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病媒生物防制及重点区域消毒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招标公告

关于对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病媒生物防制及重点区域消毒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招标公告



投诉人:浙江坚果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舒心路359号

被投诉人: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地址:海宁市长安镇525国道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459号三楼

投诉人浙江坚果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长安镇(高新区)病媒生物防制及重点区域消毒服务项目(编号:ZDCG*******,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浙江坚果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述称

投诉事项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5页,(六)药械投入要求,其中“15%胺.氯菊杀虫乳油”“3%乙酰甲胺磷颗粒剂”“10%硼酸针管胶饵”“10%硼酸方便贴胶饵”“5.6%高氯.胺.苯氰杀虫水乳剂”等药械为单一厂家参数,本项参数为《浙江宁尔杀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评定并生产销售,国内无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上述含量的药械。

投诉事项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二十条“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况,同时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技术参数。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评标结果无效并终止本次招标。

二、被投诉人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辩称

(一)投诉人提出质疑但超出质疑期限

事实依据:浙江坚果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提出质疑,本项目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8日14:30分,故对本次质疑,本项目代理机构(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给予回复:不予接受。

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八条“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对采购公告信息(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但采购文件在发售或报名截止日后获得的,应当自截止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

(二)关于招标文件中有关药械为单一厂家参数问题

对投诉人质疑的内容:招标文件第5页,(六)药械投入要求,其中“15%胺.氯菊杀虫乳油”“3%乙酰甲胺磷颗粒剂”“10%硼酸针管胶饵”“10%硼酸方便贴胶饵”“5.6%高氯.胺.苯氰杀虫水乳剂”等药械为单一厂家参数,本项参数为《浙江宁尔杀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评定并生产销售,国内无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上述含量的药械。

答复:本次采购服务,我镇(区)充分结合了后疫情阶段,针对的是高标准、常态化、信息化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及消杀消毒的实际需求,是我镇(区)对病媒生物防制及消杀消毒工作服务模式的一次创新尝试。同时,我镇(区)在前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使用过含上述成份的药械且效果很好。特别是2019年发生登革热期间,使用含有上述成分的药械,在随后的蚊密度检测时,控制在了国家标准范围之内,使用效果明显,当时也不知道含上述成分的药械为单一厂家参数,国内除浙江宁尔杀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无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上述含量的药械。

本次采购时,为确保药械品质和服务效果,采购服务内容中指定上述药械(成份),但未指定厂家或品牌,符合相关规定。

三、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述称

公司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后,及时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于2020年5月22日回复了相关质疑事项,回复内容:浙江坚果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提出质疑,本项目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8日14:30分,故对浙江坚果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不予接受。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八条“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对采购公告信息(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但采购文件在发售或报名截止日后获得的,应当自截止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

本次投诉代理机构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发布长安镇(高新区)病媒生物防制及重点区域消毒服务招标公告(项目编号:ZDCG*******),4月26日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发布废标公告,4月28日发布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编号:ZDCG*******),公告期限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5月8日开标,包括投诉人、投诉人指向的浙江宁尔杀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中标供应商为浙江誉安环境治理科技有限公司,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人于5月13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5月22日给予答复,投诉人遂于5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5月27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海财采监投受通*******号),随后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海财采监停通*******号)。

(二)长安镇(高新区)病媒生物防制及重点区域消毒服务(第二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项目要求”对药械的要求为:1、灭鼠:0.005%溴敌隆饵剂、蜡丸,0.005%溴鼠灵饵剂、蜡丸,粘鼠板,室内、外毒饵盒、鼠夹,鼠笼等;2、灭蟑:15%胺.氯菊杀虫乳油、3%乙酰甲胺磷颗粒剂、10%硼酸针管胶饵、10%硼酸方便贴胶饵、粘蟑板等;3、灭蚊、蝇:5.6%高氯.胺.苯氰杀虫水乳剂,诱蝇颗粒剂,灭蚊幼、蝇蛆缓释剂,粘苍蝇板等。

(三)对项目要求的主要灭鼠灭蟑灭蚊蝇农药的五类药品:“0.005%溴敌隆饵剂”、“15%胺.氯菊杀虫乳油”、“3%乙酰甲胺磷颗粒剂”、“10%硼酸针管胶饵、10%硼酸方便贴胶饵”和“5.6%高氯.胺.苯氰杀虫水乳剂”,根据海宁市农业农村局对“中国农药信息网”的说明并参考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核实情况如下:

1.0.005%溴敌隆饵剂:中国农药信息网提供的数据(以下简称农药登记数据)显示含量0.005%的溴敌隆或称溴鼠灵,共有21份登记证,虽然包含投诉人指向的浙江宁尔杀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但不能确定为“单一厂家参数”,没有指向性。投诉人也没有指证此药物“指向特定供应商”。

2.15%胺.氯菊杀虫乳油:农药登记数据显示生产含胺菊酯和氯菊酯15%的杀虫乳油仅浙江宁尔杀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投诉人指证此药物“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况属实。

3.3%乙酰甲胺磷颗粒剂:农药登记数据显示执有含乙酰甲胺磷3%的杀虫剂证书的厂家有二家,浙江宁尔杀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杀蟑饵剂和黑龙江华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杀蟑饵粒。根据磋商文件表述的“3%乙酰甲胺磷颗粒剂”,可以理解为饵剂和饵粒均可使用,因此,投诉人的指证部分属实。

4.10%硼酸针管胶饵、10%硼酸方便贴胶饵:农药登记数据显示执有含硼酸10%的杀蟑胶饵证书的仅浙江宁尔杀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投诉人指证属实。

5.5.6%高氯.胺.苯氰杀虫水乳剂:农药登记数据显示执有由右旋苯醚氰菊酯、胺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三种主要成份按5.6%总含量组成的杀虫水乳剂证书的仅浙江宁尔杀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投诉人指证属实。

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采购代理机构认定投诉人超过质疑期限的辩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应予受理。

(二)根据调查情况,投诉人对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长安镇(高新区)病媒生物防制及重点区域消毒服务项目项目”(项目编号:ZDCG*******)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被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设定应为有效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而非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单一药物。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对长安镇(高新区)病媒生物防制及重点区域消毒服务项目的投诉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消毒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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