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炉炉衬材料一批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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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招标询价表
投标单位名称: 办公电话: 传真:
投标代表姓名: 移动电话: E-mail: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吨)含17%增值税及到楚星仓库运费,一票制 "制造商
注册资金" 制造商
1 石棉板 1000*1000*10详见技术要求 吨 2.86
2 高铝耐火骨料 0-3详见技术要求 吨 2.6
3 LZ-75高铝砖 T3详见技术要求 吨 68.45
4 LZ-75高铝砖 G2详见技术要求 吨 6.91
5 高铝耐火细粉 详见技术要求 吨 4.2
6 高铝耐火浇注料 详见技术要求 吨 3
7 LZ-75高铝砖 附图(7)详见技术要求 吨 89.91
8 磷酸盐浇注料 详见技术要求 吨 6
9 复合碳化硅胶泥 详见技术要求 吨 1.8
10 复合氮化硅炉门砖 附图(6)详见技术要求 吨 4.608
11 复合氮化硅炉门砖 附图(5)详见技术要求 吨 1.992
12 复合氮化硅炉门砖 附图(4)详见技术要求 吨 0.602
13 复合氮化硅炉门砖 G2详见技术要求 吨 3.245
14 炉底自焙碳砖 组合件详见技术要求 吨 52.192
15 细缝糊 详见技术要求 吨 1.95
16 细缝糊 详见技术要求 吨 12
17 炉底焙烧碳砖 组合件详见技术要求 吨 19.91
18 环砌预焙碳砖 附图(8)详见技术要求 吨 12.29
19 环砌预焙碳砖 附图(9)详见技术要求 吨 0.72
20 环砌预焙碳砖 附图(10)详见技术要求 吨 1.335
总价(万元)包工包料含17%增值税及到楚星仓库运费,一票制 (总价包含材料费用、施工费用、运输费用一票制)
业绩情况
付款方式 "预付30%,货到验收合格付款60%,余10%质保金一年(有合作单位)
货到验收合格付90%,余10%质保金一年(无合作往来单位)"
交货期 20天
验收标准 按技术要求验收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的5%(可从我公司往来款项中扣除)
报价有效期 本次报价至少保证中标合同签订执行
技术偏离
商务偏离
备注 投标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业绩情况,需填写注册资金(代理商填写代理制造商注册资金)
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日期:
招标中心联系人:何光 158*****702 158*****703 传真:****-*******
技术咨询:齐炎159*****040
请于2012年4月13日10:00前传真报价或派员参加开标会议。
开标时间:2012年4月13日10:00。
"开标地点: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地址: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化工路11号楚星公司招标中心,邮编443300。"
说明:
"1.本询价表中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如无相应填写内容请注明""无"",否则做废标处理;
2.如对技术参数或工期、付款方法等有异议请在“技术偏离”或“商务偏离”中注明;
3.如传真报价请提供营业执照、生产制造许可证等必要资质文件;
4.物资类投标保证金按要求为投标总金额的5%;
5.代理商要求提供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本招标中心电邮yhcxzbb@126.com
7.楚星投标保证金专用帐号:开户名称: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开户行:宜都市农行枝城分理处帐号:17-*************** ;
8.通知中标后,签订合同的单位必须是投标时的单位即以投标单位章为准。"
"欢迎您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集团党委委员、董事赵小红139*****996;集团总经理助理、集团办公室主任李锐138*****516;集团办公室副主任杜世霆136*****155;集团专业秘书张波159*****103
宜化招标监管部门电话:****-*******、136*****026"
4#电石炉炉衬材料
技
术
协
议
甲方: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
乙方:
制造方: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一、总则
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4#电石炉大修的内衬耐火材料的制造、检验、验收、供货范围和内衬砌筑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二、供货范围
4#电石炉内衬所用耐火材料。
电石炉内衬材料如下,准确数量详见改动后的图纸
电石炉内衬材料数量参考表
序号 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质 量 (kg)执行标准
单重重量(T)
1石棉板1000*1000*1019714.5Kg/块2.86 建标11-59
2高铝耐火骨料0-32.6 氧化铝>90
3LZ-75高铝砖T3148804.6Kg/块68.45GB-2988-87
4LZ-75高铝砖G267010.3Kg/块6.91GB-2988-87
5高铝耐火细粉4.2
6高铝耐火浇注料3氧化铝>90
7LZ-75高铝砖附图(7)624814.39Kg/块89.91GB-2988-04
8磷酸盐浇注料6CP型
9复合碳化硅胶泥1.8
