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纪检监察廉政教育和案件查办管理中心长沙市留置场所升级改造项目开办定制家具采购澄清公告
长沙市纪检监察廉政教育和案件查办管理中心长沙市留置场所升级改造项目开办定制家具采购澄清公告
长沙市留置场所升级改造项目开办定制家具采购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2020年6月1日17:00)截止。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回答如下::
疑问一: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2.2.2技术评审》原材料和产品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1、提供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2018年1月至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经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以下抽样检测报告:(齐全的计2分,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①、导轨抽样检测报告:耐久性能测试≥100000次,经≥120h耐腐蚀要求测试。 ②、铰链抽样检测报告:耐久性能测试≥100000次,经≥120h耐腐蚀要求测试。 ③、锁具抽样检测报告:经≥120h金属电镀层抗盐雾测试。 ④、拉手抽样检测报告:经≥120h金属抗盐雾测试。 ⑤、三合一连接件抽样检测报告:经≥120h金属表面耐腐蚀测试。 作为投标人或家具制造厂商而言,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来检测,检测要求达到国际标准即为合格产品。而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性能测试技术参数超过国家标准来来作为评分标准,且要求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截至提供【按照120小时的测试要求(超过国家检验标准几倍乃至10倍的参数要求),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日截止前有22个日历日(5月21日-6月12日),长达500多个小时测试时间】,试问如我公司在此招标公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时间内检测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就不是合格产品了?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进行检测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的就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测试时间了? 综合上述条件要求,作为正常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或家具制造厂家而言,断不敢参与的招标,我司认为提供上述技术参数条件要求原因无非有二:一是通过如此苛刻的技术参数条件(超过国家检验标准几倍乃至10倍的参数要求)来限制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二是通过限制的检测时间为个别供应商提供方便。在我司来看以上评审标准因素损害我司投标权益。 法律依据: 参考1、《QB/T 2454-2013家具五金 抽屉导轨》国家标准,国标要求达到18h以上,1.5mm以下锈点不应超过20点/dm2,其中直径1.0mm以上锈点不应超过5点/dm2(距离边缘棱角2mm以内的不计)即为耐腐蚀性能要求的合格产品。 参考2、《QB/T 2189-2013家具五金 杯状暗铰链》国家标准,国标要求达到18h以上,1.5mm以下锈点不应超过20点/dm2,其中直径1.0mm以上锈点不应超过5点/dm2(距离边缘棱角2mm以内的不计)即为耐腐蚀性能要求的合格产品。 参考3、《QB/T 1621-2015 家具锁》国家标准,国标5.4.4项电镀件耐腐蚀要求:电镀件外漏表面经12h中性盐雾试验后,应达到外观评级RA 6级的规定。即为合格产品 参考4、《GB/T 28203-2011 家具用连接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国家标准,金属漆膜耐腐蚀要求:氯化钠溶液:3%,100h。100h后,检查划道两侧3mm以外,应无锈迹、剥落、起皱、变色和失光等现象。金属镀层抗盐雾要求:18h以上,1.5mm以下锈点不应超过20点/dm2,其中直径1.0mm以上锈点不应超过5点/dm2(距离边缘棱角2mm以内的不计)。 参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采购人此处摒弃国家标准,指定适用其他标准行为明显违法,涉嫌以标准限制竞争,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一: 更正质疑事项一:修改为国家标准要求。去除提供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2018年1月至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经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以下抽样检测报告时间限制。请明确三合一连接件检测报告的检验依据是以<金属漆膜耐腐蚀>结果为依据,还是以<金属镀层抗盐雾>结果为依据
答复一:1、QB/T表示国家轻工业局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为产品的最低标准,本项目需求的产品是高于国家标准的环保、耐腐蚀产品,此处不做修改。2、该项评审因素是依据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要求而设定的加分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要求。 不存在歧视和排斥嫌疑。3、三合一连接件检验依据为金属表面耐腐蚀。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二: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2.2.2技术评审》投标样品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1、茶水柜:850mm*550mm*880mm 材质要求:1、18mm厚E1级实木多层板基材,采用0.6mm木皮贴面,实木封边,大理石面板, 优质环保油漆喷漆五底三面;2、优质五金配件,不锈钢铰链;3、缓冲导轨; 2、床头柜:600mm*450mm*530mm 材质要求:1、18mm厚E1级实木多层板基材,采用0.6mm木皮贴面,实木封边, 优质环保油漆喷漆五底三面;2、优质五金配件,锌合金暗拉手,表面拉丝氧化,外规格140mm*36mm*21.5mm,内规格120mm*24mm*19.5mm;3、缓冲导轨。 3、床屏:2700mm*70mm*1100mm 材质要求:1、18mm厚E1级实木多层板基材,采用0.6mm木皮贴面,实木封边, 优质环保油漆喷漆五底三面;2、优质五金配件,3、真皮软包;4、45密度高弹力优质环保海绵; (以上样品允许有±3mm 的偏差) 投标人提供上述实物样品各一套,按采购要求的尺寸、工艺、颜色、材质、五金等技术参数制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各方面综合比较,第一名计 20 分,第二名计 12 分,第三名计 4 分,没有提供样品、样品不全或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计分。