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 招标公告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 招标公告
南宁市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服务类、交易)
项目名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NNZC2020-30092A
审批编号:C标:[2020]NCCXF009/3,D标:[2020]NCCXF009/4,E标:[2020]NCCXF009/5,F标:[2020]NCCXF009/6
采购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第二章 服务需求一览表... PAGEREF _Toc******** \h 5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PAGEREF _Toc******** \h 5
********">一总则... PAGEREF _Toc******** \h 8
********">二公开招标文件... PAGEREF _Toc******** \h 11
********">三投标文件... PAGEREF _Toc******** \h 12
********">四 投标... PAGEREF _Toc******** \h 15
********">五开标、资格审查与评标... PAGEREF _Toc******** \h 15
********">六合同授予... PAGEREF _Toc******** \h 19
********">七其他事项... PAGEREF _Toc******** \h 20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 \h 22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 \h 35
********">第七章 质疑材料格式... PAGEREF _Toc******** \h 40
第一章公告
公开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审批编号:C标:[2020]NCCXF009/3,D标:[2020]NCCXF009/4,E标:[2020]NCCXF009/5,F标:[2020]NCCXF009/6),现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采购
二、项目编号:NNZC2020-30092A
三、采购组织类型:集中采购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采购内容及预算金额
分标号 | 采购内容 |
C分标 | 南宁市城区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 |
D分标 | 宾阳县小型汽车综合考场 |
E分标 | 横县小型汽车综合考场 |
F分标 | 马山县小型汽车综合考场 |
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2、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经营(业务)范围满足所投分标的采购内容的供应商。
3.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为原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的项目,按原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0-30041A)的中标规则,原项目中A分标、B分标的中标人可投标本项目,但不能中标本项目的C、D、E、F分标。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2.地点:南宁政府采购网。
3.方式: 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南宁政府采购网(http://zfcg.nanning.gov.cn)的信息公告处下载招标文件。
4.售价:招标文件不收取费用。
八、公告期限:自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九、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十、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20年07月 20 日09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青少年活动中心旁)南宁市市民中心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厅(详见9楼电子显示屏场地安排),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十一、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20年07月 20 日09时30分在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青少年活动中心旁)南宁市市民中心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厅(详见9楼电子显示屏场地安排)。
十二、网上查询地址: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gxzfcg.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 http://zfcg.nanning.gov.cn(南宁政府采购网)。
十三、业务咨询:
采购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人:唐通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项目联系人:赵东川;联系电话:****-*******传真:****-*******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0年06月 28 日
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项号”栏的项号前标注▲号的为核心产品。
3、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C分标:
项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各单价预算上限 |
1 | 南宁市城区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 | 1项 | ★一、对综合考场的要求 1、本项服务是指南宁市市辖区内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服务,须满足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需求,服务期限内考场仅能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投标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考场用地应属于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须在南宁市市辖区内。(投标文件中须提供①拥有考场用地所有权的,提供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拥有考场用地使用权的,须同时提供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证明及取得使用权的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考场用地的租赁合同截止时间不得早于2021年12月31日。) 3、考场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用于考试的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场地面积不少于30亩。 4、科目二考场的全部考试项目应当设置在同一场地内,考场应使用同一种考试系统。 5、考场应具备候考区、考试区、控制中心等功能性场所,并设置配套的停车区、服务区、公共卫生设施等服务性场所,满足实际需求。场地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 6、候考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和身份证读取设备进行考生身份认证,并配备考试组织动态信息公告设备、用于安全管理的视频监控设备、专门供考生监督的考场视频实时播放设备、交通安全宣传片播放设备、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以及饮用水、储物、公共交通线路公布等便民服务设施。 7、考场应设置符合考试工作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考场视频监控应覆盖整个考试区,控制中心、候考区、场地项目、考场出入口、身份验证区、考生上下车区域、考试起点和终点、电子签名区等应单独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摄像设备支持1080P分辨率,支持H.265视频压缩标准,监控情况能够实时传输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8、考场到南宁市交警支队考试监管中心应搭建有专用网络通讯线路,网络宽带至少100兆以上。考试过程视频资料应当能够反映考生体貌特征和操作动作,并保存3年以上。音视频资料应当建立目录,实现双备份,方便查询。考场用于存储考试音视频资料的存储介质容量均不少于256TB。 9、考场选用的考试系统必须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测试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10、考试车辆类型和数量应当满足正常的考试工作需要。其中,小型汽车考场,科目二考场需配置C1、C2车型考试车辆不少于10辆(其中含C2车型1辆),每种考试车辆应当使用统一品牌。 11、考试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悬挂教练车号牌,不得使用有倒车雷达、自动泊车系统的车型,配备使用人脸识别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实现考生人脸与身份证照片等自动比对、核验考生身份。除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司乘意外伤害险。 12、考场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13、考场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考场配足与考试车辆相对应的社会辅助考试人员,驾培机构的教练员不得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 ★(二)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驾驶条件》(GA1027-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GA1029-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2017)等行业标准及《关于印发全区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公通〔2017〕2 号)、《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南宁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的规定,并符合公安部、区交管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元/人次。 |
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 ★二、考场的交付使用时间:南宁市城区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中标人应自签订合同后于60天内完成考场建设,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否则,按违约处理。 三、服务期限:自考场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 四、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合同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自考场交付使用之日起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按照考场实际考试人次向中标人支付服务费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结算服务费用时间,中标人须在结算时间前向采购人提交结算申请。) ★六、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具备并提供能够证实所使用的场地合法性的材料,保证所使用的场地的合法性,如服务履行期间出现因土地使用造成的违法、纠纷等行为,中标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保留追责的权利。 2、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等均由中标人负责,由中标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投资风险。 3、合同期内,中标人必须服从采购人工作调度;因考试政策、内容、要求调整需要对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或升级的,费用由中标人支付,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4、因政策、法规的调整对服务造成的风险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中标人提供的设备及场所造成的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5、报价必须包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及配套工具各项内容的价格; (2)涉及到本项目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费用。 ★6、报价方式:单价预算上限: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元/人次,投标人提供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单价预算上限。 |
D分标:
项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各单价预算上限 |
