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辖营运路段2020年机电系统专项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二次招标公告

所辖营运路段2020年机电系统专项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所辖营运路段2020年机电系统专项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已由黔高速营运纪要〔2020〕8号文件批准,项目业主(招标人)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营运事业部,建设资金来自通行费,招标代理为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为加快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营运事业部机电工程的实施进度,我中心拟对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所辖路段2020年机电系统专项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统一招标,中标单位需承担合同段范围内区域中心所辖路段的如下工作:①机电系统改造升级、新增(建)等工程现场踏勘、调研、施工图设计(包括技术规范、清单编制)及后续设计服务、②机电系统维修类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调研、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③机电系统日常零星维修结算文件审核、④其他设计服务、咨询服务等工作。

2.2、合同分层级签订,中标人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年度框架合同,框架合同约定2.1中①类、②类、④类项目相关内容。由地区营运事业部与设计人签订年度框架合同,框架合同约定2.1中②类、③类、④类项目相关内容。由发包人代为管理的第三方路段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设计人需与第三方路段业主签订合同文件,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支持。

2.3设计合同服务期限要求: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4 本设计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如下:


标段

工作内容

备注

JDSJ

对贵阳、遵义、毕节、安顺、水城、兴义、都匀、凯里、铜仁营运事业部所辖营运路段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①机电系统改造升级、新增(建)等工程现场踏勘、调研、施工图设计(包括技术规范、清单编制)及后续设计服务、②机电系统维修类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调研、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③机电系统日常零星维修结算文件审核、④其他设计服务、咨询服务等工作。

1、相关技术及参数设计应符合《贵州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技术要求》的指导要求及其他标准要求;

2、需考虑现有设备的可利用性及施工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组织方案,确保方案安全可靠。

3、招标人有权确定设计咨询服务的范围和项目,费用计取以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未约定的以上级部门和其他行业发布的计费标准为依据,引入本招标文件的下浮率并协商确定。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业绩,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必须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的企业;对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guizhou.gov.cn/上查询)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采用,本项目投标专业为附属工程专业,其中:

投标人最新信用等级按以下顺序引用(排序在前的优先,各层级均以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为准“在新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上一年度对应的评价即为最新的信用评价。例如,2016年度贵州省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2016年度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结果尚未公布,此时若从业企业没有2016年贵州省的信用评价,则应引用其2015年度在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结果。引用时请注意评价结果公布的有效期规定。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按部评价规则有效期一年的规定认定,即公布日期的次年同一日为截止日”):

①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

②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等级;

③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其专业评价包含的实际范围与我省的评价专业范围完全一致的,按照专业评价引用,否则按综合评价引用)。

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

无上述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价结果视为综合评价结果):

——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

——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次的,按D级对待。

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投标人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报名时自行确定填报信用等级,如因投标人查询有误或填报错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本项目不接受信用等级评价D 级企业提出的申请。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为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 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06月10日至2020年06月17日,每日上午9:00至12时00分,下午12:00至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下同),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将不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06月30日中午13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2时30分至13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具体开标室详见开标前一天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标室信息板块。

6.3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

  1. 投诉举报的处理

    8.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8.2 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厅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交通运输厅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厅不予受理。
    招标人受理异议的电话:****-********

    行政监督部门为贵州省路网中心,电话:****-********

    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建设管理处,电话:****-********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营运事业部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三江口开发大道

    邮 编: 550004

    联 系 人: 付先生

    电 话:****-********

  2.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世纪财富中心B座9楼

    邮 编:550081

    联 系 人:邰女士

    电 话:****-********

    传 真:/

    网 址:www.gzftzx66.com

交易平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

电 话:****-********

2020年06月10日

附件: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及评标办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设计企业资质要求

JDSJ

具备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38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JDSJ

无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在最新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综合考核定级中,未被评价为D级;未进行评价的企业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 279号及《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guizhou.gov.cn/上查询)”文件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本项目投标专业指附属工程专业)等级不为D级。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交通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收费系统分项负责人

1

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监控系统分项负责人

1

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通信系统分项负责人

1

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造价分项负责人

1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住建部注册造价师证书或交通运输部造价工程师甲级资格证书。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说明:“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 评标办法正文”的补充、细化,“评标办法前附表”与“ 评标办法正文”不一致的以“ 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标书款交纳时间较早的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保险形式提交,保证保险的格式、开具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保证保险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8)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0)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纸质投标适用);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下浮率);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如有)。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符合《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 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无须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附载有投标人名称、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适用,本项目无业绩资格要求)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2.2.1

分值构成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37分

主要人员:25分

业绩:25分

信用等级:3分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报价下浮率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3名(若只有二家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仍有竞争性的,可以开启相应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若只有一家通过评审,对所有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均不予开启),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注:招标人(招标代理)将在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室,宣读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个信封报价,并公布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前三名的投标人(仅公布投标人名称、不公布具体排名),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依据。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37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6分

按4个等级评定:“很好”计90%~100%,“较好”计80~90%,“一般”计70%~80%,“较差但可行”计60%~7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此将作为细微偏差对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予以适当扣分。

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独立评分并签名,各项目以专家打分的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该平均值以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计算)。

招标项目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8分

本项目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7分

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9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4分

其他建议

3分

2.2.4(2)

主要人员

25分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10分

项目负责人相关资格要求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的得6分;每增加一个担任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新建、改扩建或机电改造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加1分,总计加分不超过4分(需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款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信息无法证实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满足业绩加分要求,则该业绩不予加分。)

各分项负责人资格与业绩

15分

各分项负责人相关资格要求均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的得9分。各分项负责人作为分项负责人每人每增加一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新建、改扩建或机电改造工程设计业绩加0.5分,每人加分不超过1.5分,总计加分不超过6分。(需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款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信息无法证实拟委任的各分项目负责人满足业绩加分要求,则该业绩不予加分。)

2.2.4(3)

评标价

10分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1;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2。

例:假如评标基准价为下浮率25%,某投标人评标价为下浮率24%,则该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某投标人评标价为下浮率26%,则该投标人的评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

2.2.4(4)

其他因素

业绩

25分

近五年内(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每独立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新建或改扩建或机电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加5分,总计加分不超过25分。(需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款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业绩加分要求,则该业绩不予加分。)

信用等级(G)

3分


(1)对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采用,本项目投标专业为附属工程专业,其中:

投标人最新信用等级按以下顺序引用(排序在前的优先,各层级均以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为准“在新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上一年度对应的评价即为最新的信用评价。例如,2016年度贵州省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2016年度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结果尚未公布,此时若从业企业没有2016年贵州省的信用评价,则应引用其2015年度在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结果。引用时请注意评价结果公布的有效期规定。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按部评价规则有效期一年的规定认定,即公布日期的次年同一日为截止日”):

①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

②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等级;

③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其专业评价包含的实际范围与我省的评价专业范围完全一致的,按照专业评价引用,否则按综合评价引用)。

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

无上述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价结果视为综合评价结果):

——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

——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次的,按D级对待。

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2)评标加分或减分标准:


最新信用等级

AA

A

B

C

专业评价

综合评价

专业评价

综合评价

专业评价

综合评价

取值

+3.0

+1.5

+1.5

+0.8

0.0

-3.0

-1.5

注:在引用上表时,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视为综合评价。
注:投标人信用等级的引用原则:①优先引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的信用评价等级,如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无信用评价等级,②则引用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③如无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则引用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

无上述①、②、③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件)和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中相关规定确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4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过程中,若在同一个标段中由于投标文件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只有1个的情形时,该标段不再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仅为2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如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该标段投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則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則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則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 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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