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圩线志良镇区段大修工程招标公告
志圩线志良镇区段大修工程招标公告
启东市志圩线志良镇区段大修工程
招 标 文 件
项目专用本
项目编号:QDSJT********201
招标人: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
二0一二年二月
招标文件备案表
代理人
编制人:金连辉 2012年 3月7日
负责人:朱 伟 2012年3月 7日
代理人:南通东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招标人
审阅人(签名): 2012年 月 日
招标人: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公章)
备案单位备案单位: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备案章)
说 明
一、启东市志圩线志良镇区段大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由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九部委2007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和招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编制的《项目专用本》共同组成。三者是一个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的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和投标文件格式是供所有招标文件通用的标准化条款和规范;针对本项目实际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所作的修改、补充和具体化,分别编在《项目专用本》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技术规范说明及有关表格中。凡《项目专用本》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对同一条款的规定和要求或数据有不一致之处,以《项目专用本》规定为准;《项目专用本》未列入的,仍按《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标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标准文件》结合阅读,并按《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标准文件》和《项目专用本》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而被拒绝。
四、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五、九部委2007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可在网址(www.moc.gov.cn)“下载中心”—“资料下载”—“公路交通”中下载。
招标人: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
二O一二年二月
招标文件总目录
卷 次 章 节内 容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另册)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规范
第四卷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关于建立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告
附件二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三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五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六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七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启东市志圩线志良镇区段大修工程招标公告
1. 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 的 启东市志圩线志良镇区段大修工程 已经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 财政拨款 ,已落实。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2.南通东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启东市志圩线志良镇。
(2)工程规模:道路大修工程,全长约0.597公里。
(3)计划开竣工时间: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
(4)质量要求:交工验收达到合格,竣工验收达到优良。
4.本招标工程共分一个合同段,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施工图所示启东市志圩线志良镇区段的道路工程(不含交通设施项目),设计桩号K1+525~K2+122.537。(详见工程量清单)
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每位申请人可申请参与上述壹个合同段的资格审查及投标,通过资格审查是投标人参与评标及中标的前提条件。本工程不接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投标。
5.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公路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6.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 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内容必须真实;若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记不良行为一次并网上公示;
(6)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7)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
(8)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在建工程的认定见资格审查标准)
(9)拟派项目负责人及企业近三年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7.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由各投标人自行下载,网址为: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qdztb.com;招标文件收取人民币300元/合同段,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取,售后不退。
8. 投标申请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须在2012年 3 月15日下午 16 时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以电子文件形式(不具单位名称)发送至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指定邮箱(jsqdztb@vip.sohu.com)。
9.投标申请人于2012年3月28日9时30分之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开标室(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建筑业大厦三楼),并在2012年 3 月28日 9 时 30 分开标。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投标最高限价公布的网址及栏目:
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http://www.qdztb.com)“在线答疑”栏目、“最高限价”栏目
中国启东(http://www.qidong.gov.cn)“采购与招投标”栏目
11.特别提示:
(1)投标人在投标前须向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递交企业入库资料(具体内容与表式可从http://www.qdztb.com/tzgg/1318.htm下载),否则,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2)已经入库并经公示的投标单位,出具的银行汇票的开户银行、帐号必须与入库资料一致;已办理入库手续未公示的投标单位,出具的银行汇票开户银行、帐号必须与资格审查材料中的企业开户许可证(且帐号为基本帐号)一致。
(3)已经办理入库手续但未公示的投标企业,开标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未办理入库手续的投标企业,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应先办理入库手续,开标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4)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档案或行贿行为记录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5)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联系方式
招标人: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
招标人地址: 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498号名都苑D座二楼
联系人:王俭俭
联系电话:****-********
传真:****-********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东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启东市汇龙镇和平中路808号(景都大厦五楼)
联系人:洪小花
联系电话/传真:****-********
公告发布时间为 2012年3月 8 日至 2012年 3月 14 日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
地址: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498号名都苑D座二楼
联系人:王俭俭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南通东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启东市汇龙镇和平中路808号(景都大厦五楼)
联系人:洪小花
电话:****-********
1.1.4项目名称启东市志圩线志良镇区段大修工程
1.1.5建设地点启东市志圩线志良镇
1.2.1资金来源政拨款财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施工图所示启东市志圩线志良镇区段大修工程,设计桩号K1+525~K2+122.537。(详见工程量清单)
1.3.2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计划交工日期: 2012 年 5 月 30日
总工期:约 60 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优良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附录6
主要机构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见附录7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组织考察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及方式于2012年 3 月15 日下午16 时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不具单位名称)发送至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指定邮箱(jsqdztb@vip.sohu.com)。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及方式于2012年3 月 20 日前(含3月20日)在 “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网址:http://www.qdztb.com)“在线答疑”栏目以补遗书形式在网站上公布,一经公布视为投标人已知悉并自行进行下载,无需确认。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九部委2007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补遗书(如有)、招标控制价上限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方式于2012年3月 15 日下午16 时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不具单位名称)发送至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指定邮箱(jsqdztb@vip.sohu.com)递交有关疑问。
2.2.2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 3 月 28 日 9 时 30 分
地点: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开标室(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建筑业大厦三层)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招标人以补遗书形式在网站上公布,一经公布视为投标人已知悉并自行进行下载,无需确认。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招标人以补遗书形式在网站上公布,一经公布视为投标人已知悉并自行进行下载,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资格审查资料中投标人所提供的复印件的原件
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3.2.5是否接受调价函否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45 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汇票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万元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2年 3 月 28 日 9 时 30 分之前
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收 款 人:启东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启东支行
账 号:****************4371
已入库并经公示的投标人,出具的银行汇票的开户银行、帐号必须与入库资料中相一致;
已办理入库手续未公示的投标单位,出具的银行汇票的开户银行、帐号必须与资格审查材料中的企业开户许可证(且帐号为基本帐号)一致。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08年~2010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2009年~2011年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
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09年~2011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详见: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U盘)二份
3.7.5装订要求详见: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4.1.2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投标人地址及名称: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外层封套:
招标人地址: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498号名都苑D座二楼
招标人名称: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
启东市志圩线志良镇区段大修工程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在 2012 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投标人地址及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外层封套:
招标人地址: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498号名都苑D座二楼
招标人名称: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
启东市志圩线志良镇区段大修工程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在 2012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外层封套上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开标室(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建筑业大厦三层)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三 天前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2年 3 月 28 日 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开标室(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建筑业大厦三层)
5.2.1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监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先开第一信封,经评审后开第二信封。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前 三 名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中标人提交签约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2)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最高限价的85%(不包括85%)的,则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除提交签约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外,再增加签约合同价5%的履约担保。若不按时提供,则作自动放弃中标处理,由招标人按得分由高至低的排序选择下一中标人。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汇票
招标人帐户名称: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
开户银行:启东市工商银行营业部
帐号:****************210
9.5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地址: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建筑业大厦三楼
电话:****-********
邮编:226200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招标控制价上限公布时间:招标人将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报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备案后,并于2012年 3 月 23 日(含 3 月 23 日)前在“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网址http://www.qdztb.com)“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栏目上公布;各投标人必须自行上网查询。在网站上一经公布,视为投标人已知悉并自行下载,无需确认。
(2)招标人如发现投标人所报的主要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各章之间或工程细目中报价有严重的不平衡(指与标底中的单价相差在+15%和-20%及以上的),并经澄清后仍然不能证实其合理性,招标单位有权对投标人(如中标)在中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其明显不合理的单价,参照标底作适当调整,中标单位不得拒绝。
