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乐夹路陶村安置点室外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

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乐夹路陶村安置点室外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

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乐夹路陶村安置点室外工程项目

补遗02号

对各投标人的提问,作如下回复:

1、本项目招标清单中无定额人工费,请贵单位上传带定额人工费的完整清单。

答: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804)规定,定额人工费不属于招标控制价(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的必须公布内容,投标人按相关文件规定自行计算。本项目招标清单经过乐山市市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清单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和本项目实施内容。

2、本项目招标文件控制价为*******.00,但是招标清单中控制价为*******.53,是以哪一个价格为最高限价呢?

答:以招标清单中的*******.53元为准。

3、招标文件最高限价*******.00元,但是在清单中最高限价为*******.46,具体以哪一个价格为准?

答:本项目无贵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清单。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1)、本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贵单位招标的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乐夹路陶村安置点室外工程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单位必须缴纳5%民工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以及专用合同12.4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监理签发开工令后支付合同价的 1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60%。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7%,剩余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保期后经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人民政府确认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根据本合同进度付款约定本工程无月进度付款,施工单位需全垫资至合同竣工验收,本工程的垫资金额约合同金额的70%(已包含扣除预付款10%,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合同金额约460万考虑)即=460万*70%=322万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合同约定,不得由施工垫资建设,因此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的约定已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3)、请问贵单位是否认可李克强总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认可请按本条例修改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乐夹路陶村安置点室外工程项目的专用合同12.4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确保施工单位不垫资,避免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和施工过程中就工程垫资问题与贵单位发生“扯皮”。

答:本项目施工周期短且工程资金量小,付款方式采用节点付款,按原招标文件付款方式执行,不作更改。

4、现将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中“投标最高限价:*******.00 元”更改为“投标最高限价:*******.53 元”

招标人:苏稽镇人民政府

2020年06月22日

标签: 室外 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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