1 | 宾阳县小型汽车综合考场 | 1项 | ★一、对综合考场的要求 1、本项服务是指南宁市宾阳县辖区内小型汽车综合考场服务,考场服务须满足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需求,服务期限内考场仅能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投标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考场用地应属于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须在南宁市宾阳县辖区内。(投标文件中须提供①拥有考场用地所有权的,提供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拥有考场用地使用权的,须同时提供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证明及取得使用权的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考场用地的租赁合同截止时间不得早于2021年12月31日。) 3、综合考场应当具有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科目三考场,考场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用于考试的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场地面积不少于30亩,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的考试路线设置应不少于三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线路须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且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满足考试项目设置要求。 4、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应当集中建设在同一个地点,科目二考场的全部考试项目应当设置在同一场地内,考场应使用同一种考试系统。 5、科目三考场应具备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及宣誓室、收费制证室等功能性场所,各功能性场所须同时容纳人数不少于50人。 6、安全驾驶文明常识理论考场使用公安部交管局驾驶理论考试系统,考试终端使用无盘工作站。考试计算机配备使用人脸识别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实现考生人脸与身份证照片等自动比对、核验考生身份。考台独立设置且为嵌入式,每个考位面积应大于1.5 ㎡,考位设置应当满足正常的考试工作需要,可同时容纳考试人数不少于50人。 7、考场应具备科目二、科目三候考区和考试区及控制中心等功能性场所,并设置配套的停车区、服务区、公共卫生设施等服务性场所,满足实际需求。场地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 8、候考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和身份证读取设备进行考生身份认证,并配备考试组织动态信息公告设备、用于安全管理的视频监控设备、专门供考生监督的考场视频实时播放设备、交通安全宣传片播放设备、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以及饮用水、储物、公共交通线路公布等便民服务设施。9、考场应设置符合考试工作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考场视频监控应覆盖整个考试区,控制中心、候考区、场地项目、考场出入口、身份验证区、考生上下车区域、考试起点和终点、电子签名区等应单独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摄像设备支持1080P分辨率,支持H.265视频压缩标准,监控情况能够实时传输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0、考场到南宁市交警支队考试监管中心应搭建有专用网络通讯线路,网络宽带至少100兆以上。考试过程视频资料应当能够反映考生体貌特征和操作动作,并保存3年以上。音视频资料应当建立目录,实现双备份,方便查询。考场用于存储考试音视频资料的存储介质容量均不少于512TB。 11、考场选用的考试系统必须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测试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12、考试车辆类型和数量应当满足正常的考试工作需要。其中,小型汽车考场,科目二考场需配置C1、C2车型考试车辆不少于10辆(其中含C2车型1辆)、科目三考场需配置C1、C2车型考试车辆不少于10辆(其中含C2车型1辆),每种考试车辆应当使用统一品牌。 13、考试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悬挂教练车号牌,不得使用有倒车雷达、自动泊车系统的车型,配备使用人脸识别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实现考生人脸与身份证照片等自动比对、核验考生身份。除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司乘意外伤害险。 14、考场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15、考场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考场配足与考试车辆相对应的社会辅助考试人员,驾培机构的教练员不得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 ★(二)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驾驶条件》(GA1027-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GA1029-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2017)等行业标准及《关于印发全区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公通〔2017〕2 号)、《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南宁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的规定,并符合公安部、区交管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3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1元/人次,总预算9元/人次。 |
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 ★二、考场的交付使用时间:宾阳县小型汽车综合考场中标人应自签订合同后于90天内完成考场建设,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否则,按违约处理。 三、服务期限:自考场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 四、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合同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自考场交付使用之日起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按照考场实际考试人次向中标人支付服务费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结算服务费用时间,中标人须在结算时间前向采购人提交结算申请。) ★六、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具备并提供能够证实所使用的场地合法性的材料,保证所使用的场地的合法性,如服务履行期间出现因土地使用造成的违法、纠纷等行为,中标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保留追责的权利。 2、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等均由中标人负责,由中标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投资风险。 3、合同期内,中标人必须服从采购人工作调度;因考试政策、内容、要求调整需要对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或升级的,费用由中标人支付,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4、因政策、法规的调整对服务造成的风险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中标人提供的设备及场所造成的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5、报价必须包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及配套工具各项内容的价格; (2)涉及到本项目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费用。 ★6、报价方式:单价预算上限: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3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1元/人次,投标人分别提供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单价预算上限,各单价合计即为总报价,总报价为评标价。 |
E分标:
项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各单价预算上限 |
1 | 横县小型汽车综合考场 | 1项 | ★一、对综合考场的要求 1、本项服务是指南宁市横县辖区内小型汽车综合考场服务,考场服务须满足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需求,服务期限内考场仅能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投标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考场用地应属于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须在南宁市横县辖区内。(投标文件中须提供①拥有考场用地所有权的,提供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拥有考场用地使用权的,须同时提供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证明及取得使用权的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考场用地的租赁合同截止时间不得早于2021年12月31日。) 3、综合考场应当具有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科目三考场,考场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用于考试的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场地面积不少于30亩,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的考试路线设置应不少于三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线路须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且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满足考试项目设置要求。 4、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应当集中建设在同一个地点,科目二考场的全部考试项目应当设置在同一场地内,考场应使用同一种考试系统。 5、科目三考场应具备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及宣誓室、收费制证室等功能性场所,各功能性场所须同时容纳人数不少于50人。 6、安全驾驶文明常识理论考场使用公安部交管局驾驶理论考试系统,考试终端使用无盘工作站。考试计算机配备使用人脸识别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实现考生人脸与身份证照片等自动比对、核验考生身份。考台独立设置且为嵌入式,每个考位面积应大于1.5 ㎡,考位设置应当满足正常的考试工作需要,可同时容纳考试人数不少于50人。 7、考场应具备科目二、科目三候考区和考试区及控制中心等功能性场所,并设置配套的停车区、服务区、公共卫生设施等服务性场所,满足实际需求。场地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 8、候考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和身份证读取设备进行考生身份认证,并配备考试组织动态信息公告设备、用于安全管理的视频监控设备、专门供考生监督的考场视频实时播放设备、交通安全宣传片播放设备、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以及饮用水、储物、公共交通线路公布等便民服务设施。9、考场应设置符合考试工作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考场视频监控应覆盖整个考试区,控制中心、候考区、场地项目、考场出入口、身份验证区、考生上下车区域、考试起点和终点、电子签名区等应单独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摄像设备支持1080P分辨率,支持H.265视频压缩标准,监控情况能够实时传输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0、考场到南宁市交警支队考试监管中心应搭建有专用网络通讯线路,网络宽带至少100兆以上。考试过程视频资料应当能够反映考生体貌特征和操作动作,并保存3年以上。音视频资料应当建立目录,实现双备份,方便查询。考场用于存储考试音视频资料的存储介质容量均不少于512TB。 11、考场选用的考试系统必须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测试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12、考试车辆类型和数量应当满足正常的考试工作需要。其中,小型汽车考场,科目二考场需配置C1、C2车型考试车辆不少于10辆(其中含C2车型1辆)、科目三考场需配置C1、C2车型考试车辆不少于10辆(其中含C2车型1辆),每种考试车辆应当使用统一品牌。 13、考试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悬挂教练车号牌,不得使用有倒车雷达、自动泊车系统的车型,配备使用人脸识别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实现考生人脸与身份证照片等自动比对、核验考生身份。除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司乘意外伤害险。 14、考场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15、考场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考场配足与考试车辆相对应的社会辅助考试人员,驾培机构的教练员不得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 ★(二)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驾驶条件》(GA1027-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GA1029-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2017)等行业标准及《关于印发全区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公通〔2017〕2 号)、《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南宁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的规定,并符合公安部、区交管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3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1元/人次,总预算9元/人次。 |