10复合氮化硅炉门砖附图(6)38412Kg/块4.608
11复合氮化硅炉门砖附图(5)2194.88Kg/块1.992
12复合氮化硅炉门砖附图(4)6100.4Kg/块0.602
13复合氮化硅炉门砖G231210.4Kg/块3.245
14炉底自焙碳砖组合件52.192YB2805-97
15细缝糊1.95YB2805-97
16细缝糊12YB2807-91
17炉底焙烧碳砖组合件19.91YB2805-97
18环砌预焙碳砖附图(8)48256Kg/块12.29YB2805-97
19环砌预焙碳砖附图(9)3240Kg/块0.72YB2805-97
20环砌预焙碳砖附图(10)6222.5Kg/块1.335YB2805-97
以上耐火材料均按过磅重量计算总金额,其中自焙炭砖、复合氮化硅砖按实际需要量计算,无备用砖;其它材料的备用量按实际用量的2-3%计算,超过此规定数量的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予结算;因乙方原因(如核算偏差、运输损坏等)造成的材料不足由乙方负全责,并据实际情况赔偿甲方相应损失;普通粘土砖耐火泥为附带,不另行结算。
三、耐火材料的质量指标:
耐火材料最低质量指标要求如下:
1、自焙炭砖:
(1)、选用YB2805-97电石炉自焙炭块 标准中的自焙炭砖,出厂时须逐块检查,其形状尺寸、允许偏差、技术指标、表面质量、试验、检验、包装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2)、自焙炭砖出厂时须预砌并附预砌图,自焙炭砖的预砌及检查应符合YB2805-97的 “电石炉自焙炭砖的预砌及检查方法”(补充件)的规定。
(3)、炉底和炉墙炭砖朝向耐火砖的一端及炭砖与粗缝湖接触的面采用粗加工,与无水碳素胶泥相接触的面采用精加工;楔形炭砖的一端加工成斜面时,锐角不小于70°,侧面加工时锐角不小于60°,超过上述范围时应留100mm长的直边。
2、复合碳化硅胶泥:其理化指标符合行业规定要求;
细缝糊:其理化指标符合YB2805-97、YB2807-91高炉用低温细缝糊的规定要求。
3、高铝砖:
LZ-75高铝砖(T3、G2),其理化指标、外形及尺寸允许偏差符合GB-2988-87高炉用高铝砖要求。
4、复合氮化硅砖:
G2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其理化指标外形及尺寸允许偏差符合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的要求。
5、高铝耐火骨料:
其理化指标如下:
Al2O3>90%,耐火度>1800℃,体积密度≥2.8g/cm3,抗热震性(815℃ 冷水不裂)80次。
四、耐火材料的制造、试验及检验规则
所有耐火砖的制造、检验及试验应遵循最新版本的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的工程文件。
1、自焙炭砖出厂时,制造厂应提供预砌筑示意图,表示出砖的编号和部位。制造厂自检合格的炭砖应以白铅油或白色树脂漆写明预砌部位、层数和顺序号,并应以预砌筑示意图中砖的编号一致。砖编号标志的写法为:炉底炭砖写在侧面,环形炉缸炭砖写在朝向炉内的端面上,并按砌筑顺序分别堆放,以确保砌筑质量,方便施工。
2、炉门拱顶砖应在炉外预砌,并提供预砌图及砖的编号。
3、标准砖按上述规范要求进行外观抽检;异型砖每一块都检验。
4、制造期间,甲方保留随时派遣代表去乙方制造厂对耐火材料是否符合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和制造进度进行检查的权利。
5、乙方须随货物提供国家级级的检验报告,并保证耐火材料必须干燥,厚度<±0.5mm。耐火材料到厂后,甲方视情况对货物进行现场抽样送第三方机构检验。送检不合格的材料全部退回,乙方承担所有检验费用及因此而导致的开车延误等经济损失。
6、经甲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保管、转运等责任.
7、货物的验收地点为甲方施工现场,因运输等其它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耐火材料的包装及运输
耐火材料按下述要求进行包装及运输,以防其受潮失效或受损。
炭素制品的包装及运输应符合GB/T8719-2009标准的要求。
泥浆、浇注料的包装及运输应符合GB/T15545-1995标准的要求。
高铝砖等的包装及运输应符合GB/T16546-1996标准的要求。
货物采用汽车运输,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供货期内将货物发运到业主指定的地点(湖北宜都市枝城镇化工路11号电石事业部)。
六、技术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改进后的内衬图纸、烘炉曲线图、管理及维护技术资料。
七、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及技术服务
1、交货期:合同生效后20天内交完,对于推迟交货超过一个星期,将对乙方处以每天5‰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设备总价的5%。
交货地点:湖北宜都市枝城镇化工路11号电石事业部。
2、质保期:质保期为投入生产正常使用后18个月。
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合同加盖双方公章后即为生效)后预付30%,货到现场后付30%(并同时把合同总额增值税发票交于甲方),验收合格后付3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付清。
4、乙方技术服务与承诺:
对现场进行全面技术指导并提供售后服务。1000公里以内要求乙方24小时到达现场,1000公里外要求48小时到达现场。
甲方: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
代表:齐炎 159*****040
乙方:
代表:
制造方:
代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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