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医药大学 中西医结合学院生物安全柜等公开招标公告
受天津中医药大学委托,天津市融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中西医结合学院生物安全柜等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中西医结合学院生物安全柜等
2.项目编号:TJRD-2020-A-0104
二、项目内容
1.项目内容: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包号? ? ? ?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 ? ? 预算(万元)? ? ? ? 最高限额(万元)? ? ? ? 采购目录? ? ? ? 简要技术要求
第1包? ? ? ? 是? ? ? ? 54? ? ? ? 54? ? ? ? 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 ?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项目预算
54.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本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0%的价格扣除;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促进残疾人就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19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1.3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1月至评审当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4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1月至评审当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需提供承诺书原件;3.投标人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代表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由被授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投标;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5.投标人需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投标人。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0-06-28到2020-07-03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2516室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现场发售领取
4.招标文件的售价(元):500.00
七、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20-07-21 09:20
2.开标时间:2020-07-21 09:30
3.开标地点: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2516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刘先生
2.联系方式: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中医药大学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天津中医药大学新校区鄱阳湖路10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张老师: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融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2516室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市融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采购项目需求
为科研实验室二、三、四楼细胞室采购生物安全柜、超净台等设备。
十三、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