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儿童临床营养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儿童临床营养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乙方:上海臻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HM[GK]*******-2的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儿童临床营养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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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儿童临床营养管理系统 | 1 | 套 | 国内 | 143500 | 143500 | 臻鼎 | 网络版 | 无 | ||||
合计: | 143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叁仟伍佰元整(¥143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8号;
4.3交付条件:现场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对上述软件提供安装及版本维护服务,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若软件未能按照产品手册和合同约定规定的功能运行,乙方将负责对软件进行修正或者在修正不能的情况下,免费为甲方更换符合规定的软件。前述规定是乙方就软件质量所作的唯一保证,下述原因引发的软件问题不在保证范围内:(1)甲方未按产品手册及其他文档的规定使用软件。(2)甲方使用的第三方软件产品原因。(3)硬件或网络故障原因。(4)甲方使用非正版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等。5.2上述费用为本软件使用费用,但不包含软件改版、后续增加应用功能所引起的开发或升级的费用;不包括应用托管运行所需硬件、服务器及带宽资源费用。5.3上述产品需要与甲方现有系统对接,乙方提供标准接口规范供甲方调用,并免费配合调试,若甲方需乙方根据甲方现有系统开发个性化接口,需与乙方另行签订接口开发协议,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开发费用并签订开发合同。5.4软件使用范围: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内 (1)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只限于甲方本身使用;甲方同意,未经乙方书面授权:(2)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信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公司。(3)不得将软件使用权进行出租、出借、销售、转让、非存档目的的拷贝或通过提供分许可、转许可、信息网络等形式供任何第三人利用。(4)不对软件产品进行全部或部分地翻译、分解、修改、反编译、反汇编、反向工程或其他试图从软件产品导出程序源代码的行为。(5)不破坏、不绕开软件的加密措施或修改其加密信息。5.5 双方的职责分工(1)甲方的职责:准备系统运行所需要的硬件及网络环境;委派专人进行后台的设置和与乙方服务人员对接;协助项目推进、上线和验收工作;协助乙方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在乙方指导下,负责工作站软、硬件安装与维护;在乙方指导下,负责服务器的日常管理与维护。(2)乙方的职责:负责项目的推进、上线和验收工作;负责本系统软件在服务器上的安装、调试,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数据准确;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系统符合国家相应的产业标准。实施过程中乙方建立每月汇报制度,将施工情况及时通报给甲方。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热线,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和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热线电话如有改动,乙方有责任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提供7*24小时技术服务,在收到甲方系统故障及其它意外情况通知时,应在24小时之内响应,普通故障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紧急故障导致甲方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时应提供远程服务实时解决问题。乙方负责甲方人员的系统使用培训工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安装调试完成后,试运行30天,经甲方确认运行无误,验收合格。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不邀请。6.3验收通过后,乙方向甲方提供1年的软件免费维护。超过免费维护期后,若甲方仍需要乙方继续维护软件,按年支付维护费用,年维护费用为合同金额的10%,即¥14350.00元,不再另行签订维护合同。软件维护包括:故障修复、定期巡检、远程技术支持、电话支持和随访。。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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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0 | 验收合格并试运行30天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0% | |
2 | 10 | 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剩余10%尾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无。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10.1.1甲方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拖延向乙方付款,如有违反,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维权。10.2乙方违约责任10.2.1乙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经双方证实确认后乙方应重新按合同约定履行,宽限期为五个工作日,超过宽限期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赔偿甲方本合同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运输费。10.2.2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逾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货物总价款2‰的违约金;乙方逾期20个工作日及其以上不及时交付货物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0.2.3乙方负责对甲方针对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对相关人员进行售后服务及培训工作,并满足甲方的要求,若售后服务或培训工作不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需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对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2.4保密责任: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甲方所有数据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数据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所有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前述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防商业贿赂约定:为了维护供应商与医院的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双方供销体系,反对商业贿赂行为,达成以下合同约定:14.1、本合同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为获取与甲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乙方或其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甲方员工的一切金钱及物质上直接或间接的馈赠,如回扣、娱乐、旅游等。14.2、商业贿赂限制:本合同甲乙双方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外,坚决拒绝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14.3、甲方任何员工、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其它任何形式的馈赠。14.4、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任何员工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否则均视为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购物卡、拜年金(卡)、中秋节月饼票(卡)等。物品及馈赠品包括但不限于礼品、样品或其他商品、娱乐票券、会员卡等,货币或货物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或置业,乙方付款的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 乙方: | 上海臻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8号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78号3号楼406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国弘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胡雪静 | |
联系方法: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5:00-16:30 | 联系方法: | 130*****62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上海安龙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9 |
签订地点: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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