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电天投热力有限公司51%股权
天津华电天投热力有限公司51%股权
项目编号 | G32020T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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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天津华电天投热力有限公司5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51 |
挂牌价格 | 755.04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0-06-23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提示提醒等内容: 2018年1月16日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华电天投热力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管材设备款,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管材设备款6,694,405.6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0,438.4元,赔偿经济损失830,687.85元”。法院判决华电天投于2018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管材设备款6,694,405.65元(含质保金753,052.71元),如华电天投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评估现场日,华电天投已支付原告2,000,000元(此款由法院直接扣划),剩余应付设备款4,694,405.65元,该笔设备款已在华电天投应付账款中反映。 2018年8月23日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华电天投热力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80%工程款9,382,529.6元及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法院判决:华电天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382,529.6元,偿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华电天投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18年12月6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1.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30523号民事判决;2.上诉人华电天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132,529.6元,偿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于被评估单位认为该笔工程款及利息尚有争议,仅将工程款计入应付账款,账面并未计提需支付的利息,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由于被评估单位和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诉讼事项,基准日账面2个银行账户(农业银行)已被法院冻结,涉及金额为6,424.34元。 2018年10月1日开始,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出具的《关于由新区供热集团实施万泉供热站并网及南部新城区域供热的通知》,天投热力负责供热区域即南部新城区域供热由滨海供热集团接手负责,天投热力除负责趸售南部新城区域热源外,已退出南部新城区域供热服务。本次评估假设天投热力从2020年下半年供暖季开始后仍然向南部新城区域提供热源并通过滨海供热集团向小区供热,以及企业提供的未来新增供热面积对应的小区能够如期入住和按计划提供热源并能够取得收入。 截至评估现场日,天投热力因未获得相关允许将供热管道穿插在天津大道的一处涵洞内而收到监管部门责令企业2019年8月31日前拆除涵洞内供热管道的通知,目前企业正与相关部门协商,本次评估尚未考虑该事项对估值的影响。 根据《塘沽南部新城供热管线一期以及二期工程竣工暂估转资报告》以及企业出具的说明,“塘沽南部新城供热管线一期以及二期工程,因施工合同未结算且进度报表不全,暂按合同金额暂估,其他依据合同暂估及发票确认”。转资机器设备及在建工程账面分摊的金额与实际工程有差异。被评估单位承诺申报的一期以及二期工程(账面机器设备和在建工程)为工程的完全价值,对应的应付负债已暂估完全。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3其他披露内容:鉴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出具的《关于由新区供热集团实施万泉供热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意向受让方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226.51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诺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截止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同意其所交纳交易保证金(或已转为竞价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递交受让申请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⑥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6.同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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