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流动机械设备第二次招标公告

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流动机械设备第二次招标公告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流动机械设备采购第二次招标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开

根据工程招投标有关要求,现对《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流动机械设备采购第二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公开:

一、项目概况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拟建港区规模为:工程建设规模为:新设5000DWT集装箱泊位4个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货物吞吐量为65万TEU/年。主要用于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集装箱货物的装、拆箱作业,以及拆装箱库、监管仓库内货物的装卸、堆垛、搬运等作业。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流动机械设备,划分为1个标段,即J8标段,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集装箱空箱堆高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采购)、装配、工厂检验、运输、交货及现场服务等全部工作。


标段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J8

集装箱空箱堆高机

见第五章

3台套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见第五章

2台套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可进箱,叉刀1.55m,车宽1.25m,车身高2.2m,门架高2.1m,起身高度4.5m,额定起重量3000kg

3台套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可进箱,叉刀2.3m,车宽2m,车身高2.25m,门架高2..05m,起身高度2.53m,额定起重量7000kg

2台套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额定起重量10000kg

2台套

交货时间:2020年9月底前交付一台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和一台集装箱空箱堆高机,其他设备根据买方要求分批交付。

交货地点: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工地现场招标人指定地点。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业绩要求、财务要求、信誉要求、人员要求应满足下表要求:


资格名称

资格要求

资质

投标人为制造商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具有本项目招标范围的机械设备生产能力,具有有效的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若投标人为代理商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所代理的品牌制造商需具有本项目招标范围的机械设备生产能力,且具有有效的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投标人具有所代理品牌制造商出具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

同一品牌设备制造商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同一个品牌的设备,仅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财务

无。

业绩

无。

信誉

(1)未被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及其上级单位取消在江西省内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最新年度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D级。

(3)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存在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附件)。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 纽码头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

地 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49号

邮 编:330000

联 系 人:王工

联系电话:****-********

2020年6月29日

附件: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流动机械设备采购第二次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流动机械设备采购第二次招标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依次按技术建议书、商务评分的高低确定中标人候选人。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咨询服务期限;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3)技术建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己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4)投标人的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商务部分:20

技术部分:10

投标报价:70

其他评分因素: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P=[X2×G1+(1-X2)×B]×X3

G1—投标控制价上限价

X2—上限与投标人平均值复合系数,开标现场从0.3、0.35、0.4之中随机抽取一个数值;

B—除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报价外,其他≤G1且≥C的报价算术平均值;(其中C=(G1+A)/2×Z

Z—成本系数,Z=0.85+X1-1

若投标人报价<本标段C,则该报价将不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A—现场开标有效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报价不参与计算),其他报价算术平均值;

X1—投标控制价上限下浮系数,开标现场从0.96、0.97、0.98之中选取一个数值)

X3—复合价下浮系数,开标现场从0.99、0.98、0.97中随机抽取其一。

评标基准价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小数点后九位,小数点后第十位“四舍五入”。

2.2.4(1)

商务评分标准

类似项目业绩

(20分)

(1)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得12分。

投标人近5年内:

(2)完成单个合同供货一台及以上起重量≥3T叉车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类似业绩的加0.5分,本项最多得2分;

(3)完成单个合同供货一台及以上起重量≥40T集装箱正面吊业绩得1分,每增加一个类似业绩的加0.5分,本项最多得3分;

(4)完成单个合同供货一台及以上起重量≥8T集装箱空箱堆高机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类似业绩的加0.5分,本项最多得3分;

以上加分项最多可得8分。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资料中应能明确体现:“正面吊、堆高机、叉车”及起重吨位关键信息,否则不予认可;须提供合同、验收证明或用户出具的设备正常运行的证明等材料。时间以验收交付时间为准。

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供货业绩;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其业绩须是在本项目所投标品牌的供货业绩。

2.2.4(2)

技术评分标准

设备售后保障

(4分)

(1)售后服务方案(满分2分)

售后服务方案一般的,得1.2~1.5分;售后服务方案较好、较合理的,得1.6~1.7分;售后服务方案合理的、优良的,得1.8~2分 。

(2)技术培训方案(满分2分)

培训方案一般的,得1.2~1.5分;培训方案较好、较合理的,得1.6~1.7分;培训方案合理的、优良的,得1.8~2分。

先进技术使用

(4分)

(1)制造工艺、制造材料(满分2分)

制造工艺成熟稳定的,得0.6~0.7分;较先进的,得0.8~0.9分;先进的,得1分;

制造材料质量稳定的,得0.6~0.7分;较先进的,得0.8~0.9分;先进的,得1分。

(2)配套件选择(满分2分)

配套件选择质量可靠的,得1.2~1.5分;较先进的,得1.6~1.7分;先进的,得1.8~2分。

产品检验及质量保证措施(2分)

产品检验及质量保证(满分2分)

保证产品各个部分优良质量措施完善的,得1.2~1.5分,较完善的,得1.6~1.7分,非常完善的,得1.8~2分。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小数点后九位,小数点后第十位“四舍五入”。

报价得分计算

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

a.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70-偏差率×100×E1;

b.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70+偏差率×100×E2。

本项目E1=1.0;E2=0.8。

其中:E1是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

所有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2.4(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1.1 项、第2. 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总咨询服务工程师或其他主要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机械设备 码头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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