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 ★二、考场的交付使用时间:横县小型汽车综合考场中标人应自签订合同后于90天内完成考场建设,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否则,按违约处理。 三、服务期限:自考场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 四、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合同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自考场交付使用之日起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按照考场实际考试人次向中标人支付服务费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结算服务费用时间,中标人须在结算时间前向采购人提交结算申请。) ★六、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具备并提供能够证实所使用的场地合法性的材料,保证所使用的场地的合法性,如服务履行期间出现因土地使用造成的违法、纠纷等行为,中标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保留追责的权利。 2、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等均由中标人负责,由中标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投资风险。 3、合同期内,中标人必须服从采购人工作调度;因考试政策、内容、要求调整需要对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或升级的,费用由中标人支付,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4、因政策、法规的调整对服务造成的风险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中标人提供的设备及场所造成的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5、报价必须包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及配套工具各项内容的价格; (2)涉及到本项目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费用。 ★6、报价方式:单价预算上限: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3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1元/人次,投标人分别提供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单价预算上限,各单价合计即为总报价,总报价为评标价。 |
F分标:
项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各单价预算上限 |
1 | 马山县小型汽车综合考场 | 1项 | ★一、对综合考场的要求 1、本项服务是指南宁市马山县辖区内小型汽车综合考场服务,考场服务须满足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需求,服务期限内考场仅能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投标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考场用地应属于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须在南宁市马山县辖区内。(投标文件中须提供①拥有考场用地所有权的,提供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拥有考场用地使用权的,须同时提供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证明及取得使用权的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考场用地的租赁合同截止时间不得早于2021年12月31日。) 3、综合考场应当具有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科目三考场,考场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用于考试的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场地面积不少于30亩,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的考试路线设置应不少于三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线路须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且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满足考试项目设置要求。 4、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应当集中建设在同一个地点,科目二考场的全部考试项目应当设置在同一场地内,考场应使用同一种考试系统。 5、科目三考场应具备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及宣誓室、收费制证室等功能性场所,各功能性场所须同时容纳人数不少于50人。 6、安全驾驶文明常识理论考场使用公安部交管局驾驶理论考试系统,考试终端使用无盘工作站。考试计算机配备使用人脸识别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实现考生人脸与身份证照片等自动比对、核验考生身份。考台独立设置且为嵌入式,每个考位面积应大于1.5 ㎡,考位设置应当满足正常的考试工作需要,可同时容纳考试人数不少于50人。 7、考场应具备科目二、科目三候考区和考试区及控制中心等功能性场所,并设置配套的停车区、服务区、公共卫生设施等服务性场所,满足实际需求。场地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 8、候考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和身份证读取设备进行考生身份认证,并配备考试组织动态信息公告设备、用于安全管理的视频监控设备、专门供考生监督的考场视频实时播放设备、交通安全宣传片播放设备、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以及饮用水、储物、公共交通线路公布等便民服务设施。9、考场应设置符合考试工作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考场视频监控应覆盖整个考试区,控制中心、候考区、场地项目、考场出入口、身份验证区、考生上下车区域、考试起点和终点、电子签名区等应单独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摄像设备支持1080P分辨率,支持H.265视频压缩标准,监控情况能够实时传输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0、考场到南宁市交警支队考试监管中心应搭建有专用网络通讯线路,网络宽带至少100兆以上。考试过程视频资料应当能够反映考生体貌特征和操作动作,并保存3年以上。音视频资料应当建立目录,实现双备份,方便查询。考场用于存储考试音视频资料的存储介质容量均不少于512TB。 11、考场选用的考试系统必须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测试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12、考试车辆类型和数量应当满足正常的考试工作需要。其中,小型汽车考场,科目二考场需配置C1、C2车型考试车辆不少于10辆(其中含C2车型1辆)、科目三考场需配置C1、C2车型考试车辆不少于10辆(其中含C2车型1辆),每种考试车辆应当使用统一品牌。 13、考试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悬挂教练车号牌,不得使用有倒车雷达、自动泊车系统的车型,配备使用人脸识别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实现考生人脸与身份证照片等自动比对、核验考生身份。除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司乘意外伤害险。 14、考场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15、考场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考场配足与考试车辆相对应的社会辅助考试人员,驾培机构的教练员不得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 ★(二)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驾驶条件》(GA1027-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GA1029-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2017)等行业标准及《关于印发全区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公通〔2017〕2 号)、《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南宁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的规定,并符合公安部、区交管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3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1元/人次,总预算9元/人次。 |
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 ★二、考场的交付使用时间:马山县小型汽车综合考场中标人应自签订合同后于90天内完成考场建设,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否则,按违约处理。 三、服务期限:自考场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 四、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合同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 采购人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自考场交付使用之日起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按照考场实际考试人次向中标人支付服务费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结算服务费用时间,中标人须在结算时间前向采购人提交结算申请。) ★六、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具备并提供能够证实所使用的场地合法性的材料,保证所使用的场地的合法性,如服务履行期间出现因土地使用造成的违法、纠纷等行为,中标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保留追责的权利。 2、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等均由中标人负责,由中标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投资风险。 3、合同期内,中标人必须服从采购人工作调度;因考试政策、内容、要求调整需要对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或升级的,费用由中标人支付,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4、因政策、法规的调整对服务造成的风险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中标人提供的设备及场所造成的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5、报价必须包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及配套工具各项内容的价格; (2)涉及到本项目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费用。 ★6、报价方式:单价预算上限: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3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1元/人次,投标人分别提供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单价预算上限,各单价合计即为总报价,总报价为评标价。 |
附件:
南宁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以下简称“考场”)管理工作,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是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考场规划、使用、管理、监督和建设指导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一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考场是指企业、驾驶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考场,并由市交警支队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取得使用权,同时进行使用、管理的考场。
第五条 市交警支队定期对全市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报告考场资源评估结果,对考场资源饱和的,及时向社会公告,不再新增社会考场。
第六条 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考试量及目前考场设置的情况,原则上市城区考场服务半径大于10公里、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市交警支队提出考场建设需求,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第七条 市交警支队按照《全区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依法选用社会考场,并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
第八条 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的规定。
