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青岗岭片区供水燃气管道工程项目(二标段)第二次招标第3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青岗岭片区供水燃气管道工程项目(二标段)第二次招标第3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各投标人:

根据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异议,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以下答疑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异议内容1:综合评审企业业绩中(投标人或设备制造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一体化智慧加压泵房安装任务,每提供1份合同得3分,本项最多得12分。(投标文件中上传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合同中应能反映出一体化智慧泵房产品,否则需同时上传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原由:项目核心点在“山区接力泵站的智慧联动控制”,青岗岭如果不能实现多级串联泵站的联动控制,极易造成供水安全事故。单纯的智慧加压泵站不属于同类业绩。若中标单位没有多级接力智慧泵站的落地案例,后期青岗岭项目落地过程中不能保障安全供水,造成事故责任是否由招标代理单位承担。

建议被澄清为:投标人或设备制造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3级或3级以上串联智慧泵站销售及安装业绩,每提供1份合同得3分,本项最多得12分。(投标文件中上传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合同中应能反映出三级或三级以上联动泵站的合同,否则需同时上传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答复:1、一体化智慧加压泵房是个总体概念,智慧本身就包含了智慧联动控制,贵公司提到的“3级或3级以上串联智慧泵站销售及安装业绩”属于“一体化智慧加压泵房安装”业绩,可以得分。

2、贵公司认为“青岗岭如果不能实现多级串联泵站的联动控制,极易造成供水安全事故……后期青岗岭项目落地过程中不能保障安全供水,造成事故责任是否由招标代理单位承担”,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贵公司的推断。

3、本次招标为智慧加压泵房类项目,提供智慧加压泵房安装类业绩即可,本条款不作修改。

异议内容2:综合评审中生产制造能力第二条:投标人具备数控激光切割机进行管线制作工艺的得1分;(投标文件中上传加工设备的采购合同及发票原件彩色扫描件)

原由:投标人具备“数控激光切割机”作为基础评判标准,用”3D立体激光切割机”比“数控激光切割机”在工艺和和技术上更加先进,若采用”3D立体激光切割机”是否得分,招标文件未作明确要求。

建议被澄清为:投标人具备数控激光切割机及”3D立体激光切割机”进行管线制作工艺的得1分;(投标文件中上传加工设备的采购合同及发票原件彩色扫描件)

答复:本条款修改为“具备激光切割机进行管线制作工艺的得1分”。

异议内容3:综合评审中生产制造能力第三条:具有试验台国家一级精度检测证书的得1分;(投标文件中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原由:该条款证书具有局限性。该项目属于成套设备一体采购,若生产制造商具备整体设备精度检测平台证书,是否也能得分?

建议被澄清为:具有试验台国家一级精度检测证书或具备整体设精度备检验平台的得1分;(提供检测设备的发票或证书原件扫描件)

答复:为确保本项目招标的产品质量可靠,设备检测要求能通过一级精度标准,本条款要求提供的试验台国家一级精度检测证书是设备制造商具备供水类成套设备高精度检测试验能力的体现以及出厂产品的质量保证,并不存在局限性。本条款不作修改。

异议内容4:综合评审中行业影响力的第一条:供水设备制造商具有行业学会或者协会批准的供水设备研发中心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中上传上传相关批复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原由:该条款具有唯一指向性。协会和学会属于民间组织,根据《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条和七十一条,协会和学会批准的文件不具有权威性,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具备以上文件描述的同等意义,且是国家权威机构批准,国家大力扶持。

建议被澄清为:供水设备制造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中上传上传相关批复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答复:1、《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条、第七十一条或其它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协会和学会批准的文件不具有权威性”,经市场调查,供水设备研发中心的证书由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学会或者协会颁发,是国家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具备权威性。

2、招标文件中并未将此条件设置为资格审查条款,所列分值也较低,符合择优的评标原则。

3、供水设备制造商具有行业学会或者协会批准的供水设备研发中心是企业技术能力的体现,经市场调查,满足条件的设备制造商不少于3家,并不具有唯一指向性,本条款不作修改。

异议内容5:综合评审中相关认证的第二条:投标人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注册所在地颁发的品牌认证证书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原由:该条款相互矛盾。产品认证证书属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注册所在地颁发,品牌认证证书属于特定机构颁发,且品牌认证证书的产品种类很多,甚至不属于投标产品,不具备投标效应。

建议被澄清为:投标人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注册所在地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答复:本条款修改为“本次投标所供应的智慧供水设备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得2分”。

二、澄清部分:

1、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2020年716930分”。

2、本次澄清与修改发布了答疑文件,请各投标人登录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后自行下载,并按照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修改公告内容为准。

招标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中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管道工程 燃气 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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