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对宁夏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对宁夏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等2户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债权总额:********8.67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债务人宁夏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涉及债权总额********8.67元(债权截止日2014年9月20日,截止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详见下表: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债权情况 | 其他债权 | 担保情况 | |||
本金 | 利息 | 合计 | 方式 | 担保人 | |||
1 | 宁夏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 | 30,000,000.00 | 53,853,690.55 | 83,853,690.55 | 171,100.00 | 信用 | |
2,000,000.00 | 663,059.12 | 2,663,059.12 | 信用 | ||||
6,020,000.00 | 16,304,421.46 | 22,324,421.46 | 信用 | ||||
20,000,000.00 | 37,235,889.22 | 57,235,889.22 | 信用 | ||||
0.00 | 15,698,784.22 | 15,698,784.22 | 抵押 | 宁夏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 | |||
3,768,955.29 | 18,095,777.84 | 21,864,733.13 | 抵押 | 宁夏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 |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棉麻日杂总公司 | 800,000.00 | 3,002,009.51 | 3,802,009.51 | 16,200.00 | 抵押 | 宁夏回族自治区棉麻日杂总公司 |
600,000.00 | 8,545,571.46 | 9,145,571.46 | 抵押 | 宁夏回族自治区棉麻日杂总公司 | |||
合计 | 63,188,955.29 | 153,399,203.38 | 216,588,158.67 | 187,300.00 |
资产包分户情况如下:
一、宁夏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
1、债务人概况
宁夏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成立于1990年7月14日,注册资本2477万元,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企业地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生街14号,经营范围为化肥、农药、农用薄膜、中、小农具、日用杂品、卫生用品、化妆品、塑料制品、仓储、建筑材料、农机具及保值机械;粮油食品、土畜产品、轻工业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等特殊商品除外)进出口;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房屋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债权情况
截止2014年9月20日,本次拟处置债权合计********7.7元,其中本金********.29元,利息********2.41元,其他债权171100元。
3、抵押物担保情况
①该公司名下位于西夏区四二干沟综合仓库,面积3.9万平方米,其中2.98万平方米被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征用,用于建设银川物流港,现剩余未被征用的综合仓库1万平方米。②该公司名下宁夏化工厂位于北京西路的房产(宁华园小区)设定抵押,房产面积861.39平方米。
4、诉讼及执行情况
2009年7月28日,原债权人将该公司其中两笔,金额分别是1000万元和893万元抵押贷款起诉至银川中院并胜诉,于同年11月5日申请法院执行。因该企业上述借款抵押物涉及拆迁,经与生资公司主管部门宁夏区供销社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按拆迁面积测算应补偿生资公司2100万元,2009年至2011年分三次支付,2009年8月《补偿协议》签订后,已赔付宁夏供销社1062万元,含果品公司拆迁补偿款500余万元,该公司与农行无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11月中院向开发区管委会和管委会财政局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剩余尚未支付的补偿款冻结。后宁夏供销社从收到的补偿款中,偿还生资公司贷款500万元。2011年3月,银川中院下达(2009)银执字第240-1号《执行裁定书》,将宁夏供销社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并查封冻结了宁夏供销社在农行营业厅和宁夏银行的存款账户存款598万元。
由于上述诉讼标的小于资产价值的情况,2011年7月7日原债权人又追加诉讼了生资公司一笔信用贷款本息1436.8万元(本金602万元、利息834.8万元),并向银川中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8月3日银川中院下达“(2011)银民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并向银川开发区管委会及管委会财政局,和银川市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宁夏供销社的四二干沟补偿款再次冻结。上述两笔诉讼案件,标的合计3329.8万元,后宁夏供销社向宁夏高院复议两次,银川中院共召开了三次“听证会”,最终依据银川中院(2014)银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应执行收回宁夏供销社存款1038.5万元。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棉麻日杂总公司
1、债务人概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棉麻日杂总公司成立于1990年7月23日,注册资本677万元,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企业地址在银川市新华西街326号,经营范围为棉花及制品、麻类、针纺织品、日用杂品、草、竹、藤、棕制品、陶瓷制品、钢木家俱、家用电器、农副产品(不含定购粮食)、生活用纸、炊事用具、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债权情况
截止2014年9月20日,本次拟处置债权合计********.97元,其中本金*******元,利息********.97元,其他债权16200元。
3、抵押物担保情况
①宁夏区棉麻日杂总公司名下原新城区阿拉善饭店西200米处房屋(其中一层528.5平方米为营业房,二至四层2032.84平方米为住宅)设定抵押,共十八户由该公司职工居住,该住宅已经1992年供销社内部房改。②宁夏区棉麻日杂总公司名下新市区棉麻综合仓库8486.91平方米设定抵押。③宁夏区棉麻日杂总公司名下地处中卫县西大街共四层办公楼,面积2335平方米设定抵押。
4、诉讼及执行情况
2009年7月28日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宁夏区棉麻日杂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万元,请求判令对被告银行借款项下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优先偿还原告处借款,并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等费用。
2009年9月11日,被告偿还了原债权人180万元借款。2009年10月28日经银川市中院调解,宁夏回族自治区棉麻日杂总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偿还原债权人借款140万元,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被告负担。
2010年3月5日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封、处置变卖被执行人位于银川市新城西街79号,房产证为集0627号的贷款抵押物。
2013年8月27日银川市中院下达(2010)银执字第83-1号执行裁定书,因宁夏回族自治区棉麻日杂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债权人向银川中院提交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
处置方式:对外公开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长信春天综合楼12层
监察审计处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 吴先生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
2020年6月8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