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12328及用友软件运维(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吉林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12328及用友软件运维(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吉林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12328及用友软件运维(二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通用部分)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1.适用法律:本次磋商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招标人”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活动的
组织工作。
2.2“采购人”指吉林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
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磋商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
2.4“潜在供应商”指下载磋商文件后点击了“投标”按钮确认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供应商”指响应本磋商文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
3.报价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
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磋商文件:
4.1 磋商文件的构成:
通用部分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需求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书
第二章 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
第三章 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四章 附件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
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
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5.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采购人可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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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2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
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供
应商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上回复确认已
收到。
5.3 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
可在响应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延长响应截止时间的公
告将在发布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在这种
情况下,招标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响应截
止时间。
6. 磋商文件构成:
6.1磋商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
响应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和服务
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6.2 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要求
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将导致其响应文
件被拒绝。
6.3 响应文件要求提交的磋商保证金。
7. 响应文件的编制
7.1 投标语言: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人就有关报价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7.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响应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
订,响应文件要求胶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
制作,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7.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在报价、磋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
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
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7.5 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8. 投标报价
8.1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8.2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投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工程和服
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在本磋商文件
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8.3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8.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9. 磋商保证金
9.1 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一章《磋商邀请书》标明的招标人帐户名
称,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必须同时提交第 2、3 联)、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方式单独提交(均为原件),并
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磋商。转账支票(票面写明收款方名称,出票人账号、付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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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行名称并加盖出票方财务印鉴)有效期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10 天,其他票据有效时
限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25 天(遇到国家法定 3 天假日的,在假期结束后 3 日内开标的,
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 18 天)。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
应文件无效。
招标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票据上必须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未注
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供应商以现金、现金支票、银行转
入、汇入(存入)、实时通等方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
9.2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
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9.3 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
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9.4 落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9.5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9.6 磋商保证金将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退还。
9.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
(2)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在磋商过程中,严重扰乱磋商程序的;
(5)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6)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8)磋商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0. 响应文件有效期:
10.1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 90 天。响应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0.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
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
容。
10.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1. 响应的式样和签署
11.1 响应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响应构成、
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的
格式提交)。
11.2 响应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2. 响应的修改和撤回
1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2.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响应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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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3. 投标
13.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并装订成册、密封,在
信封上标明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
加盖供应商公章,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13.2 响应文件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骑页加盖供应
商公章。
13.3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响应文件。
14. 磋商预备会
14.1招标人将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4.2 开标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4.3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2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
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供应商。
14.4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响应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密封的;
(4)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的,或者供应商名称与确认参加投标的供
应商名称不符的;
(5)到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未签到的;
(6)磋商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5.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开标后,直至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磋商文件
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
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6. 竞争性磋商
16.1 磋商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磋商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磋商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的
专家成员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代表从吉林省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需要设立
磋商小组主任的,磋商小组主任由专家担任,由磋商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磋
商工作。磋商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磋
商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并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认真核对磋商、响应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切实履行职
责。如发现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的误解,应当并
进行正确的阐述和纠偏。
磋商小组成员如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
购人或者采购中心说明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给出的意见修改采
购文件,如采购人坚持不修改采购文件的,采购中心可暂停本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报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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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
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以书
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
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
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
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
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6.3 对响应文件商务部分(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
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磋商文件
要求。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6.3.1澄清:磋商小组对于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
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
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集体决定并由磋商小组
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响应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
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
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磋商小组将拒绝其投标。
*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
16.4 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竞争性磋商:
16.4.1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
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
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6.4.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须经磋商由供应商最终设计方案
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确定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
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6.5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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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
留,将作废标处理:
(1)响应文件不完整、无效或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3)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
(4)响应文件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6)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
(7)响应文件附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和顺序编制或装订的;
(9)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6.6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
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6.7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6.8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6.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
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6.10 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处理方式
16.10.1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重新组织磋商。在评标期
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同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或没有供应商的,应当废
标,并重新组织磋商。
16.10.2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或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2家
的,如果磋商小组认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继续进行磋商。
(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7.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
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磋商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
国产品,供应商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
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18.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
18.1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
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的产品必须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
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18.2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供应商必须投标预装正版
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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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信用记录查询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规定,各投标人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期间,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主体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信息查询记录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
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
20.签订合同
20.1 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3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成交
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
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
被磋商小组评定为成交供应商之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成交资格的,按本条规定处
理。
20.4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21.保密和披露
21.1 供应商自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磋商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
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1.2 招标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
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1.3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
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人同意而可以
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响应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人的名称
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
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2.质疑和投诉
22.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在质疑有效期内,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的质疑答
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22.2 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只允许提出一次。投标人提
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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