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坎东昌路西段片区(天汉大道—圣水路)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大河坎东昌路西段片区(天汉大道—圣水路)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7〕23号)的规定,结合大河坎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依照大河坎城市建设规划,为了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区域卫生资源,改善医疗环境。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大河坎东昌路西段片区(天汉大道—圣水路)进行旧城改造,并依法征收该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为大河坎东昌路西段片区(天汉大道—圣水路),具体位置见附件3。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工作。大河坎镇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征收范围内下属单位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
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认定。
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核实或实地测绘面积为准。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附件1标准补偿。
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部门的认定为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参照相关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由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并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按1:1.1标准进行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比例范围内不结算差价。选择产权调换后安置住房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换算面积的,差额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3850元/平方米结算,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房屋销售的市场价结算;选择产权调换后安置住房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换算面积的,差额在50平方米以内的,若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可按3850元/平方米回购。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现房集中上楼安置,其选择安置房的户型、楼层、方位按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付产权证件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不计算楼层差价。
第五条 被征收人为享受城市低保的住房困难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后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则补足50平方米且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应当结算差价,超过部分的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3850元/平方米结算;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房屋销售的市场价结算。
第六条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中的电话、空调、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迁装费用,按附件1标准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迁移、转户、注销手续并结清已使用的费用。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补助,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执行。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上述标准两次计算。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安置,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10平方米一次性搬迁奖励;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4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8平方米一次性搬迁奖励;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5平方米一次性搬迁奖励。
(四)超过50日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后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包含房屋装修、附属物、附着物及本方案附件项目价款)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住宅房屋评估价的百分之五作为一次性搬迁奖励;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4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住宅房屋评估价的百分之三作为一次性搬迁奖励;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住宅房屋评估价的百分之二作为一次性搬迁奖励。
(四)超过50日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并严格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征收范围内其他附属物、附着物和零星树木的补偿,按附件1标准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附件2标准补偿或由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签约期限为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后,应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送交相关部门注销。
第十七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由区纪委监委依法进行查处 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大河坎东昌路西段片区(天汉大道—圣水路)旧城改造项目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大河坎东昌路西段片区(天汉大道—圣水路)旧城改造项目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3.大河坎东昌路西段片区(天汉大道—圣水路)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附图
标签: 补偿 房屋征收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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