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外运转运作业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外运转运作业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C[GK]2020002的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外运转运作业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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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7029999 | 其他道路运输服务 | 其他道路运输服务 | 15 | 月 | 国内 | 2249536.8 | 33743052 | 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 无 | ||||
合计: | 33743052.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柒拾肆万叁仟零伍拾贰元整(¥33743052.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自合同生效后15个月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
4.3交付条件:以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北峰大型站运营管理及泊位设备技术提升改造;5.2北峰大型转运站至莆田、安溪、南安焚烧厂三条主要转运路线垃圾转运作业并提供转运车辆和垃圾转运容器;5.3承担应急转运作业,内容包含①室仔前垃圾填埋场应急转运点技术改造及运营管理;②提供北峰大型转运站五条应急转运路线、室仔前临时装车点八条应急转运路线转运车辆和垃圾转运容器并承担应急转运作业;③承担城东大型转运站八条应急转运路线应急转运作业。5.4本项目的垃圾转运费用由乙方按月申报,当月的转运费用为各条转运路线的转运费用之和,若当月考核过程中有出现扣款则直接从当月的垃圾转运费中扣除,当月的应付金额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由乙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考核汇总表、垃圾量审核确认表相关结算材料给甲方,甲方在收到结算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垃圾转运费用(各条路线转运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该路线的中标单价×该路线的当月实际垃圾转运量×招标文件约定的单程公里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月28日前完成北峰转运站泊位提升改造及验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转运车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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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按月结算,每个月服务工作结束后,对中标人的管理服务质量进行垃圾量进行验收情况及对外运垃圾量进行审核确认,考核,审核工作完成后,甲方在正式收到乙方提供的付款申请材料(包含正式发票、考核汇总表、垃圾量审核确认表)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确认后的合同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交中标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2.该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乙方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并经考核合格且办理完移交给甲方的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该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银行转帐。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期限:15个月,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
10、违约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内容的规定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解决,协商不一致,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14.2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转运量及转运路线将中心市区生活垃圾转运至指定垃圾焚烧厂,并提供北峰大型转运站三条主要转运路线及五条应急转运路线和室仔前填埋场临时装车点八条应急转运路线的运输车辆及垃圾转运容器,以及北峰大型站泊位设备技术提升改造及运营管理、室仔前垃圾填埋场应急转运点设置及运营管理。14.3北峰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三条主要转运路线为:至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高速路线)日转运量400T/d,至安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道路线)日转运量400T/d,至南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道路线)日转运量200T/d,本项目日均转运量不少于1000T。14.4甲方负责各垃圾焚烧厂垃圾接收能力的协调,若有变动应提前告知乙方各焚烧厂的垃圾量接收情况,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按调整后的转运路线和垃圾量实施转运。14.5合同工签订后,乙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泊位设备技术提升方案进行深化设计,并报甲方备案后,于6月28日前完成泊位提升改造及验收,每延迟1日历日扣罚5000元,费用从转运费中扣除,7月8日前未按要求完成泊位提升改造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14.6乙方提供的泊位设备技术提升方案须对现有设施设备无损伤及服务期满后恢复原状。14.7乙方负责的北峰转运站的作业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该站中控作业,泊位作业,调度作业,保洁作业(范围包括该站公共设施、主体站房、进站转运车辆及容器的清洗保洁等),除尘除臭作业(含除臭剂的提供),污水收集抽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4.8北峰转运站作业时间:6:00-20:00(全年无休,创城、创卫等特殊时期,作业时间会根据需要进行延长,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不另行计费)。