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LZG20-055)质疑答复函招标公告

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LZG20-055)质疑答复函招标公告

  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LZG20-05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紫燕

项目联系电话:0772-299200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广西柳州市海关路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泰婷,0772-269258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人:梁紫燕,0772-2992003

代理机构地址: 广西柳州市三中路64-2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 疑 人:广东金霏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艳明 职务:总经理

授权代表人:付银春 职务:项目经理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大圩社区永安北路新仓街6号一号楼自编403(住所申报)

电 话:17097017688

质疑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我中心递交《质疑函》,对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LZG20-055)提出质疑。我中心于2020年6月9日收悉质疑人所提交的质疑材料。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至采购人处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人广东金霏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在中标结果公示后获得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公司资格审查未通过,原因为资格审查材料第26页未盖章。但其公司的资格审查材料没有第26页,其公司对结论存疑,要求复核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二)质疑人广东金霏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部分评审程序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不同投标人达成主观性质上的评分倾向和歧视,妨害专家成员独立评审的权利和原则,损害政府采购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侵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质疑人以采购文件的“技术分”评分标准作为事实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作为法律依据。

综上,质疑人质疑本次采购活动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进行核查,并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处理本质疑,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我中心对质疑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

受理质疑后,我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6页“13.1.2资格证明文件”要求“(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内容、格式自拟)”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质疑人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正本、副本中,该项材料均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且本项目《资格性审查报告》对质疑人不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原因做了详细记录,故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二)经核实,本项目评标办法设置存在非客观的评审因素,质疑人质疑事项所列事实依据成立,故质疑事项(二)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核实的情况,我中心认为:质疑人广东金霏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二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二)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二、开标时间:2020年05月29日 09: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290.52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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