(二)市城区新建汽车类综合考场应当具有全车型科目二考场、科目三考场,考场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00亩,用于考试的大型汽车、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场地面积不少于70亩,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的考试路线设置应不少于三条,且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满足考试项目设置要求。
(三)市城区新建小型汽车考场应当具有小型汽车科目二、科目三考场,考场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用于考试的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场地面积不少于30亩,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的考试路线设置应不少于三条,且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满足考试项目设置要求。
(四)市辖区县份新建小型汽车考场应当具有小型汽车科目二、科目三考场,考场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用于考试的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场地面积不少于30亩,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的考试路线设置应不少于三条,且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满足考试项目设置要求。
(五)新建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应当集中建设在同一个地点,科目二考场的全部考试项目应当设置在同一场地内,禁止考场使用两种及以上的考试系统。
(六)科目三考场应设置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考场考位设置应当满足正常的考试工作需要。
(七)新建小型汽车考场应单独建设,实现考训分离。要严格落实考场公开制度,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八)市交警支队根据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交警支队应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路段。
第十条 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通过招投标确认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考场建设完成后向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市交警支队负责考场建设完成后的测试、自检工作。经市交警支队自检合格的考场,向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考试。
第十二条 考场验收、管理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GA/T 1030-2017)、《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考场的考试系统、设备应使用质量稳定的产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产品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具有生产、销售资格,并经公安部交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要求。
2、产品具有区内或者区外地级市以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装使用的成功案例。
3、考试系统、设备供应厂商被公安部交管局、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及市交警支队点名通报批评的,考场不应选用。
4、考试系统、设备供应厂商应在市内设有专门的服务机构,配备专业资格的管理维修技术人员并向支队车管所备案。考试系统及设备故障率每日不得超过千分之二,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修复,恢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5、市交警支队根据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考场更换维护考试系统、设备,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的,需书面报请市交警支队同意。
第十五条 市交警支队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对考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章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一)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等三部分内容按百分制打分,其中价格分12分,技术分60分,商务分28分。(评标时,对于带有主观因素的评分,由评委讨论进档、打分。)
(二)评分细则:(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四位)
1、价格分…………………………………………………………………………………………………12分
(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6%);(以投标人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报价表》和《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评分依据)
(2)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2%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2%);(以投标人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报价表》、《中小企业声明函》和《联合体协议书》为评分依据)
(3)投标产品提供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认定为监狱企业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以投标人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报价表》和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评分依据。
(4)投标产品提供企业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认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并提交残疾人证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证明。(以投标人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报价表》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评分依据)
(5)除上述情况外,评标价=投标报价;
(6)价格分计算公式:
投标人最低评标价金额
某投标人价格分 = × 12分
某投标人评标价金额
2、技术分………………………………………………………………………………60分
(1)项目实施方案分(满分18分)
一档(6分):投标人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对采购需求分析、考场基本情况有简单描述, 方案描述合理,基本可行。
二档(12分):满足一档要求,且实施方案描述合理详细、整体可靠,实施步骤明确,对采购需求分析有一定的描述,对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以及考试项目情况进行说明;
三档(18分):满足二档要求,且实施方案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强,考场设计规划合理,提供考场场地平面设计图(平面设计图应体现各功能性场所及服务性场所的设置情况)、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及考试路线图等。
(2)考试系统、设备和车辆运维方案分(满分18分)
注:方案中须载明拟选用的考试系统设备的供应厂商,不载明不得分。考试系统设备供应厂商三年内被公安交管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不得分(被点名通报的供应商名单以相关交管部门的通报文件为准)。
一档(6分)投标人提供考试系统、设备和车辆等运维方案,方案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具有明确响应。
二档(12分)投标人提供考试系统、设备和车辆等运维方案能够体现维保方具有较完备的运维服务体系,对服务内容具有详细阐述,方案规划合理、描述准确。
三档(18分)满足二档要求,且对采购人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现状准确理解和分析,系统拓朴图清晰,内容详细,运维工作台账清晰,提供系统使用说明书、设备清单。售后服务:说明维护标准、维护内容、维护计划、响应时间。
(3)考场运行管理制度分(满分12分)
一档(4分):建立有相关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考场运行管理制度基本满足项目服务需求;
二档(8分):考场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合理、操作性比较强,满足项目服务需求;
三档(12分):建立各项服务内容完善、详细、可行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考试场地、考试车辆、音视频监控设备、考试系统维护、异常情况处理、台账记录管理制度等,考试异常情况处置、投诉及回访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完整、齐全。
(4)人员配置、培训及服务方案分(满分12分)
一档(4分):投标人提供了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对岗位分工、人员管理培训、服务方案有简单的描述;
二档(8分):投标人提供了详细人员配置方案,人员岗位清晰,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计划合理,并制订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有可行的应急服务预案。
三档(12分):满足二档要求,且提供岗位设置、人员配置清单,服务方案对保证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内容作出承诺,服务承诺和质量保障措施完整详细、考虑周全;
3、商务分………………………………………………………………………………28分
(1)
小型汽车综合考场使用面积大于80亩以上的,得6分;面积大于70亩、小于等于80亩的,得4分;面积大于60亩、小于等于70亩的,得2分;面积大于50亩、小于等于60亩的,得0.5分;满分6分。(提供相应的考场使用面积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仅适用于D、E、F分标)
③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使用面积大于80亩以上的,得6分;面积大于70亩、小于等于80亩的,得4分;面积大于60亩、小于等于70亩的,得2分;面积大于50亩、小于等于60亩的,得0.5分;满分6分。(提供相应的考场使用面积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仅适用于C分标)
(2)考场选用的考试系统具有类似安装使用的案例的,得2.5分;考试系统中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部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得2.5分;满分5分。(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②考场搭建用于考试的专用网络线路,网络宽带在1000兆及以上,用于存储考试音视频资料的存储介质容量不少于1024TB的,得5分;满分5分。(仅适用于D、E、F分标)
③考场搭建用于考试的专用网络线路,网络宽带在1000兆及以上,用于存储考试音视频资料的存储介质容量不少于512TB的,得5分;满分5分。(仅适用于C分标)
(4)②投标人60天内完成考场建设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得6分;满分6分。(仅适用于D、E、F分标)
③投标人40天内完成考场建设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得6分;满分6分。(仅适用于C分标)
(5)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有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每人得0.5分,有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的,每人得1分,满分3分。(需提供专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提供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属招聘人员的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原件备查)
(6)投标人具有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备1项得1.5分,满分3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投标人在截标日前1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约违规情形的(以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为评分依据),每次扣除3分,最高扣分6分扣完为止。
(三)总得分=1+2+3
(四)
1、评标委员会将按每个分标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中标候选人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相同时,依次按商务分高优先、技术分高优先、投标报价低优先的顺序排列),并依照次序确定中标候选人。C分标确定1个中标人,D分标确定1个中标人,E分标确定2个中标人,F分标确定1个中标人,共5个中标人。
2、每个投标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投标人视为同一投标人)可以分别或全部对C、D、E、F分标进行投标,但最多只能中1个分标。评标委员会将按C→D→E→F分标的顺序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商务技术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四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后列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所有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事宜,以本表规定的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详细内容 |
