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招标公告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招标公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改,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17年11月1日;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2011年5月1日;
(7)《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
(9)《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2019年3月1日。
(10)《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2018年8月23日;
(11)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19年7月26日;
(12)《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修订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函》(内环办〔2020〕25号),2020年3月2日;
(13)《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4)《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
(1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2016年1月1日;
(1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
(1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8)《企业突发环境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
(19)《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5年7月12日;
(20)《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16〕44号);
(21)《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2015版),2015年11月23日;
(22)《乌拉盖管理区城市空气重污染应预案》(2014版),2014年8月15日;
(23)《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2020年)。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拉盖管理区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按照大气污染程度,统筹实施预警和响应,同时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锡林郭勒盟预警和响应实施区域联动。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首要目标,做到提前预警,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限度的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管理区按照污染区域,统筹实施预警和响应。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健全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气象大数据分析研判,做到科学预警。管理区应根据预测结果,提前采取各类防控和保护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各部门各司职责,全员参与,统一响应。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各类权威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防护工作。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成立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2.1.1 构成
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乌拉盖管理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管理区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成立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乌拉盖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监测预报组、监督检查组和应急专家组。
监测预报组:由管理区气象局、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共同组成;
监督检查组:由管理区党政办、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组成。
应急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大气污染防控、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1.2 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管理区政府、管委会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监测预报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合作机制的建设,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气象观测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收集分析研判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完成指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督检查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督导检查各成员单位预警、启动和各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对指挥部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专家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结果和天气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向指挥部提出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以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指挥部做出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2 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
2.2.1 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生态环境分局内部调整。
2.2.2 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适时修订《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乌拉盖管理区党政办公室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调度有关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请示指挥部,及时向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或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并发布预警公告;按时向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重污染天气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督促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配合管理区督查室开展应急响应督查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管委会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管理区管委会及各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响应措施,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预警及应对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工作。全面落实管委会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并组织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1)乌拉盖管理区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相关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乌拉盖管理区党政办
负责制定具体巡查方案,成立由政府督查室、监察、生态环保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巡查组,对管委会及各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措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对空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响应的建议。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急管控措施,对大气污染排放重点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4)乌拉盖管理区工信局
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管理区级重污染天气重点监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应急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组织重污染天气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启动限产减排措施,责令重污染天气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
(5)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
负责组织落实机动车应急管控措施,制定乌拉盖管理区机动车减量治堵、限行禁行(如单双号限行等)方案,利用各种媒体提前发布机动车限行禁行管控信息,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组织实施,利用交通监控设备查处“黄标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查尾气超标排放和冒黑烟车辆;根据烟花爆竹燃禁止(限制)燃放区划定方案,加强对管理区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巡查检查;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
(6)乌拉盖管理区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并对应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乌拉盖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重污染天气供热锅炉洁净煤替代方案,燃煤供热企业要建设洁净煤储备库,保证优质煤、洁净煤库存量占正常使用煤量10%以上,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所有燃煤供热企业全部使用洁净煤。负责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控制工作,所有物料堆场必须实行全覆盖,制定扬尘管控计划,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减少或者停止建筑施工作业,减轻城市扬尘污染。
(8)乌拉盖管理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保障应急管控措施,并督查落实。负责组织落实公交运力保障,减少发车时间间距,延长收发车时间。在重污染天气时段,及时增加公交运力,组织各种大型车辆投入公交运营。配合乌拉盖管理区工信局对所有油罐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汽回收装置,否则严禁营运。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乌拉盖管理区交通运输局配合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密检查频次,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企业启动应急运输响应,储备生产经营物资,保证正常生产。
(9)乌拉盖管理区教育局
负责组织制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和停课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10)乌拉盖管理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督促医疗卫生相关机构落实卫生防护、医疗救治措施。
(11)乌拉盖管理区气象局
负责开展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开展气象要素观测及预报,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开展整个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12)乌拉盖管理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组织落实露天烧烤、渣土车扬尘管控措施,并制定管控方案,重污染天气时加强对乌拉盖管理区建成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工作。
2.5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工作职责
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各工艺环节,实行“一厂一策”,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环境空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和乌拉盖管理区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依据。
3.1.1 监测信息
(1)日报
