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区水利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公示
荔城区水利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公示
收费单位:莆田市荔城区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量单位 | 政策依据 | 备注 |
一 |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A.按照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B.或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 | 1.0元 | ㎡ |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费【2017】286号 | |
二 | 开采矿产资源的 | ||||
1 | 建设期间,A、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B、或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 | 1.0元 | m3 | ||
2 | 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 | 0.25元 | 吨 | ||
三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 | 1.0元 | m3 | ||
四 | 排放废气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计征。 | 1.0元 | m3 | ||
五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办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人承担。 |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 1.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
说明 | 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
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收费单位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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