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石高速公路(海滨大道—荣乌高速)工程涉及独流减河河道疏浚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津石高速公路(海滨大道—荣乌高速)工程涉及独流减河河道疏浚工程已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交公路函[2017]520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银行贷款。项目法人为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路线主线起自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接已建的海滨大道及南港工业区港北路,经大港电厂南、东台子,止于西青区小张庄附近,接已建的津石高速和长深高速共线段,全长约31.295公里。全线在南港工业区、大港油田、东台子、小张庄4处设置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津石高速至荣乌高速连接线,长约5.2公里,设小泊1处互通式立交,以及必要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
主线和连接线均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7.5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
本次招标范围为津石高速公路(海滨大道—荣乌高速)工程涉及独流减河河道疏浚工程监理招标,共1个标段。标段名称:津石高速公路(海滨大道—荣乌高速)工程涉及独流减河河道疏浚工程监理,合同编号:JSGSGLSDLJHHDSJJL/HT-2020-01。主要工作内容主要工作内容为①对津石高速与既有唐津高速交叉位置范围内独流减河左堤进行防渗加固;②对津石高速公路与既有唐津高速互通桥和跨独流减河特大桥在独流减河左、右堤交叉位置的迎水侧进行护砌;③津石高速与独流减河路堤共建范围内的独流减河南深槽向南侧进行扩挖疏浚实现占补平衡进行施工监理。
本监理合同段工程施工工期预计6个月(非汛期)。
监理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之日止。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价格给予优惠调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近五年(2015年6月1日~2020年5月31日)具有完成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的时间: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3日,每日9时~11时30分,14时30分~17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4.2招标文件获取的费用:人民币1000元,以电汇方式汇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南京路支行
账号:8111401012000299075。
4.3投标人需提交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类似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等材料的扫描件。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将上述材料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gzzbdlyb@163.com,并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票信息等有关信息。上述材料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后请与招标代理机构确认。
4.4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本项目不接受现场购买,招标代理机构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招标文件发送至投标人的电子邮箱。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现场踏勘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视情况自行踏勘,踏勘过程中应做好相应防疫措施。投标人交通工具自备,食宿自理。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地点: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场所,具体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根据项目投标情况和天津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前3日另行通知。
6.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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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招标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广顺道8号
联 系 人:李鑫淼
电 话:022-58792065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166号海珠大厦8层
邮政编码:300040
电子信箱:gzzbdlyb@163.com
联系人:陈海苏
电话:022-59005326转8084
发布日期:2020年6月28日
举报及投诉受理单位:天津市水务局
受理负责人:于学堃
电话:58792073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