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竞争性磋商公告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机关 委托,天津市辉耀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将以 竞争性磋商 方式,对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 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响应。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
2.项目编号:HYZB-NW-2020-04
二、项目内容(包括主要标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并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参与。)
1.项目内容:采取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筛选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我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及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拟采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量检测300批。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采购项目。
包号 | 采购目录 | 简要技术要求 | 预算(万元) |
第1包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75 |
三、项目预算
75.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采购项目。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明确符合资格要求须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在有效期内; 3、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CATL)在有效期内; 4、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20年出具的2019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2020年成立的公司可提供2020年财务报表); 5、2019年12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6、磋商截止日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磋商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须提供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中小微企业书面声明函; 8、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仪式,供应商若为法人参与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参与磋商,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20-06-08到 2020-06-12
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冠福大厦1408室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 递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现场获取。(文件一经获取,费用概不退还)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元): 500.00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20-06-18 09:30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06-18 09:30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冠福大厦1408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谢先生
2.联系电话:***-******** 176*****053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机关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张老师:***-********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辉耀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冠福大厦1408室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176*****053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机关、天津市辉耀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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