(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样品清单。) 作为投标人或家具制造厂商而言,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并不明确。 第一:样品的无木皮种类(如:水曲柳木皮、白橡木皮、白枫木皮等)要求。 第二:样品颜色无标准色板参考(无参考、怎么打样?评审专家如何评判?)。 第三:样品无油漆亮泽度(高光、哑光、半开放漆还是开放漆)。 第四:茶水柜尺寸高度(880mm)是否包含挡水条(图片有挡水条)尺寸高度。 第五:床头柜要求提供的拉手尺寸作何特殊功能性要求?据我司市场调查,招标文件规格的拉手限定为唯一的三维数值,这无异于是直接指定了拉手的唯一尺寸。对于拉手规格尺寸数值设定的如此狭隘,只有具有符合招标技术要求的模具生产商才能生产出这种规格的拉手。对于其他符合本次采购实际需要的供应商来说,按照招标参数提供这样的拉手无疑指向模具生产商或特定供应商之嫌,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的供应商。 综合上述几点要求,若无明确的木皮种类、油漆效果、规格尺寸等参数的规定,样品提供的颜色、木皮、油漆效果等工艺的评审标准是按照什么标准去评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对此应当予以坚决制止。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二: 疑问二:请提供样品实物颜色色板、明确样品木皮名称、明确样品油漆亮泽度、拉手尺寸要求。
答复二:评标委员会将对所有厂家样品进行横向综合比较。木皮不限木种,颜色为招标文件中样品图片的颜色,油漆不限。对于样品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格要求。茶水柜:850mm*550mm*880mm,此产品尺寸高度包含挡水条的尺寸高度。拉手尺寸有附图纸,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三:招标文件 技术评审 原材料和产品检测报告 1、提供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2018年1月至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经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以下抽样检测报告:(齐全的计2分,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①导轨抽样检测报告:耐久性能测试≥100000次,经≥120h耐腐蚀要求测试。②铰链抽样检测报告:耐久性能测试≥100000次,经≥120h耐腐蚀要求测试。③锁具抽样检测报告:经≥120h金属电镀层抗盐雾测试。④拉手抽样检测报告:经≥120h金属抗盐雾测试。⑤三合一连接件抽样检测报告:经≥120h金属表面耐腐蚀测试。 2、提供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2018年1月至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由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成品抽样检验报告:圆几、写字桌、写字椅、茶水柜、木床、床头柜、休闲沙发、电视柜、床尾凳、床垫。提供齐全得4分,每缺1项扣0.5分。 3、提供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2018年1月至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由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以下原材料抽样检验报告:实木方、实木多层板、螺丝、ABS封边条、热熔胶、胶粘剂、白乳胶、油漆、脚垫。提供齐全得2分,每少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以上所有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各项检测报告符合国家标准,未提供的不得分。 其中的 “提供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2018年1月至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此项要求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一方面检验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出具,另一方面潜在投标企业的生产是连续的,为保障企业自身产品质量,对于产品质量的检验也是连续的。客观上潜在投标企业的产品检验报告出具时间有可能刚好在本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后,但在本招标项目投标截至时间之前。请问潜在投标企业这样的产品检验报告有什么问题?为什么不能在评审中得分?产品检验报告对于产品质量的保障作用与检验报告出具时间没有关联性。采购人提出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要求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的要求,唯一的解释就是某一特定供应商已经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准备好了以上检验报告,从而达到控标的目的。此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请求三:疑问三,删除“提供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2018年1月至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内容,进行修改。
答复三:上述评审因素是依据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要求而设定的加分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要求。 不存在歧视和排斥嫌疑。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四:招标文件技术评审 投标样品 1、茶水柜:850mm*550mm*880mm 2、床头柜:600mm*450mm*530mm 3、床屏:2700mm*70mm*1100mm(以上样品允许有±3mm 的偏差)投标人提供上述实物样品各一套,按采购要求的尺寸、工艺、颜色、材质、五金等技术参数制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各方面综合比较,第一名计 20 分,第二名计 12 分,第三名计 4 分,没有提供样品、样品不全或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计分。(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样品清单。)此要求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一条之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此要求也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设置这样的评审因素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第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具体说明以上样品的具体颜色要求。第二“按采购要求的尺寸、工艺、颜色、材质、五金等技术参数制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各方面综合比较,”其中“工艺、材质、五金”的比较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是不明确的,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样品制作中关于“工艺、材质、五金”的标准和要求。采购人此项要求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请求四:对疑问四,删除此项内容。
