调整幅度
1、2009年颁发执行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2010年颁发执行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30%。
2、2005年颁发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70%。
二、调整方法
1、本次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凡2011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3、凡2011年4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并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跨入2011年4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4、房屋修缮工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后,以前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停止执行。
5、合同约定执行2004年各类定额计价的,除执行2008年以来我区相应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外,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人工工资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6、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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