1.1 | 采购人 | 名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南宁市贤宾路3号 联系人:唐通 电话:****-*******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11楼 联系人:赵东川 联系电话:****-******* |
1.3 | 项目名称 |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采购 |
1.4 | 项目编号 | NNZC2020-30092A |
1.5 | 采购预算 | 本项目各分标合计预算为659.79万元,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3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1元/人次,以实际考试数量据实结算。 |
1.7 |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 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地点:南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 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南宁政府采购网(http://zfcg.nanning.gov.cn)的信息公告处下载招标文件。 售价:招标文件不收取费用。 |
1.8 | 预留采购份额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3.2 | 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 1、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2、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经营(业务)范围满足所投分标采购内容的供应商。 3、本项目为原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的项目,按原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0-30041A)的中标规则,原项目中A分标、B分标的中标人可投标本项目,但不能中标本项目的C、D、E、F分标。 |
3.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5.1.1 | 质疑提交地点和联系方式 | 质疑材料提交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11楼A1110室;收件人:监督科,收件人联系电话:****-*******;质疑咨询电话:****-*******) |
7.1 | 投标人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 | 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8.8 | 投标文件份数 | 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资格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商务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
11.4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
12.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天 |
13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14.2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与第一章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一致 |
14.3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青少年活动中心旁)南宁市市民中心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厅(详见9楼电子显示屏场地安排) |
14.4 | 递交投标样品截止时间 | 无 |
14.5 | 递交投标样品地点 | 无 |
15.1 | 开标地点 | 与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相同 |
17.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26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缴纳履约保证金 |
28.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本项目为原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的项目,按原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0-30041A)的中标规则,原项目中A分标、B分标的中标人可投标本项目,但不能中标本项目的C、D、E、F分标。 |
一总则
1. 项目概况
1.1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采购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1.7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 预留采购份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2.1 与本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将在以下媒体上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网站(http://zfcg.nanning.gov.cn)。
2.2 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针对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的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2项的要求;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同一分标投标,否则与之相关的投标文件作废;联合体的业绩和信誉按联合体主体方(或牵头方)计算。联合体投标人的名称应统一按“××××公司与××××公司的联合体”的规则填写;联合体各方均应在《联合体协议》的签章处签章(包括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盖章),其他投标材料签章处可由联合体牵头方签章。
3.4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项目内容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 询问
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出询问。
4.2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询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4.3 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5.质疑和投诉
5.1质疑
5.1.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有效期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该项目质疑。质疑材料统一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质疑提交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将属于采购人受理和答复的质疑材料及时移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应将质疑处理情况及时函告采购代理机构。
5.1.1.1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公开招标文件后,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公开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对公开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含资格要求、采购预算和评分办法)的质疑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对公开招标文件中的采购执行程序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
5.1.1.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对采购过程中资格审查的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对采购过程中采购执行程序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
5.1.1.3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
5.1.2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5.1.3 供应商提交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按第七章“质疑材料格式”提供的“质疑函(格式)”和“质疑证明材料(格式)”的要求填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列明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起质疑的日期;
(7)附件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经营范围);近期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复印件);近期连续三个月在职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质疑书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5.1.4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委托代理人应熟悉相关业务情况。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1.5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2)质疑函内容符合本章第5.1.3项的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
(6)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一次性提出;
(7)供应商提交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以合法手段取得;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1.6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答复质疑不成立,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5.1.7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5.2 投诉
5.2.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5.2.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对应的中文译本):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5)附件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经营范围;近期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5.2.3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委托代理人应熟悉相关业务情况。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2.4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章第5.2.2项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2.5 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5.2.6 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二公开招标文件
6. 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
6.1 本公开招标文件包括六个章节,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公告
第二章 服务需求一览表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2 根据本章第7.1项的规定对公开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公开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本公开招标文件,如有疑问,或发现其中有误或有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澄清通知(在本章第2.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除书面澄清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在本章第2.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在本章第2.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
8. 投标文件的编制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充分了解招标的内容、服务内容及要求和商务条款以及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后,编写投标文件。
8.2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标注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商务条款及其它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
8.3 招标文件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标注★号的内容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
