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2019年闽江北岸配套环卫设施(购买70个果皮箱)项目
福州市台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2019年闽江北岸配套环卫设施(购买70个果皮箱)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台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福州市香榭一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3]FJZS[XJ]*******的福州市台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2019年闽江北岸配套环卫设施(购买70个果皮箱)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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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9901 | 垃圾容器 | 垃圾容器 | 40 | 个 | 国内 | 790 | 31600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无 | ||||
1 | 1-2 | A9901 | 垃圾容器 | 垃圾容器 | 30 | 个 | 国内 | 800 | 24000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无 | ||||
合计: | 556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陆佰元整(¥556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兴路331号台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将货物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取得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包括运输时间在内)。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具体详见乙方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设备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含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等)、设计施工图纸(如有)及询价通知书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 6.1.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为卖方出厂检验、初步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 a.出厂检验 我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我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结果必须符合6.1.1验收标准的要求。 b.初步检验: 货物到达后,采购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初步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经初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c.安装调试检验 货物经初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后,我方应对本项目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安装完成后由采购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装调试检验。安装调试检验过程,我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采购人。 d.最终验收 我方自检后,我方与采购人按询价通知书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严格按询价通知书设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逐项检验,我方不得以市场行规或无依据的允许误差为理由),验收结果应符合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和采购人使用要求。采购人在验收过程中,为保证货物用材质量和环保,有权随机对货物进行破坏性抽样检验,检验中被破坏的货物价款由我方承担。 6.1.3验收条件 ⑴响应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有关国家的质量检验规定等,均作为验收标准。 ⑵采购人组织对我方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1.4我方在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我方承担且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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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0 | 成交人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合格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持有正式发票和用户所开具的验收合格证明由采购人30天内支付合同款的90%。 | |
2 | 10 | 验收合格后待质保期结束无任何质量问题由采购人在30天内无息支付合同总金额 10%的余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我方成交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均视为我方违约,采购人有权不予签订合同,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置。且我方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我方成交后,如果因我方原因不按规定无法按时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的; (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我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3)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其投标承诺的; 10.2因我方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中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3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及服务,都必须由我方自己或在询价通知书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我方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我方逾期交货(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需方提出更改、我方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6我方要保证安装的设备安全运行,因安装的原因造成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受伤害的由我方负全责。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我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必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按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承诺自验收合格后质量免费保修期壹年(技术参数中有其他要求的从其约定)。免费保修期自全部货物(最后一次)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属本次新采购设备质量问题,乙方免费为采购人更换,并确保质量。保修期内,免费保修期自验收签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且所提供的配品配件价格不得高于本次投标单项报价。14.2在质量保证期内产品使用发生故障时,所有产品必须保证365天*24小时故障维护,乙方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为4个小时,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如属硬件故障原因而且24小时无法排除故障的,则应提供同等配置的备用新的产品以保证用户正常使用。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用户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产品,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在保修期内,维修次数每个月大于3次的,则需要更换新的产品。若维修点的检修人员不能排除设备故障时,乙方负责由设备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应免费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系统所需的零配件及附件。14.3所报产品为原厂正品,在保证设备正常安装、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质量保修期从本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4.4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应提供终身有偿售后服务,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更换零配件时只收取零配件的成本费,不收人工服务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州市台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乙方: | 福州市香榭一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台江区鳌兴路331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笠 | |
委托代理人: | 黄锦铨 | 委托代理人: | 吴元振 |
联系方法: | 135*****332 | 联系方法: | 130*****66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福州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 |
签订地点:福州市台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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