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关于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南城县第二水招标公告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关于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南城县第二水招标公告


城环督函字〔2020〕43号

关于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南城县第二水厂水源保护区上游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

我局《关于审查<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南城县第二水厂水源保护区上游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批复意见。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提出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施工方案、运行流程及环保治理措施等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南城县株良镇双湖村、南城县天井源乡田螺石村,本项目占地面积4000㎡,本项目分为2个子项目(1)南城县株良镇双湖村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规模480吨/天,铺设污水管网3835米,覆盖人口3200人;(2)南城县天井源乡田螺石村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规模50吨/天,铺设污水管网5139米,覆盖人口1100人。项目总投资28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26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00%)。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年工作日365天。

二、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设备冲洗废水、搅拌材料冲洗废水和管网敷设施工生产废水)。施工废水设置隔油、沉淀池处理,沉淀处理后回用或施工期间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农户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营运期废水主要为污泥压滤污水和生活污水。双湖村污泥污水与生活污水一起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经污水管网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下游排放。田螺石村污泥污水与生活污水一起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02-2019)中一级标准后,经污水管网回用于农田灌溉。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期扬尘,通过对车辆加盖帆布、适时洒水降尘、对施工现场外围辅以遮挡物或围幕遮挡扬尘、清除建渣、设置临时仓库贮存水泥、灰料等措施。运输车辆和燃油机械产生尾气,采用先进的环保设备,优质柴油,通过大气的稀释扩散可大大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通过对构筑物加设盖板,污泥日产日清,加强厂区绿化,同时定期喷洒植物提取除臭液和重视杀灭蚊蝇等措施。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先进施工技术,对施工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22:00-次日8:00禁止作业)、合理布置高噪声机械设备、通过隔声、减振、施工车辆管理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转噪声,应优化总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噪声低的设备,通过对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吸音和消声,对有震动设备防振支座、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通过以上降噪措施后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弃土,全部用于低洼地处回填,没有余土产生。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统一送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丢弃堆放。施工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格栅渣、沉砂、生活垃圾和污泥。污泥经脱水后和格栅渣、沉砂及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后卫生填埋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清单。

(五)污染物总量情况:COD≤11.605t/a,NH3-N≤1.562t/a。

(六)规范整治排污口。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并建档。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后,我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我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行流程、拟采用的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必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1日

抄送:局监管股,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0年6月11日印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生态环境 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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