14.9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技术方案》,北峰转运站转运规模1000t/d站内共需配置管理作业人员40人,乙方可结合实际转运垃圾量及自身情况进行优化配置,但管理作业实际配置到位人员不得少于15人,垃圾转运驾驶员可根据实际垃圾转运量进行配置,且须保证在创城创卫等迎检时期,或其他应急时期,甲方认为有需要增配人员时,乙方须无条件按要求增配人员。14.10乙方配置的北峰转运点所有人员(含驾驶员),需于6月28日前到位,并组织进行岗前培训等相关工作。若无法及时到位,按每延迟1(人.天)扣罚1000元处理,费用从垃圾转运费中扣除。若7月8日前(不含7月8日),项目所有人员未全部到位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14.11填埋场应急转运点所有人员(含驾驶员)在接到甲方应急启动通知7个日历日内到位,若无法及时到位,按每延迟1(人.天)扣罚1000元处理,费用从垃圾转运费中扣除。14.12乙方应根据日转运量不少于1000T配置垃圾转运车,垃圾进站高峰期,乙方应加强车辆、设备及人员调配,确保每日垃圾转运作业及时按时完成。若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内,因乙方原因导致进站倾倒作业中断,造成堵站20分钟以上的(机械、设备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除外),每次扣罚5000元,直接从当月合同款中扣除;转运作业严格按国家有关垃圾转运标准和规范的各项要求组织实施,转运过程严禁出现滴、洒、漏等二次污染。行驶过程因车容车貌、安全行驶等被投诉的,每次扣罚5000元,直接从当月合同款中扣除。14.13乙方配置的转运车及垃圾容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垃圾转运相关技术安全规范要求,转运过程严禁出现滴、洒、漏、夹等现象,满足各转运点及各转运路线道路情况的具体要求,须经3C认证并具有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及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车辆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宽、加高、加长,严禁超重、超高运输;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件及号牌号码,车辆达到报废年限不得继续使用)。根据乙方投标文件承诺,北峰转运站车辆设备配置如下:1、垃圾转运车辆(含容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安全规范要求,总质量≥40T,自有不少于11辆;2、污水转运车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安全规范要求,总质量≥20T,自有1辆;3、泊位提升改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安全规范要求,转运能力≥1000T/d,按乙方提交的技术方案配置;4、应急转运车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安全规范要求,总质量≥31T,与北峰转运站现有压缩设备能配套使用,不少于3辆。注: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天内,6月28日前,乙方按要求配足上述车辆(容器),并将相关车辆档案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以上车辆须提供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正面照片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自有车辆证件的所有人名称必须与乙方一致,租赁车辆需另附租赁合同),每延迟1日历日扣罚5000元,费用从转运费扣除,7月8日前未按要求配置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14.14室仔前应急转运装车点拟投入的车辆及设备清单1、装载机:须能满足现场作业要求,1台;2、挖掘机:须能满足现场作业要求,1台;3、清洗、消毒喷药车:(总质量≥20T),1台;4、地磅:在室仔前垃圾填埋场应急转运点附近设置地磅(50T),1套;5、钢板路基箱:应符合室仔前填埋场使用要求(具体详见招标要求),在满足作业要求的基础上,自行配置;6、装料平台、卸料平台、渗滤液收集系统、洗车平台:具体详见招标要求,各1套。注:1、上述车辆设备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采用购置或租赁的方式,乙方在中标后30日历日内,将上述设备向甲方备案,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实物照片,自有的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和实物照片。乙方接到甲方启动应急转运点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以上设备需到位并安装调试完成,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以上设备备案及到位每延迟1日历日扣罚5000元,直接从合同转运费中扣除。14.15城东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急转运点至焚烧厂、填埋场8条路线,T.公里转运单价未考虑转运车及容器折旧使用费用,转运车辆由甲方提供,该应急转运点启用前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车辆设备借用手续,乙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应做好人员、车辆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承担人工、油料、维修保养等相关费用。14.16考核要求甲方根据相关招标文件要求,每月组织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含北峰转运站运营管理、室仔前填埋场应急转运点运营管理(若有)、转运作业)进行考核验收,出具考核结果。(1)若合同期内连续3个月或5次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且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2)每月考核分数85分以上(含85分)支付100%的合同款,低于85分(不含85分)扣除当月合同款2万元;低于80分(不含80分)扣除当月合同款3万元;低于75分(不含75分)扣除当月合同款4万元;低于70分(不含70分)扣除当月合同款5万元;低于65分(不含65分)扣除当月合同款6万元;低于60分(不含60分)扣除当月合同款8万元。(3)若出现运输车辆行驶过程因车容车貌、安全行驶等被投诉的,每次扣罚5000元,直接从单月合同款中扣除。14.17垃圾量的核对要求(1)每月转运的垃圾量结算截止至25日,以接收焚烧厂结算地磅数据为准,甲方处的地磅和接收焚烧厂地磅数据互为参考,在两者的地磅数据发生重大偏差时甲方有权介入调查,并重新核对垃圾外运量。