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保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保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保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项目预算金额为:800000元,拟成交供应商为:忻州市华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忻府高城乡乡政府南侧路对面,联系电话:134*****358),服务期为2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调查办理各类案件的职责,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涉案车辆、收集证据需委托第三方保管车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取消违章和事故机动车保管费用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晋财综【2012】58号),取消对当事人收取车辆保管费用,由政府财政统一支付。随着违章和事故车辆不断增加,日均涉案车辆存放保管100多台次,因办案单位没有场地对涉案车辆进行保管,为便于事故车辆物证保管收集,需要占地面积不小于15亩的保管场地,由于保管场地用于存放涉案车辆,保管存在延续性,不确定性及案件侦办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且忻州市华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通过招标与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签订了两年合同,如另换场地,政府需另外投入费用。综上所述,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本项目的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有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的规定,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忻州市华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完成。
现将以上情况进行公示,向潜在的供应商征求意见,征求期为2020年06月24日起至2020年07月01日止(五个工作日)。若对专家组论证意见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并将相关意见和依据,书面报送采购单位和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逾期不再受理。
采购人: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忻州市和平西街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138*****225
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地址:忻州市利民西街18号
联系电话:****-*******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保管项目单一来源专家论证意见汇总表
采购人 |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采购项目名称 |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保管项目 | |||||
采购项目金额 | 800000元 | |||||
项目组织单位 |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项目使用单位 |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论证专家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从事专业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郝华 | 女 | 经济师 | 劳动 | 忻州市总工会 | ||
王自强 | 女 | 高级经济师 | 经济 | 忻州市水务集团 | ||
李鹏飞 | 男 | 高级经理 | 工商管理 | 忻州市煤田地质队 | ||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调查办理各类案件的职责,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涉案车辆、收集证据需委托第三方保管车辆。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取消违章和事故机动车保管费用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晋财综【2012】58号),取消对当事人收取车辆保管费用,由政府财政统一支付。 随着违章和事故车辆不断增加,日均涉案车辆存放保管100多台次,由于办案单位没有场地对涉案车辆进行保管,为便于事故车辆物证保管收集,需要占地面积不小于15亩的保管场地,由于保管场地用于存放涉案车辆,保管存在延续性,不确定性及案件侦办的特殊性和保密性;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 |||||
专家论证情况及意见 | 郝华:由于涉案车辆的特殊性,案件侦办的保密性,以及为便于事物车辆物证保管收集,涉案车辆保管存在连续性,不间断性。根据《采购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该项目符合采购项目一致性要求,建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 |||||
李鹏飞:由于本采购项目特殊性,接合涉案车辆保管存在连续性,且根据(晋财综【2012】58号)文政府财政统一支付并与忻州华远签约2年场地租赁合同。如果更换场地,政府需另外投入搬迁费,人工费等不可预见的费用。本着节约开支节能减耗的原则和实际工作的方便和不间断性,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3款建议本项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 ||||||
王自强:1、忻州华远是通过2017年招标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保管场地符合采购项目要求。2、保管场地用于存放涉案车辆,保管存在连续性,不确定性及案件侦办的特殊性和保密性。综合以上两项因素,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从原供应商忻州华远公司采购比较合理。 |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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