答复四:评标委员会将对所有厂家样品进行横向综合比较。木皮不限木种,颜色为招标文件中样品图片的颜色,油漆不限。对于样品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格要求。茶水柜:850mm*550mm*880mm,此产品尺寸高度包含挡水条的尺寸高度。拉手尺寸有附图纸,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五:招标文件商务评审 合同业绩 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提供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类似家具项目业绩:1. 单项业绩总额在6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得1.5分,最多得3分;2. 单项业绩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得2分,最多得4分;注: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提供相应业绩70%及以上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不齐全或未提供的项目业绩不计分。采购人此项要求构成对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第一,政府采购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要求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如只对“1. 单项业绩总额在6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得1.5分,最多得3分;2. 单项业绩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得2分,最多得4分;”加分,则明显是对那些实际上总体业绩良好,但客观上却无法达到“1.单项业绩总额在6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和“2.单项业绩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的中小微企业和新生企业其业绩得分为零,明显是不公平的。 第二,业绩总得分为7分,但是必须是“1. 单项业绩总额在6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得1.5分,最多得3分;”拿到3分;然后“2. 单项业绩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得2分,最多得4分;”拿到4分,也就是3分+4分,才能拿到7分满分。此“霸王要求”依据是什么? 此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同时此要求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此要求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请求五:疑问五,删除“1. 单项业绩总额在6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得1.5分,最多得3分;2. 单项业绩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得2分,最多得4分;”内容,进行修改。
答复五:本项目对类似业绩的要求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该评分项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求,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六:招标文件商务评审 企业产品环保认证 5、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获得“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钢木家具、木质家具、软体家具),认证单元齐全得3分,缺项或不提供不得分。 6、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获得“家具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认证单元须包含1.床类、2.桌类、3.沙发类(皮革)、4.柜架类)认证单元齐全得3分,缺项或不提供不得分。 7、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提供“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木制宾馆家具、软体家具/沙发)的得1分,缺项或不提供不得分。 企业综合能力(3)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提供CQTA品质验证证书(须包含:床、床头柜、挂衣板、电视柜、皮革沙发、写字椅);提供齐全的得2分,每缺少1项扣0.5分。 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及网上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采购人此项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第一,“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颁发。绿色之星-标识使用管理收费基本收费原则如下:1.《绿色之星》产品年总产值≤5000万元人民币的,每款产品的标识使用管理费为:2万元/三年;2.《绿色之星》产品年总产值≤1亿元人民币的,每款产品的标识使用管理费为:4万元/三年/产品;3.《绿色之星》产品年总产值>1亿万元人民币的,每款产品的标识使用管理费为:8万元/三年/产品;4.对于特种大型设备产品或标识使用规格大于20厘米以上的,每款产品的标识使用管理费用的收费原则为:15万元/三年;5.单款产品标识使用数量过亿的,其标识使用管理费用的收费原则为:15万元/年。6.以上各条收费原则如有冲突时,收费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不难判断,“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花钱就可以办下来、专业性权威性不够的嫌疑很大。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第二,“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须包含:钢木家具、木质家具、软体家具);“家具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的认证单元须包含1.床类、2.桌类、3.沙发类(皮革)、4.