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区水利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公示

荔城区水利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公示

  收费单位:莆田市荔城区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量单位

政策依据

备注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A.按照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B.或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

1.0元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费【2017】286号

开采矿产资源的

1

建设期间,A、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B、或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

1.0元

m3

2

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

0.25元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

1.0元

m3

排放废气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计征。

1.0元

m3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办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人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

1.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说明

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收费单位监督电话:*******


附件下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收费 补偿 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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