日报时间周期为24小时,时段为当日零点前24小时。日报内容为空气质量指数(AQI)、空气质量级别、首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PM10(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PM2.5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一氧化碳(CO)的24小时平均,以及臭氧(O3)的日最大1小时平均、臭氧(O3)的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
(2)实时报
实时报时间周期为1小时,每一整点时刻后即可发布各监测点位的实时报,滞后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实时报的内容为环境质量指数(AQI)、空气质量级别、首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PM10、PM2.5的1小时平均,以及臭氧(O3)的日8小时滑动最大值和PM10、PM2.5的24小时滑动平均〕。
3.1.2 监测发布形式
以电视台、广播、网络媒体等形式发布乌拉盖管理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3.1.3预报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和乌拉盖管理区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乌拉盖管理区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预测。
3.1.4会商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和乌拉盖管理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乌拉盖管理区气象局预测未来1~3日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通报并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制作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告,立即上报指挥部。日常期间每周至少会商一次,采暖期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应急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预警
3.2.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的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经乌拉盖管理区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相关领导批准;红色预警经乌拉盖管理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均以乌拉盖管理区管委会名义发布。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乌拉盖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二是由乌拉盖管理区管委会融媒体中心通过管理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互联网等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乌拉盖管理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管委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及社会公众。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
(3)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4)乌拉盖管理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和各成员单位及环境空气污染重点企事业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5)乌拉盖管理区气象局、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加强对气象条件、环境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对污染变化趋势做出研判,随时报告污染发展情况。
3.2.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预警的解除由管理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发布,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等级的调整同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降级或解除应提前发布信息。
4区域应急联动
当锡林郭勒盟多个地区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接到自治区及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自治区预警时,乌拉盖管理区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乌拉盖管理区相关部门要按照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预案,同步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实现场镇联动、部门联动,开展联合响应、联合会商、联合督导、联合执法,形成防控合力,有效减低污染程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乌拉盖管理区管委会、乌拉盖管理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大气污染重点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管控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
5.3指挥与协调
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立即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在Ⅱ级、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应急响应措施;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
(4)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单位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4 应急监测
(1)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况,确定监测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重污染天气变化情况,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计算等方式,预测并报告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
5.5 响应措施
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况,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控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镇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乌拉盖管理区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5.1 Ⅲ级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乌拉盖管理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乌拉盖管理区工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外,城镇建成区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清洁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管理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镇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入禁行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镇建成区行驶。
其他措施。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源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乌拉盖管理区供电局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和露天喷涂作业,严禁焚烧垃圾、杂草和秸秆等行为。
5.5.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严格执行“一厂一策”。
移动源减排措施。乌拉盖管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乌拉盖管理区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5.3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负责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
5.6应急联动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乌拉盖管理区工信局、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乌拉盖管理区自然资源局、乌拉盖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乌拉盖管理区交通运输局、乌拉盖管理区教育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督查乌拉盖管理区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区单位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5.7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管理区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锡林郭勒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6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乌拉盖管理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重点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专家咨询组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各成员单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建立档案。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评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管理区管委会要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响应等各项工作。
7.2经费保障
乌拉盖管理区财政局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防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安全保障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要及时通知乌拉盖管理区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乌拉盖管理区应急管理局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乌拉盖管理区应急管理局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7.5监控预警能力保障
乌拉盖管理区应加强环境空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7.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控防护常识宣教。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8.2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应急演练
乌拉盖管理区相关部门及环境空气污染重点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8.4预案备案
各相关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预案要求,修编本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乌拉盖管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应同时向盟市、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备案。
8.5 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
(2)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盗窃、贪污、挪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有其他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9 附则
本预案由乌拉盖管理区管委会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乌拉盖管理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城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锡乌党政办发〔2014〕9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联络网
3.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图
4.关于启动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请示单
5关于解除乌拉盖管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请示单
6.空气质量指数分级
7.城市大气污染相关情况调查
8.乌拉盖管理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名单
9.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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