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医医院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银川市中医医院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银川市中医医院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采购单位 | 银川市中医医院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20年06月24日11:35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2020年06月24日09:00至2020年07月01日17:00 |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宁夏众诚嘉业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IBI育成中心一期8号楼310室)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2020年07月06日14:30至2020年07月06日15:00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宁夏众诚嘉业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议室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0年07月06日15: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宁夏众诚嘉业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议室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磊 | ||
项目联系电话 | 0951-5045191 | ||
采购单位 | 银川市中医医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银川市解放西街231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王磊0951-5045191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宁夏众诚嘉业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银川市金凤区IBI育成中心一期8号楼310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孙朝晖、李香0951-8647500 |
宁夏众诚嘉业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银川市中医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银川市中医医院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银川市中医医院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CJY2020061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磊
项目联系电话:0951-504519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银川市中医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23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王磊0951-504519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夏众诚嘉业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孙朝晖、李香0951-8647500
代理机构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IBI育成中心一期8号楼310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银川市中医医院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书)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3.须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1个月的依法纳税、社保、医疗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4.投标人须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5.投标人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提供以上两个网站查询页面截图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10日内,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08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5: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6月24日 09:00至2020年07月0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宁夏众诚嘉业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IBI育成中心一期8号楼310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0.0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4:30至2020年07月06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宁夏众诚嘉业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5: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宁夏众诚嘉业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磊
项目联系电话:0951-5045191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比选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
2、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3、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 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4、节能环保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应是列入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实行优先采购的产品按照优先采购执行。
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是节能产品,应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实行强制采购的产品按照强制采购执行。
注:具体实施以最新政策为准。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比选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
2、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3、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 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4、节能环保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应是列入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实行优先采购的产品按照优先采购执行。
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是节能产品,应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实行强制采购的产品按照强制采购执行。
注:具体实施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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