8.4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保证其清楚、工整,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投标文件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非唯一理解是投标人的风险,很可能导致该投标无效。
8.5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了投标文件格式的,应按相应格式要求编写。
8.6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8.7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且页码清晰准确。
8.8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等内容。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准备报价文件正本、资格文件正本、技术文件正本、商务文件正本各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投标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
9.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9.2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9.3 投标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人需编制的投标文件包括报价文件、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四部分,投标人应按下列说明编写和提交。应递交的有关文件如未特别注明为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
10.1.1 报价文件,包括:
(1)投标函: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投标函(格式)”的要求填写;
(2)报价表: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报价表(格式)”的要求填写;
(3)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的要求填写;
(4)监狱企业证明: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的要求填写。
其中,报价文件组成要求的第(1)~(2)项必须提交;第(3)~(5)项如有请提交。
10.1.2 资格文件组成要求,包括:
(1)资格声明函。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资格声明函(格式)”的要求填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本章第3.2项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提供,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内页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投标人如为企业的,要求证件有效并清晰反映企业法人和经营范围,如需要核验营业执照原件,供应商可按有关规定提供电子营业执照或纸质营业执照原件供现场审核)和投标人资格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交正、反面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非中国国籍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中的法定代表人相符;
其中,资格文件组成要求的第(1)~(3)项必须提交。
10.1.3 技术文件组成要求,包括:
(1)投标服务技术资料表: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投标服务技术资料表(格式)”的要求填写;
(2)其它:针对本项目所投标服务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的详细说明,相关的图纸、图片,产品有效检测和鉴定证明复印件,等等。
其中,技术文件组成要求的第(1)项必须提交;第(2)项如有请提交。
10.1.4 商务文件组成要求,包括:
(1)投标人最近一个季度或近期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国税或地税)的凭证复印件(如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银行缴税付款凭证或缴款回单等,如为非税务机关开具的凭证或回单的,应清晰反映:付款人名称、帐号,征收机关名称,缴款金额,税种名称,所属时期等内容)。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原件一年内保持有效 ;
(2)投标人最近一个季度或近期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如社保部门开具的证明、收款收据等,或银行缴款凭证、回单等,如为非社保部门开具的凭证或回单的,应清晰反映:缴款单位名称、社保单位名称、保险名称、缴款金额等内容)。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
(3)商务条款偏离表: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的要求填写;
(4)售后服务承诺书: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 的要求填写;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的要求填写;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交正、反面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非中国国籍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代理人相符;(7)联合体协议书: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的要求填写,协议中应清晰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8)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投标人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
(9)其它:投标人通过国家或国际认证资格证书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投标人近三年同类服务的实际业绩证明(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投标产品近三年的质量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生产厂家的环保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投标人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等。
其中,商务文件组成要求的第(1)~(3)项必须提交;第一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有售后服务要求的,第(4)项必须提交;第(5)、(6)项在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交;第(7)项在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交;第(8)、(9)项如有请提交。
10.2 投标人应编制目录,按上述顺序将报价文件、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特别注意投标报价不得出现在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中。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人可就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某一个分标内容报出完整且唯一报价,也可就某几个或所有分标内容分别报出完整且唯一报价,附带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1.3 投标报价为在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所需的全部费用,其组成部分详见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采购人不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其投标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11.4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与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全部费用。
12. 投标有效期
1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2.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使用书面形式,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13.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投标文件与投标样品的递交
14.1投标人应将投标正、副本文件进行密封包装。
14.2 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递交投标样品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5 投标人递交投标样品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五开标、资格审查与评标
15. 开标
1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14.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并签到。如未按时签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2 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开标现场相关人员;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代表按本章第14.1项的规定交叉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4)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由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分标号、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报价、交货期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记录人负责做开标记录;
(5)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7)开标结束。
16.资格审查
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7. 评标
17.1 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专家。
17.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7.3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三章“评标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7.4 评标程序:
17.4.1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宣读评标现场纪律要求,集中管理通讯工具,询问在场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17.4.2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概况及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但不得发表影响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推选评标组长(原则上采购人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17.4.3 评标委员会按分工开展评标工作:
17.4.3.1投标文件初审。商务技术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7.4.3.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4.3.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在对商务、技术及其他内容的比较和评价结束前,评标委员会不能接触、比较和评价投标报价。
17.4.3.4报价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商务技术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4.3.5编写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17.4.4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过程和评分、评标结论进行核对和复核,如有错漏,请当事评委进行校正,按校正后的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17.5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7.6 评标过程的保密。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8. 投标文件的修正
18.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8.2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本条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17.4.3.2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9.拒绝接收
19.1 投标人未在本章第15.1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至本章第15.2项指定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9.2 投标人未在本章第15.3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样品送达至本章第15.4项指定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样品。