(3)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投标人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为根据,变更工程的单价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并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率进行下浮,下浮率计算公式为“(标底价-中标价)÷标底价×100%”。
(4)①电子文件的载体为U盘。
②电子文件的内容及份数:共二份;一份为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一份为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内容。
③电子文件的密封及标识:每份U盘应有两层封套包装,U盘标签上应标记投标人名称、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号,外层封套上只需标记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号,然后将所投标段的商务及技术文件的电子文件装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正本的封套中,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装入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正本的封套中。该电子版本仅作评标过程中清标、算术校核使用,并不降低书面投标书的任何法律功效。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与正本文本不一致时,以正本文本为准。未提供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本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提供清标过程使用的电子版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其数值应手工输入(不能使用公式计算),精确到货币单位“分”,“合价或金额”项精确到“元”。
(5)本工程采用双信封形式的合理低价法评标,详见评标办法。
(6)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7)中标人中标后十天内把完整的组织机构报招标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试验工程师、道路工程师不得变更。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变更,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信誉考核外,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8)开标时,招标人当场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检查。未按投标人须知第4.1条规定进行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开标现场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封,然后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封;若发现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或者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作废标处理。
(9)在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入库且已公示核实的投标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若不符合此要求,其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在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入库但未经公示核实的投标人开标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携项目负责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若不符合此要求,其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投标文件必须由授权委托人递交,递交时须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证)。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提供2008年至2010年由财务审计部门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项目负责人于2009—2011年承担过1个及以上同类型的公路工程的施工,并担任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于2009—2011年承担过1个及以上同类型的公路工程的施工,并曾担任过项目总工。
企业于2009—2011年承建过1个及以上同类型的公路工程的施工。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数 量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1公路专业二级建造师
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项目总工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特别提醒:如查实,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工有在建工程,则作废标处理;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数 量资格要求
专职安全员1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
试验工程师1具备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道路工程师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
沥青摊铺机台1
水稳摊铺机台1
平地机台1
压路机台3
挖掘机台2
砼强制式搅拌机 350L以上台1
试验检测设备按本招标文件附件三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0)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作废标处理。
2.1.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注:投标人须办理入库手续。)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凡是参与本项目招投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和行贿犯罪档案的书面证明材料。
备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项目副经理资质证书(如有),项目总工职称证书,企业、项目经理、总工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所在地的检查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和行贿犯罪档案的书面证明材料均须随带原件备查。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1.4施工组织设计
评审标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100分
其他因素分值均为0分
2.2.2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且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有效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和第一信封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进入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当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大于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当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等于或小于5家时,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价的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为按(2)规定计算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率)。(该下浮率2%、3%、4%、5%)由监标人在开标现场抽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投标人第二信封的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发生变化。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1)施工组织设计0分
2.2.4(2)项目管理机构0分
2.2.4(3)评标价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100分):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100分)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3分;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2.2.4(4)其他因素0分
1.评标办法
1.1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是相等的,由招标人采用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1.2第一中标候选人毁标的处理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毁标的,则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并记不良记录一次。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与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毁标的违约金,由第一中标候选人交纳,不交纳的取消其在启东招投标市场3年的投标资格,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若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有异议且经查实应作废标处理,则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中标价为其投标报价。依此类推。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 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作为投标文件中第七章“资格审查资料”所填的财务数据、人员情况、代表工程、在建工程等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资料中填报的内容均应附相应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主动提交给招标人以供评审委员会查阅,未提交原件的,均不予认可。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6)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7)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1.7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评标程序简介如下:
(1)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1项~第5.2.3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第5.2.6项的规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及综合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原则上执行九部委2007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但对部分通用条款进行了修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一、对通用条款的调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改为“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增加4.5.5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未按时到位或更换,每人次罚3万元(不称职的必须更换为称职的到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每月在工地少于21天,每人次罚0.2万元。
4.5.3 改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增加4.6.6 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未按时到位或更换,每人次罚3万元;道路、试验、专职安全员等主要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未按时到位或更换,每人次罚1.5万元(不称职的必须更换为称职的到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工地少于21天或主要人员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每人次罚2000元。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增加5.3.3 承包人应按投标书中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未按时到场,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撤场,每台次罚10000元。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改为:“……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3 治安保卫
9.3.1改为“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1.1 开工
11.1.1改为“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7天内开工。”
11.6 工期提前
改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具体根据发包人在项目实施时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增加13.1.6交工验收达合格,竣工验收达优良。若竣工验收达不到优良,则处合同价1%的罚金。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和承包人按以下原则确定价款:按(1)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2)同期的启东指导价计算,最终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审计时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率[(标底价-中标价)÷标底价×100%]进行下浮”。
15.7 计日工
15.7.1改为“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计日工的使用需经发包人批准”。
16.价格调整
本项目采用“主材动态调整”:
(一)材差调整种类
生石灰、水泥、中(粗)砂、碎石、沥青、柴油。
(二)调整办法
(1)调差材料工程数量: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签认并经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批准的每期计量相应的定额消耗量为准。
(2)材料调差的时间段:合同工期。
(3)材料调整的风险划分:水泥、中(粗)砂、碎石、生石灰、沥青、柴油在计算期内的价格波动10%以内不作调整,只计取超过±10%部分的差价。
(4)材料价差调整实行按期调整,水泥、中(粗)砂、碎石、生石灰、沥青、柴油的材料价格以《启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依据。
(5)调差费用的计算公式
材料调差费用=当期计量项目中调差材料的工程数量×{计量当期材料指导单价-招标时材料指导单价×[1±承包人风险(水泥、中(粗)砂、碎石、生石灰、沥青、柴油取10%)](价格上涨为“+”,下跌“-”)}×{1+3.41%(税金)〕
除因发包人的原因外,无论何种原因引起合同工期拖延的,延长工期内的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水泥、中(粗)砂、碎石、生石灰、沥青、柴油在延长工期内的价格下跌10%以内不作调整,下跌超过10%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受益部分在结算时从承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删除“(2)”。
17.4 质量保证金
17.4.2 改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在签发全部交工验收证书后,由发包人分三年无息支付,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改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1.1.2.2发 包 人: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
地 址: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498号名都苑D座二楼
邮政编码:226200
21.1.2.6监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所有变更均由发包人批准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进场后10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进场后20天内
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元/天
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签约合同价
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无。发包人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的除外
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发包人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的除外
1315.5.2发包人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1416主材动态调整
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
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3 份
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20 万元
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计
2017.4.1质量保证金(保留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50 %
2117.4.1质量保证金(保留金)限额:结算价的 50%,交工后分三年无息支付,交工后第一年后第一个月内付结算价的20%,第二年后第一个月内付结算价的20%,第三年待审计结束后第一个月内付结算价的10%。
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3 份
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3 份
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4 份
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7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并实行质量终身制