(2)乙方一旦中标须指定专人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一个月的垃圾焚烧厂地磅单及相关凭证的收集整理,并完成垃圾量汇总表的填报,同时报送甲方核对。(3)乙方一旦中标 后未按规定履行垃圾量核对工作,由此造成服务款项结算延迟及其它相关责任的均应自行承担,同时对甲方的工作造成不便,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每次处罚1000元,该款项直接从当月的服务费中扣除。14.18三条主要转运路线、应急转运路线的结算单价及单程公里数1、起始点:北峰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至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高速): 单程公里数(km):93 ,中标单价:1.22元/T.公里;至南安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单程公里数(km):27,中标单价:1.34元/T.公里;至安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程公里数(km):51,中标单价:1.04元/T.公里;至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道):单程公里数(km):93.5,中标单价:0.93元/T.公里;至晋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程公里数(km):26.5,中标单价:1.34元/T.公里;至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单程公里数(km):41.5,中标单价:1.20元/T.公里;至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程公里数(km):48,中标单价:1.13元/T.公里;至德化高内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单程公里数(km):107,中标单价:1.24元/T.公里。2、起始点:城东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至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高速):单程公里数(km):89.5,中标单价:1.20元/T.公里;至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道):单程公里数(km):83.5,中标单价:0.85元/T.公里;至晋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程公里数(km):30.5,中标单价:1.07元/T.公里;至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单程公里数(km):35,中标单价:1.01元/T.公里;至南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程公里数(km):40,中标单价:0.95元/T.公里;至安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程公里数(km):65.5,中标单价:0.88元/T.公里;至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程公里数(km):35,中标单价:0.95元/T.公里;至德化高内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单程公里数(km):124.5,中标单价:1.17元/T.公里。3、起始点:室仔前临时装车点至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高速):单程公里数(km):87.5,中标单价:1.28元/T.公里;至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道):单程公里数(km):82,中标单价:1.02元/T.公里;至晋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程公里数(km):36.5,中标单价:1.36元/T.公里;至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单程公里数(km):47.5,中标单价:1.19元/T.公里;至南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程公里数(km):39.5,中标单价:1.30元/T.公里;至安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程公里数(km):65,中标单价:1.12元/T.公里;至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程公里数(km):35.5,中标单价:1.38元/T.公里;至德化高内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单程公里数(km):114.5,中标单价:1.25元/T.公里。注:具体行驶路线详见招标文件14.19本项目三条主要转运线路日均转运量为预估量,若当月日均转运量低于(预估量+100T)的,按双方确认的转运量和中标单价结算,若当月某线路日均转运量超出预估量100T及以上的按下表对应的单价×(中标单价÷单价最高限价)确定该线路当月转运单价(超出预估量300T的,按超300T确定单价)。1、北峰转运站至莆田路线(高速),单边里程(km):93垃圾转运量(t/d):400T,中标单价:1.22元/T.公里;垃圾转运量(t/d):500T,中标单价:1.18元/T.公里;垃圾转运量(t/d):600T,中标单价:1.17元/T.公里;垃圾转运量(t/d):700T,中标单价:1.15元/T.公里。2、北峰转运站至安溪路线(国道),单边里程(km):51垃圾转运量(t/d):400T,中标单价:1.04元/T.公里;垃圾转运量(t/d):500T,中标单价:1.00元/T.公里;垃圾转运量(t/d):600T,中标单价:0.98元/T.公里;垃圾转运量(t/d):700T,中标单价:0.96元/T.公里。3、北峰转运站至南安路线(国道),单边里程(km):27垃圾转运量(t/d):200T,中标单价:1.34元/T.公里;垃圾转运量(t/d):300T,中标单价:1.19元/T.公里;垃圾转运量(t/d):400T,中标单价:1.11元/T.公里;垃圾转运量(t/d):500T,中标单价:1.07元/T.公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乙方: | 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 | 住所: | 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人民政府2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郭婉丽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616062110 | 联系方法: | 1575955398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8111301052700584600 |
签订地点:泉州市丰泽区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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