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吴忠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吴忠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办公设备/投影幕,货物/通用设备/办公设备/投影仪

采购单位吴忠市司法局
行政区域利通区公告时间2020年06月06日19:44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6月06日19:38至2020年06月12日18:30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吴忠市利通区国贸公寓一单元603室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6月17日14:30至2020年06月17日15:00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吴忠市利通区国贸公寓一单元604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6月17日15: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吴忠市利通区国贸公寓一单元604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芹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吴忠市司法局
采购单位地址吴忠市利通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马绍宇135*****233
代理机构名称宁夏浩兴宇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国贸公寓一单元603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韩芹 ********138

  宁夏浩兴宇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吴忠市司法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吴忠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中心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吴忠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NXHXY*******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芹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吴忠市司法局

采购单位地址:吴忠市利通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马绍宇135*****23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夏浩兴宇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韩芹 ********138

代理机构地址: 吴忠市利通区国贸公寓一单元603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LED显示系统、控制设备以及配套设备、1.2 LED全彩屏施工(含施工材料、技术服务费、运输包装费)、课堂互动系统、扩声系统等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授权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4)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誉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截止时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评审前查询参与项目的投标单位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并现场打印网络版本后由投标单位签字确认留存原件记录;同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信用中国截图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10日内,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图加盖公章及无不良记录承诺函原件;(5)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投标人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打印后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方可参加投标;(原件)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4.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6月17日 15: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6月06日 19:38至2020年06月12日 18: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吴忠市利通区国贸公寓一单元603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领取

磋商文件售价:0.0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6月17日 14:30至2020年06月17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吴忠市利通区国贸公寓一单元604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6月17日 15: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吴忠市利通区国贸公寓一单元604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芹

项目联系电话:****-*******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4) 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供应商如符合以上政策标准,应提供声明函,未提供者不予以认定( 自然人无须提供以上声明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教育 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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