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第三方监测采购通知

海安市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第三方监测采购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海安市农业农村局对耕地质量保护站实施的《海安市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第三方监测》进行询价采购,特邀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参加报价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证书(CMA)的检测机构且符合环保部印发的《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2)农产品采样48小时内应答完成,检测一周内应答完成,检测30天内应答完成。

(3)本次采购仅限于江苏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提供江苏省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检测机构联系方式的函》(苏农重防办函〔2020〕2 号规定的名录机构且同时具备土壤、农产品及灌溉水重金属等测定能力。

二、采购需求

(一)采购范围:按照《农田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导则》(NY/T395-2012)要求,针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考核指标的要求,加强土壤与农产品监测;同时也包括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工程质量以及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二)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和要求

采购货物名称:海安市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第三方监测。

采集样品数量:20个。其中土壤10个,农作物10个。

要求:制订详细的监管监测方案,加强项目地日常巡查和重要措施的监管及记录,按省规范采集分析样品。

(1)安全利用前

采样点确定:按照监测方案的布点要求,在每个布点网格内使用GPS定位仪对采样点定位,记录该点位的经纬度并作标记,建立样点档案。

样品采集:样点点位确定后,在项目实施前,以该点位为中心(方圆2m内),按照五点取样法取一个混合土壤样品,并对土壤样品进行标号和送检,监测指标:pH值、五种重金属(汞、镉、铅、砷、铬)全量与有效态含量。

(2)安全利用过程中

对钝化剂使用、秸秆离田、水分调控、Cd叶面阻控剂使用、叶面肥喷施、商品有机肥施用等技术措施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管、记录。

(3)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后

针对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后的土壤及农作物需采取“一对一”的协同监测。

①土壤及农作物监测

取样点位按照前期样点档案记录的经纬度进行确定,取样规则是以该点位为中心(方圆2m内),按照五点取样法取一个混合土壤和农作物样,对土壤和农作物样品进行标号和送检。土壤样品的监测指标:pH值、五种重金属(汞、镉、铅、砷、铬)全量与有效态含量;农作物监测指标:五种重金属(汞、镉、铅、砷、铬)全量。

②灌溉水监测

为保证污染物不通过灌溉水进入项目区影响修复效果,需对灌溉水进行监测,监测点位设置在项目区上游、灌溉入口、灌溉排水口以及项目区定点设置一定数量的监测点位(按项目区灌溉渠的走向进行布置),监测指标:pH值、五种重金属(汞、镉、铅、砷、铬)全量。

③监测频率

土壤和农作物监测按照农作物生长周期,每一季农作物监测一次;灌溉水监测频率按照种植期每月监测一次。

2.技术及配置要求:

(1)根据《海安市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做好土壤改良全程工作监测,建立台账。

(2) 抽测范围。以自然村作为抽测单元,抽测单元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20%。所抽测的耕地应集中连片,每个抽测单元只抽测1种主栽农作物。

(3)抽测要求。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分析测试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有关技术规定。测试项目为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农产品抽测点位布点方法参考农业行业标准《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 398),布点密度为150~1500亩/点,1500亩以下不少于10个点。

(4)检测全过程按照苏农重防办[2015]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样品检测分析质量控制要求》的通知要求开展工作,准确提供分析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样品测定按附录方法标准执行。以空白值测定、平行双样测定、质控样测定(自控和他控,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物质)、密码样测定(采用待测样品或检毕样品)、质控图使用、日常质量控制报告、内部分析质量控制检查与质控会审等形式进行实验室内部控制。

(5) 科学、公正、准确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对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

(6)对存疑的检测结果须在20个工作日内复检或合理解释。

(三) 预算金额为:3万元;最低价中标。

(四)完成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耕地安全利用所有工作,并提交报告。

(五)付款方式:

全部任务完成并形成成果文件、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价款。三、报价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一)资格证明资料

包含资格条件中法定条件及特定条件所需要的证明资料。

含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价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2、近三个月以来的财务状况报告。

3、近三个月以来,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6、提供同类项目的业绩证明资料。

报价单位所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应当保证有效和完整并按要求签字和盖章,否则将作无效处理。

(二)所报价产品的技术参数、配置等证明资料(需报价供应商盖章确认否则无效)

(三)售中、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免费质保期承诺等)(需报价供应商盖章确认否则无效)。

(四)报价表

1、报价供应商应当列报报价产品的名称、单价、总价、交货时间及优惠条款等。

2、报价应当包含本次询价需求的一切费用。

3、报价表应当标明报价单位(盖章)、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报价日期等信息。

四、报价文件投递截止时间及地点

报价单位应在 2020 年6月9日 11:00 前,按报价文件组成及要求编制报价文件一式三份(壹正两副)。盖章密封后送达或邮寄至海安市耕地质量保护站。

地址:海安市江海东路19号。

联系人:吉训凤****-******** 189*****676

顾益柱****-********18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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