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2020〕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军队各有关单位,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各医疗机构: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扩围工作以来,取得积极成效,为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负担、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使人民群众尽早受益,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经请示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我区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落地深受各族人民群众欢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按时开展,让群众尽早受益,取信于民,对于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大意义。在当前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抓紧落实中选结果有利于稳定需求和市场预期,中选企业期盼第二批集中采购工作及时推进,带动医药行业复工复产。各地各部门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加强协调,克服困难,积极推进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
二、持续完善工作机制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自治区作为一个联盟采购地区和其他省(市、自治区)共同组成采购联盟,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作为集中采购平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联盟地区开展集中采购具体招标等工作,组织并督促执行集中采购结果。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自治区按照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的要求执行中选结果。
三、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机构范围。自治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中选价格及采购量。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的32个品种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计算基数和规则确定。
(三)企业范围。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32个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择供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四)采购周期。按照国家中选企业数量,确定药品采购周期,稳定市场预期,原则上中选企业数量较多时,协议期限相对较长,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四、执行时间节点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各统筹地区上报总量的50%-80%,在2020年3月下旬将约定采购数量任务分解至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各地在3月底之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分解到各县(市)、各医药机构的工作。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于2020年4月上旬初步确定配送关系。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定点医药机构于4月中旬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上完成三方合同签订工作。4月下旬自治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招采结果。
五、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监督医院回款
以统筹地区为单位,承担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根据该统筹地区三方合同签订总约定采购金额的30%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预付周转金申请,并附银行开户信息、采购合同复印件、还款承诺书、上级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函等资料,经当地医保局履行基金支付审批等程序后,将周转金预付至配送企业。同时,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帮助企业加快回笼资金,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六、推进价格联动、渐进调整支付标准
继续推动药品梯度降价,已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或全国最低价托底)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需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逐步推进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同通用名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具体规则按照《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新医保〔2019〕122号)要求落实。
七、加强组织保障、发挥部门协同作用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确保中选药品质量、供应、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结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落实推进,不断探索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加强改革宣传引导,做好面向各类人群的宣传培训。提前制定各项预案,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协同,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不断不乱,把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医保〔2019〕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
2020年4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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