柜架类);“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须包含木制宾馆家具、软体家具/沙发;“CQTA品质验证证书须包含:床、床头柜、挂衣板、电视柜、皮革沙发、写字椅)”。此处四个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或认证单元都是不一致的,同一个采购项目,相同的采购需求,常理下四个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或认证单元是一致的。请问在同一个采购项目,相同的采购需求,四个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或认证单元不一致的理由是?此处因证而设定认证单元或者认证范围的要求,唯一的解释就是为某一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从而达到控标的目的。此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请求六:对疑问六,删除““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之要求,删除““家具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CQTA品质验证证书”三个证书对于认证范围或者认证单元进行要求的内容。
答复六: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绿色之星”标识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环境友好认证的要求。本认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四个证书的认证范围符合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七: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企业综合能力(2)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按连续获得年限排名,排名第一的计3分、排名第二计2分、第三计1分、第四名及以后的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最高得3分采购人此项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分析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概念、申报条件及评价标准不难发现,“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也均须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才能申请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基于这些客观条件,那些经营期限不够7年的新生企业,以及企业规模、经营效益达不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中小微企业,即使在经营活动中合同履行信用良好,因客观条件达不到“守合同重信用”申请条件而无资格申报并获准公示。政府采购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要求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如只对“守合同重信用”荣誉企业加分,则明显是对那些实际上信用良好,但客观上却无法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的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不公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鉴于“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的认定标准与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等内容紧密相关,对“守合同重信用”荣誉加分,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请求七:对疑问七,删除此项内容。
答复七:本项目要求的是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关于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中并无把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定条件。此条并不构成对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八:招标文件企业生产能力根据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的生产线、生产检测设备、生产工艺的先进性进行评价,提供以下生产设备的现场图片及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缺漏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 (1)计算机数控多功能加工中心、(2)冷冻式干燥机、(3)CNC带锯机(4)数控铣槽机(5)结构强度试验机、(6)盐雾试验机,满足以上6项的得6分,每少一样扣1分,扣完为止。采购人此项要求脱离了本次采购的实际需要,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2)此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事实依据:第一,家具生产专业知识告诉我们,家具生产要素很多,生产设备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众多生产要素当中,管理才是最为重要的要素。同时一个家具企业的生产设备远远多于此要求中提及的6种设备,此6种设备就决定或者代表了“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的生产线、生产检测设备、生产工艺的先进性”?怎么可能?政府采购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要求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第二,生产设备是属于投标人的“资产总额”中的一部分,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都规定了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生产设备”加分,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请求八:对疑问八,删除此项内容。
答复八:上述评审因素是依据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要求而设定的加分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要求。 不存在歧视和排斥嫌疑。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本次答复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故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及其他不变。
长沙市纪检监察廉政教育和案件查办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日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