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1 ‰
29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20 万元/人,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1 ‰
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诉讼,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条件配合业主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视察,检查等各项活动。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必须有以下几个内容(但不限于):①组织体系、质保体系、安全体系②二灰碎石施工方案③沥青路面施工方案④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方案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连续30天以上雨天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前期工作(群众矛盾)的影响而发生局部暂停施工(不是全线停工),承包人合理调整作业面。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承包人发生第22.1.1第(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每台日(次)10000元违约金。
(2)承包人发生第22.1.1第(3)项、第(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每次(处)100000元违约金。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除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承包人发生第22.1.1第(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且未在发包人或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课以每次50000元违约金。
(4)承包人发生第22.1.1第(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每天2000元违约金。
(5)承包人发生第22.1.1第(8)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第4.6.5款、第5.3.3款规定执行。承包人违反第6.3款,关键施工设备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位,课以每台日10000元违约金。
(6)承包人发生第22.1.1第(9)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按国家在关规定处罚外,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规定整改时间内未整改的,每次课以5000元违约金。
(7)承包人发生第22.1.1第(10)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视情节课以违约金。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 工程质量达 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迅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_________(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章单位) 承包人: (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
专职安全员1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
试验工程师1具备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道路工程师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
沥青摊铺机台1
水稳摊铺机台1
平地机台1
压路机台3
挖掘机台2
砼强制式搅拌机 350L以上台1
试验检测设备按本招标文件附件三要求执行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 (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附件七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六章 图纸(另册)
第七章 技术规范
一、本合同按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现行规范、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细则等要求执行。
二、技术规范专用条款:根据启东交通建设实际情况,对现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技术规范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如有矛盾,本合同执行专用条款。
第100章 总则
第101节 通则
第101.11条第2款增加: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必须以保险费率1‰报价,作为暂定价,在报价范围内按实计量。
第102节 工程管理
第102.01条第1款第(2)子目内“14d”调整为“7d” 。
第102.01条第3款第(1)子目内“28d”调整为“14d”。
第102.03条第1款内“14d”调整为“7d” 、“28d”调整为“14d”。
第102.12条第4款内“49d”调整为“14d”。
第102.14条第1款第(2)子目调整为:第102.11小节的工作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时摊入各相关细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另单独计量与支付。
第102.14条第1款第(4)子目调整为:工程管理软件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第102.14条第2款增加:除《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YGB06-2007)中已明确计入直接费的安全措施处,其余安全生产措施均列入安全生产费,并以第100章至300章合计的1% 计入报价,并作为暂定价,在报价范围内按实计量。
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第103.04条调整为:
1、临时占地包括堆料场、拌和场、停车场、临时生活办公及生产设施用地、施工便道、公路用地范围外压废、踏废等用地。
以上临时占地的费用包括青苗补偿、租用、平整复耕和群众工作等一切内容。
2、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未经审批的占地或虽经审批但占地数量超出临时用地计划的,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第103.05 条调整为:
1、计量
(1)修建、维护和拆除临时电力设施以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按总额计量。承包人一次性包死,不另作调整。
(2)供水、电信设备及污水与垃圾处理由承包人投标时自行考虑列入相关子目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除临时供电设施外,其他临时工程设施承包人自行考虑列入相关子目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支付
(1)临时供电设施,安装到位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计量60%,另40%在交工清场供电设施拆除后计量。
(2)临时用地根据审批及实际使用面积(计划内)计量70%,余30%待办妥土地移交手续后计量。
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第104.07条第1款调整为: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包含在各个分项工程子目的综合费率内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本项计量仅是业主对承包人按规范建设项目经理部的一种补偿,非承包人驻地建设的全部。承包人必须达到业主规定的项目经理部布置标准,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后,以总额计量。承包人驻地建设必须符合江苏省、南通市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104.07第2款调整为:符合发包人规定的在开工后二个月内计量60%,另40%在承包人驻地设施拆迁后计量。
第200章 路 基
第203节 挖方路基
第203.02条第1款内“28d” 调整为“14d”。
第203.03条第4款第(1)子目内“28 d” 调整为“14d”。并增加:“承包人应及时与公路管理站联系,并将弃方运至指定地点,暂按运距1km计入,最终以实际综合运距计量。”
第203.05条第1款第(1)子目调整为:“路基土石方开挖数量包括边沟、排水沟、截水沟、路基反开挖地段等,应以经监理工程师校核的横断面地面线为基础,按路线中线长度,乘以经监理工程师校核的横断面面积进行计算,以立方米计量。”
第203.05条第1款增加第(6)子目为:弃方及淤泥外运的运距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其费用列入相关子目单价中,结算时其费用均不作调整。
第204节 填方路基
第204.06条第1款第(4)子目调整为:“利用土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清单利用土方为本桩利用。计价中包括运输、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其开挖作业在第203节路基挖方中计量”。
第204.06条第1款增加第(11)子目:借土填方 (含培土路肩土方)按商品土计算,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结算时单价不调整。
第301节 通 则
第301.04条“56d”调整为“28d”。
第304节 水泥稳定土基层
第304.06条第1款第(5)子目调整为: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应按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指示铺筑的平均面积,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按不同厚度以平方米计量。
第309节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第309.06条第2款增加第(e)子目,沥青混凝土,运距由各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承诺函
九、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竣工日期为2012年 月 日前交工,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备注
1缺陷责任期1.1.4.5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 2000 元/天
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 10 %签约合同价
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无
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无
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主材动态调差
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 10 %签约合同价
8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2.1无
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 20 万元
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不计
11质量保证金(保留金)
百分比17.4.1月支付额的 50 %
12质量保证金(保留金)限额17.4.1结算价的50%,交工后分三年无息支付,交工后第一年付结算价的20%,第二年付结算价的20%,第三年付结算价的10%。
13保修期19.7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并实行质量终身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不授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者投标人提交虚假资料,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复印件粘帖处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四、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总体控制在30000字以内);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表(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年 年 年 年
月 份
主要工程项目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11121234…
1.施工准备
2.路基处理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年 度 年 年
季 度一二三四一二三四
月 份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
图例: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
注:1.应按各标段实际工程内容填写。
2.各个项目的进程可用线条的长短来表示。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年
季年 年
度一二三四一二……
进 度123456789101112123456 ……
工
程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序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 人,
各种机械 台)平均每单位生产率(数量、每周)每生产单位
平均施工时间(周)生产单位总数
(个)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用途面积(m2 )需用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用地位置
菜
地水
田旱
地果
园荒
地桩
号左侧(m)右侧(m)
一、临时工程
1.便道
2.便桥
3.……
……
二、生产及生活临
时设施
1.临时住房
2.办公等公用
房屋
3.料库
4预制场
……
……
租用面积合计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电位置计划用电数量(kW.h)用途需用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备 注
桩号左或右
(m)
五、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地 址
法定代表人电 话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注:
1.本栏应写明分包人以往做过的类似工程,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交工年份和其发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地址。
2.若无分包人,则投标人应填写“无”。
分包值合计(万元)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能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资产构成情况及
投资参股的关联
企业情况
备注
注:1.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姓 名年 龄专 业
职 称公司单位
职 务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状况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 注
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2.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3.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四)近年来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单位2008年2009年2010年
一、注册资金万元
二、净资产万元
三、总资产万元
四、固定资产万元
五、流动资产万元
六、流动负债万元
七、负载合计万元
八、营业收入万元
九、净利润万元
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
2.总资产报酬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资产负债率%
5.流动比率%
6.速动比率%
注:1.本表后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须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要求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本表应包含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正在施工、已签订合同协议书即将开工或已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意向书但未签订合同的所有项目。
(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项 目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八)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姓名年龄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注:1.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的要求。
2.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九)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姓 名年 龄专 业
职 称公司单位
职 务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状况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 注
注:1.本表人员应与表(八)中所列人员相一致,在本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十)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
(kW)生产
能力数量(台)预计进
场时间
小计其 中
自有新购租赁
(十一)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用途备注
八、承 诺 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注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构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九、其他材料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合同用款估算表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遵照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投标人的估算
分 期累 计
金额(元)(%)金额(元)(%)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1~3
4~6
7~9
10~12
13~15
……
……
缺陷责任期
小计100.00
投标价:
说
明
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序号编码子目
名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使用费其他管理费税费利润综合
单价
工日单价金额主 材辅
材
费金额
主材
耗量单位单价主材费
附件一
关于建立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告
江苏省交通厅 交招办〔2006〕5号