20.无效投标
★20.1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或投标文件不符合本章第3项规定的;
(2)投标文件未按本章第8.8项的规定标识或未按规定的正、副本数量递交的;
(3)投标文件未按本章第10.1项的规定编写和提交的(包括缺少应提交的文件或格式不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投标文件不符合本章第10.2项规定的;
(5)投标人报价不符合本章第11项规定或超过采购预算(包括分项预算)的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17.4.3.4条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
(6)投标文件不符合本章第14.1项规定的;
(7)投标人出现本章第17.4.3.1项所述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情形的;
(8)投标人出现本章第18.2项所述情形的;
(9)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10)投标文件附有采购需求以外的条件使评标委员会认为不能接受的;
(1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2)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1.废标
21.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计算:
①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③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2.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废标理由,不再另行通知。
六合同授予
22.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22.1 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方法”的规定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并依照次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3. 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23.1 评标结束后,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2.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3.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投标文件及投标样品的退回
24.1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供应商解释其未中标原因和退回投标文件。
24.2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验收后由采购人退回。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样品由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领回,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
25. 签订合同
25.1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在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商务条款要求载明的合同签订期内,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按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订立书面合同。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均应在合同的签章处签章,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25.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应当采用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合同应内容完整、盖章齐全;项目合同的各要素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承诺、中标通知书等的内容一致;合同附件齐全;多页合同每页应顺序标出页码并盖骑缝章。
25.4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南宁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合同扫描件上传到南宁市财政局备案系统。
25.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可追究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可追究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6 采购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本项目必需的相关资料原件进行核查,中标供应商不得拒绝。如中标供应商拒绝提供,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5.7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如仍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及时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8 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不得单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也不得协商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9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且已报财政部门批准落实资金的前提下,可从原中标供应商处添购,所签订的补充添置合同的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5.10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5.11 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权益受损当事人应当将有关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告采购代理机构。
26. 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七其他事项
27. 解释权
27.1 本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2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8.1 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周转或融资困难问题,南宁市政府采购试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制度,为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金融服务。中标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办理要求与办理方式,详见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专栏。
28.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函(格式)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已仔细阅读了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现正式递交下述文件参加贵方组织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包含按投标人须知第10.1.1项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
二、资格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包含按投标人须知第10.1.2项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
三、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包含按投标人须知第10.1.3项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
四、商务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包含按投标人须知第10.1.4项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
1、我方愿意以(大写)
C分标报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人次(¥ 元),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
D分标报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人次(¥ 元),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
E分标报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人次(¥ 元),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
F分标报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人次(¥ 元),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相应的采购内容
2、我方同意自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投标函,并承诺在“投标人须知”第12.1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都是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的。
4、我方承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如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须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我方承诺我方本次投标(包括资格条件和所投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规定。
6、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按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7、我方已详细审核招标文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8、我方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9、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的行为。
10、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1、我方及由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机构最近三年内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有:
1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表(格式)(适用于D、E、F分标)
分标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① | 单价(元)② | 单项合价(元) ③=①×② | 备注 |
1 |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 1人次 | ||||
2 |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 1人次 | ||||
... |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 1人次 | ||||
报价合计(包含税费等所有费用):(大写)人民币 (¥ 元) | ||||||
分标(此处有分标时填写具体分标号,无分标时填写“无”) |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注:1.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不得留空,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2.以单价预算报价,单价报价不能超过单价预算金额。(单价预算为: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3元/人次,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1元/人次,总预算9元/人次。)
投标报价表(格式)(适用于C分标)
分标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① | 单价(元)② | 单项合价(元) ③=①×② | 备注 |
1 |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 1人次 | ||||
报价合计(包含税费等所有费用):(大写)人民币 (¥ 元) | ||||||
分标(此处有分标时填写具体分标号,无分标时填写“无”) |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注:1.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不得留空,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2.以单价预算报价,单价报价不能超过单价预算金额。(单价预算为: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元/人次。)
投标服务技术资料表(格式)
请根据所投服务的实际技术参数,逐条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服务内容及要求详细填写相应的具体内容。“偏离说明”一栏应当选择“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进行填写。
项号 | 招标文件需求 | 投标文件承诺 | 偏离说明 |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服务名称 | 所提供服务的内容 | ||
1 | …… | 1 …… 2 …… 3 …… …… | …… | 1 …… 2 …… 3 …… …… |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
