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鼻咽喉镜系统

电子鼻咽喉镜系统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乙方:国药控股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S[GK]*******的电子鼻咽喉镜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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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032007医用内窥镜电子鼻咽喉镜系统1进口**************艾克松MATRIX HD3等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供货清单: 1.内窥镜摄像系统1台 2.摄像头 1个 3.LED光源1台 4.频闪喉镜专用麦克风 1个 5.全高清电子鼻咽喉镜1根 6.脚踏开关1个 7.导光索 1根 8.医用监视器1台 9.全高清内窥镜工作站1套 10.喷墨打印机1台 11.专用台车1台5.2包装、运输要求: 5.2.1乙方所提供的全部货物是厂家出厂的原包装。 5.2.2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及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应于相应的运输方式,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便保证货物安全运抵现场。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锈、损坏和丢失及其它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5.2.3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5.3对于进口货物,还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5.4质量要求: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必须达到或高于招标(谈判)要求及投标(报价)承诺。 5.5技术标准:合同货物应符合所附产品说明所述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6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货物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且满足国内医疗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且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后,买卖双方同意,合同货物由甲方验收并以甲方的验收意见为准。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视为最终验收合格。 6.1.2合同货物验收时,由甲方的使用科室签署验收报告。 6.1.3乙方应派代表参与验收过程,乙方未派代表参与或对验收意见有异议但未在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的,视为乙方对验收意见无异议。 6.1.4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直接交付甲方使用。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前由乙方负责保管,合同货物的毁损或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6.1.5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出换货、退货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收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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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90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100%合同总价的发票向乙方支付90%设备款。
210预留合同总价的10%设备款作为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金,待整机验收合格满壹年后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应扣除违约金)。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未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逾期交货货款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2合同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换货。如甲方选择换货,乙方重新供货导致的交货期延迟的,按10.1条处理;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4.3条约定,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4乙方的投标(报价)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内容等情形,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5因乙方原因导致退换货的,乙方应承担退换货所需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不合格货物,甲方不对上述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仍未收回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10.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7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的款项中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10.8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售后服务14.1.1质保期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质保期满后,合同货物无质量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均已解决的,由甲方向乙方出具质保期满确认书。14.1.2故障响应时间:在质保期内接到甲方或甲方通知后,乙方必须在 2 小时内电话响应, 24 小时内到达, 48 小时内修复; 72 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乙方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甲方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下,由乙方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14.1.3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14.1.4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但只能收取零配件费。乙方能长期提供维修配件。14.1.5回访及不定期检修:乙方承诺对所有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回访,并根据合同货物的使用情况不定期免费为合同货物进行检修、日常维护及保养服务,以保证合同货物的长期正常使用。14.1.6技术培训: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合同货物的操作使用及基础维护的培训,直至甲方的技术人员能完全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并出具设备培训记录单。14.1.7技术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包括:产品验收标准,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设备安装调试资料,安装维修手册,维护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品备件易耗件清单(含价格)、零部件目录、维修密码、维修线路原理图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乙方:国药控股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1-209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16号恒丰大厦2501-1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赖伟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林芬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35*****79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
账号:账号:3505 0188 4300 0000 075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6月1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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