为了规范我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建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对参与我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将逐步全面使用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参与我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施工、监理、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以及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自即日起应通过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信用档案信息备案事项。所有办理事项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可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中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等复印件,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办理备案和更新备案程序:
1、登录江苏省交通厅网站http://www.jscd.gov.cn/首页,按照“系统帮助”说明在网上进行填报备案资料。
2、办理资料校验领取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卡。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投标人填报或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具体说明事项详见附录1)进行校验,对原件相符的信息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参加我省交通重点项目(包括所有高速公路、独立大桥、隧道、国道主干线、国家省水运主通道、国家和省级港口枢纽、客货运枢纽等项目)投标的单位包括施工、监理、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以及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到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参加我省地方交通项目投标的施工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到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交通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省外单位到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3、各市交通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其负责备案的单位校验原件通过后出具证明(格式详见附录2),办理备案单位凭本证明到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领取存入备案信息的信息管理卡。
4、填报要求:投标人应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具体说明事项详见附录1)
四、办理备案及更新备案信息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均办理备案及更新备案信息,原则上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当天办结。
为防止办理备案及更新备案信息的单位过于集中等待时间较长,可事先与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各市交通招投标管理机构电话联系。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通知和网上帮助信息要求,认真准备有关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避免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而无法办理。
五、备案单位应将信息管理卡及用户名和密码作为重要资料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自行负责。如遇特殊情况需补办信息管理卡,应凭单位介绍信并出具单位书面证明,经核实后1个月内可予补办。
六、联系方式:
1、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人:王景、袁晓玲,电话***-********,传真:***-********;地址:南京市升州路16号C楼308室,邮编:210001。
2、各市交通招投标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导航栏“组织机构”,或向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咨询。
3、投诉电话:***-********
4、技术咨询: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韩小宇,电话***-********、********、********转837。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招[2007]7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各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也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反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我厅对《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印发《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自新《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江苏交通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养护项目的咨询、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
第三条 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制度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为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服务的一项措施。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招标人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5%和5%。
第四条 信用档案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委托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管理。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更新
第五条 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以下三方面信息: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廉政合同,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行贿等犯罪行为,下同)记录;
(三)投标人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等。
第六条 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其网站(www.jscd.gov.cn)的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填报区域,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基本情况,作为投标人信用档案的基础数据。
投标人应当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须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投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年检、年审和变更最后期限到期后三个月内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更新,未更新的将暂停其使用信息系统直至其更新有关信息。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人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需验证原件的主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的投标人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向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对投标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投标人的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采集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等信息,在投标人信用档案中进行相应记录,并定期向省人民检察院和投标人所在地省人民检察院查询投标人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应当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考核,制定履约考核办法,对履约情况统一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及时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向投标人所在地检察机关(投标人注册地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可领取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领取信息卡的投标人在参加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时,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文件中可不再出具已录入招投标信息系统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需提交由招投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上述相关内容的汇总表格(招标人有特别要求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通告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在投标报名阶段,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出示并验证信息卡;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出示信用档案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如投标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时仍未建立信用档案,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信用档案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提交评标(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评标(审)委员会对投标人业绩、信誉的评价应当以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作为评判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中标人实行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各主要事项。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优: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
(七)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技术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特殊情况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以下涉及人员更换的同本款。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良: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
(七)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和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但是发生了经招标人批准的(书面形式,下同)项目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下同)。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中:
(一)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二)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履约期间发生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差:
(一)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二)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
(三)在质量或者进度方面发生违约问题,经招标人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履约期间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五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并将考核办法列入招标文件,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招标人收到被考核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决定。变更考核等级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被考核人书面申诉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对照招标人报备的考核办法,重新核定被考核人履约等级,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和招标人(通知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每个季度对投标人进行一次履约考核,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履约考核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在相应中标人信用档案中进行记录,并将履约考核结果分地区、分项目类别汇总公布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上。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其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A(较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
每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人的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时使用新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承担江苏交通项目有两年以上履约经历、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前一年在江苏范围内(下同)项目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
(一)前半年在分属于不同招标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的两个(含)以上合同项目中,履约考核两个季度连续为优的,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一般交通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综合考核得出履约考核结果后按同一个招标人对待;
(二)最近一年内在江苏交通项目履约方面(下同)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以上,或者受到省级以上交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者表扬)一次以上的;
(三)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定为部级以上等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但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并且以往承担过江苏交通项目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
未承担过江苏交通项目且以往两个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建立信用档案后信用等级暂定为A(较好)级,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按B(一般)级对待。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
(一)在填报信用档案基本情况和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招标正常工作的;
(二)前半年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两个合同项目评为中或者一个合同项目评为差的;
(三)合同项目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和质量目标完成,被招标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或者发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未经招标人批准的分包行为;
(五)在建项目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有其他一般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较差,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被确定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放弃中标的;
(三)前半年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三个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或者两个不同合同项目评为差的;
(四)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和义务转包给其他主体享有和承担的;
(五)项目试验检测资料弄虚作假或者计量资料严重不实的;
(六)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造成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交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通报批评的;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拖欠分包人项目款和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
(十一)在项目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围标行为,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出借资质给他人、借用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前半年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四个以上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或者三个以上不同合同项目(次)评为差或者同一合同项目连续两个季度评为差的;