2 | …… | 1 …… 2 …… 3 …… …… | …… | 1 …… 2 …… 3 …… …… |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
... | |||||
分标(此处有分标时填写具体分标号,无分标时填写“无”) |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注:⑴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不得留空,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⑵当投标文件的服务内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时,投标人应当如实写明“负偏离”,否则视为虚假应标。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说明:
1、本声明函主要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填写,非中小企业无需填写。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公司制造的货物(由本公司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
由投标人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商务条款部分的售后服务要求自行填写。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请逐条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商务条款”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应的具体内容。“偏离说明”一栏应当选择“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进行填写。
项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需求 | 投标文件承诺的商务条款 | 偏离说明 |
一 | 1 …… 2 …… 3 …… …… | 1 …… 2 …… 3 …… …… |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
二 | 1 …… 2 …… 3 …… …… | 1 …… 2 …… 3 …… …… |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
... | 1 …… 2 …… 3 …… …… | 1 …… 2 …… 3 …… …… |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
分标(此处有分标时填写具体分标号,无分标时填写“无”) |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注:⑴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不得留空,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⑵如果招标文件需求为小于或大于某个数值标准时,投标文件承诺不得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需求,投标文件承诺内容应当写明投标货物具体参数或商务响应承诺的具体数值,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⑶当投标文件的商务内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时,投标人应当如实写明“负偏离”,否则视为虚假应标。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单位在职正式员工(姓名和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若为联合体投标须各方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联合体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______%。【如联合体成员中有小型、微型企业的,请填写此条,否则无需填写;如联合体成员中有多个小型、微型企业的,请逐一列出。】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资格声明函(格式)
致: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_(项目名称) _ _(项目编号: )项目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经查询,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我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说明:
1.投标人应当通过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中任意一天。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南 宁 市 政 府 采 购
(项目名称) 合同
项目编号:
审批编号:[201 ]NCC
采购人:
中标供应商:
目录
一、南宁市政府采购合同书
二、合同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
3、招标文件的更改通知(如有)
4、投标函
5、报价表
6、投标服务技术资料表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中标供应商澄清函(如有请提供)
10、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如有请提供)
南宁市政府采购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标号(有分标时填写):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 年 月 日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采购内容
1.1 服务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中报价表
1.2 数量:详见合同附件中报价表
1.2 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服务技术资料表
2.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详见报价表)
3.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和地点
3.1 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3.2 提交服务成果地点:
3.3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响应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
4.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无须交纳履约保证金。
5.产权
5.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5.2 乙方保证所交付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0.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技术资料
6.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提交服务成果所必需的有关数据、资料等。
6.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7.验收
7.1 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7.2 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等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作出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
7.3 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7.4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出具验收书或验收证明,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8.合同款支付
8.1 付款方式:
8.2 支付合同款时,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南宁市财政局提交《南宁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证明和资金支付申请表》等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请材料;南宁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8.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延期支付合同款。
9.售后服务要求
9.1 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提交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9.2 在本合同第9.1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9.3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按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内容执行。
10.违约责任
10.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服务费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0.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 乙方逾期交付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服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0.4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1.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2.诉讼
12.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13.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3.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
(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4)投标函、报价表;
(5)投标服务技术资料表、商务条款偏离表、售后服务承诺书;
(6)中标供应商澄清函。
13.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3.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代码: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质疑材料格式一 质疑函(格式)
一、被质疑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选1)
二、质疑环节: (采购需求、资格审查、中标或者成交结果、采购执行程序4选 1)
三、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1.质疑供应商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四、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1.质疑项目的名称:
2.质疑项目的编号:
3.质疑项目的分标号:
五、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质疑事项1的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1的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1的相关请求:
质疑事项2:
质疑事项2的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2的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的相关请求:
……
六、附件材料目录(材料附后)
1.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经营范围)
2.近期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复印件)
3.近期连续三个月在职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时还应提交的材料目录(材料附后)
1.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质疑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提起质疑的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根据质疑环节填写“被质疑人:”。对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含资格要求、采购预算和评分办法)、采购过程中的资格审查,以及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被质疑人:”处填写采购人名称;对采购文件中的采购执行程序、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执行程序的质疑,“被质疑人:”处填写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2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应列明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3.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应列明质疑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 质疑证明材料(格式)
质疑项目的名称:
项目编号:
一、质疑事项1证明材料目录(证明材料附后,共页)
1.……
2.……
……
二、质疑事项2证明材料目录(证明材料附后,共页)
1.……
2.……
……
三、……
质疑供应商(公章):
提起质疑的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质疑事项证明材料的具体文件)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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