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公安局毒品实验室装备采购项目进口产品公示

黔西南州公安局毒品实验室装备采购项目进口产品公示


1、项目名称: 黔西南州公安局毒品实验室装备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 GZCX-XY-CG-********、产品内容(名称及数量):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台)、全自动冷冻混合球磨仪(1台)、超声波提取系统(含超声波破碎仪、大容量超声波清洗器、台式超声波清洗器)(1台)、红外光谱仪(1台)
  • 4、产品用途: 司法鉴定工作
  • 5、进口理由: 公安司法鉴定工作对仪器的灵敏度、重现性、可靠性等均有较高要求,国产设备不能满足工作需求,且产品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产品目录》禁止或限制的产品。6、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 拟采购产品国产产品不能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且拟购产品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产品目录》禁止或限制的产品,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7、是否为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产品: 否 8、公示期:2020-06-20至2020-06-269、ppp项目: 否10、采购人名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 联系地址:兴义市联系人:丁警官联系电话:158*****98011、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nbsp&nbsp联系地址: 兴义市汇金中心A栋21楼01号&nbsp&nbsp项目联系人: 何发超&nbsp&nbsp联系电话: ****-********2、财政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联系地址:兴义市联系人:采购科 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 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 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 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附件:
    1. ***************/********100422/****************92.pdf" target="_blank">进口产品申请表.pdf
    2. ***************/********100429/186*****181********.pdf" target="_blank">进口产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pdf
    3. ***************/********100448/-****************509.pdf" target="_blank">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pdf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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