(三)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四)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人项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者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较多的;
(七)在项目变更设计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其它被限制投标,并且在限制期内,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有行贿行为记录,或者其主要从业人员有行贿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作如下处理:
(一)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自行贿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判决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信用等级为D(差)级;
(二)行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自行贿行为被审判机关判决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根据其行贿金额大小信用等级降为B(一般)级、C(较差)级或者D(差)级。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次评级后将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和A(较好)级的投标人名单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公示7天,并在公示结束后将正式确定的AA(好)级和A(较好)级的投标人名单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予以公布。所有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提供给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交通项目招标人。
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投标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原评定信用等级以下级别的情形之一,从而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时依据本办法对其信用等级作出相应降级调整。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评定等级和信用等级不符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随时依据履约考核办法或者本《办法》调整其履约考核结果或者信用等级。
对于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投标人,等级评定后一年内在我省交通项目履约考核等级全部为良和良以上,并且没有出现本《办法》规定的评定B(一般)、C(较差)、D(差)级所列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仍为AA(好)级。
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C(较差)级或者D(差)级的投标人,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发出抄告单(格式见附件2),并且次半年信用等级不得评为高于本半年两个等级。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的投标人,收到抄告单后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招标人对整改的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主管部门(非履约考核原因而降低信用等级的可以不出具招标人的验收意见)。
收到抄告单的投标人未按要求将整改报告和招标人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信用等级不得升级。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有异议的投标人,在接到抄告单之日起10天内可以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10天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投标人在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投标资格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强制性审查后,资格评审委员会应给予其信誉分评满分,并应在资格评审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通过资格预审;在评标时招标人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对其信誉评价直接评满分,并应在综合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其为中标人。招标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可以适当降低其缴纳履约担保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的投标人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最多扣减其信誉分的20%,信用等级暂定为A(较好)级的投标人评标(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信誉评满分的80%。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的投标人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应扣减其信誉分的30%~40%。
第三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的投标人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应扣减其信誉分的50%~60%。
第三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拒绝其投标,有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其参与江苏交通项目的投标资格。
连续两次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的投标人名单将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公布并且抄报交通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的投标人名单将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重要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一个法人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二级法人具备投标人资格的,该法人以其二级法人为主体投标,或者其二级法人以一级法人名义投标时,该法人和相关二级法人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的重要依据,同时该法人和其相关二级法人中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投标人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六条 交通项目招标人和运输服务专业投标人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交质[2006]45号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1998]2号)自9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交通投资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现行质量管理要求。2005年10月,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交通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对98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交质[2006]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内工地试验室管理中关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仍按照6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截止到2006年底),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其所在单位将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现场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1、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养护改造工程;
2、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
第六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符合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领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
由省交通厅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由市交通局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市站提出申请,由市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八条 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报送相应的质监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质监站确认后,受委托单位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7、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也可直接提供彩色扫描件。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管理水平和实验检测用房,具体要求见附件。取得《工地试验室合格证》的,其试验检测资料可作为质量评定及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 ,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合格证书》由省站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承接工程结束。
第十三条 工程未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距离工程项目工地较近,交通方便,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向项目主管(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经项目主管和相应的质监站同意。
第十六条 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站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3、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4、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5、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6、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施工、监理企业档案,作为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检测人员证书:
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
6、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
一、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1、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等级证书》,并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2、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知识和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3、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4以上,持试验检测员以上资格证书达70%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培训证100%;
4、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必须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二、试验室工作管理制度
1、组织与管理结构图;
2、工作程序与质量管理;
3、岗位责任制;
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
5、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
6、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
7、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试验室、养护室温度管理;
9、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
三、仪器设备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根据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和按照交通部文件交质监发[2005]547号文《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配置。
四、环境
工地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检测项目的要求。
1、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2、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3、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
4、试验室遗弃的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附件四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五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招投标和合同履约管理工作,提高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管理水平,营造公平规范、竞争有序、诚信和谐的干线公路建设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活动实行履约考核制度。履约考核是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和定期综合评价,为评定信用等级和招投标活动服务的一项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干线公路是指列入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年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履约考核办法”)适用于参与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养护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的从业单位。
第五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基础数据来源应当客观透明、计算方式应当科学合理。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将本考核办法列入招标文件。
第二章 考核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作为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单位,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履约考核进行最终扎口管理,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结果的汇总整理、等级评定、结果报送等工作。
各省辖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作为各市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单位,对本市的履约考核进行扎口管理,负责本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开展季度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核算及向厅公路局报送,以及对从业单位的申诉进行受理等。
各县(市、区)交通局、指挥部等作为各地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自身委托项目的承建单位按季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市公路处作为市公路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针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模式多样化的特点,考核主体应当包括市公路处、县(市、区)交通局、指挥部等各类建设单位,按照“谁委托、谁考核”的原则决定考核主体;市公路处作为市一级行业管理单位,必须进行独立考核。建设单位将考核结果报送至市公路处,市公路处会同市交通局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独立考核的结果进行汇总、核算及调整,调整后的结果应通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单项考核分数和其他履约情况的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3)及时上报厅公路局和市交通局。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履约考核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监理规范、试验规程等开展,以合同标段为基本单位,按质量、进度等单项分别考核。
第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设计质量、设计服务等事项:
(一)设计质量方面,主要考核设计准备、人员变更、质保体系的建立运转、文件提交情况、设计变更量、主管部门审批结果等;
(二)设计服务方面,主要考核设计文件交接、施工配合、交竣工验收、现场设计代表的派驻、设计变更的及时性等。
第十一条 对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和安全环保、档案管理、遵守廉政合同情况等事项:
(一)质量方面,主要考核人员设备到位、自检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地试验室的运作、技术交底情况、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分包行为及质量专项检查结果等;
(二)进度方面,主要考核进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和进度专项检查结果;
(三)文明施工和安全环保方面,主要考核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施工机具的验收保护情况以及文明和安全专项检查结果等;
(四)档案管理方面,主要考核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等;
(五)廉政方面,主要考核有无违背廉政合同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工程现场、抽检实体工程质量、查阅工程管理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 对质量、进度等单项考核采用评分制,单项满分均为100分。针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3。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市公路处的考核周期均为一个季度(项目周期不足一季度的工程仍以一季度为考核周期),市公路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分值和自身独立考核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取建设单位和市公路处的分数权重分别为40%和60%,得到各单项最终的评分。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统一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各考核单项的评分值和廉政合同的遵守情况、各类负责人更换的情况等确定履约等级。
履约等级由各单项评分值中的最低分决定,与单项最低分的对应关系为:分数在90(含90)~100分的,履约等级为优;分数在80(含80)~90(不含90)分的,履约等级为良;分数在70(含70)~80(不含80)分的,履约等级为中;分数在70分以下(不含70)的,履约等级为差。
针对同一被考核单位在不同合同段的同期考核,厅公路局对市公路处上报的各合同段的履约考核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后确定履约等级。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评分结果(附件1~附件3中的履约考核评分标准)报送市公路处;市公路处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考核评分结果及其他登记的情况(附件1~附件3中的履约考核结果汇总表)上报厅公路局;厅公路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依据市公路处的上报结果和各类通报情况,对评分结果进行审核调整后,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履约等级,将考核结果报送给厅招标办,同时通知相关部门。
履约考核以考核季度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为基础,除施工准备阶段外,未发生实物工程量的,不对该单位进行季度考核;施工准备阶段,未发生实物工程量,仍然需要对该单位进行季度考核。
第十七条 履约期间如发生以下事项,履约考核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一)履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中;如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履约等级一律为差;
(二)施工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良;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履约等级一律为差;
(三)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和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但是发生了经招标人批准的(书面形式,下同)项目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良;发生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中;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履约等级一律为差;
(四)履约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中。
第十八条 为保证履约考核工作的准确性、严肃性以及公正性,市公路处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告知被考核单位;如被考核单位对履约情况考核评定结果存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考核结果通知单(见附件4)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路处提出书面申诉(被考核单位只有一次申诉机会,申诉单见附件5);市公路处将根据考核工作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查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决定;变更考核等级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厅公路局,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 对考核评定结果的奖罚激励,是通过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信用等级来体现的。按照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确定的信用等级,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在从业单位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对其评分做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方案参见《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勘察、设计标)
被考核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段:
考核时间: 考核单位: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建设单位
评分公路处
评分加权
得分
设
计
质
量设计准备及
依据情况*
(16分)1、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否则发现1处扣1分。3/
2、未完全遵循设计工作原则扣1-4分。4
3、计算依据全面可靠、结果准确,否则发现1处扣2分。4
4、不符合现行的标准规范,发现1处扣2分。5
设计人员的持证
及变更情况*
(16分)1、设计人员缺乏相关资格证书,每发现1人次扣4分。8/
2、合同规定的设计技术人员,每变更1人次扣4分。8
质保体系、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8分)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位及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运行状况等,视情况扣1-8分。8
文件提交情况*
(15分)1、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或汇报材料,滞后进度的5%以下扣1-4分,5%以上扣5-8分。8/
2、提交的设计文件或汇报材料文字叙述、图纸不完整扣1-7分。7
设计变更质量
(15分)设计变更内容是否合理,视情况扣1—15分。15
主管部门审批结果
(30分)达到或超过承诺标准得满分;基本达到扣6-15分;未达到承诺,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扣16-25分;经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扣26-29分;如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扣30分。30
合 计(满分:100分)
设
计
服
务设计文件交接情况*
(20分)1、设计单位未及时进行技术交底扣1-10分。10/
2、未解释清楚设计文件的内容等扣1-10分。10
工程施工配合情况*
(15分)设计单位未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施工中设计文件出现的问题,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的,视严重程度扣5-15分。15/
交竣工验收情况*
(30分)1、设计单位未参加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的扣10分。10/
2、未参与施工单位投产试运行工作的扣10分。10
3、未参与竣工验收及总结的扣10分。10
现场设计代表的
遣派情况*
(20分)1、设计单位未派现场设计代表扣10分。10/
2、未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的扣10分。10
设计变更的及时性
(15分)设计变更是否及时,设计变更程序是否规范,视情况扣1-15分。15
合 计(满分:100分)
附:每个分项扣完规定分值为止,*表示公路处不对该项进行打分,认同建设单位的打分。
履约考核结果汇总表(勘察、设计标)
被考核单位: 报送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段: 考核时间: 年 季度
项目设计质量设计服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设计原因)情况登记违背廉政合同行为
情况登记各类负责人更换
情况登记
得分及
情况登记
附件2: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施工标)
被考核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段:
考核时间: 考核单位: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建设单位
评分公路处
评分加权
得分
质
量施工、检测设
备到位情况*
(12分)主要设备未按投标承诺配备,每少一件扣3分。12/
人员的持证、到
位及变更情况*
(12分)1、项目经理、总工、主要施工负责人、检测人员每变更1名扣3分。一般技术人员每变更1名扣2分。6/
2、施工期间施工劳务队伍更换频繁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每发现1次扣2分。6
试验、检测情况*
(20分)1、工程一次报验合格率应大于或等于95%,每低1%扣2分。6/
2、原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每发现一次扣2分。6
3、试验和检测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次扣2.5分。5
4、数据记录不够准确、完整,视情况扣1—3分。3
分包情况
(9分)分包手续是否齐全;分包程序与合同要求是否相符等,视情况扣1-9分。9
岗位责任制、自检体系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5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检频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自检不合格后的整改情况等,视情况扣1-5分5
施工工艺、工序及
指令执行情况*
(7分)1、不按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每发现1次扣1分。 2/
2、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图纸施工,每发现1次扣1分。2
3、对监理指令的执行,视情况扣1-3分。3
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5分)重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到位情况,视情况扣1-5分。5
质量专项检查结果
(30分)达到或超过承诺标准得满分;基本达到扣6—15分;未达到承诺,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扣16—25分;经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扣26—29分;如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扣30分。30
合 计(满分:100分)
进度进度计划的制定情况*
(30分)1、进度计划的制定不符合进度目标扣1—10分。10/
2、施工过程中未根据工程进展合理、及时调整扣1—10分。10
3、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未按规定报批扣1—10分。10
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35分)是否按照年任务,科学合理分解进度;及时上报进度报表及资料分析;分项工程与形象进度要求相符情况等,视情况扣1-35分。35
进度检查结果
(35分)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超过承诺计划得满分;进度滞后计划在2%以下扣6—15分;滞后计划的2%-4%扣16—25分;进度滞后计划的4%以上扣26—35分。35
合 计(满分:100分)
文明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
保护情况
(12分)标志标牌是否按规范设置;材料、机械堆放是否整齐有序;施工现场(工地)作业区环境是否整洁等,视情况扣1-12分。12/
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0分)1、特种工每有1人未持证上岗扣3分。10/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每有1人未持证上岗扣3分。10
安全生产制度的
建立和落实情况
(12分)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生产制度完善并落实的情况;关键工序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等,视情况口1-12分。12
安全生产经费使用
及保险办理情况*
(8分)1、建立符合生产需要的安全经费使用计划及使用记录情况,否则扣1-4分。4/
2、未给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扣4分。4
施工机具的验收
和保护情况*
(8分)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模板等自行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已经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否则每发现一件次扣1分。4/
2、电器设备没有接零(地)、没有防雨罩、没有漏电保护措施,否则每发现一件次扣1分。4
对安全问题的整改*
(10分)视整改效果扣0—10分。10/
文明和安全专
项检查结果
(30分)文明、安全情况达到或超过承诺,并满足相关要求得满分;未达到承诺或不满足相关要求,但未发生责任事故的,视严重程度扣15—29分;如造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的扣30分。30
合 计(满分:100分)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的
完善和执行情况*
(25分)1、没有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扣5分。5/
2、未按合同要求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并上墙,视情况扣1-8分。8
3、资料管理不规范,发现一次扣2分。12
档案资料的完整情况
(25分)要求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满足合同规定,发现一处缺项扣3分;影响交、竣工文件的编制的,扣15-25分。25
档案资料的真实性
(25分)要求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满足合同规定,发现一处违背实情的扣3分;影响交、竣工文件的编制扣15—25分。25
档案资料的及时性
(25分)要求档案资料的及时性满足合同规定,如延迟于工程进度5天以内,发现一处扣3分;影响交、竣工文件的编制扣15—25分。25
合 计(满分:100分)
附:每个分项扣完规定分值为止,*表示公路处不对该项进行打分,认同建设单位的打分。
履约考核结果汇总表(施工标)
被考核单位: 报送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段: 考核时间: 年 季度
项目质量进度文明和安全档案
管理违背廉政合同行为
情况登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况登记各类负责人更换情况登记
得分及
情况登记
附件3: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监理标)
被考核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段:
考核时间: 考核单位:
项目
考核内容分值建设单位
评分公路处
评分加权
得分
质
量监理、试验检测人员
持证、到位情况*
(15分)1、一般技术人员持资格证和上岗证,每缺1证扣1分。3/
2、承诺监理、检测人员全部到位,每缺1人扣1分。2
3、外聘人员超过合同约定的30%扣5分。5
4、监理人员参培率达不到合同承诺的要求扣1-5分。5
监理设施、设
备管理情况*
(15分)1、进场试验、仪器设备未到位,主要仪器每缺1件扣2分,一般仪器每缺1件扣1分。8/
2、未定期进行计量认定扣1-4分。4
3、无独立的办公、住宿地点,视情况扣1-3分。3
工地试验室
的运作情况*
(10分)1、未建立独立的工地试验室扣3分3/
2、试验和检测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3分。3
3、数据记录不够准确、完整,视情况扣1—4分。4
质保体系、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10分)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转情况;监理工作大纲、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岗位职责是否明确等,视情况扣1-10分。10
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20分)1、抽检频率未达要求,每低1%扣2分。4/
2、隐蔽工程、关键工序未做好现场旁站和原始记录,每发现1次扣2分。4
3、对原材料和工程实体抽检把关不严格,抽检报验不及时、不到位扣1—8分。8
4、未认真检查督促施工队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无书面指令或有指令,但无反馈意见扣1-4分。4
质量专项检查结果
(30分)达到或超过承诺标准得满分;基本达到扣6—15分;未达到承诺,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扣16—25分;经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扣26—29分;如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扣30分。30
合 计(满分:100分)
进度进度计划的审查情况
(30分)未认真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分析进度滞后的原因并提出合理建议,发现1次扣5分。30
进度控制检查情况*
(35分)1、没有严格控制施工进度,认真督促各关键工序按节点工期完成,扣1-10分。10/
2、没有及时、准确的上报监理月报及分析资料,每1次扣3分。15
3、未绘制进度管理曲线和动态形象进度图扣1-10分。10
进度检查结果
(35分)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超过承诺计划得满分;各关键节点进度滞后工期的2%以下扣6—15分;滞后工期的2%-4%扣16—25分;进度滞后工期的4%以上扣26—35分。35
合 计(满分:100分)
文明和安全文明施工、环
境保护情况
(25分)监理项目标志标牌是否设置规范、完整;材料、机械是否堆放整齐;环保是否得力等,视情况扣1-25分。25
安全控制情况
(25分)安全监理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设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纪律检查情况;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的内部检查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审查情况等,视情况扣1-25分。25
安全问题发现
及处理情况
(20分)是否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等,视情况扣1-20分。20
文明和安全专
项检查结果
(30分)文明、安全情况达到或超过承诺,并满足相关要求得满分;
未达到承诺或不满足相关要求,但未发生责任事故的扣15—25分;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扣26-29分;造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的扣30分。30
合 计(满分:100分)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的完
善和执行情况*
(25分)1、未按合同要求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并上墙扣1-9分。9/
2、未采用工程项目规定的统一表式,监理资料签字手续不完备,资料管理不规范,发现一次扣2分。16
档案资料的完整情况
(25分)要求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满足合同规定,发现一处缺项扣3分;影响交、竣工文件的编制的,扣15-25分。25
档案资料的真实情况
(25分)要求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满足合同规定,发现一处违背实情的扣3分;影响交、竣工文件的编制扣15—25分。25
档案资料的及时情况
(25分)要求档案资料的及时性满足合同规定,如延迟于工程进度5天以内,发现一处扣3分;影响交、竣工文件的编制扣15—25分。25
合 计(满分:100分)
附:每个分项扣完规定分值为止,*表示公路处不对该项进行打分,认同建设单位的打分。
履约考核结果汇总表(监理标)
被考核单位: 报送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段: 考核时间: 年 季度
项目质量进度文明
和安全档案
管理违背廉政合同行为
情况登记各类负责人更换
情况登记
得分及
情况登记
附件4: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考核评价通知单
:
根据《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组经过履约考核评定,确定你单位在 工程 合同段 年第 季度的履约考核评价结果为: 。
如对本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请于接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处提交书面意见,否则视为认同上述考核结果。
特此告知。
考核单位: 市公路管理处
年 月 日
抄送:市交通局(招标办)
附件5:
履 约 考 核 申 诉 单
尊敬的 市公路管理处:
我单位对 工程 合同段 年第 季度的履约考核结果存有异议,理由如下:
现提出申诉,请予以受理。
申诉单位: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本申诉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申诉人(×××市公路处),一份由申诉人自己保留。
附件六: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涉及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等,结合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年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即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统一监管、行业指导、分级负责。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按本办法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指导工作。
第五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与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鼓励对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并将先进管理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干线公路建设招投标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从业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的要求。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应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衡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建安费的1%)。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结合本工程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省、市安全管理、监督机构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若后续工程的从业单位尚未确定,建设单位可以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书面说明,待确定后再办理相关工程的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安全合同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应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建设单位要创造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施工人员教育准入制度,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安全警示教育,了解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涉及桥梁等构造物承重结构的设计变更,按照省交通厅公路局关于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特大桥、大桥及其它大型构造物,按国家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或施工地点附近有大型易燃易爆设施等情况,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有关安全保障措施、安全应急预案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制定出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对拆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实施爆破作业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设计(勘察、咨询)单位的安全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八条 在工程可行性或方案研究阶段,咨询或设计单位要对工程的实施及运营进行安全性评估。若项目具有较大安全风险,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专门论证,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方案;若项目安全风险较小,则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建设单位要求规范勘察行为。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勘察从业人员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加强对现场勘察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难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出现勘察报告中提出的相关安全问题时,应积极配合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和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安全设施、安全施工措施等方面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与设计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按建设单位要求,对提出的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工程设计文件及时进行变更,并出具变更设计图纸。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从事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议制度,隐患排查和内业台帐制度,操作规程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技术保障措施或方案,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和相关单位审批后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具有较大安全风险施工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还须报备建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焊工、电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负责制。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严格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须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由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或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向施工一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交底,并及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台帐记录和危险告知书面签字记录。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不低于中标合同中承诺的安全投入费用),编制安全经费使用计划,做好使用纪录。安全生产经费应当全部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并做好记录。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等位置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
(六)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七)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八)爆破工程;
(九)国家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对前条所列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应就分部和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报监理审查。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光纤、军事光缆等地下管线以及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等,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部门及时迁移或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完善登记手续。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天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进出口、与地方交通交叉口、基坑边沿、取土坑、挖孔桩孔洞边沿、桥头高填方处、拌和厂、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施工便道便桥、施工有危险的地下地上杆管线及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存放有害气体液体的危险处、爆破现场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地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路锥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相关安全设施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标准及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侯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它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于不中断交通施工或与地方交通有交叉的干线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工程的特点,详细编制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为过往车辆及行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通行条件。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与生活区分离设置,同时与作业区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办公区及生活区用电、消防等应符合相关规定。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十二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安全作业要求:
(一)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二)严格服从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令;
(三)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四)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立即向安全管理员或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或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施工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台帐。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周、月、季度等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的建立与完善,并确定专人管理;各种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行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及时整改。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在作业人员上岗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立即按照事先制定的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按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报告。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最高赔付金额不低于八万元。意外伤害保险期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止。其它工程保险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和安全监理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制,编制安全监理计划和实施细则,配备专职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工作,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加强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从事安全监理人员应参加交通部安全监理环保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五十二条 在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工程项目施工特点,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措施或方案须报总监代表、总监审批。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核验施工单位进场的机械设备是否经过法定验收,发现未经法定验收的机械设备,严禁进场或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以下方面重点加强检查:
(一)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二)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消防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 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及危险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六)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标牌、路锥等安全设施的设置数量、规格、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七) 施工单位安全日常自查自纠情况;
(八) 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职工食堂是否执行相关卫生标准;
(九)季节性安全措施如:防暑、防冻等执行落实情况;
(十)施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
(十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安全整改通知、意见书进行整改的情况;
(十三)施工单位给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
(十四)施工单位各种安全生产台帐的建立,以及台帐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第五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双方的执行情况。联合体中标的,应监督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监理人员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巡视检查,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违规施工作业时,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作业等应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五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总结安全管理经验。
第五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并有专人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
第六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各种检查工作。
第六章 行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义务和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业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对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六十二条 行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对进行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六十三条 行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隐患检举、控告,省、市相关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单位收到检举、控告后,应及时处理。
第六十四条 行业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可按下列步骤: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时,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人员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止施工。
第六十五条 行业管理单位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作好记录,并将其纳入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以作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的重要条件以及评标时衡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七: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管理
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规范化管理,提高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年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我省进行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管理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意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遵循“统一指导、以市为主、强化监管、考核激励”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 本意见所指文明规范化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建设;
(二)监理组、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
(三)施工现场管理;
(四)施工环境保护。
第五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各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管理的综合监管,各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管理的行业监管。
第二章 建设单位文明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干线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善相关环评报批及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统一标段划分标准及名称,将路基、路面、桥梁、安保工程、绿化工程等统一采用LJ、LM、QL、AB、LH等标识,标段名称依次为公路编号、项目名称(起止点或行政地域)首字母、标段号,例104国道徐韩段路基一标宜表示为G104XH-LJ1标,237省道淮安段桥梁二标宜表示为S237HA-QL2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成立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区应有明显指示标识,保证交通便利,环境整洁。机构设置明晰,职责明确,项目平面图、工程形象进度图上墙,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接入互联网。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意见及合同要求,审查监理单位的文明规范化管理方案,会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的文明规范化施工管理方案,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管理组织体系,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意见,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文明规范化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积极组织和开展有关文明规范化管理方面的劳动竞赛活动,加强对监理、施工单位文明规范化管理的监管和考核。同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文明工地检查,监督监理和施工单位及时落实相关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从工程经费中提取0.1%的预留费用作为文明规范化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考核、评比、奖励。
第三章 监理单位文明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文明规范化管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建立健全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施工监理组织体系,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文明规范化施工监理内容,落实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组驻地要有独立的办公、生活区域,有围墙隔挡。选址应交通便利,方便停车,且标识明显。驻地内部保持干净、整洁。机构健全、明晰,职责明确,办公设备齐全,图表按要求上墙。具体要求见附表。
第十四条 监理组应建立独立的试验室、标准养生室,工地试验室必须取得试验室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试验室要求布局合理,规整有序,试验人员、仪器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管理制度、试验操作规程、主要证书等须上墙。标准养生室满足工程需要。具体要求见附表。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应持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应持相应试验资格证书并挂牌上岗。胸牌应统一规格和制作,上印挂牌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等内容。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文明规范化施工管理的设计内容严格审查。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同时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文明规范化施工管理设计内容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按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文明规范化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四章 施工单位文明规范化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具体作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服从路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公路的运行安全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规范化施工管理方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建立健全文明规范化施工管理组织保证体系,落实文明规范化施工管理责任制,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有效的文明规范化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文明规范化施工管理措施费用应编制使用计划,做好使用记录,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驻地选址应交通便利,院内方便停车,有围墙隔挡。驻地应标识明显,整个驻地应保证干净、整洁,停车有序。门口设置规范,机构健全、明晰,职责明确,办公设备齐全,图表按要求上墙。具体要求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及办公场所所有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印挂牌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等内容,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相应规模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必须取得试验室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工地试验室要求布局合理,规整有序,管理制度、试验操作规程、主要证书等须上墙。必须配备标准养生室,标养室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工程需要。具体要求见附表。
第二十五条 试验人员应持有相应试验资格证书,挂牌上岗。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规程进行各项试验,及时出具和整理试验资料,并保留好原始资料。做好各类试验台帐记录工作,资料详实,签字规范齐全,分类存放。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标段应在起、终点设立醒目的本标段工程简介牌和质量、安全、廉政责任公告牌,施工标段内的重要构造物和建筑物(桥梁、涵洞、隧道、房建等)应设置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旁站监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告牌。
第二十七条 施工作业现场需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简单易懂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夜间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经路政和交巡警执法人员现场验收后方可中断交通。施工路段的各个作业段两端特别是桥头须设置明显、齐全的导向、警示和禁令标志。各施工点应设立施工状态标志牌并及时更新,标示出作业点即时施工状态(内容包括桩号、施工段落、施工情况、责任人等)。工地沿线应搞好质量、安全和廉政文化宣传等。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中断交通或者分流的,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经批准的准予许可决定,通过在邻近路段设置施工告示牌、绕道行驶标志以及相关引导、指路标志等设施向上游的车辆提示交通分流信息,并通过媒体提前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保证绕行车辆顺利通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便道(包括施工企业自建的临时道路和因施工需要而通行的原有道路),需进行适度硬化,并经常进行维护,保证晴雨畅通,无扬尘。施工便道应设置必要的标志,沿线需埋设百米桩。施工便道与其他公路交叉处应设置减速及交叉标志。
第三十条 施工便桥应符合行人或车辆通行条件和安全,施工前须经过结构安全验算,并出具验算结果报告报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过程中须专人负责检修、维护,做好相关记录,如发现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人员。便桥应做好防滑、保证夜间行驶安全等措施,便桥头须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速等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机具材料应做到机械设备状态良好、外观整洁,指定专门地点停放整齐,成排成列,夜间停放应由专人值守,并设置反光警示标志;施工材料堆放必须有专门料场,不得堆放在路基上,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分仓存储、标识明显、堆放场地要硬化。对水泥、矿粉、石屑等易受潮、易污染材料,应搭建防潮、防污染等专用设施,各种材料要做到随进随用随时整理。桥梁预制现场钢筋应整齐堆放,做好防锈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类拌和场内道路、料场、拌和场地等要按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硬化或铺设简易路面,保证排水畅通,雨天不得出现积水、泥泞现象。拌和场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环境污染。
第三十三条 拌和场地应采用隔离设施与外界分离,场外有明显指示标志,场内醒目位置应设置大字宣传标语牌。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和设备(如沥青混合料拌和楼、基层材料拌和楼、水泥砼拌和楼等)旁,应设立拌和生产配合比控制牌,标明拌和时间,负责人姓名等,还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路基工程开工后,有条件的要采取措施保证路田分家,路基施工断面要做到层次清晰,路基边沟边施工边整型,及时设置挡水埝,防止农田水、雨水冲刷边坡。路基开挖尽量少破坏植被,注意对沿线农田灌溉和排洪沟渠的保护,保证沟渠畅通。
第三十五条 路面施工现场,摊铺、碾压机械上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控制牌,标明摊铺速度、碾压便数、碾压方式等技术指标。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每道工序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水、废料,保持施工现场整洁。装运土、石、砂等材料的车辆,须采用封闭运输车或有效覆盖,保证行驶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可能对路面造成污染的附属工程要提前进行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在路面上摆放材料。
第三十七条 进入桥梁施工现场的人员均应戴安全帽, 不准穿拖鞋,打赤膊。水上及高空作业人员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应当设置泥浆沉淀池,必要时应采取泥浆船配合作业,严禁泥浆直排污染水体。开挖基坑、泥浆池等危险点应设置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值守。现场用龙门吊、架桥机等大型设备须经过专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第三十八条 旧路改造应采取措施保护原有道路绿化、植被,挖除的废料应统一倾倒于指定场所,严禁倾倒在路肩、边坡、边沟、农田、河道或其他未经允许的地方,确保废料堆放稳定。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中断交通施工或与地方交通有交叉的改扩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工程特点,详细编制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当地公路站路政部门批准,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过往车辆、行人及施工安全。对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通行断面中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独立桥梁施工也应隔离封闭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都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派专人执勤,疏导交通,执勤人员应佩戴袖章,身着安全标志服,文明执勤。对有通航要求的河道,在不干扰正常通航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并做到文明规范化施工。
第四十条 因施工进展需对原施工组织计划、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作出重大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当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施工用化学用品、外加剂等应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损坏的地方道路、桥梁、农田水利设施等做好修复工作。对有害、污染环境的施工废料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给当地居民农业生产留下隐患。对于沿河弃土,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水中桥梁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河道,彻底拆除水体中修筑的围堰等临时设施,防止造成河道阻塞。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由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监理组、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具体要求
项 目内容要求
监理组项目经理部
驻
地
建
设
总体布局1、办公、生活区要分设;
2、应采用砖结构或彩钢板活动板房,占地不宜小于2亩,可租用民房,面积不少于1300平方;
3、地理位置良好,交通便利,方便停车;
4、道路硬化、排水畅通,适当绿化,规范架设用电线路;
5、院内整洁,无垃圾;
6、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要挂牌明示;
7、符合安全、消防要求。1、办公、生活区要分设;
2、应采用砖结构或彩钢板活动板房,占地不宜小于5亩;
3、地理位置良好,交通便利,院内方便停车;
4、道路硬化、排水畅通,适当绿化,规范架设用电线路;
5、院内整洁,无垃圾,停车有序;
6、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要挂牌明示;
7、符合安全、消防要求;
8、门口设置统一规格的标志牌、工程简介及平面布置图;
9、民工住房亦应采用砖结构或彩钢板活动板房,环境整洁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
会议室可容纳人数应不少于30人。可容纳人数应不少于30人。
办公设备配备专门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具备条件的要接入互联网。配备专门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具备条件的要接入互联网。
组织
机构机构健全、明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明晰,职责明确。
上墙图表应将主要岗位职责、主要人员资质、主要管理制度、晴雨表、项目平面图、工程形象进度图等上墙。应将本标段路线平面图、形象进度图、组织机构图、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岗位职责、主要人员资质、主要管理制度、晴雨表等上墙。
驻
地
建
设生活区1、食堂应当取得当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2、厨师应当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3、宿舍内床铺及被褥干净、整洁。1、食堂应当取得当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2、厨师应当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3、宿舍内床铺及被褥干净、整洁;
4、职工着装应力求统一、整洁。
工
地
试
验
室试验室1、应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设置相应规模的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仪器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2、试验室要求布局合理,仪器摆设规整有序;
3、工地试验室必须取得试验室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1、应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设置相应规模的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仪器配备满足工程需要;
2、试验室要求布局合理,仪器摆设规整有序;
3、工地试验室必须取得试验室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上墙图表试验室合格证、试验人员资格证、试验人员岗位职责、试验仪器维修及保养制度、试验操作规程、主要试验仪器配备及标定证书等须上墙。试验室合格证、试验人员资格证、试验人员岗位职责、试验仪器维修及保养制度、试验操作规程、主要试验配备及标定证书等须上墙。
养生室必须配备标准养生室,标养室面积、条件须满足合同承诺及工程需要,室内应设置空调、加热、保湿等设备。必须配备标准养生室,标养室面积、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室内应设置空调、加热、保湿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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